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第32届夏季奥运会相关主体利益冲突及其解决
——基于国际公共卫生理论视角
2020-11-25刘韵
刘 韵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和发展引发全球各领域出现连锁反应。在体育产业全球化发展背景下,新冠肺炎疫情对体育产业亦造成了全面性和不可预期性的影响。从广义上对体育产业的理解而言,受到此次疫情直接影响的主要是体育本体产业和体育外围产业,特别是体育本体产业中的体育竞技和大众健身、体育外围产业中的体育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为直和突出。本文将以体育产业核心和基础之一的体育竞技领域为例,探讨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体育赛事的影响。针对当前全球关注的第32届夏季奥运会(以下简称“东京奥运会”)筹备工作,遵循主体利益冲突及其解决的路径,探讨借鉴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予以妥适化的应对策略。
1 新冠肺炎疫情下全球体育赛事的现状
1.1 新冠肺炎疫情对一般体育赛事的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对体育赛事的影响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影响范围的全球化样态。囿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性暴发,世界多国均对相关体育赛事做了应对性处理。例如,ATP挑战赛意大利贝加莫站男单决赛、2020世界乒乓球团体锦标赛、欧洲杯等国际性比赛,以及欧洲足球五大联赛、美国职业篮球联赛等职业化赛事都受到影响;2)影响领域囊括体育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除了传统体育项目赛事外,近几年呈现出新兴发展态势的电竞体育项目也受到疫情影响,如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eague of Legends Pro League)和英雄联盟职业发展联赛(LOL Development League)的春季赛事等。
体育赛事组织者等相关主体不得不调整原有比赛计划,而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策略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即体育赛事的异动情况主要有空场、延期、异地或者取消等方式。如2020年欧洲冠军联赛巴黎圣日耳曼足球队与多特蒙德足球队的1/8决赛次回合就以空场方式进行;欧洲杯、美洲杯宣布推迟至2021年举行,2020世界乒乓球团体锦标赛宣布延期进行;ATP挑战赛贝加莫站男单决赛取消,并认定2名决赛选手同时获得亚军。
1.2 新冠肺炎疫情下影响东京奥运会进行的因素
从疫情暴发至今,若干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不同限制范围和不同限制形式的国内、国际旅行禁令或隔离措施。由此,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东京奥运会能否按原计划举行的最显性、最直接影响莫过于相关奥运会资格赛因为旅行限制、隔离限制等原因发生了程度不一的异动。比如拳击项目的欧洲区奥运预选赛,赛艇项目的美洲区、亚洲及大洋洲区的奥运资格赛,拳击项目的欧洲区奥运资格赛,摔跤项目的亚洲区奥运资格赛,女足项目的亚洲区预选赛等均直接因为疫情影响而发生变动,由此导致相关项目的东京奥运会参赛资格无法在计划时间内确定。随后,美国游泳协会、美国田径协会、英国田径协会、西班牙田径协会、西班牙足球协会等多国国内体育组织呼吁延期举行东京奥运会。加拿大奥林匹克委员会(Canadian Olympic Committee)、澳大利亚奥林匹克委员会(Australian Olympic Committee)等在内的国家奥委会先后宣布将不派运动员参加原计划于2020年夏季举办的东京奥运会,同时建议推迟举办东京奥运会。
关于是否调整东京奥运会原有计划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作出最终决定。在疫情初期,东京奥组委和IOC曾多次表达了对东京奥运会如期举办的信心。但随着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了交通旅行禁令,东京奥运会能否按照原计划举行不再仅与日本本国疫情防控情况相关。2020年3月30日,IOC、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和东京奥组委宣布东京奥运会将于2021年7月23日—8月8日举行,东京残奥会将于2021年8月24日—9月5日举行。
虽然东京奥运会已确定延期举办,但后续工作安排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如何妥适地进行包括奥运会资格赛在内的后续相关决策,仍然是各方需要谨慎对待和思考的问题。由此,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成为包括IOC在内的相关主体必须予以考量和规划的重要突发事件。
2 新冠肺炎疫情下东京奥运会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冲突
《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的当事人包括IOC、主办城市、主办城市所在国家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NOC)以及奥运会组织委员会(Organising Committee for the Olympic Games)。IOC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奥运会组织委员会是奥运会具体筹备工作的执行者。尽管《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明确了合同当事人,但奥运会的相关利益主体是否仅限于以上各方,特别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是否有其他主体与奥运会是否举办、如何举办存在利害关系?在各方主体之间、主体内部的角力中,又主要需要化解哪些利益冲突?
