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刑事检察“案-件比” 举措探析
2020-11-25吴畏
吴畏
摘 要:“案-件比”作为观测评价检察机关办案运行态势,反映每一个办案环节是否将工作做到极致的重要指标,对于防止产生不必要的办案环节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均把“案-件比”作为衡量办案质效的标尺,因此,探究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有效地融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等举措,对更好地降低刑事检察“案-件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案-件比” 刑事检察 提前介入 捕诉一体
“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是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GDP”,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案-件比”指标的内涵,对于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推动诉讼质量和效果整体提升,引导检察官承担主导责任,实现程序优化、效率提升、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3年来办理的刑事检察“案-件比”数据进行梳理、分析,进而对优化“案-件比”进行有益探究。
一、“案-件比”构成情况
(一)2018年—2020年4月刑事检察“案-件比”构成情况
“案-件比”指标中,“案”的数据为:“受理的审查逮捕案件数”与“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案件数”之和;“件”的数据为:“案”的基准数与16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类型数据之和。通过对2018年至2020年4月间,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案-件比”指标计算发现,2018年全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1;2019年全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30;2020年1至4月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5。从数据来看,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此两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占比最大。
1.2018年至2020年4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为59件、44件、41件,分别占3年来“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类型”总数的54.13%、53.01%、55.00%,此项是影响“案-件比”指标的最大因素。
2.2018年至2020年4月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分别为40件、26件、9件,分别占3年来“非常態化诉讼程序类型”总数的36.70%,31.33%,45.00%。此项是影响“案-件比”指标的次要因素。
3.2018年至2020年4月上诉案件分别为10件、9件、0件,分别占3年“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类型”总数的9.17%,10.84%,0.00%。此项是影响“案-件比”指标的较小因素。
由此可见,“案-件比”中影响“件”的数量增加的主要因素集中体现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两方面,这也是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难题。
(二)刑事案件罪名与“案-件比”情况
2018年至2020年4月间,本院刑事案件罪名的“案-件比”指标计算发现(详见图1),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案-件比”为1:1.04;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案-件比”为1:2.05;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案-件比”为1:1.18;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犯罪 “案-件比”为1:1.93;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案-件比”为1:1.67;刑法分则第八章、第九章职务类犯罪 “案-件比”为1:1.81。
从数据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案-件比”最高,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案-件比”最低。前者”案-件比”高的原因是因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数量较多;后者”案-件比”较低是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数量较多,占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绝大多数,从而降低了此类犯罪的“案-件比”。
(三)专业化办案团队“案-件比”情况
2019年以来,本院施行专业化团队办案模式,按照不同罪名设置了7类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某类罪名全部诉讼环节均由专门检察官办理。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专业化团队案件中,危险驾驶类“案-件比”为1:1.03,故意伤害类“案-件比”为1:1.28,寻衅滋事类“案-件比”为1:1.35,诈骗类“案-件比”为1:1.58,合同诈骗类“案-件比”为1:1.83,毒品类“案-件比”为1:1.50,未成年人类“案-件比”为1:1.19,职务犯罪类“案-件比”为1:1.81(详见图2)。
从数据来看,诈骗、合同诈骗类犯罪 “案-件比”最高,危险驾驶类“案-件比”最低。前者“案-件比”高的原因和诈骗类案件本身性质有关,许多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多,金额大,案件复杂,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次数较多。后者“案-件比”较低是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多为认罪认罚且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没有多余诉讼环节参与,从而降低了此类犯罪的“案-件比”。
(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案-件比”情况
2019年以来,本院依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全面提升了办案的质效,节约了司法资源。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的“案-件比”为1:1.28。其中,延长审查起诉期限45件,占认罪认罚类案件“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类型”总数的65.22%;退回补充侦查17件,占认罪认罚类案件“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类型”总数的24.64%;上诉案件4件,占3年来“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类型”总数的5.80%(详见图3)。
从数据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案-件比”指标并不高,但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案-件比”因素较为明显,主要是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
二、影响“案-件比”的主要因素
通过对以上“案-件比”数据分析发现,在16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类型中,影响“案-件比”的构成因素主要有3项:一是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114件;二是退回补充侦查共计75件;三是被告人上诉19人。以上3项占16项非常态化诉讼程序总数的98.11%,其他13项仅占1.89%。
造成此3项程序类型案件成为影响本院“案-件比”指标的原因,主要有案件客观因素和办案人主观因素两个方面。
(一)在办案件数量波动的影响
受理案件和在办案件数量等客观因素上升时,承办人会遇到案多人少和短时间内在办案件激增,导致办案时间、精力和法定期限矛盾凸显,案件承办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为争取办案期限,延长办案时间,承办人通常就会采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等手段延长办案期限等诉讼程序来争取办案期限,以缓解办案时间压力。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此两项程序类型案件影响“案-件比”的趋势。
(二)不同类别罪名对“案-件比”的影响
从对本院2018年以来,办理的刑法分则各章罪名的“案-件比”指标来看,“案-件比”最高的前三位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以及职务犯罪类罪名。此三章的罪名存在共同特点,均为可能涉及当事人众多,涉案标的或金额巨大、存在需要化解社会矛盾和金融风险的要求;其次是在证据收集固定、证据体系完善等方面更加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诉讼程序和办案精力才能达到起诉条件,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明显降低诉讼对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降低“案-件比”,故出现此三章罪名“案-件比”高于其他分章罪名。
(三)办案理念滞后
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就案办案的思想,没有充分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未能在办案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缺乏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一些办案人员存在消极办案的心态,办精品案、经典案的动力不足。缺乏办案的整体意识,在上一个诉讼环节时没有充分考虑下一诉讼环节的需求,导致部分案件表面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出现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环节和负担,从而也影响了“案-件比”。
