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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列宁关于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三种形式

2020-11-25张二毛

银幕内外 2020年4期
关键词:自治列宁

摘要:列宁极为重视民族问题,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观点尤为令人瞩目。他在这方面留下的大量理论著述和实践经验,是马克思主义宝库中的一笔重要遗产。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各个弱小的,特别是受压迫的民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直至分离出去,建立独立的国家。第一种形式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里,实行地方民族自治或民族区域自治。第二种形式是建立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第三种形式是允许民族分离,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

关键词:列宁;民族自决权;自治

列宁极为重视民族问题,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观点尤为令人瞩目。他在这方面留下的大量理论著述和实践经验,是马克思主义宝库中的一笔重要遗产。

一、列宁关于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三种形式

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各个弱小的,特别是受压迫的民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直至分离出去,建立独立的国家。概括列宁的思想,实现民族自决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形式,它们是相互关联和可以兼容的。

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一种形式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里,实行地方民族自治或民族区域自治。列宁指出:“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列宁还指出:“必须实行广泛的区域自治和完全民主的地方自治,并且根据当地居民自己对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居民民族成分等等的估计,确定地方自治地区和区域自治地区的区划。”列宁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央集权并不矛盾,民主集中制 “不排斥地方自治及有独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列宁还强调指出,“自治”“是包括在 ‘自决这个概念之内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助于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和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在政策等各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保证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自由发展,防止和避免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压制,又有利于确保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治理,从而使整个国家更民主团结,更好更快地发展。

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二种形式是建立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十月革命前,列宁原则上是反对联邦制的。一是担心联邦制会影响党的建设。如果把联邦制原则用到党的建设上,可能会削弱党的力量,甚至使党陷入分裂。二是担心联邦制会影响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于走向社会主义。例如他在 1903 年说,联邦制 “并不是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就是要把所有民族中盡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便在尽可能广阔的舞台上为建立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而斗争”。列宁在这里所说的民主共和国显然是单一制的,而不是联邦制的。1913 年,他又说:“我们无条件地拥护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联邦制”;“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但是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改变了原来的看法,明确把联邦制作为苏维埃国家的组织形式,认为它是实现民族自决权更为完善、更为全面的形式。不过他同时还认为,联邦制国家只是向完全统一的集中制国家的过渡形式。1918 年 3 月正式宣布成立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就是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到苏联成立前,自愿参加俄罗斯联邦的共有 8 个自治共和国、11 个自治州和 2 个劳动公社。

实现民族自决权的第三种形式是允许民族分离,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这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最高形式。十月革命刚胜利,苏维埃俄国就无条件地承认了波兰和芬兰独立。1918 年,又承认了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独立。可是,1919 年这三个国家的苏维埃政权被国内外反革命势力所颠覆,资产阶级重新掌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苏维埃俄国仍然承认它们为独立国家。列宁承认民族分离权,但并不认为所有民族都要分离,也意味着并不支持各个民族事实上的分离。他曾打过一个生动的比喻:承认妇女有离婚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他在 1917 年 4 月说:“决不允许让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在某一时候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不同的场合完全独立地加以解决。”

二、几点看法

关于列宁和斯大林在建立苏维埃联盟国家的问题上的分歧。这一分歧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曾经在国内外学术界搞得沸沸扬扬。一些人竭力夸大这一分歧,给斯大林上纲上线以此作为全面否定斯大林的炮弹。一般认为,当时斯大林是想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列宁的理论,自治制度也是实现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而且列宁不止一次说过:联邦制国家只是向单一制国家的一种过渡。不过这种 “过渡”需要多长时间、采取何种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列宁生前还来不及从实践经验中加以探索,以致后人用各自的理解去解释和实现这种 “过渡”。所以,斯大林“自治化”方案的错误一是他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思想; 二是他不能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即从实际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看待当时俄国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宁批评他的方案 “不合时宜”和 “操之过急” 是很准确的。在这一问题上,列宁比他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更符合历史上和当时俄国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情况。尽管如此,斯大林的方案在原则上没有违背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