2.1 东京奥运会相关利益主体的厘清
2.1.1 基于奥林匹克运动体系下的直接主体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中将奥林匹克运动(the Olympic movement)的目的定义为,通过开展与奥林匹克主义(Olympism)及其价值观相一致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人,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关于奥运会的重要性,《奥林匹克宪章》强调奥林匹克运动的高潮即是将全球运动员集中在最伟大的体育盛会即奥运会上。与此同时,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Fs)、NOCs是奥林匹克运动的3大基本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国家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和从属于IFs和NOCs的个人均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组成部分,特别是运动员的利益构成了奥林匹克运动展开的基本要素。由此,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中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相关规定,奥运会是奥林匹克运动最重要的体育盛会,上述国际和国内体育组织,包括运动员在内的相关个体均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组成要素。所以,奥运会的筹备、举办情况不仅与《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的当事人相关,还与IFs、NOCs等国际、国内体育组织相关,最重要的是与作为奥运会主角的运动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上主体均是奥运会的相关方,其都应拥有在与奥运会筹备或举办等具体工作中表达意见的权利,本文将其统称为直接主体,即基于《奥林匹克宪章》所列明的构成奥林匹克运动基础并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直接相关的当然主体。
2.1.2 基于法律行为下的间接主体
对基于通过主办合同外的其他合同,如赞助合同、广播合同、采购合同等法律行为的形式形成的利益主体,本文统一将其称为间接主体。首先,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和开展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对于非营利组织IOC而言,企业赞助为其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基础的、必要的资金支持。商业团体的支持对于奥运会的举办以及奥林匹克运动中每个组织的运作(包括资金、技术服务和产品)都极为重要。奥林匹克运动的赞助体系是一个较为庞大的体系结构,根据直接管理主体的不同,奥林匹克营销收入主要分为3部分:第1部分是由IOC管理的、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的奥林匹克合作伙伴(The Olympic Partners,TOP)计划、广播合作计划和IOC官方供应商、许可计划;第2部分是由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管理的在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生效的国内赞助和相关许可,如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可在IOC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和补充与TOP计划合作伙伴无产品类别竞争关系的赞助企业;第3部分为NOCs和IFs通过自身商业计划产生的收入,如NOCs可在所在国家和地区范围内扩展相关赞助计划。
在奥林匹克赞助体系中,始于1985年的TOP计划是其中最高级别,主要将奥运会(夏季、冬季和青年奥运会)专有营销权授予相关全球合作伙伴。这些合作伙伴在各自专业领域内采用不同的形式为奥运会提供各种支持。如通过提供产品、服务、技术、专业技能和人员培训支持奥运会的开展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或直接为奥林匹克运动员和全球奥运之星提供训练赞助等。随着奥林匹克运动在全球的发展,TOP计划的企业数量从1988年汉城奥运会期间的9家企业发展到目前的14家企业。阿里巴巴集团于2017年加入了TOP计划,成为2018年平昌冬奥会、东京奥运会的顶级合作伙伴。TOP计划对于奥林匹克运动的赞助金额,从1985年—1988年奥运周期的9 600万美元涨到2013年—2016年奥运周期的10.03亿美元(IOC,2020b)。由此,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直接关系到TOP计划合作伙伴以及其他赞助商的商业利益。奥运会作为奥林匹克运动规模最大的全球性、综合性盛会,相关赞助商对于其的关切程度更是不言而喻。
