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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2020解析

2020-11-25李双青史丽娟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12期
关键词:装船交货承运人

文/李双青 史丽娟 编辑/韩英彤

企业与银行等相关方,需深入了解此次贸易术语变化的要点,将国际商会的指导精神在实务中加以运用,有序推进国际贸易发展,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为进一步促进世界贸易的有序发展,国际商会于2019年9月10日正式向全球发布Incoterms®2020,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生效。本文梳理了新旧版本贸易术语之不同,并提出在新的贸易术语框架下,企业和银行等相关方在操作中应该如何避免法律纠纷,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权。

Incoterms®2020中的主要变化

Incoterms®2020保留了十一个贸易术语,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两组:一组为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括:EXW(Ex Works,工厂交货)、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和保险付至)、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 D 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另一组为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贸易术语,包括: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变化一:“调”

栏目位置调整。Incoterms®2020中,每个术语的十个A/B栏目顺序都做了重大调整。在A1/B1中记载了各当事人的基本的货物/付款义务后,交货和风险转移被分别移至更显著的位置——A2/B2和A3/B3。这一调整,旨在强调交货的重要性。贸易术语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指明交货地点,风险和费用都将据此做出判断。货物交付地即风险转移地,亦为运输、保险等费用确定的核心点。

一站式费用清单。此前的贸易术语版本,每个术语中关于费用的承担分散在不同的条款中;而Incoterms®2020将费用显示在每条术语的A9/B9中,使用者可便捷地查找到所有费用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版本提供了一站式清单,但是并没有取消Incoterms®2010在其他条款中关于费用的表述,这使得用户在需要查找涉及特定条款的费用时,亦有章可循。比如,Incoterms®2010中,CFR关于交货凭证的费用,仅出现在A8中,并未在A6费用中再次提及;而Incoterms®2020则在两个条款处均有覆盖,虽稍显重复,但也为使用者提供了便利。

变化二:“改”

精准的“用户解释说明”。Incoterms®2010中的“使用说明”(Guidance Notes)在Incoterms®2020中修改为“用户解释说明”( Explanatory Notes for Users)。旧版中的“使用说明”仅为概述式解读,没有突出重点;而新版本则将核心内容明确列出,解释了每个术语的基本原理、适用情景、风险转移和风险划分,并着重突出了各个贸易术语的特殊性。新版本对贸易术语的解析更加深入、透彻,可避免用户因误读、误用而付出高昂的代价,为使用者准确地选择贸易术语提供了帮助。

区分CIF和CIP的不同保险等级。Incoterms®2010中,对CIF和CIP,“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条款均规定,卖方有义务“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的最低限别的条款”;而在Incoterms®2020中,对CIF的规定保持不变,对CIP则在“A5保险”条款中规定,“卖家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A)或任何适于货物运输方式的类似条款”。

将DAT修改为DPU。此次修订,Incoterms®2020保留的十一个贸易术语中,唯一发生变化的是DAT。一是将DAT与卖方无需卸货的DAP呈现的顺序颠倒过来;二是将DAT修改为DPU,意在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 (any place),而不仅仅是“运输终端”(terminal),且要求卖方完成卸货。

细化了安全要求。Incoterms®2010对于安全的相关要求可以说相当隐晦,仅在A2/B2和A10/B10中笼统提到。随着安全问题日益普遍,Incoterms®2020在每个术语的“A4 运输”和“A7 出口/进口清关”中都添加了相关义务划分,由此产生的费用则体现在A9/B9中。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7月1日起,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有义务提供集装箱实际总重量,并将经核实的集装箱总重量(VERIFIED GROSS MASS,VGM)通报给船舶经营人及码头营运商,旨在提升海上运输的安全系数,合理配载及降低码头作业人员和设施的潜在安全风险。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则可能导致装货延误,并且称重操作也必然会产生费用。对此,Incoterms®2020起草小组认为,有关VGM的相关义务和费用过于具体复杂,因此在此次修改中不再详细规定这方面的问题,留待当事人自行安排,仅在术语中加强了对运输安全的要求。

变化三:“增”

增加了条款的“横向格式”。Incoterms®2020首次增加条款的“横向”格式,将所有类似条款集中在一起,使用者可更清晰地观察到不同术语交货地、费用、保险、清关、通知等项目的区别。比如,更易于观察到在“A2 交货”条款下CIP(货交承运人)和CIF(船上交货)之间在交货地上的区别;或者“A5 保险”条款下卖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CPT(卖方无须订立保险合同)和CIP(卖方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之间的区别。

允许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在Incoterms®2010或以前较早版本中,买卖双方往往习惯于约定由第三方承运人将货物从卖方运送至买方;而Incoterms®2020则考虑到了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安排运输的可能性,所以不仅明确了允许订立运输合同,而且也允许仅安排必要的运输,即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以DDP术语为例,Incoterms®2010的“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而Incoterms®2020则针对卖方有使用自有工具安排运输的可能对此进行了补充,在其“A4运输”中提及,“卖方必须自付费用签订运输合同或安排运输”。

