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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2020-11-25宋安悦

市场周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遗产税征管税制

宋安悦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0023)

一、 遗产税的内在解读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将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等列为课税对象的一种财产性税收。 遗产税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混合遗产税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

早期开征的遗产税是为了解决战争经费的匮乏;而现代征收的目的仅仅是调节过大的收入差距,而不是组织财政收入。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大幅提高,但伴随国家“先富带动后富”政策推动,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出现富裕与贫困阶层并存。 而遗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可以对社会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强化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特别是自2001 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间贸易更频繁,遗产税的提出更有必要性。

二、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遗产税的开征是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战略保障

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互联网背景下,“先富带动后富”的收入差距悬殊,出生就注定的“富二代”,以及“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加剧了社会矛盾。 作为个人所得税补充的遗产税,可以通过个人收入的再分配,有效避免财富向少数人积累或贫富两极分化,从而缓和社会矛盾。

(二)遗产税的开征是进一步优化税收结构、完善税制体系的客观要求

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是税法现代化的法治基础,但我国的税制体系仍然存在漏洞。 其中当前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我国现有税收体系中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仅调节工资、薪金所得以及某些收入,无法规避财产无偿转让所造成的税收缺陷,导致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激发社会矛盾,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遗产税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再分配,通过加大对财产调节的力度弥补个税征收缺陷。

(三)遗产税的开征是树立积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

当前骄奢淫逸、好逸恶劳的不良社会风气,与艰苦奋斗、辛勤劳动的传统美德相违背;而且与国外努力为社会做贡献、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富人相比,我国的富裕阶层对社会慈善事业鲜有关注,再加上部分人在谋取财富的过程中存在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情况,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整体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社会的稳定。 开征遗产税既可以促进富人增强责任感,又可以培养年轻人创业精神。

(四)遗产税的开征是响应国家加强反腐倡廉的最佳举措

消除“四大威胁”是共产党人的重大使命。 党的十九大报告着眼于实现新时代我们党的历史使命,对反腐形势做出准确的判断,提出继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巩固压倒性态势。 贪污腐败的根源在于想要留给子女更多的财产,因此被继承人选择承担巨大的风险。 遗产税使被继承人的部分财产成为国家收入,加大了其贪腐暴露的风险,有利于国家把控部分灰色收入,有效规范代际传承,淡化腐败动机。

(五)遗产税的开征是改善当前消费观念、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之一的消费是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根本动力。 据国家统计局称消费升级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但我国的消费率与发达国家相比仍较低,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居民根深蒂固的储蓄与传承观念。 而遗产税的开征使居民家庭产生替代效应,由追求未来储蓄转向当前消费,有效改变当前我国经济缺乏后劲的现状。

三、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

(一)较为可靠稳定的税源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且国民生产总值稳步提高,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不减;最新公布的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排行榜中,中国上榜人数逐年增加,财产规模将不断壮大。 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同时也为我国遗产税税率的确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宪法》规定公民要依法纳税,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继承法》《民法》确定了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户口登记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为遗产税的开征奠定法律基础;2013 年国务院批转的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表明我国对遗产税的关注。

(三)丰富的国际经验提供了一定的文化借鉴

虽然国际上存在关于遗产税的存废之争,但是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仍然是主流,比如开征遗产税的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 虽然每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情况不一样,但是国外的遗产税制度包括立法模式、制度设计等都已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变得比较成熟。 因此处于遗产税起步阶段的我国,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少走不必要的弯路,从而制定出适合我国的遗产税法。

(四)国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居民纳税意识的增强

为顺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税务机关不断加强自身的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和控制,创新征管方式,简化纳税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及纳税服务质量,这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技术保障;而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居民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从逃避纳税到自觉、主动纳税,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阻碍分析

(一)传统家族观念根深蒂固,缺乏一定的人文价值基础

由于文化背景和教育理念的不同,我国千万父母努力工作的目的不过基于改善自身现有生活状况并尽可能提高下一代生活水平。 而遗产税的开征似乎与“家族传承”理念相违背,引起群众的抵触。 另外,国民对遗产税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认为遗产税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所有家庭或个人征收的一种会加大经济负担的税收,却不明白遗产税的本质、运行机制以及遗产税的开征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效应。

(二)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个人财产缺乏有效监控

遗产税的开征基于财产所有人死亡,将财产留给继承人这一行为;再加上遗产税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决定了其开征前提是配套制度的完善,而我国相关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没有明确的遗产税基本法;《税收征管法》未规定金融机构、财产评估部门的协助配合;储蓄实名制度仅能监管银行存款;财产所有人的真实财产隐蔽、分散;资产评估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不能准确评估古玩、字画等贵重资产及受炒房团影响波动极大的房产;死亡报告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等。

(三)技术水平不达标,且税收征管成本较大

遗产税作为国际公认的较为繁杂的税种,对开征的技术水平以及征管前提等都有较高的要求。 就遗产税征税对象而言,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透明度较低,开征噱头使富人阶层采取将房子提前过户、家族财产信托、保险等避税方式;就税务机关而言,其征管力量、技术手段、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素养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提高。 而这些,毋庸置疑,都加大了遗产税的征税成本以及遗产税开征的难度。