其次,《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奥运会的转播是传递奥林匹克理想和价值的最重要方式,IOC拥有所有与奥运会媒体报道相关的决定权,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奥运会得到不同媒体最全面的报道,并且确保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最广泛的观众。转播收入也是支持奥林匹克运动全球发展的重要来源。以夏季奥运会为例,其转播收入从1960年罗马奥运会的120万美元,涨到2016年里约热内卢奥运会的28.7亿美元(IOC,2020b)。在里约奥运会期间,约世界一半人口通过全球584个电视频道、270多个数字平台等不同媒介观看和了解了奥运会,其中通过电视和数字平台观看奥运会的流量达到了80.9亿人次。一些关键性比赛甚至吸引了千万人次的观众收看,如里约奥运会期间,我国运动员谌龙和马来西亚运动员李宗伟之间的羽毛球男子单打决赛吸引了5 500万人次观看(IOC,2016)。
根据相关数据,全球范围内与IOC签署的关于某一次奥运会的转播版权协议的企业往往达到数十家。以2012年伦敦奥运会为例,与IOC签署了伦敦奥运会转播版权协议的广播公司约有30家,并且这些广播公司遍布全球范围(IOC,2012)。由于广播公司一般均会对年度转播计划做详尽的计划安排,所以奥运会能否在计划时间内按照规定方式举办直接关系广播公司的全年工作安排,进而会影响其经济利益。根据IOC的相关数据,全球广播权销售收入和TOP计划赞助收入对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资金贡献达到了91%。仅在2013年—2016年间,广播电视公司对奥林匹克运动的支出约为41.6亿美元,TOP计划赞助商的支出约为10.03亿美元。
再次,从东京奥运会的具体筹备来看,东京奥组委亦会就场馆建设、食宿安排、交通基建、安保配备、宣传设计等各项内容与相关企业或者个人签署协议,这类合同当事人也属于奥运会的利害关系方。根据最新版的《奥运预算计划(第四版)》,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筹办费用预计为126亿美元(OCOG,2019)。
综上,奥林匹克运动与众多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若东京奥运会发生变动,包括以上主体在内的相关主体均会从不同程度受到影响,而且这种影响造成的损失甚至可能是巨大的。
2.1.3 基于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特殊主体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负责国际卫生的国际组织,其地位具有合宪性和国际合法性。成立至今,WHO经历了从以消灭疾病为主要目的到促进全球卫生体系形成的里程碑发展(Gostin,2014)。作为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卫生组织,WHO以“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为宗旨,致力于建构以普遍覆盖和健康公平为特征的全球卫生体系,其承担着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的工作。具体而言,其职能涵盖疾病的防治、公共卫生的改进、医疗水平的提高、卫生情况的检测和评估、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卫生知识的传播等。在发生全球性传染病的特殊情境下,任何竞技体育比赛的举办,都可能会引发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特别是四年一度的全球体育盛会奥运会,其在运动员、现场观众、其他工作人员规模等方面远超于其他体育比赛,是一项高密度聚集、高强度接触的综合性体育赛事。除此之外,奥运会的巨大影响力将带动世界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的全球加速流动,所以因奥运会可能带来的国际公共卫生风险更应谨慎对待。国际公共卫生中的“公共”隐含了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即哪些主体或者实体应对公众健康负责,其二即哪些主体享有对健康的合理期待(Coggon,2012)。一般认为,作为国际公共卫生事务管理者的WHO,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公共卫生安全,所以它亦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奥运会筹备事宜的利益关系方。
2.2 相关利益主体间的主要利益冲突
东京奥运会的筹办关涉包括直接主体、间接主体和特殊主体在内的多方利益。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奥运会赛事的组织和筹划应置于国际公共卫生整体考量之下,各方主体之间以及主体内部各要素之间会呈现出一种紧张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关系。根据从宏观到微观、从外部至内部、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进路,可将关涉主体的利益冲突概括为以下3种类型。
2.2.1 直接主体、间接主体与特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宏观的、外部的视角而言,最为突出的矛盾首先体现在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所代表的奥林匹克运动整体利益与特殊主体WHO代表的国际公共卫生安全之间的冲突。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对于以IOC、IFs、NOCs、东京奥组委、主办城市和主办国政府、运动员等在内的基于奥林匹克运动体系下的直接主体以及包括赞助商、广播公司等在内的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间接主体而言,东京奥运会的任何异动必然会对其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在一定条件下,其主要立场是支持奥运会在规划内举行,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整体利益。