金融科技发展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
——基于国家治理的角度
2020-11-26李珊珊
■高 翔,李珊珊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金融科技正在广泛而深刻地重塑全球金融生态,全球近2/3 的消费者正在使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金融科技服务(EY,201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推出的巴厘岛金融科技议程(BFA),围绕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确保金融体系稳健性、应对金融科技风险和加强金融科技合作等议题进行研讨,旨在帮助成员国充分利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好处和机遇。已有研究强调,应充分运用现代治理理念,依托政府、市场和社会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法律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多层次金融科技治理体系(Leckow et al.,2017;李东荣,2018)。从国家治理角度看,金融科技在人工智能、移动应用等方面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可获得性和安全性,对金融效率、金融稳定、金融诚信和金融普惠产生深刻影响,为解决金融服务问题提出全新解决方案。随着金融科技日益融入金融实务、政策决策和公众经济社会生活,近年来各界对金融科技的学术研讨和技术运用越来越丰富。国际上已围绕金融科技促进数字支付、推动金融普惠、建立制度框架和保障措施来发展加密资产等议题进行了大量探讨。其中,对加密资产或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背景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给予了关切,其他议题还包括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似性、改变银行和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科技属性以及网络风险的潜在博弈(Aaron et al.,2017)。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球风险评估矩阵(G—RAM)阐述了金融科技风险,在对金融科技发展进行评估基础上引导各国建立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甚至警告不要发行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s)探讨了金融科技发展,马耳他、瑞士、新加坡等国均已通过立法来解决金融科技难题。但总体上这些探讨主要限于同行间的信息交流和就金融科技发展的新趋势新业态进行学习,尚未达成国际共识(陈红和郭亮,2020)。因此,笔者将重点基于国家治理视域探讨金融科技发展问题,以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参考。
二、国际经验分析
根据各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全球金融技术调查(GFS)①该调查共收集到96份调查问卷,且被调查国家中发达国家对金融科技发展的经验做法给出了更详尽的描述,对国家金融科技发展战略、监测模式、监控机制和法律框架等因素给出了更高的回复率。反馈,并辅以最新研究成果将金融科技发展的全球和地区经验总结如下:
(一)全球性分析
第一,从金融科技发展的风险应对看,63%的国家已通过调整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框架应对相关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虽然大多数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立法措施减轻金融科技风险,但很少有国家对加密资产采取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措施,只有43%的国家建立了正式机制来评估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虽然各国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认识很高,且大多数都建立了确保金融体系稳健性的框架,但在绘制网络风险地图方面仍显不足,只有33%的国家对金融部门的信息依赖性风险或大型技术提供商的集中度风险进行了分析监测,只有50%的国家对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有关的网络风险规定了最低监管要求。第二,从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框架看,65%的国家对金融科技施行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且将监管重点放在支付系统、资金转移系统和借贷活动等领域,但因信息获取困难导致无法发现金融科技发展的新风险(马强等,2020)。76%的国家认为在金融稳定目标外还要考虑金融科技发展和监管能力提升,其中50%的国家正在促进新技术应用于监管科技,制定金融科技服务提供商注册许可框架,采取提升金融科技发展能力的措施。大多数国家与加密资产、对等借贷、移动支付、机器人咨询服务、自动交易、人工智能和多语言借贷活动相关的金融法律框架存在不足。