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企业的类型及价值评估分析
2020-10-19乔阳娇岳国强
■乔阳娇,岳国强
当今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其中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者融合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动力。根据玛丽·米克尔发布的互联网趋势报告,2019年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达到38亿,而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公司中,有7 家公司为数字经济企业,分别为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脸书、阿里巴巴以及腾讯。根据Wind行业分类,截至2020 年3 月,信息技术行业中市值在一万亿元以上的企业共有6家,中国有2家,分别为腾讯控股和中国台湾的台积电,其余为美国的微软、英特尔、苹果以及思科。在市值排名前十的互联网零售企业中,中国有6 家,分别为阿里巴巴、美团点评、京东、拼多多、南极电商以及良品铺子,其余4 家为美国公司分别是亚马逊、奈飞、BOOKING以及EBAY。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企业的发展,而且当前互联网零售企业因其拥有的生态性、开放性、共赢性以及普惠性特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数字经济企业在全球不断地扩张和发展,其价值评估成为投资银行和证券机构关注的核心问题,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不仅关乎投资人的利益,而且对全球市场的稳定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依据数字经济企业类型的划分,选取了20 个具有代表性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布在电信、应用软件、信息科技咨询与其他服务、系统软件、互联网软件与服务、互联网零售以及半导体产品等行业,基于JP.Morgan公司以及德意志银行等机构对这20个公司的研报,在分析整理关于数字经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对数字经济企业价值评估提出合理的方法和建议。
一、数字经济概述
数字经济的兴起主要是基于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最早起源于美国,早在1998年,美国商务部就发布了题为《新兴的数字经济》报告,之后的两年间又相继发布了该报告的第二部和第三部,后两份报告指出在1995—1999年期间,美国经济的实际增长中有1/3 来自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该报告还测算了因特网的发展对商业零售以及就业增长的贡献率。从当时的数字经济发展看,可以将其归纳为“宽”和“窄”两种含义:“窄”是指美国经济90年代的持续增长;“宽”是指兴起于美国、扩展于世界的新技术革命引起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结构以及经济运行规则的变化。早在1995 年,被誉为“数字经济之父”的美国学者唐·泰普斯科特就在其专著中提出了数字经济,他认为关于新经济的12个主体之一为数字化经济,即新媒体、互联网和新经济的信息都是通过数字形式,即比特来体现的。当人类通过数字化网络沟通数字化的信息时,一个前所未有的新世界形成了。自2000年以来,随着因特网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动本国的数字化进程,如美国“数字经济议程”、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德国“数字经济战略2025”、英国“数字经济法”以及日本“2015 年i—Japan 战略”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数字化转型对本国经济实现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繁荣的重要作用,各国民众同样认识到数字经济的发展给自身生活带来的根本性改变。此外,联合国贸易与发展组织在《2017全球投资报告—投资和数字经济》中对数字经济进行了阐述,认为数字经济是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技术应用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并且认为数字经济正成为全球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紧随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经历了1994—2002 年的萌芽期,当时主要是通过建立门户网站的形式,孕育了像阿里巴巴这样的龙头企业。2003—2012年为高速发展期,随着网民数量高速增长、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以及新业态不断涌现,出现了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服务。2013年至今为成熟期,随着网民增速趋于平缓、移动互联网发展以及新模式加速产业融合,产生了“互联网+”、共享经济以及其他新兴业态。与此同时,我国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经历了信息化建设起步阶段、电子商务与信息化建设深入阶段以及数字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转型。