作为东道主,包括日本政府、东京都政府在内的官方机构以及日本民众对奥运会寄予了超出体育竞技本身的期待。日本曾先后3次获得奥运会举办权。奥运会被日本政府和人民寄予肩负日本经济发展和政治利益发展的重要使命。日本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强调着东京奥运会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开启了“全日本体制”模式,即举全国之力对人才选拔与培养、场馆修建与改造、科学训练与指导等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黄聪等,2019);2015年,设置独立于文部科学省的体育运动厅,其主要是为了全力备战东京奥运会之需;2016年,成立高表现体育运动中心(Japan High Performance Sport Center),强化各方合作并制定具有纲领性质的“铃木计划”备战文件,以科学安排东京奥运会备战计划(陆小聪等,2019);日本国立体育科学中心(Japan Institute of Sport Science)为运动员提供具有一定针对性的身体检测、训练指导、心理辅导、营养保障、视频动画技术、信息技术等体育医科学支援,帮助运动员完成体育技能的突破(赵倩颖,2019)。
新冠肺炎疫情先后被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全球大流行,意味着世界各国必须携手合作以共同防控疫情。所以无论是WHO抑或是各国政府都将避免人群聚集作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方式之一,而奥运会所具有的人群聚集性与传染病公共卫生安全的防控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因此在已构成全球大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下,直接主体、间接主体等所代表的奥林匹克运动整体利益就与WHO所代表的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利益存在冲突。
2.2.2 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直接主体特别是奥林匹克体系下的权力机构,如IOC、IFs、NOCs以及东京奥组委、东京都政府等与赞助商、广播商、基础材料供应商、安全保障服务商等间接主体亦存在相应的利益冲突。一般而言,在赞助合同、广播合同、设施供应合同、安保合同等双务合同中,以IOC、奥组委、东京都政府在内的直接主体在以上各类合同中主要承担的是后履行义务,而赞助商、广播商、供应商等间接主体主要承担的是先履行义务,即间接主体基于合同约定,应在前期承担更多的资金、服务等成本投入,直接主体的履约方式主要体现在奥运会的如期顺利举行之上。如广播商在奥运会筹备过程中会基于赞助合同向IOC等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应资金支持以履行自身义务,作为相对方的IOC主要义务体现为奥运会的如期既定举行;提供安保服务的企业会在奥运会开幕前进行包括人员选拔、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履约行为,但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其无法如期完成最后提供安保的履约行为,也会导致IOC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履约受阻致使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集中体现在合同行为无法完成而导致相应损失特别是经济利益损失。
2.2.3 作为直接主体基础要素的运动员主体的内部冲突
2.2.3.1 运动员参赛权和运动员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
竞技体育是体育产业的基础和中心,参赛权是运动员基本价值的体现。在《奥林匹克宪章》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强调参加体育运动是人的基本权利,每一个人都拥有参加体育运动的可能性。对于运动员,参赛权特别是奥运会的参赛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奥运会的具体开展情况关系到运动员的切身利益。首先,在法律层面,参赛权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运动员的基本劳动权。特别是足球、篮球、网球等职业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体育项目,运动员的参赛权就是其劳动权的集中体现;其次,在技术层面,对于占据绝大多数的、职业化程度较低的体育项目,奥运会是竞技体育的最高赛场,代表着最高的竞技水平和技术水平,获得奥运会的参赛权是对运动员竞技水平和竞技能力的充分肯定;最后,在精神层面,奥运会的参赛权是运动员运动生涯的最高荣光,是许多运动员的职业理想。运动员在奥运赛场上的表现被认为是民族精神面貌的象征,奥运会的参赛人数、比赛成绩背后往往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可以认为,奥运会是建立在国家和地区实在化区隔基础上的,以国际一体化为理想的各国、各地区运动员参与竞争的体育赛事。
