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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衔接工作的对策研究

2020-11-23彭馨乐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8期
关键词:戒毒场所家庭

文/彭馨乐

通过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中针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戒治实践表明: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要包括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辅导巩固三个阶段。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戒毒人员的吸毒行为的矫治过程,实际上就是吸毒者个体的全社会化过程。即政府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吸毒这种偏离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采取限制措施,进行社会控制,以改变吸毒者的观念体系和价值取向,并导致其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改变,逐渐接受社会规定的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回归社会[1]。因此,政府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提供的社会保护的内涵必须是多方面的。它既要包括对戒毒人员所内的社会帮教,使其顺利地回归社会;又要包括对戒毒人员出所后的后续照管,防止其重新吸毒,使之最终能在社会中生存。

一、在戒毒所内做好帮教工作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应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统一管理下进行,应遵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有关规定。社会帮教活动可以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社会力量主动发起,也可以共同发起。

社会帮教重在帮助解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思想、心理、情感、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内容十分丰富。

(一)做好帮教准备工作

可以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所在社区,了解个人基本信息、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方案,为开展帮教工作奠定基础。帮教工作可以是群体性帮教活动,也可以是“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结对帮教。

(二)开展思想道德教育

社会力量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宣讲形势政策,改变错误认知,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树生活信心。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长期吸食毒品,难以得到家庭和社会的接纳,思想波动大,走入社会时又面临工作、生活诸多压力,其在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创伤,这些创伤导致其自我价值感低,容易出现自卑、焦虑、抑郁等情绪,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心理障碍。社会力量可以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碍,开展心理预测、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治疗等心理教育工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克服消极情绪,减轻存在的心理负担,激励引导他们走出阴影,培养健全正常的人格,促进心理健康。

(四)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般隔离了1~2年时间,容易与社会脱节,加上过去的经历,社会对其接纳程度低。社会力量可以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体情况,开展人际关系指导、公益活动、感恩教育等社会适应性教育和训练,提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增进与家庭成员、亲友和邻里的沟通,使其得到家庭、亲友的关爱和社会的包容。

(五)参与困难救助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庭有的本来就贫困,有的由于吸毒导致贫困,大多数吸毒者没有承担该承担的家庭责任,不仅害了自己,也让其家人承受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痛苦。社会力量开展帮教服务过程中,可以协助有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和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动员爱心人士、慈善机构开展爱心捐赠等方式,为生活困难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提供帮扶。对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可以向其介绍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申请的条件、程序等,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如,民政部、司法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强制隔离戒毒的,或者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强制隔离戒毒的,其未成年子女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明确规定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湖南省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六)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首要需求就是正常融入社会,他们希望做回普通人,好好生活下去,但该群体大部分学历低、无技能、被歧视、家庭不接纳、与社会脱节,重新就业非常困难,这些都导致他们在社会受到排挤和歧视的现象比较严重,难以顺利融入社会。社会力量可以向就业困难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政策等。

二、走出戒毒所后的后续照管

大量毒品成瘾者在戒毒后面临着高复吸率的风险,从社会学角度出发,缺乏社会支持是吸毒者复吸、难以戒断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积极的社会支持对帮助其消除或减缓成瘾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在帮助其构建积极的社会支持系统过程中,良好的社区后续照管是一种非常必要和有效的方式。

目前,承担对戒毒人员后续照管的组织和人员主要有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戒毒者家庭、公安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护人员、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等。他们的工作既有交叉,又有重叠。本文中所介绍的社区后续照管主要指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针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对他们实施跟踪服务,采取教育、矫正、督导、帮扶等一系列措施,促使其避免呼吸、保持操守。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的衔接

1.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由此可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隔离戒毒时间大于1年,最多不超过3年。

2.回归适应性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期满前1个月或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从戒毒场所内的康复巩固区转入回归指导区,接受回归适应性教育。戒毒场所的民警安排对其进行综合性诊断评估,出具综合性诊断评估报告;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就业指导;适应性专题心理辅导;出所前个别谈话;出所前体检;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帮助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等。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还会通过邀请企业来戒毒场所举办招聘会,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帮助戒毒人员提前寻找合适的工作。

3.出所衔接。《戒毒条例》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禁毒法》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般由家属接回,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办理相关登记和告知事项。

戒毒人员和康复人员仅靠个人的力量很难与心瘾抗争,需要多方支持,个人、家庭、强制隔离戒毒所、当地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共同发力,帮助其找回社会认同感,找准人生方向,根除毒瘾。因此需采用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地方联动,照管对象支持,家属积极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进行戒毒人员社区后续照管。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流程。例如,某市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对接工作流程》,该工作流程规定包括出所人员报备、接收衔接流程、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及信息录入、所外就医人员的对接管控、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的跟踪服务

1.建档和回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出所人员建立专门的出所档案,及时记录其出所后的情况。通过电话回访、微信回访、实地走访调查、与其家属沟通、联系当地有关部门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其生活现状、思想状况,及时给予鼓励,坚定其远离毒品、重拾生活的信心。对回访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撰写调查报告,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以便于进一步改进工作。建档和回访工作可以由戒毒场所的民警完成,可以动员志愿者参与完成,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接。

2.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11个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工作的意见》,各地相应出台实施方案,对公安、卫健、民政、人社、司法行政等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已戒毒人员等困难对象排忧解难,对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给予救助供养。鼓励地方职能部门与爱心企业合作,建立戒毒人员就业基地,缓解就业难的问题,鼓励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

3.树立和宣传戒毒典型。对戒毒意愿较强的戒毒人员,重点加强教育引导和出所后跟踪帮扶,随时掌握他们的状态,树立戒毒典型,正面激励戒毒人员的戒毒决心和保持操守的信心。通过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让愈来愈多的戒毒人员向典型靠拢,开启新的人生。如湖南省戒毒管理局2017年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启动实施戒毒人员“百千万”戒毒操守工程,力争通过精准帮扶,用5年时间打造100个保持操守3年以上的成功案例,培养1000名保持操守2年以上的戒毒典型,建立10000名保持操守1年以上的万人操守团队。该工程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涌现出许多保持操守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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