虽然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但是目前的数字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新基建”中的发展已经紧随其后,甚至在5G领域的发展已远超欧美发达国家。中国企业家马化腾(2017)认为数字经济是一个阶段性概念,很难对其进行精确定义,其原因是由于数字经济的基础产业涉及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广播和软件等行业,而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等几乎都是全部构架于数字化之上的行业,它们可看作数字经济的范畴;另一个原因是数字经济是一种融合性经济。因此,随着共享经济、虚拟经济、互联网经济以及物联网、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数字经济包含的范围将更加广泛,从而更加体现出其融合经济的特征,对其进行精确划分和定义会更加困难。
二数字经济企业类型划分及其特征
(一)数字经济发展阶段和企业类型划分
数字经济发展的运行机理,贯穿于其自身的全球化发展过程中。从其全球发展看,它经历了4 个阶段:数字化阶段、网络化阶段、数据化阶段和智能化阶段。数字经济起步于数字化阶段,也被称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根基,主要是由于二进制算法在计算机中的广泛应用,从而带来了芯片、硬件以及系统软件的开发和推广。由于电话或电视服务的模拟通信网络被转换成多功能数字信息网络,带来了20世纪80 年代电信行业的迅速扩张。在这个阶段主要发展起来的数字经济行业是综合电信业务、无线电信业务、通信设备、电脑与外围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与元件以及半导体等,这些行业之间相互渗透,为数字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伴随着数字化阶段的发展,以太网的出现带来了数字经济企业的爆发式增长,即网络化阶段。在网络化阶段,互联网的发展促使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不仅促进了经济繁荣,而且带了商业模式的更新,涌现了一大批独角兽企业。紧随着网络化的发展,数据资源被称为网络平台公司的核心价值,随之而来的即为数据化阶段,可以说网络化阶段和数据化阶段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在融合中相互发展。当前,我们仍然处于网络化和数据化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主要发展起来的数字经济行业有互联网零售、互联网软件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
自数字经济兴起以来,人工智能的研究贯穿于其发展的始终。智能化阶段被视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是因为人工智能发展的三大技术基础:大数据、新型高性能计算框架以及深度学习。虽然这三大技术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尚需时日才能使智能化变得普遍化。而且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数字经济企业都在这一领域加大投资,主要涉及AI 技术、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理解以及深度学习等。同时有学者将数字经济的发展分为1.0 和2.0,前者体现了“互联网+”对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变化,对已有经济活动的优化,推动存量经济的发展。后者意味着数字经济的智能化,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带来新的经济增量。
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可以看作是相辅相成的,各个阶段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数字经济企业类型划分与其发展的运行机理紧密相关(见图1)。根据数字经济的发展运行机制,结合孟方琳等(2020)提出的数字经济构成类型,在这里将数字经济企业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基础型数字经济企业、福利型数字经济企业、融合型数字经济企业以及新生型数字经济企业。基础型数字经济企业为数字化阶段和网络化阶段成长起来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是以电子信息、通信、软件以及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生产和供给。福利型数字经济企业为网络化阶段和数据化阶段成长起来的企业,这类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提高利用效率,通过改变传统的租赁方式,产生了共享经济模式,增加企业盈利能力。融合型数字经济企业为网络化阶段、数据化阶段以及智能化阶段三个发展时期成长起来的企业,这类企业通过创新信息技术,加强与实体经济各个方面的渗透,更加体现量身定制即个性化的特征。新生型数字经济企业即为智能化阶段孕育出的企业,这类企业将信息通讯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出新的技术和产品,目前我国的“新基建”行业主要涉及这一类型产业。
图1 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与数字经济企业类型关系