与参赛权相对应的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下生命健康权面临前所未有的未知风险。特别是作为奥运会主角的运动员,训练过程、因参加奥运会资格赛或奥运会比赛发生的国际交通过程、在往返于奥运村与比赛场地之间的交通过程乃至于集中居住于奥运村期间的饮食、休闲娱乐过程等各环节都存在风险。对于一些强调身体对抗性和接触性的运动项目,新冠肺炎病毒传染途径使得该类运动员的生命健康面临更大的威胁。由此基于运动员主体视角,必然出现参赛权和健康权之间的权衡考量甚至是取舍的问题。
2.2.3.2 公平比赛的理想与非对等比赛的实际之间的冲突
相较于冲突的显性化属性,不同公共卫生资源主体之间的冲突更具有隐性化。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公共卫生资源对于疫情的防控起着关键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但各国、各地区的公共卫生水平和医疗水平具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预防能力和治疗能力两个方面。总体而言,北半球的医疗卫生水平优于南半球,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水平优于发展中国家(Marmot et al.,2006)。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运动员,其直观的风险也具有差异。对于公共卫生体系较为发达的国家的运动员,外在完备的公共卫生体系不仅从物理层面为其提供更为安全的训练条件,亦将从心理层面免除其内在担忧。
不同的医疗卫生水平必然会导致运动员或者运动队之间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上呈现出不同的应对能力,致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运动员处于不对等的状态。这样的不对等对于已经获得或争取获得东京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集中体现于两个层面。其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的机会不平等。根据IOC发布的《奥运会公报》显示,目前还有43%的奥运会比赛项目参赛名额尚未确定。IOC要求所有IFs均可在“基于参赛结果”和“尽量反映各项目资格体系现有原则”的基础上对本项目的参赛资格标准提出修正意见,IOC在2020年4月开始发布各项目参赛资格体系。但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国运动员难以在同等公共卫生防控体系中展开训练和备战,如何及时且公平分配参赛名额,对于IOC、IFs无疑是巨大的挑战。而这样的不对等首先体现在相同项目领域的竞争者上,其次还体现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运动队之间。因此,不同运动员主体面临着不同的风险,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平等必然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各自的竞技水平,奥林匹克运动所强调的公平比赛的理想与非对等比赛的实际之间存在着内在冲突。
3 基于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下的利益权衡及冲突解决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的东京奥运会筹备工作与多方主体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国际组织抑或是包括运动员在内的自然人,需要在当前情形下开展行动和作出决策。
3.1 国际公共卫生理论概述
3.1.1 作为国际公共卫生理论根本的健康权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明确WHO的目的即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水平”。健康权(the right to health)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但囿于健康权缺乏精确的概念和标准,其在国际上及各国实践中内涵和外延不一。在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体系方面,健康权首先是一种预防性权利。预防性体现在强调健康状态的一种稳定性和对疾病的分离性,其与患病后通过治疗而重获健康状态有所区隔;其次,健康权是一种集体权而非个人权利。其目的是确保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国际公共卫生倡导者Gostin等(2016)认为,健康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其支撑基础源于以下两个相互关联的理论:一是人类机能理论。在该理论体系中,健康被认为是个体福祉的基础,是个体行使社会和政治权利的基本前提;二是民主理论。以政府在民主理论体系中的主要职责之一即为实现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为论据,强调健康价值的基础性和最高性。除此之外,健康对于国家和社区具有内在的和工具性的价值,社区通过促进社会交往,提供互惠互利的措施满足其成员的健康需求;国家通过建立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制定卫生保健制度,以培育国家的文明和繁荣。因为健康的内在价值对于个人、社区、国家发挥着独特贡献,由此具有根本的重要性(Daniels,2008)。据此,公共卫生具有公共健康的核心内涵,健康在公共卫生理论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地位。