1/3 的国家正在试验或研究用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s)的DLT,旨在通过提高端到端处理速度和通过分布式数据管理增强网络弹性来提高效率,接近一半的国家认为目前的银行保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无法完全消除现代金融应用对数据所有权、隐私、完整性、保护和道德使用的影响。第三,从金融科技发展政策趋向看,20%的国家出于降低成本、提高货币政策执行效率、应对加密货币的竞争、维持支付市场竞争性以及向公众提供无风险支付工具等方面考虑,正在探讨发行零售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各国普遍主张构建协调互动的金融科技发展体系及全方位的金融安全网制度,68%的国家认为有必要制定加密资产的国际标准,63%的国家认为需要在移动支付服务和P2P 借贷领域制定国际标准,50%的国家认为金融科技会对国际货币体系产生重大影响,38%的国家认为跨境活动中最大的数据缺口表现在加密资产领域。第四,从金融科技发展的展望看,67%的国家认为金融科技发展具有良好前景且正在加快制定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但中低收入国家在向政府使用数字支付、从政府获取信息、采用更便捷和创新的支付服务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各国普遍认为金融科技能够促进金融部门竞争,通过公平、透明和基于风险的准入标准进入支付系统、信用报告、抵押品登记、存管机构、证券市场清算所、中央对手方和个人资料库等关键基础设施。超过60%的国家将金融科技纳入国家金融普惠战略,80%的国家认为无银行存款和服务匮乏人员的金融科技需求主要集中在非银行机构能提供支付服务、创设新的基础银行账户、简化特定产品的要求、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eKYC)和基于代理的模型等方面。
(二)分地区分析
第一,亚洲金融科技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不同地区呈现一定差异性。金融科技企业在支付、贷款、保险和投资等领域广泛采用新技术,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已成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政策当局正在引导公众加深对金融科技风险的理解和认知,竭力避免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应用中可能引发重大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以及金融稳定和诚信问题。监管机构正在使用金融科技单元和监管沙盒等机制以及测试监管科技应用程序来规范金融科技发展。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颁布了数字借贷法规,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颁布了股权众筹法规,印度正在发展支付数字化、修改KYC 认证要求、推动客户数字化入职培训和支付数字化政府系统自动访问数据。第二,欧洲金融科技呈现非均衡增长特征,且非欧盟国家的金融科技运用落后于欧盟国家。法国、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瑞士和英国等国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并探索监管对策,欧盟于2018年推出了《通用数据隐私条例》(GDPR)和《支付服务指令2》(PSD2)等两项重要法规。与其他地区相比,金融科技在欧洲地区主要影响金融服务供给的边际强度。即使对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投资有所滞后,但金融机构正在积极采用新技术,比如欧洲实际上已是数字支付的领先地区。第三,MENAP 和CCA地区采用金融技术起步缓慢,金融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国家和部门。在MENAP 地区,埃及、约旦、黎巴嫩和阿联酋四国占金融科技初创企业的比重达到75%,而在CCA 地区,金融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哈萨克斯坦,且金融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支付领域。公众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机遇有着广泛深刻的认识,巴林、伊朗和沙特阿拉伯已经出现了新的增长中心。两个地区均致力于解决数字基础设施、审慎监管、消费者保护、网络安全、监管以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等方面的差距,但总体上增长不明显。第四,非洲撒哈拉以南地区已成为移动支付的主要聚集地,尤其是在推动金融普惠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监管方法的不同导致不同地区新型移动支付服务存在明显差异。其中,东部地区在吸引金融科技投资方面始终保持领先,南部和中部地区通过数字化渠道提供金融服务保持稳定增长,西部地区使用数字技术起步较晚。许多国家通过加快立法保障以维持规范有序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但在推动竞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网络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数据隐私等方面面临不小挑战。第五,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金融科技初创企业保持低位增长,落后于加拿大和美国。尽管移动和互联网普及率较高,但移动支付服务采用率仍然较低。为促进金融发展和降低现金交易成本,一些国家中央银行正在探讨发行CBDC 的可能性。监管政策在整个区域存在较大差异,虽然墨西哥引入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科技法律,但巴西只将金融科技问题纳入现有监管和法律框架,加拿大在新的监督框架中引入了与终端用户资金保护、业务标准、披露、争端解决、责任、注册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措施。