坚持唯物史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根据具体、确凿的历史事实,从具体的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列宁民族自决权的思想和实践是这方面的典范。而历史虚无主义则是罔顾乃至歪曲和伪造历史事实,断章取义,以偏概全,按照自己的政治诉求,宣扬错误或似是而非的观点,欺骗和蛊惑大众。用列宁的 “自由退盟权”来做戈尔巴乔夫搞垮苏联的替罪羊是徒劳的,是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习近平同志号召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学好、用好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号召极其重要。历史唯物主义是历史虚无主义的 “克星”,有些干部由于没有学习、学好、用好历史唯物主义,往往辨不清是非,无意中上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当,被它所蒙蔽,甚至成为它的义务宣传员;只有掌握了历史唯物主义,才会有鉴别能力,有免疫力。

三、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内涵

(一)民族压迫是民族自决权行使的先决条件

民族自决权应用的先决条件有二:一是国际上存在帝国主义对被压迫民族的殖民统治;二是多民族国家内部存在民族压迫。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不但是为了反对国内俄罗斯民族对非俄罗斯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民族压迫,而且是基于当时帝国主义对殖民地的殖民统治。就沙俄国内民族压迫来讲,沙俄对国内占多数的非俄罗斯民族实行了政治压迫、经济剥削和文化摧残的殖民政策,奉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把非俄罗斯民族统统看作“异族人”,使他们从属于大俄罗斯民族。列宁认为,为了推翻沙皇的专制统治,就必须团结最广大的被压迫民族的无产阶级,只有承认受沙皇专制制度压迫的民族有脱离俄国并建立各自民族国家的权利,俄国的无产阶级才有力量去发动和团结各被压迫民族进行反对沙皇反动统治的革命斗争。

就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而言,列宁认为,依据军事与经济实力为标准,全球可以划分为两类国家:一为少数占有巨额财富和军事超强的国家,一为经济贫穷、军事落后的被压迫民族国家。世界上受压迫民族的人口大约有12亿、约占总人口的70%,而以帝国主义为代表的压迫民族虽只有30%,他們却凭借经济与军事上的超强实力,对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进行了无情的殖民统治与压迫。随着20世纪40年代去殖民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被广泛运用到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斗争过程中,使得去殖民化成果极为显著,先后成立了180多个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

(二)民族联合和团结是民族自决权的主要目的

列宁没有将民族自决权的内涵仅仅局限在“被压迫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这一理论层面,列宁接着又从俄国无产阶级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出发,提出民族自决权决不是毫无限制地鼓励各民族分离与独立。恰恰相反,实施民族自决权的终极目标,乃是实现各民族亦或国家基于自愿、平等和民主架构上的最广泛的联合。1914年,列宁又强调:“无产阶级承认各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同时又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得高于一切。”列宁反对无条件的民族自决权,如果任由民族自决权毫无限制的滥用,其结果将只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逐渐离散、分崩,而这一局面显然不是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的终极目标。相反,列宁坚持认为无产阶级应该建立更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因为只有更大更强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对抗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与围堵。当然,列宁坚持和拥护的大国制,绝不是那种通过武力强制手段兼并而来的,而是建立在各民族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是各民族共和国自愿、平等、民主的联合。

十月革命胜利后,沙皇俄国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纷纷建立起了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面对着国内四分五裂的局面以及英国、法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对苏维埃国家的武装侵犯,根据民族自决权中“分离是手段、联合是目的”的思想,列宁因势利导地提出了各民族应该在自愿、平等和民主的基础上成立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列宁关于成立统一的联邦制国家的号召得到了各民族无产阶级的积极拥护,1922年12月苏联宣告成立。统一联合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成立,以及后来苏联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充分印证了列宁民族自决权“民族团结和民族联合”的可能性与优越性。

综上所述,20世纪初列宁基于反对民族压迫与殖民统治的历史时空条件而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不仅包括少数民族有“分离”的权利,而且隐含了“民族联合、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自治”的思想。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取得巨大成功的重要法宝。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挖掘并重新阐释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在摒弃民族自决“分离”的前提下,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对该理论的继承与创新,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有益探索,也必将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与各民族共同繁荣,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向刚.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研究综述[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04).

[2] 谷亚平.自决权:冲突的解决者还是制造者 [J].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报告,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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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童超园.列宁民族理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西北民族大学,2017.

[5] 乔国存.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中国化历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

[6] 匡自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制及其评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2).

作者简介:张二毛(1992—),女,山西忻州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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