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探究
2020-11-25朱树荣
朱树荣
摘要:刑事案件之中,涉案财物处理不仅仅关系到罪犯的惩戒,同时也关系到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在本文之中,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角度出发,对于我国现行的特别没收程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结合实际要求,提出了提升特别没收程序适用范围合理性的方法与对策,希望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关键词: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处理涉案财物
违法所得认定及处理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开展。涉案财物是否属于非法所得,其主要依据在于是否具有犯罪事实,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备较为紧密的联系。涉案财物属性的认定与犯罪事实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同时也会与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这也就要求人民法院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加以有效的处理。在形式诉讼法之中,存在着特别没收程序,要求能够通过人民法院结合法律要求对涉案财物加以认定,从而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提供对应的依据。在没有得到人民法法院判决时,不能对被告人做有罪处理,同时也不能将涉案财物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处理,这也是规范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主要要求[1]。
应该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在实际情况之下,对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产品,供犯罪者使用的财物,其非法属性往往容易得到确定,应该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交给人民检察院并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违法所得,也就是被告人犯罪行为之下得到的财物,其中可能包含了被害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财产,这里的财物性质相对复杂,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确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事实和涉案财物以及犯罪行为都存在着实际的举证责任,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在被告人在案的情况下,人民检查院应该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加以证明,列举涉案财物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对于特别没收程序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在案,人民检察院也有责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目前所处的状态,从而使财物的属性加以明确。
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主张涉案财物属于合法财产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说人民检察院已经证明了其确实为违法所得,而相关人员持有不同意见,则应该提供证据来反驳人民检察院的主张,并证明涉案财物的合法性[2]。
如果说被告人、被害人以及相关人员提供了证据,表明了涉案财产并非违法所得,那么人民检察院应该对涉案财物是否为违法所得加以举证,否则就需要面对较为不利的局面。虽然说提供证据能够使多种形式得到逆转,然而人民检察院也要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涉案财物的性质加以证明,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一旦涉案财物被证明并非违法所得,那么就不能作为违法所得加以没收。
其他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一般而言,涉案财物的处理不需要到达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而在其他国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中,采用的也是优势证据标准。对于没有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应该分开两个层面对问题加以处理,也就是犯罪事实证明标准和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出发[3]。
在这之中,前者必须满足证据充足,达到定罪标准的要求,这也是特别没收程序的重要前提。而对于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的证明标准,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够明确。从学术界的角度来看,这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该程序的属性存在着争议,除此之外,对于优势证据的标准是否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以及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从这方面来看,特别没收程序是刑事程序的一种,其本身与刑事诉讼的定罪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对于不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没收程序而言,这个程序不具备确定性和终局性,在出现问题时也容易产生救济,因此不应该适用对应的定罪证明标准。在这里可以结合国外的做法运用优势证据标准。这不意味着能够降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财产的程序保障。刑事诉讼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也从相关规定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的特别没收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能够通过诉讼权利的行使,确保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适当拓展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特别没收程序而言,应该对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给予重点关注,明确被告人窜逃和死亡下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有些专家和学者提出,应该将特别没收程序适用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逃匿和死亡的所有案件之中,然而從实际角度来说,这种适用范围过大,需要对适用范围进行相应的规定[4]。
而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除了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对于重大犯罪案件之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窜逃或者死亡,以及其丧失刑事诉讼能力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经超过了追溯时效的情况,也要对涉案财物加以处理。对于这些情况,是否需要对违法所得进行全面处理,以及处理时应该运用哪些程序则值得去深入的分析。
为了确保这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在我国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之中也对特别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展。在2012年针对刑事案件之中存在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被害人逃脱的情况应该适用特别没收程序,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之下,犯罪类别将不再受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只要违法所得以及涉案财物需要没收,都应该应用到特别没收程序之中。
最后,特别没收程序不仅包含了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处理,同时也包含了被害人和相关人员合法财产的返还问题,在当前的特殊没收程序之中往往是由人民检察院启动,有些案件之下如果检察院不去启动程序,那么被害人和关系人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往往无法提出应有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之中会对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加以扣押,如果不运用特别没收程序,那么其财产将处于长期无法追回的状态之下,因此应该增加被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现行返还合法财产的流程。
参考文献
[1]文靖之.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2]赵威.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研究[D].安徽:安徽大学,2016.
[3]汪俏蓉.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财物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4]姚刚,杨海涛.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机制研究[J].法律与生活,2019(13):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