(四)检察官在诉讼中主导责任发挥不充分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是影响刑事检察“案-件比”指标的关键数据。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多主要是因为部分案件证据的确存在不足、不充分而补充侦查,这反映出前期引导侦查效果不佳。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多,主要原因是随着案件复杂度的不断提升,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承办人对案件的驾驭能力跟不上办案的需求。部分案件承办人不注重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存在案件捕后侦查活动基本停滞,错失及时固定收集证据有利时机,导致移送起诉证据质量不高,没有发挥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从而出现案件退补和延期。
(五)法律文书缺乏释法说理内容
一些检察文书说理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尤其不批捕文书、退回补充侦查文书普遍存在释法说理不充分的问题,导致案件重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或退回补充侦查。这体现出部分案件承办人抓不住案件的实质及证据的核心,导致退补提纲简單粗糙,缺少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和目的,或者出现“一句话”式的退补提纲,侦查机关不能依此明确补充侦查方向,不能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例如,2019年以来本院办理的经济类犯罪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退回补充侦查占比均达到40%以上,均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中此两项的占比,这类案件普遍案情复杂,退补率较高,同时对防范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提出新的要求,这也对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降低“案-件比”指标的举措建议
(一)将提前介入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有机融合,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
通过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有效的融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之中,使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形成链条式整体,实现对重大、疑难、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全覆盖,使侦查与审查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侦查、引导侦查、审查三个环节有机统一。一是充分利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环节和审查逮捕环节,对容易出现的共性、个性问题开展交流研判,形成会商机制,同时明确介入主体、介入范围、介入程序等内容,健全与侦查机关案情分析、罪名等的沟通协作模式,对容易存在分歧、案件定性容易存在争议的经济诈骗类、涉众类等重大疑难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实现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覆盖,尽可能把发现的案件问题解决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阶段,从而更加快速、准确的固定案件核心证据。在案件侦查终结之时,案件证据就能够基本接近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使得诉讼流程衔接更加紧密,从根本上缩短了刑事诉讼的周期,减少了非必须的诉讼环节。二是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三个环节均由同一名检察官负责,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为“捕诉一体”的前置作用,形成介入、批捕、起诉的有机衔接和融合,从而保障承办人从审查逮捕之后就开始连续审查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可以提出比较详细、明确的取证意见进行引导侦查,在后期诉讼程序中,还可以持续审查侦查机关是否落实取证意见,并对取证意见不断完善,从而达到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阶段对侦查活动具有足够的监督效力,提升引导侦查取证质量和办案效率,减少延长期限、退补侦查的次数,从而对降低“案-件比”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一是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职能和作用,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严格执行“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要求,丰富和完善公诉的裁量权,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二是全面提升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例,发挥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作用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把关作用,围绕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的审查及确认、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问题、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等开展调研与讨论。三是构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适用工作机制。建立量刑规范化机制、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协助配合机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的规范化,强化量刑建议精准化,并发挥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作用,在协商的基础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司法效果,以此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的产生,进而降低“案-件比”的件数,实现对内降低“案-件比”与对外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二者有机统一。
(三)加强对侦查活动的跟踪、指导,提升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能力
一是加强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指导,承办检察官应当和侦查机关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及时就取证方向、落实补证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同时着力提升检察文书说理性和公信力,加强对外诉讼法律文书制作的精细化,不断优化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能力,特别是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等文书应当阐明问题和理由以及补充侦查方向、取证目的,提高侦查活动效率,为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奠定证据基础。二是用好“案-件比”这个风向标,引导检察官将案件办成精品案,从而不断提升检察官引导侦查的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以提升公安机关的侦查水平,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把“案-件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逐渐形成“精密司法”的履职理念。
(四)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办案能力水平
全面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将本院日常办理案件按照罪名和案件量进行分类,以此为办案单元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确定固定的承办检察官办理此类案件,实现某类犯罪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各诉讼环节均由固定的办案团队承办人完成。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一是完善办案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强化办案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办案人员审查证据、出庭公诉等方面“术业有专攻”的能力,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出检察官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加强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积极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同时契合办案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激发检察官自我提升的内生动力,推动检察官办案素能全方位提升。三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推进“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机制,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质效,同时也契合降低“案-件比”提升检察环节的办案质效,推动每一位办案人员牢固树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