(二)数字经济企业的行业特征
根据上述数字经济企业类型的划分,可知数字经济企业不仅包含目前公众所熟知的互联网企业,还涉及未来的智能产业。因此,对整个数字经济企业的行业特征进行详细概述就显得比较困难。从经济视角看,各大投资机构和证券公司关注的指标主要是市盈率(PE)、市净率(PB)以及市销率(PS),同时伴随数字经济的兴起,公允价值指标的产生也引起了很多关注。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允价值的观点各异,国际上,Barth(1994)认可公允价值提供的价值相关性,而Watts(2003)认为公允价值并不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选择,而且损害了财务报告的可靠性。Magnan & Wang(2016)和Demerjian et al.(2016)从债务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公允价值的价值相关性,总体上来说国际上比较认可公允价值计量的价值相关性,但也十分关注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在公允价值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在我国的应用经历了引进、舍弃、再应用的过程,各方观点并不一致。此外,由于各国政治环境的差异,运用公允价值会导致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各异,同时由于该指标较难搜集,所以笔者采用了市盈率(PE)、市净率(PB)以及市销率(PS)三大指标来分析数字经济企业行业特征,同时对数字经济企业内部的详细分类进行分析。
关于数据的选取,采用2020 年1 月3 日,纳斯达克交易所(NASDAQ)、纽约交易所(NYSE)以及香港交易所(HKEX)的全部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将三大市场的公司按照Wind 行业分类指标,将其分为数字经济企业和非数字经济企业,然后按照Wind 四级行业分类指标,将数字经济企业分为电信、软件(应用、系统和家庭娱乐)、信息科技咨询与其他、互联网软件与服务、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半导体、数据处理与外包服务、互联网零售和消费电子产品。非数字经济企业为除数字经济企业外所有企业。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1 月,纳斯达克交易所中数字经济企业占比为20.89%,纽约交易所中数字经济企业占比为11.53%,香港交易所中数字经济企业占比为12.7%。
首先从市盈率①PE(LYR)为静态市盈率,PE(LYR)=每股股价/当期每股收益;PE(TTM)为动态市盈率,(PE(TTM)=PE(LYR)/(1+年复合增长率)N,其中N为复合增长率增长的年限;由于负的市盈率没有意义,进行统计时删除了市盈率为负的公司。看,它是反映一个公司市场估值的指标,市盈率高意味着公司估值高,反之,则估值低。市盈率分为动态市盈率(PE(TTM))和静态市盈率(PE(LYR)),PE(LYR)反映当期公司的估值,PE(TTM)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从图2 可以看出,第一,总体来看,纳斯达克交易所的总体平均市盈率都高于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一方面是由于三大市场本身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说明纳斯达克交易所中企业的增长活力相对较强。第二,三大市场中数字经济企业的平均市盈率均高于非数字经济,说明市场对数字经济企业的预期要高于非数字经济企业,目前数字经济企业在市场上有较强的市场地位,总体上被投资者看好。第三,分市场来看,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中,软件类的数字经济企业的平均市盈率最高,其次是半导体和通信设备,说明基础型数字经济企业在该市场中认可度较高;在纽约交易所中,软件类和互联网软件与服务企业的平均市盈率较高,基础型数字经济和融合型数字经济企业在该市场中比较受欢迎;在香港交易所中,各类企业的平均市盈率相差不大,说明该市场与前两个市场相比,活跃度较低。
图2 三大市场中数字经济企业PE指标
图3 三大市场中数字经济企业PB指标
其次关于市净率,它反映公司的股价与每股面值的比例,由于市净率对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较多的服务型企业不适用,所以该指标不适用于福利型数字经济企业以及基础型数字经济中的互联网软件及服务和互联网零售行业相关企业的评估。从图3可知,三大市场中电信的平均市净率最低,最具有投资价值,其他行业的市净率相对意义不大,所以不予以论述。
最后关于市销率,它反映公司的股价与每股销售额的比例,主要用于互联网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由于在创业初期,大部分的数字经济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运用市销率不仅可以知晓企业近期的经营状况,而且能很好地评估企业价值。从图4可知,第一,在纳斯达克交易所和纽约交易所两个市场中数字经济企业的平均市销率均高于非数字经济企业,而香港交易所市场则相反,说明数字经济企业在该市场中盈利能力较弱,或者说该市场中数字经济企业并不被看好。第二,三大交易所中,软件类和互联网软件与服务类企业的平均市销率较高,符合目前互联网软件行业高利润的特征,同时也是资本逐利的方向。