三、重点领域问题分析
进一步的,从监管沙盒、加密资产、支付和结算系统、数据框架、法律问题、制度安排和数字货币等方面对金融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问题进行分析。
(一)监管沙盒
已有权威机构通过创建监管沙盒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一体化和稳定性,并审慎稳妥推进各种创新。这些创建的监管沙盒大多位于高收入国家,并已经运用到跨境监管协调领域,且不同国家对监管沙盒的创建和运用态度各异。第一,监管沙盒总体目标是支持金融科技发展,但具体包含了刺激竞争和创新、确保监管框架符合目标预期、检视市场产品供应方面的差距、促进金融普惠等诸多方面。第二,监管沙箱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不可视作利用创新和监管金融科技的综合解决方案。笔者认为,监管沙盒的创设运用必须充分考虑现有法律和监管框架以及基本市场条件并与之兼容:一是考虑到监管能力和体制限制可能会使沙盒难以运作,必须权衡好监管沙盒的好处与设置和运行成本,全面观察监管沙盒的作用和影响;二是考虑到各国设立监管沙盒可能对协调、信息共享带来不利影响,有必要在国际上加强协调;三是监管者和监管沙盒间的密切互动会让外界产生“监管捕获”的看法,必须考虑监管沙盒的资格、退出标准、成果衡量等目标设计因素,采取保障措施确保监管目标实现。
(二)加密资产
笔者认为,虽然加密资产会对投资者构成风险,但尚不足以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一是各国对加密资产的监测监管高度重视,比如已经开始对加密资产的潜在风险发出公开警示,且考虑到某些加密资产与证券类似,证券监管机构正在强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各国对加密资产分类的不排斥性为混合资产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则的重要性凸显,一些国家也在对这些混合资产发展制定专门指引。三是许多证券监管机构已发布公开准则,强调从事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和公开提供相应资产的个人或实体应遵守证券监管规定。虽然一些监管机构已为加密资产构建特殊的监管框架,但对于大多数已声明证券立法将适用于资产等证券的国家,政策实际效果不清晰,将证券监管适用于加密资产发行、发售等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四是各国已对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或正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或权衡其政策选择。其中,一些国家已将现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框架应用于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或已禁止一些高风险活动,且随着各国提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未来各种方法将逐渐趋于一致。
(三)数据框架
数据框架通常包括保护与个人信息收集、访问和可移植性相关的数据主体规则以及与数据质量和更正、合法处理和目标规范相关的原则,包括数据主体、国家、控制者和处理者等利益相关者,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正确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第一,实现金融科技应用的强劲增长,需建立对数据控制和处理保持足够安全标准能力的公众声誉,防范数据丢失、数据损坏、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滥用等问题。第二,各国已采取措施支持国家数据现代化。例如: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数据主体的权利以及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数据等义务。美国各州立法要求数据控制者支付数据主体使用数据的费用。印度发布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明确数据主体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巴西批准新立法,授予数据主体数据访问和可移植性等权利。亚太经合组织通过跨境隐私规则机制,规定在亚太经合组织各经济体内部进行协调。第三,一些国家要求在其境内储存敏感数据,数据本地化问题日益突出。例如,一些国家对敏感信息跨境传输实施严格限制,但少数国家的本地化要求仅限于特定部门。
(四)法律问题
在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考虑,如加密资产、P2P贷款、移动支付、非银行支付基础设施接入、机器人咨询服务、自动交易等,需要对现行金融部门法律进行修正(李晓楠,2020)。一是技术变革引发了有关新概念的法律地位问题,如加密资产、稳定币或DLT 上记录的其他余额、自动化流程以及对非银行实体的索赔等。二是与技术变更有关的法律依据问题,如持有和处置记录在DLT上的加密资产或余额、托管服务提供商破产时加密资产余额的处理、依赖托管类安排的交易等。三是适用法律下损失风险的分配问题,如基础技术操作漏洞的处理、欺诈、盗窃、错误转让和错误法则等。各国应对这些挑战的方法包括三类:一是许多国家采取早期识别防范措施,考虑金融部门的私法是否足够清晰和灵活以便在现代数字环境中适用。二是一些国家与私营部门协商,通过颁布法律修正案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三是其他国家积极参与私营部门探讨由金融科技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这些举措表明,制定法律规则以澄清法律问题的关键是国家当局与各种利益攸关方间进行有效和持续的对话。