FCA术语增加了“已装船”批注机制。鉴于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一旦交货地点不是港口,或运输方式并非水运方式时,交货发生在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将无法在彼时签发“已装船”提单。为适应实务的需求,Incoterms®2020在A6/B6中对此做出全新规定:“A6交货/运输单据”规定,“若买方指示承运人向卖方出具B6项下的运输单据,则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承运人出具的这一单据”;“B6交货/运输单据”规定,“如果双方已如此约定,买方必须自担费用及风险,指示承运人向卖方出具载明货物已经装载的运输单据(如已装船提单)”。

Incoterms® 2020变化对实务的影响

关注保险等级

尽管Incoterms®2020调整了CIF和CIP的默认保险等级,但在实务中有关方需注意,双方当事人仍可以自由商定较高或较低的保险险别。

如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价格术语为CIF,保单要求covering ICC(A)。此时受益人制单必须要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即保单需覆盖ICC(A),而万万不可认为新版贸易术语CIF下仅涵盖ICC(C)即可满足要求。

另需强调的是,如信用证要求CIP,但对保单涵盖何层级险种未提出明确要求。交单行提交的保单显示ICC(C),则开证行不可认定其为不符点。因信用证具备独立性,审单时不能以Incoterms®2020为依据。但作为交单行,在受益人提交ICC(C)保单时,应该予以提示,建议其修改为ICC(A)。因为如果信用证条款不完善,一旦基础贸易发生问题,很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可用自有运输工具

当今企业拥有自己的运输工具很平常,尤其是内陆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比如在欧洲大陆板块,买卖双方很可能使用企业自有运输车辆运送货物,而不必雇佣第三方承运人。另一方面,一些海运、航空等运输公司也可能有进出口货物的需求,在货物运输时自然更希望使用自身的船只、飞机等运输工具。针对实务中的这些可能,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20中予以了明确和肯定。

然而,在Incoterms®2020前言部分,作者查尔斯·德巴提斯塔仅明确提到了“FCA、DAP、DPU、DDP”四种术语,可使用卖方或买方自己的运输工具安排运输。

笔者认为,对该段落的理解不该照本宣科。只要是由出口方支付运费的术语,出口方有选择是否由第三方承运人运送货物给买方的权利;同理,由进口商支付运费的术语,进口商也可以决定是否利用自有运输工具取运货物。

可选“FCA+已装船”提单机制

在国际贸易中,如买卖双方使用FCA术语交易,同时以海运方式运输,出口商可能需要已装船提单来进行融资,进口商则需要凭单提货,进口商银行(如信用证开证行)可能需通过该提单来掌握货权、控制银行风险。国际商会认识到,尽管已装船提单和FCA交货之间的结合有些不恰当,但因实务中存在需求,还是在Incoterms®2020中做出了相应修改。

承运人只能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提供已装船提单,而F C A术语交货在装船之前已经完成,那么,在选择“FCA+已装船”提单机制下,对于已装船提单起运港与FCA收货地必然不一致的矛盾,该如何化解并体现在单据中呢?

举例说明:在出口信用证下,如买卖双方约定术语为FCA在北京交货,起运港为天津港,单据要求已装船提单,此时信用证报文应做出要求:提单必须注明收货地为北京。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在北京收取货物,经内陆运输在天津港装船,此时承运人必须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并按照信用证要求注明收货地为北京。而卖方必须将该提单提供给买方,以便买方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

银企应用提示

Incoterms®2020的所有变化,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彰显了国际商会一以贯之的务实精神,而非拘泥于理论,力求解决实务中主流问题,给企业、银行等各界带来新的便利。企业与银行等相关方,则需深入了解此次贸易术语变化的要点,将国际商会的指导精神在实务中加以运用,有序推进国际贸易发展,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

对于企业而言,在新的贸易术语框架下,买卖双方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风险、费用等要有明确的认知,在货物销售合同中援引适合的术语规则。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国际商会任何其他先前版本的贸易术语仍然有效,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术语年份版本,在产生纠纷时可能带来难以解决的问题。

企业也应认识到,尽管Incoterms®2020促进了贸易便利化,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更不是完整的合同,其作用是有限的。对Incoterms®2020未涵盖的合同事项,以及在违约情况下纠纷解决的方式、适用的法律等诸多细节,均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予以规定。

对于银行而言,要帮助企业完善开证报文条款、识别单据瑕疵风险。在Incoterms®2020正式生效之后,银行从业人员要迅速反应并掌握其要点,明晰诸多版本的不同,洞察贸易术语、销售合同与信用证结合的风险点,以维护企业和银行的自身利益,并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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