图4 三大市场中数字经济企业PS指标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三大市场中,纳斯达克交易所是数字经济企业最受欢迎的市场,也是该类企业市场预期最高的市场,目前软件及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在各大市场中的表现最佳,成为最具潜力和估值相对较高的企业,这也符合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三、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
现有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大体可分为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其中绝对估值法包含股利贴现模型、现金流贴现模型、超额收益贴现模型以及期权定价法等,这类方法能够对企业价值进行精确的评估,大多数投资银行都选择此类方法。但是由于关键参数估算的差异,计算结果会产生很大差异,相对估值法包含市盈率倍数法、市净率倍数法、市销率倍数法以及用户数目倍数法等,这类方法简单易操作,大多数分析师在公司研报中会采用这种方法,但是由于在现实中很难找到在各方面完全相似的企业进行比较,所以他们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也是相对而言的。
此外,还存在一种基于用户价值的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即梅特卡夫定律。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起源于梅特卡夫本人关于以太网的博士论文,该定律认为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平方的速度增长,也称为网络价值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成比例,即V∝n2(V 表示网络的总价值,n 表示用户数)。由于互联网覆盖面的开放性,交易会随着节点之间的互动性提高,所以节点越多,带来的价值会越来越大,而且这种增长并非线性增长,该定律通过定量方法来评估互联网的价值,对“新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该定律的基础上,Reed D.P(1999)提出了Reed′s Law,他认为互联网价值与用户数量呈2n正比增长,即V∝2n。而Briscoe et al.(2006)认为在现实中每个互联网用户带来的价值是有差异的,所以梅特卡夫定律将网络中每一个节点赋予相同的价值是错误的,因此他们将美国语言学家Zipf 提出的词频分布定律引入互联网行业,提出了Zipf′s Law,将互联网的总价值表述为V∝n×log(n)。国内外学者对上述定律还做了实证分析,Metcalfe(2013)运用邓巴数字和sigmoid 函数中的netoid 函数来拟合脸书用户的增长数据,发现梅特卡夫定律下的收入曲线完美拟合了脸书的真实收入曲线。Zhang et al.(2015)和Leo(2016)使用腾讯数据,通过扩展梅特卡夫定律,并将Sarnoff′s Law、Zipf′s Law、Reed′s Law和Metcalf′s law四个定律的实证结果进行比较,发现梅特卡夫定律很好地拟合了腾讯和脸书的收入曲线。虽然梅特卡夫定律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但是从目前来看,它能很好地拟合互联网企业的价值,在评估基于用户价值的互联网企业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数字经济企业而言,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基于上述理论分析,选取20个代表性的数字经济企业,搜集JP.Morgan机构以及德意志银行等国际机构对其选用的价值评估方法,总结出各种方法选取原因、优缺点以及各个行业的特征,然后针对数字经济企业中难以运用传统方法进行价值评估的企业进行研究,找出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
(一)20个代表性数字经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
根据上述关于数字经济企业的分类和Wind 四级行业分类指标,列出具有代表性的数字经济企业(见表1),其中关于代表性企业的选择主要依据该公司市值以及影响力。从图1 可知,数字经济企业类型之间涉及的细分行业有所交叉,但在代表性企业的选择方面主要依据企业主营业务的特点与数字经济企业类型特征相匹配。通过收集JP.Morgan机构、德意志银行以及国际著名投资机构对这20个企业2019年的研报,分析并总结这些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
1.关于基础型数字经济中代表性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第一,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威瑞森电信公司和T-Mobile US Inc,JP.Morgan 公司的价值评估采用现金流贴现方法(DCF),即公司价值=(其中E(CFt)为第t 期的预期现金流,r 为折现率(或称为资本成本),g 为永久增长率),其中关于2020 年的价值评估都是基于7%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和1%永久增长率。分析可知关于电信企业的价值评估,由于其自身的垄断性、现金流稳定以及增长率稳定,采用DCF方法能较好地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第二,对美洲移动通信公司,JP.Morgan 公司采用混合方法: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和DCF方法,根据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型,选择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其中EV/EBITDA 适合业内行业的比较,运用该方法需采用同行的历史数据和估值。