(四)资本外流,打击经济发展活力

部分人反对开征遗产税,认为使我国经济发展陷入困境,为逃税将资本转向境外低税地、实行税收优惠或不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大量移民,不利于我国的资本累积,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也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此外,部分人认为遗产税的开征增加了企业需要支付的现金流,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进而影响就业以及社会和谐。

五、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可度

首先,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对遗产税的宣传工作,使人民大众正确认识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正确理解遗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起征点以及免征额等,正确领悟遗产税“劫富济贫”且是一种小众化税收的本质,从而打消普通群众对遗产税的疑虑,很大程度上减小遗产税开征的阻力。 同时,在对遗产税进行宣传的过程中,注意了解人民大众的意见,从而做到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效改善遗产税开征的社会环境。

其次,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避免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 注意加强税法宣传,构建奖惩结合的遗产税纳税机制以及税收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也让富裕阶层认识到与其多纳税不如多从事慈善捐赠,让自己的遗产与社会价值最大化。

最后,采取由试点转向深入推进、分步实施遗产税。 在使人民大众深入了解遗产税、由敌视转为支持的同时,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吸引力,并且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政策,同时也避免了部分群众片面认识遗产税盲目转移财产或者移民的行为。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个人财产的有效监管

加强信息管理,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及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较为完善、较为科学的系统,做好财产登记的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对公民财产信息的把握水平是我国遗产税科学开征的重要前提。 因此,要注意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存款实名制度以及收入申报制度,要切实保证财产登记的唯一性,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加强户籍管理的同时做好信息统计,保证财产所有人各类财产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为每一位公民建立一个终身的财产档案以便对每一位公民的财产流向有一个较好的把握,也进一步改变财产所有人真实财产分布较为分散、隐蔽的情况,大幅度提高税务机关对公民财产的了解程度。

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机制,为遗产税的顺利评估环节奠定坚实的基础。 鉴于我国现阶段资产评估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大财政倾斜力度,建立健全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受税务机关委托进行财产评估为遗产税开征而进行服务的财产评估机构,切实保证评估过程的公正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参考与借鉴世界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在资产评估制度方面的经验,针对不同的具体的财产分别相应地采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三种方法,从而在我国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资产评估体系。

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包括死亡报告制度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使遗产税的开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要注意明确规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公证机构、司法部门等在税务机关征收遗产税方面的协助配合义务,加强个人财产申报与登记以及个人财产评估之间的联系,努力为纳税人主动缴纳遗产税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选择总遗产税制,有效降低遗产税征管成本

针对当前我国如果开征遗产税存在的技术水平不达标以及征管成本较大的弊端,除建立健全与遗产税相关的配套制度外,还应该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关于遗产税的知识教育,逐步提高其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素养及责任感;税务机关还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工作人员主动学习,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应对遗产税开征的工作效率,为遗产税的开征培养适应并对遗产税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复合型新时代人才。

针对遗产税的纳税人采取各种各样的避税方式以及自身财产过于隐蔽导致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工作水平以及执行力度,可以借鉴国际上实行的征管便利、征收成本低、较容易控制税源且迎合世界简化税制改革潮流的总遗产税制,即在遗产分割之前先征税,既可以克服分遗产税制的税源透明度较差、继承人过于分散或为逃税而转移财产造成的税源损失,又可以避开一旦选择总分遗产税制存在的征管水平有限及难以分辨各个遗产继承人分配财产数额的漏洞。 因此选择总遗产税制作为我国当前遗产税开征的税制模式,是最为合适的,是在尽可能地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促进征管效率的最大化。

(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以及给我国公众传递一种政府努力作为的信号,给人民群众一种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也为外资的引入创造了良好和谐的投资环境;是帮助企业家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及担当意识,在科学规避遗产税使企业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尽可能地培养下一代的创新精神并使其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避免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二代的产生;是帮助财产所有人努力使自己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同时也为企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提高了企业在社会中的声望,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建立多元化的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以及系统化的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也有很大的帮助。

此外,遗产税的开征要注意保护富裕阶层的企业家精神、创新精神、拼搏精神。 之前我国富裕阶层的移民并不是去了不征遗产税的国家,相反,他们选择移民的国家也开征了遗产税,这说明,遗产税并不是导致人才外流或者移民的主要原因,并不能以所谓的打击经济发展活力片面反对遗产税的开征。 可以通过扣除合理数量的遗产比如被继承人生前尚未缴纳的税款、未偿还的债务以及合理数量的经营性遗产、丧葬费和墓地费等,并且允许继承人分期偿还,以减轻对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保护这部分人群继续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的动力,体现我国对民营企业经济发展的支持,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六、 结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政府政策等导致了我国生产资源要素配置严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等,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十九大报告也指出当前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 遗产税的开征,是政府努力维护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见证,是加强国家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压倒性胜利的辅助,是响应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走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的最强号召,是坚定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完善税收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最佳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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