3.1.2 作为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优先性选择的公共卫生安全
《联合国宪章》多次强调卫生的重要性,将卫生置于与人权同等重要的位置。国际公共卫生的实现必然会在公共卫生权益与其他权益间作出艰难权衡,世界卫生治理也同样面临着各种利益冲突。一般而言,可将其中的冲突概括为以下两个层次:一是国际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二是公共卫生制度所要求的利益受到来自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强大的社会、文化和经济集团的压力(Gostin et al.,2016),由此存在公共卫生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利益冲突。比如,一般情况下,公民所享有的迁徙自由、旅行自由必然会在疫情下受到一定限制;政府具有振兴经济的职能,但同时也有保护人民的义务,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政府对于经济等方面的追求亦会因为疫情的防控而受到影响,两种职能在实现或者抉择过程中会出现明显矛盾。
关于国际公共卫生安全与个人利益之间冲突的解决,一种策略是将决定权或者选择权交由个体,但国际公共卫生理论认为,个体选择一般是基于自身利益的狭小考量,会阻碍公共卫生计划的整体施行,从而导致公共卫生领域的“公地悲剧”(Gostin et al.,2016),引发公共卫生风险。而关于公共卫生利益与其他群体性主体之间的冲突,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其他社会组织在内,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预设性立场,应杜绝这些主体将集团意志强加于公共卫生决策过程。公共卫生安全要求所有主体应当承当的是一种集体或者公共责任,而不是基于个体或者集团利益的绝对性考量。
对于解决策略,国际公共卫生理论认为应确保公共卫生利益的优先性,但同时强调公共卫生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间的冲突并非如想象中艰难。首先,基于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所保障的利益对于个人、组织、国家等其他主体,具有基本价值的地位,是实现其他价值的条件和基础。因此,公共卫生安全应具有优先性地位;其次,公共卫生安全与其他价值并非处于绝对的对立状态,各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共同的对公共卫生的需求。《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指出,“各国在增进健康及控制疾病,特别是在防控传染病方面的不平衡发展是一种共同的危害”。各主体之间存在的是相对性的利益冲突问题,在这种相对性冲突下,各主体不同利益的实现只是时间先后问题,甚至不同利益的实现有时是协同关系,并非零和博弈。特别是全球出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全球卫生的防控和治理更应被视为一种伙伴关系,强调各主体间的合作和协同。全球公共卫生可被认为是公共责任,是需要置于优先处理事项的地位,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可以为协同推进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创造可能性。
3.1.3 作为国际公共卫生理论核心的全球卫生正义
社会正义是确保人类福祉的基本条件,强调公平分配利益和公平承担负担。从主体角度,社会正义主张公平对待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体,特别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全球卫生正义(global health justice)是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体系的核心价值,是公共卫生规则体系的基础。从宏观视角,卫生正义是社会正义在公共卫生领域的衍生和发展,其首先要求人民认识到公共价值的重要性;其次要求卫生正义获得普遍地承认。特别是在卫生正义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对公共卫生正义保持应有的倾向。公共卫生正义与社会正义一样,会在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平衡过程中遭遇各种利益权衡,但通过保证过程的参与性与充分性即可达至最好的平衡点。在公共卫生正义内部,其又主要涵盖了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对于高水平健康的追求;二是对于弱势群体的倾斜(Daniels,2008)。高水平健康的偏在性甚至垄断性并非公共卫生正义,其要求在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的同时,需要采取行动减少不同人群、不同个体在健康方面的差距(Gostin et al.,2016)。在全球卫生正义的理念下,特别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的国家内部或者国家间,因为经济差异带来的持续性公共卫生资源不平等现象,又发展出健康公平(health equity)和健康援助(health aid)等概念。前者强调在公平分配上实现全球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后者强调确保受助者在捐助者的捐助下获得更高的健康水平。包括WHO在内的相关组织具有确保世界各地人民获得健康安全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为世界上弱势群体提供援助,以实现健康平等(Gostin,2014)。