(五)制度安排
金融科技的制度框架主要反映了金融部门政策、监管和发展的既定责任,且金融监管机构亦在金融科技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第一,金融科技监管职责分配往往遵循金融监管框架。其组织方式取决于该国监管体制结构,包括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金融部门的独立监管机构或综合监管机构,还有一些监管部门负责支持创新,通过法律规定的目标优先次序或建立独立的内部监督和发展报告渠道实施精准施策。第二,监管机构通常将其内部金融科技职能纳入新的专门核心小组和从该组织其他地方抽调的专家网络。其职能包括担任金融科技企业的联络点、经营沙盒、内部和与其他当局协调、国际协调、监测金融科技发展、提供内部培训、考虑到监管科技的内部用例以及在少数情况下监督现有金融科技企业,甚至一些主管部门聘请具有金融科技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以加强其能力。第三,国内国际协调的形式多样化。其中,国内协调在出现问题时提交给小组委员会或直接成立工作组制定建议;国际协调安排包括双边协定和倡议、多边协定和倡议以及全球金融创新网络等非正式网络。
(六)数字货币
第一,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国央行正在考虑发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且多数都在考虑非匿名的CBDC。例如,CBDC可以促进支付市场的可竞争并减少少数大型供应商主导支付系统的机会,且现金使用量的下降促使公众将CBDC作为替代性的、稳健的、便捷的支付方式以及负利率的可能性进行研究。CBDC 可以加强金融诚信,尤其是非匿名的CBDC 可以促进对事务的监控,且大多数央行都在考虑非匿名的CBDC,更倾向于采取混合方法,比如针对小规模持有和交易使用匿名代币,而针对大型交易使用可追踪货币。第二,一些国家中央银行正在监管沙盒中支持私营部门的数字法定货币(DFC)。DFC是由受监管金融机构托管的主权货币支持的数字代币,类似储值工具的可交易版本,根据接收到的资金和存放在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提供私人电子货币。第三,采用CBDC 的总体情况取决于各国实情。从最终用户需求看,货币和支付的替代形式可能消除对CBDC 的需求。从央行角度看,CBDC可能因国而异,也可能因监管有效性而异。
四、最新政策趋势分析
结合最新研究动态提出一些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发展问题(宋梅,2019;王去非,2019),细致阐述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趋势方向。
(一)金融普惠
金融普惠是金融科技解决方案被认为具有潜在变革性的领域之一,其在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缓解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提供适合低收入阶层的金融产品等方面解决了金融摩擦问题。第一,基础物理设施通过金融科技方案可以增加金融服务可得性,但是对由交易的高速化、远程交互、自动化决策、数据广泛使用、有限的账户和交易书面记录以及非监管或非金融实体和中介机构参与等诸多因素带来的新风险也应加强管理,特别是对普惠领域的服务群体要注重加强消费者保护措施。第二,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科技也给资本市场发展带来了一些政策挑战。例如,众筹和ICO 等替代性融资方式在披露要求、证券监管适用性和投资者保护方面提出了重要政策问题;产品分销平台,特别是与基金分销有关的产品分销平台多由发达经济体开发,且正在印度、韩国和墨西哥等新兴市场国家快速发展;投资咨询(机器人顾问)主要存在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巴西、中国、印度等大型新兴经济体。
(二)金融监管
虽然许多国家已建立专门的风险监测框架,但需要加强监管范围以外的监测,并进一步加强国内和国际的信息共享和协调。目前各国在对金融科技发展实施有效适度的金融监管方面面临多重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监管金融科技活动和产品方面的经验不足,尤其是对加密资产和相关服务的监管、P2P 贷款和算法交易等较新的监管领域经验明显不足,关于使用人工智能管理、保险科技、机器人咨询和贷款活动的经验更是少之又少。二是资源手段限制可能对各国及时出台科学合理的政策形成掣肘,尤其是对低收入国家而言,在面临金融稳定风险时,可能会被迫作出不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决策。三是各国防范跨境监管套利行为,反复强调需要制定国际标准,对金融科技活动和提供商进行监管,但这些标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Buchak et al.,2018)。四是对金融科技的依赖使加强网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凸显,虽然各界对于运营风险和网络风险的认识越发加深,但不同国家对风险的总体态度和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亟待建立更有效的管理框架并着重加强网络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三)法律框架