第三,JP.Morgan 公司对沃达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基于分类加总估值法(SOTP)的DCF方法,原因与第二种相似,即如果企业业务范围较小且行业特征单一,采用通用的DCF方法,反之随着企业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展且行业多样性变化,SOTP方法能够更全面和准确地评估各业务价值。第四,关于系统软件和半导体产品采用的都采用相对估值方法,Stifel机构对甲骨文公司采用企业价值/自由现金流倍数法(EV/FCF)。对德州仪器公司,JP.Morgan 公司采用价格/自由现金流(P/FCF),德意志银行采用EV/FCF。对博通公司,德意志银行采用PE倍数方法。由于系统软件和半导体公司数量较多,采用相对估值方法较为简洁且准确,但是采用相对估值法时,可比公司的选择成为价值评估的关键,因为在现实中很难选择完全相似的可比公司。目前互联网企业采用相对估值法进行价值评估时只是找经营同一业务的企业作为可比公司,并没有从诸如企业利润、增长率、风险特征等角度去选择合适的可比公司。Sanjeev&Charles(2002)从上述几个方面建立了可比公司的模型,提出了关于可比公司的“担保倍数”,并证明运用该模型找出的可比公司具有更好的可信度,这给学术研究者提供了启示。
2.关于福利型数字经济中代表性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由于福利型数字经济企业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商业模式独特,从而培育出了一批独角兽企业,对这些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也存在很大的挑战。第一,对于脸书,德意志银行采用基于每股收益(EPS)、EBITDA和FCF倍数的混合平均方法,Stifel 机构采用DCF,两者用不同方法对该公司的估值相差25 美元。第二,对于优步,德意志银行采用SOTP 方法,即用企业价值/收益倍数(EV/Revenue)来计算共享单车业务、订餐以及其他合并业务的价值,和基于11%WACC 的DCF 方法和终值FCF倍数。第三,对于拼多多,天风证券采用活跃卖家、价格/平台交易量(P/GMV)和DCF三种方法进行价值评估,DCF方法估值最低,其中前两种方法都是根据Bloomberg 对同行业的相应指标来确定估值的范围。第四,对美团,光大证券采用PS 倍数法和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两种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后者的估值低于前者。第五,对奈飞公司,JP.Morgan 公司采用SOTP,因为该公司不同业务区域的增长速度和盈利能力有显著差异。
表1 数字经济企业的划分和代表性企业
续表1
3.关于融合型数字经济企业。这类企业的商业模式相对成熟,并且通过互联网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充分体现了个性化的定制服务。第一,对IBM,JP.Morgan 公司采用PE 倍数法、EV/EBITDA 倍数法或者FCF 进行价值评估,Stifel 机构采用无杠杆自由现金流(UFCF)方法,后者估值高于前者。第二,对奥多比公司,JP.Morgan 公司认为适用于订阅软件公司的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是基于该公司的现金流,因此采用FCFF 方法。第三,对京东,国金证券采用SOTP 和DCF 方法,其中关于SOTP 方法,根据京东目前电商、物流和金融三部分分别进行估值,电商部分采用PS 倍数法,其他两个按照投后估值的DCF方法计算。
4.关于新生型数字经济企业。这类企业都是各个行业的巨头,同时也是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未来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第一,对百度,JP.Morgan公司采用SOTP,对其核心业务采用PE 倍数法。第二,对阿里巴巴,招商国际采用SOTP 方法,其核心业务采用EV/EBITA 倍数,云业务及其他业务采用PS 倍数。第三,对亚马逊,JP.Morgan 公司和德意志银行都采用SOTP 方法。第四,对威睿公司,JP.Morgan公司采用EV/FCF倍数法。
综上,不同类型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基于其业务的特点,受不同业务类型及相关业务数据的影响,价值评估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总体来看,现金流贴现方法最为实用,相对估值法较为方便,基于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基础上的SOTP方法成为巨头公司最合适的评估方法。
(二)数字经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归纳总结
根据20个数字经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分析,可将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归纳如下。
第一,基础性数字经济企业,这类企业涉及的业务范围一般比较单一、拥有垄断性且成立时间比较早,从而使得这类企业拥有稳定的现金流、稳定的增长率和较好的未来预期,因此在数据充分可得情况下,应该选择现金流贴现方法,这类方法的估值结果一般低于相对估值法,并且结果更加接近企业的真实价值。此外,现金流贴现模型要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变动其现金流、增长率以及折现率等相关要素,相比于相对估值法,这个过程虽然很繁琐,但是估值结果更准确。