3.2 东京奥运会相关主体利益冲突的解决路径
在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包括IOC在内的相关主体应将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作为关于东京奥运会相关事宜决策和利益权衡的指导方针。
3.2.1 基于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和运动员生命健康权的优先解决路径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对于东京奥运会的筹办将在直接主体、间接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或其内部存在不同冲突,这些冲突之间存在着从宏观到微观、从外部到内部、从普遍到特殊的关系。具体而言,直接主体、间接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呈现的在奥林匹克运动整体利益与国际公共卫生安全上的冲突,是基于全球视域下的宏观考量;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的冲突是在奥林匹克运动整体利益中各方主体利益冲突的内部描述;运动员参赛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是从微观视域对运动员个体的考量;拥有不同公共卫生资源运动员之间存在的公平比赛理想与非对等比赛实际的冲突,是从特殊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差异和弱势主体的公共卫生安全。
在具体解决以上冲突之前,需要明确的是宏观视角下在直接主体、间接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存在的奥林匹克运动整体利益和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冲突,以及微观视角下运动员参赛权和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其解决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其他类型冲突的基础和前提,为其他类型冲突提供了指引。对于直接主体、间接主体和特殊主体之间的冲突及运动员参赛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冲突的解决,健康权是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体系的根本,公共卫生安全是国际公共卫生冲突治理的优先选择。由此,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和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应当置于优先地位,因为《奥林匹克宪章》中指出,“运动员的利益构成了奥林匹克运动活动展开的基本要素”。而在运动员的不同利益中,生命健康权是实现其他利益的前提和基础,由此与之冲突的相关主体的其他利益应当让步于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权,让步于国际公共卫生安全。
3.2.2 基于全球卫生正义的补充解决路径
对于享有不同医疗卫生资源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应遵循国际公共卫生理论所强调的卫生正义原则,即在追求卫生健康高水平发展的同时,应更加关注卫生资源分配不均衡现象,这亦是补充正义或矫正正义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体现。特别是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运动队和运动员给予卫生资源再分配。疫情不仅会造成奥运会竞技比赛的结果不公正,还会影响包括奥运会资格赛等在内的前序过程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剥夺拥有较低医疗卫生资源的运动员平等参与奥运会的机会。因此,除了应当根据情势设置公平的竞争机制外,还可向较为贫穷的国家和地区及其运动员或者难民运动员提供倾向性援助。
作为非营利组织的IOC将奥林匹克营销所得收入的90%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支持运动员发展。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后发起了新的难民运动员支持计划,以支持难民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在奥林匹克体系中,奥林匹克团结基金(Olympic Solidarity)的设立目的即保证每个人都能在奥运会上取得成功(IOC,2020a)。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奥林匹克团结基金向各国奥委会提供援助,以帮助他们的运动员及其团队参加奥运会。所以,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负责管理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奥林匹克团结委员会(Olympic Solidarity Commission)应致力于通过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为拥有较低医疗卫生资源的运动员和运动队提供更多的定向医疗卫生资源支持,以维护奥林匹克运动体系中的卫生正义,消除或者缩小不同国家和地区运动员、运动队所面临的医疗卫生资源差异,保障奥运会的参赛机会平等。