各国在采取各种措施利用金融科技对其法律框架进行调整以适应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新型商业模式变革,且正在呈现一些新的政策趋势。第一,各国对民法的改革普遍采取谨慎态度,大多数国家认为民法概念应具有内在灵活性,只有当新技术和产品的具体特性不太适合现有法律时才会进行修改。第二,针对金融科技的不同层级法律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比如政策制定者制定有关控制、使用和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框架时,不可避免地涉及需要监管部门作出反应的重要公共政策问题,但这些框架基本上是以界定私营公司及其个人客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第三,私营部门也在推动法律调整解决金融科技发展问题,但是实效性有限。例如,私营部门的律师结合新技术的具体特点采用制式合同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为智能衍生品合同制定标准化文件。私营部门的行业团体制定相关共同的约束章程,以应对市场参与者面临的全新法律挑战。私营部门的制度和操作规则可能在发展和管理金融科技的法律框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并不能代替正规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框架。
(四)数据框架
有效的数据框架反映了政策当局在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权衡。第一,为个人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存储构建清晰的思路框架,同时加强对与消费者保护、隐私、网络安全和金融稳定相关风险的管理。虽然这种权衡在不同国家会因政策侧重点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澄清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隐性利益将有助于完善市场。第二,推动个人数据控制将有助于维持相对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与不同的数据服务提供商共享自己的数据方面,给予个人更大控制权,可能会增加市场竞争性,而这些市场跟维护市场效率和稳定性息息相关,但给予个人更多数据控制权应与消费者保护、隐私、网络安全和财务完整性等其他政策目标一并统筹考虑。第三,推动有助于提升数据框架有效性的全球对话。各国如何对待数据治理和数据保护对于全球金融服务的重要性凸显,数据本地化现象造成数据框架不兼容和高额的遵从成本,可能导致数据市场碎片化。第四,推动建立加强网络风险管理的激励机制。必须开发网络风险监测和监督系统,优化设计网络风险监测工具和监测措施,建立专门的网络风险管理教育培训体系。
(五)数字货币
随着各国对发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越发重视,有必要深入探讨其对货币和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比如,银行体系的结构,货币传导渠道的有效性,金融脱媒的潜在风险等。CBDC 的跨境影响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如以储备货币发行的CBDC 对较小国家的货币和市场运作造成的影响,发行CBDC可能带来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等(高洪民和李刚,2020)。即使目前CBDC 尚未对法定货币构成威胁和挑战,但确实可能会增加网络安全风险,对全球金融稳定构成威胁和挑战。金融科技使非银行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成为可能,且通常绕过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故而引发了对支付市场竞争性、成本及支付系统稳定性的担忧,一些国家甚至禁止非银行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如果加密资产的货币用途被广泛运用在分散的交易平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可能受到损害,这是因为此时的流动性以加密资产计价,而现有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无法控制或支持这些资产,故而在交易所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无法获得紧急流动性,且在其具备系统重要性特性的背景下将对金融稳定产生重要影响。
(六)国际问题