第二,福利型数字经济,这类企业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商业模式的创新,依托于用户数的不断增长。由上述分析可知,该类企业一般采用多种估值方法进行价值评估,一方面是由于在评估用户价值的方法上目前还不成熟,另一方面是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价值评估可以降低风险,稳定市场秩序。此类企业价值评估的关键在于互联网用户价值的衡量,所以也可以采用基于梅特卡夫定律的价值评估方法。
第三,融合型数字经济和新生型数字经济,此类企业的业务一般涉及多个领域,采用单一的价值评估方法已经不能准确地估计企业的价值,因此采用基于绝对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基础上的分类加总估值方法比较适用。分类加总估值方法是指针对经营范围较广的公司,可以将公司同时经营的不同业务分别选择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然后再根据不同业务的比例加权汇总评估出企业的价值。显然,随着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融合型数字经济企业和新生型数字经济企业开展的业务会越来越广泛,而且像人工智能、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都依赖于这些巨头公司,因此从更长远看,运用SOTP 方法对它们进行精确估值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在数字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成长起来的不同类型的数字经济企业,对其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不仅关乎企业本身的发展,对于市场的稳定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合理地评估数字经济企业价值尤为重要。
四、结论与启示
根据数字经济发展历程和特点,将数字经济企业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基础型数字经济、福利型数字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以及新生型数字经济。根据数字经济企业类型的划分,从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分析数字经济企业及其细分行业的特征,认为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中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前景好且市场预期高,其中软件类和互联网软件与服务类的数字经济企业市场认可度最高。从20 个具有代表性的数字经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总结归纳中发现,目前国际上常用现金流贴现方法和相对估值以及基于二者基础上的分类加总估值方法对数字经济企业进行估值,基于用户价值的价值评估方法值得进一步研究。
通过上述基于全球三大市场的分析,纵观我国A 股市场,根据Wind 数据显示目前在A 股上市的3800 多家企业中,数字经济企业占比17.95%,其中基础型数字经济企业占比65.12%,福利型数字经济企业占比22.82%,融合型数字经济企业占比12.06%,没有新生型数字经济企业。这说明虽然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发展较快,但是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在新生型数字经济领域中还处于劣势,而且A股市值排名前20的企业中没有数字经济企业,大部分企业属于金融和工业行业,而针对高科技企业的科创板才刚起步。此外,根据国内各大证券机构关于数字经济企业的相关研报,它们一般采用相对估值法中的PE 倍数法和每股盈利(EPS)对企业进行估值,采用这种方法不仅不能反映企业自身的真实价值,而且易高估企业的价值。因此,为给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创造更好的价值评估体系,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提升:首先,数字经济企业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和竞争力的同时,应该不断完善财务会计体系,使自身对本企业价值进行准确定位。其次,证券和投资机构应该重构其关于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评估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依据我国财务会计体系和企业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创造适合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不能因为相对估值法简单易操作而普遍采用这种方法。最后,从政策层面来说,应继续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数字经济企业的投入,国内监管机构应根据数字经济企业的特点,在监管方式和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样不仅能够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能够为数字经济企业的价值评估提供良好的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