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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专业水平透视

2020-11-25杨育灵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0年20期
关键词:单行抽象性单据

文/杨育灵 编辑/韩英彤

根据UCP600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即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通俗地讲,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条件是单证相符。因此,开证行的诚信,对信用证惯例、规则的掌握与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有些特定的业务中,开证行除了要遵循信用证独立原则、抽象性原则之外,还要结合基础交易及开证申请人的诉求,才能更好地把握处理业务的分寸。这也是考验开证行的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印证开证行“红与黑”的时候。其主要体现在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条款中及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的处理环节上。

信用证条款的开立

案例1: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有如下条款:D U E T O BAD/DEFECTIVE QUALITY OF SUPPLIED GOODS IF ANY CLAIM ARRISE FROM U L T I M A T E B U Y E R,APPLICANT HAVE RIGHT TO DEDUCT THE SAME FR0M THE PROCEEDS AT THE TIME OF PAYMENT.(如果最终用户因货物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开证申请人有权在付款时扣取相应款项)。

案例中的信用证条款存在以下问题:其一,该条款违背了UCP600第四条 、第五条规定,即违反了信用证独立性、抽象性原则。其二,如果单证相符,开证行需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无权扣款;如果单据有不符,要减额付款也要事先征得交单人同意。其三,该条款也违反了基本的公平交易的原则,因为诸如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最终用户是否是交易的当事人、索赔时间多长等问题,都应由买卖双方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由单方规定。更何况这些本不应该体现在信用证里,因为信用证是结算工具而不是解决纠纷的工具。即使要采用信用证方式来解决,也要把这些要求单据化,否则在信用证规则里无法操作。综上所述,开证行开出这样的条款是非常不应该的,且不专业。

案例2:开证行在信用证MT700第47场附加条款有如下要求:14条B款和16条C款及16条D款不适用该信用证,开证行付款、承兑将会另行通知。

案例中所指UCP600 14条B款有如下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16条C款有如下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及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16条D款有如下规定:第16条C款要求的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案例中对上述条款的否定则意味着,开证行无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相符的决定,也无须发出相应的拒付电文,何时付款受益人只能被动等待开证行的通知。那对交单人来讲无疑就像没有尽头的漫漫长夜,而且结果如何也是个未知数。如此,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在哪里?开证行开出此类条款,绝不是不懂UCP600的规则,而是不想承担单证相符的承付责任。笔者认为,这是诚信问题、职业操守问题。

案例3:开证行在信用证MT700 78场有如下要求:在收到相符单据并在我行发给你们这份信用证可以支款的声明的SWIFT报文副本后,我们将在到期日按你们的指示付款。单据只有在你们收到我们激活该信用证的SWIFT报文后才可以交单。

案例中所列条款实际上使该信用证成了未生效的信用证或者说实际上成了可单方撤销的信用证,对受益人已经没有付款承诺担保的作用了。由于该条款所处的位置非常隐蔽,受益人并未能及时发现,因此一收到信用证就发货了。更为糟糕的是,货物是活鱼且是发往韩国的,而在韩国的活鱼交易行业里不用正本提单就可以提货。受益人到银行交单时被提示该条款,但已经覆水难收了,只好不符交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马上来报拒付,且声称该交单按URC522托收处理,而此时货物已被提走了。受益人面临失去货权而又很可能收不到款的极大风险,与其最初设想通过信用证结算来保护收款的意愿背道而驰。

对不符点拒付的处理

案例1:开证行收到申请人对一份设备进口二次到单的拒付要求。虽然单据存在由申请人签发的检验证明没有用英文出具的不符点,但开证行并没有简单地根据单据表面不符对外拒付,而是认真地了解贸易背景、信用证条款、检验证的签发情况、申请人的诉求等。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开证行认为,该检验证明是申请人自己出具的,且已经检验合格了,虽然是用中文出具的,但如果以此不符对外拒付,有违公平交易原则,也有违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的宗旨。经开证行了解,申请人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应该是要等到出具日后6个月才交给受益人去做交单,这样才能与信用证条款及合同一致。但因内部沟通问题,该单据签发后就马上寄给了受益人。申请人财务部门提出拒付是与受益人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解决办法,即在申请人申请对外拒付的同时,将该部分交单的付款期限延长到检验证明出具日6个月后。清楚事情缘由后,开证行对外发报拒付及要求交单行同意延期付款。很快得到交单行的答复,同意延期付款。该问题的顺利解决,充分体现了开证行的专业与担当。

案例2:开证行收到申请人对外拒付的要求,理由是提单的附页上有三台车的车架号错误。经开证行查实,确实总共21台车里有三台的车架号在提单附页上少了三位数,其他单据则都一致。申请人因担心报关问题,因此要求对外拒付。就此,开证行认为,首先,申请人之所以要拒付,是因为担心货物通关问题,但这只是申请人自己的担忧,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而且海关应该会综合考察实际情况,况且还有车可以现场核查。其次,其他所有车架号都是18位数,唯独这三台车是15位数,很明显是打字的疏漏,应该归到打字错误,适用ISBP745 A22条。基于以上认识,开证行说服申请人放弃提不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招来交易对手的不信任。最终申请人接受建议放弃了拒付,车也顺利通关。本案表明,在仅凭单据表面难以决断不符是否成立的情况下,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及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分析判定尤为关键。

案例3:开证行收到申请人对外拒付的要求,理由是提单的附页上的20个集装箱的柜号有一个与其他单据不一致(其中有一位数字不一样)。这种情况通常是打字错误造成的,而且其他单据都相符,从整体来看开证行一般是判为不符不成立。因为以此对外拒付,很容易产生纠纷。但在该案例中,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供的证据表明,受益人按合同要求提供的装货图片是PS的,且受益人因货物欺诈正与法国一客户打官司;同时开证行也了解到,北京一家央企也因该受益人实施欺诈而通过外交途径促使当地警方正对该受益人进行立案调查。种种证据表明,该交单极有可能涉及欺诈。掌握这些情况后,开证行在和申请人提示风险后果断对外发了拒付电。交单行未来报对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提出异议。一周后,交单行来报称受益人愿意降价一半,但申请人考虑到货物可能一文不值,不同意。最后交单行来报要求退单,并称受益人已破产无法支付相关退单费用。由此该案落下帷幕,也证实了前期信息的准确性。本案例表明,开证行的处理是合理的,如果开证行死守独立性、抽象性原则而不顾实际情况,那不仅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也会在客观上成为骗子的帮凶。

业务处理建议

上述案例都是笔者近年来的亲身经历,开证行的作用在信用证结算里绝对是至关重要的。对上述不专业、陷井式的信用证条款,作为指定银行、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操作中要具有保护自己的专业能力及风险防范意识。就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受益人对交易对手即申请人要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与信誉不好的对手发生交易;其次,要尽量挑选资信比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或者增加比较可信的保兑银行;最后,就是要熟悉信用证规则,并且对收到的信用证及时、认真地进行审核,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开证行的自律上,以避免被“腹黑”开证行给坑了,防范于未然。

开证行要想“又红又专”,除了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还要紧扣信用证是结算工具、是用于促进贸易发展的这一宗旨及初心。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遵守独立性、抽象性原则,还要充分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以使自己能形成恰当、正确的判断;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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