3.2.3 基于比例原则的缓和解决路径
IOC收入来源多样,比如转播权(电视、广播和新媒体)的销售,企业赞助以及门票和官方许可产品销售的收入。这些资金收入是保证奥林匹克运动持续发展和奥林匹克体系正常运作的基础。所以,在对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和运动员生命健康的优先性考虑以及卫生正义补充性功能的基础上,可辅以比例原则予以技术性操作,以尽量缓和其他利益与优先考量利益之间的张力。正如国际公共卫生理论所强调的风险比例承担一样,在确保优先利益实现的前提下,可以从多元化的解决方式中选择较为缓和的方式予以具体操作。特别对于赞助商、广播企业等间接主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应在保障优先利益基础上,采取各项措施以尽量减损其经济损失。例如,在东京奥运会延期或取消的选择中,如果延期即可实现优先利益,则取消就不应作为选择;延期时间的选择以优先利益的同等实现为先决条件,而后再采认更短时间为最优方案;关于比赛举行的具体方式上,应针对不同项目特点,予以具体衡量。如高尔夫等项目主要在露天进行,可采取较少限制措施,而篮球、足球、拳击等以强对抗为特点的项目,应采取更多的限制措施予以具体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间接主体内部各具体主体之间对于因为奥运会异动带来的影响程度不同。首先是同类间接主体间的差异。如与IOC签订了长期性赞助合同的TOP计划相关赞助企业和与东京奥组委等签订周期性合同的相关赞助企业相比,其利益受损程度就存在明显差别,两者的利益补偿方式也应有所差异;其次是不同类间接主体间的差异。如设施材料供应商、安保服务供应商等间接主体所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普通民商事合同,该类合同其相较于长期性合同、周期性合同,其合同期限、履约方式等方面相异,对其补救方式亦应有所不同。总之,IOC在决定将东京奥运会延期至2021年后,后续还应针对不同合同相对方的利益补偿予以个别性考量,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损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程度,维持间接主体的参与信心,保障奥林匹克运动持续性稳定发展。
4 结论
《奥林匹克宪章》强调,奥林匹克主义是促进身体、意志和精神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它的宗旨是让体育服务于全人类和谐发展。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IOC应将国际公共卫生相关理论作为东京奥运会筹办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指导理论基础。具体而言,基于健康权在国际公共卫生理论体系中的根本地位,以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优先性倾向,IOC等权力机构在面对各主体间或主体内部间的利益冲突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和促进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基于全球卫生正义理论,在促进疫情防控的整体能力,平均分配卫生资源的同时,应特别关注不同医疗卫生水平的运动员和运动队之间的差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弱势运动员和运动队的公共卫生安全。在实现优先利益的基础上,应从多种解决方式中选择较少减损各方利益特别是赞助商、广播企业等间接主体的经济利益,以保护其合同利益以及保障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性发展。
虽然国际公共卫生理论厘清了各主体发生利益冲突时的解决方向,但抽象性的国际公共卫生理论如何在东京奥运会的筹办中产生实效?相关理论如何在大至奥运会资格赛如何举办,小至奥运圣火传递、运动员比赛期间衣、食、住、行等事项中得以具体化?以上问题需要结合奥林匹克运动体系的整体架构、东京奥运会的筹备现状、各体育项目的特点予以具体考量,最为关键的是需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变化予以动态性分析。从微观层面而言,对WHO相关专业意见的考量应是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面。WHO自2020年3月中下旬以来,连续发布了主题为“Points of entry/mass gatherings”的技术指南,其中涉及了对于包括体育赛事、宗教活动、大型会议等聚集性活动如何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开展等专业性建议(WHO,2020a),提出聚集性活动的任何异动决定应基于具体事件的风险评估(WHO,2020b)。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下体育赛事的筹备/进行,WHO指出,活动规模、在室内或室外进行、场地设施情况等应是需要纳入具体考量的重要事项。WHO还针对赛事组织者和赛事参加者等主体提出了不同的专业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其从赛前和赛中两个维度防控新冠肺炎(WHO,2020c)。不可否认,以国际公共卫生安全、运动员生命健康安全为决策基础,同时关注弱势群体的决策选择和倾向是具体化后续对策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