第一,金融科技可能改变跨境资本流动的性质,使管理资本流动和实施宏观审慎措施变得更具挑战性。金融科技应用环境下借款人信息更精细,储蓄和投资匹配更好,导致国际金融模式更加多样化和分散化,进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金融科技可能使双边交易难以监控或限制,进而增加监管套利,放大流动性、溢出效应和风险传染的影响。第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普及化,可能改变贸易模式和金融网络效应。考虑到数字货币的流动性和可信度,这些新货币和更分散的货币交易可能影响流动资产缓冲需求或支持新储备货币出现,从而影响储备持有量、汇率制度选择以及全球金融安全网。第三,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以减少新型资金流动的影响。例如,利用国际合作加强金融科技企业与监管机构间的互动,通过将金融科技企业纳入其他国家监管沙盒,使金融科技企业和监管机构双受益。考虑到金融科技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取决于全球金融结算的分散化程度及可能出现的新储备资产,故而需要定期审查全球金融稳定网的配置和规模,加快构建可以推动数据和信息共享以及监管合作的工作机制。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笔者从国家治理角度总结了各国发展金融科技的经验,探讨了成员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主要新趋势和政策问题,分析了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快速转型,阐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金融科技相关问题和各自任务范围内的参与情况。研究发现,虽然金融科技存在重要的地区和国家差异,但各国就金融科技促进经济增长和金融普惠,以及平衡稳定和一体化的风险等方面达成了广泛共识。首先,金融科技正在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服务的提供,移动支付具有广泛普惠特性,不断变化的市场结构在提高竞争和效率的同时也给金融稳定和诚信带来了新风险,平衡好竞争性的政策选项成为关键挑战。其次,非洲的移动支付增长迅速强化了金融普惠性,亚洲在金融科技的各领域都取得了重要进展,欧洲金融科技市场增长迅速但分布不均,中东、北非、阿富汗、巴基斯坦和高加索及中亚地区的金融科技活动正在逐步上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金融科技活动也在起步中。再次,各国正在致力于构建开放式可负担的核心数字服务和基础设施,但在基础设施和监管方面依然存在明显不足,预计金融科技在支付、清算和结算方面的预付款将带来显著收益。最后,目前对金融科技活动的监管主要局限于传统监管范围内的活动和实体,在解决金融科技问题的法律框架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还需要不断推动数据框架现代化建设。此外,通过进一步分析得出了开展金融科技国际合作的关键领域以及需要在国家层面和相关国际组织、标准制定机构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领域,当前各国普遍呼吁在网络安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定法律、监管和监督框架、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以及跨境支付等领域加强国际合作。总体看,虽然金融科技发展取得了进展,但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比如,从目前金融科技运用和政策实践看,虽然金融科技的各方面应用程序和公司正在对现有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但尚未达到破坏性的阈值层面。尽管各界预计大型金融科技企业将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对金融科技竞争影响金融科技发展的机制仍然缺乏清晰的认识。快速出现和发展的新技术,也可能对金融科技产生深远影响。
上述研究对促进金融科技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是在诸多竞争性的政策选项间要加强权衡。不仅各国当局和监管机构,倾向于利用金融科技解决金融部门深化、普惠和发展等难题,而且社会公众也普遍希望维持和加强金融稳定和一体化,施行差异化监管和税收政策减少套利行为,继续促进竞争、创业和发展数字经济生态系统,故而需要在考虑各种目标潜在不一致性的基础上进行权衡并推进各方达成共识。二是加快破解发展金融科技的基础设施约束。各国政策当局要加快弥补发展金融科技过程中面临的一些关键性重要约束因素。比如,法律框架仅限于银行机构的支付服务,宽带和移动电话等物理基础设施普及率不高,信用报告和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存在不足,政府系统在身份、税务记录和土地记录等方面表现出的数字化水平不高。三是加快建立健全金融科技产品、流程和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推动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制定金融科技行业的国际标准或推动相关做法普及运用,进而推动各国当局调整完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提供更有效的金融服务及实现更广泛的金融稳定。四是密切关注金融科技对货币体系和金融稳定的影响。虽然目前对货币体系和金融稳定的影响比较有限,但考虑到将来某个时候发行CBDC的可能性,这种潜在影响将变为现实。亟需解决一些政策和技术难题。五是密切关注数据框架对金融科技的影响。数据框架的影响直接表现为通过各种国际渠道影响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其效率、公平、稳定和个人权利,虽然会因各国政策有所不同,但界定各利益方权利义务对金融科技发展至关重要,而其中开展全面深度的全球对话则可以提高数据框架的有效性和跨境金融科技收益。六是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网络安全风险作为金融系统和金融科技运用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风险,随着网络攻击能力的增强,各国当局应加快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提高运营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