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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信箱

2020-11-24

工友 2020年11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友用人单位

本栏目由

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谭立独担纲主持

电 话:13886171788

邮 箱:287927168@qq.com

年逾七十遭遇车祸,可否索要误工费?

《工友》编辑部:

三个月前,我被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朱某虽表示愿意向我作出赔偿,但拒绝承担误工费,理由是我已经71岁,不属于劳动者的范围。请问:在我平时能通过在家干点手工活换取收益的情况下,朱某应否支付误工费?

张志刚

张志刚读者:

朱某应当支付误工费。

一方面,法律允许老年人获取劳动收入。虽然我国现有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即超过对应年龄,的确已经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对应权利,但对应年龄并非判断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也不等于自始便不能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因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我国同样鼓励老年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并认可其从中获得收益。

另一方面,误工费的赔偿不受年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费计算。”即误工费是指加害人应当支付的、受害人在治疗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劳动收入。受害人能否获取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失去或减少劳动收入”,而非仅仅从年龄来考量。

工友

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员工待岗?

《工友》编辑部:

我进入一家公司后不到两个月,公司便向我出具《员工息工待岗通知书》,让我在家待岗,等公司下达《上岗通知书》后再到岗,待岗期间不发工资。而真实原因是公司在决策招聘人数时失误,导致人员过剩,为回避自身责任,故意以此逼我辞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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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莉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待岗必须严格遵从两个条件且缺一不可:一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并达到了停工停产的严重程度,从而无法继续提供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必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二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其未实际提供劳动。现实中包括劳动者没有具体工作但每天去单位报到或者随叫随到;劳动者不用上班,可以去其他单位工作,享受完全的自由。

虽然你没有去上班,公司也没有要求你每天去报到,且造成该现象并非因你而致,但却与第一项要件相违:一方面,公司并非生产经营困难,更非到了停工停产的程度。另一方面,公司不能提供甚至根本没有对应的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举重以明轻,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出现停工、停产,尚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恶意让劳动者待岗的更不能例外。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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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与注册地不一,相关待遇应执行何地标准?

《工友》编辑部:

我所在的公司于A地注册,而我的实际工作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B地。请问:在劳动合同仅约定工资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情况下,我的工资究竟应当按A地标准还是按B地标准执行?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应当按何地标准赔偿?

杨丽

杨丽读者: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鉴于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B地,而公司与你没有其它特别约定,最低工资标准自然应当按B地的标准执行。

另一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在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公司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B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你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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