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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了
——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0-11-24林萍姗

就业与保障 2020年2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分包依法

文/林萍姗

农民工是劳动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付出辛苦的劳动却常常受到欠薪现象的困扰。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

《支付条例》专门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 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支付条例》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农民工将不再作为弱势群体,担心工资拖欠问题,可以更加安心、踏实地投入劳动之中。

1 多方联合行动 加强维权监管

《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分别按照《支付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新闻媒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2 规范支付周期 编制书面台账

《支付条例》明确指出,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3 设立工程建设 领域特别规定

《支付条例》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为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其中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4 平台信息共享 强化监督检查

《支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布,必要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 惩戒违法现象 保障民工权益

《支付条例》明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违反《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支付条例》也作出了具体的惩戒措施。分别就相应情形,作出“限期改正”“项目停工”或“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决定。除了对施工单位进行法律约束外,《支付条例》也对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形作出处罚。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支付条例》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于农民工群体而言是最大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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