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民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障
2020-11-20焦政朱元琦王琳彤
焦政 朱元琦 王琳彤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已经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我们带来了极大便利的物质条件、丰富多元的精神视野。但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虚拟性、可操作性强带来的网络侵权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带来了严重的挑战。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公民维权途径过于单一且过程复杂,导致了公民网络隐私权在受到侵犯时无法及时得到保障。为了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本文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作了具体分析,并从不同主体的角度出发,针对这些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 网络隐私权 侵权行为 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焦政、朱元琦、王琳彤,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89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网络信息化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网络。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给我们带来全新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得我们不得不去面对更多的挑战。当我们在网络上浏览信息、娱乐、购物以及在使用各种APP时,个人信息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一些网络运营和服务商非法搜集公民的个人隐私,进行商业价值的开发,导致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极易受到非法侵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04亿。在如此庞大的互联网用户规模下,关于如何保障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兴起,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例如很多软件在使用前需要先同意授权才能正常使用;信息贩卖形成了灰色产业链;快递信息泄露和骚扰电话轰炸等问题依然严重。对此我国法律法规也有一些相关规定,像1996年邮电部发布实施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两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过去的几十年间国务院及其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规定,直到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颁布,我国才对隐私权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整体来说,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还有所欠缺,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比较落后[1]。现有法律规范多是一些规章条例,而实际具有较高效力的法律规范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却寥寥无几。此外,这些法律法规比较零散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甚至有的部门规定之间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由于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所以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仍然很严峻。
二、国外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几种模式
目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相较于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保护模式也更加多样。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包括以下几种:
对于网络上个人数据及隐私權的保护,美国在倾向于业界自律的同时又以分散的立法为辅。这种模式的优势一方面在于在信息科技急速进步之中,可以避免国家过早立法限制信息科技在社会的应用,也可以避免政府选择某种技术作标准导致立法的偏差;另一方面,不同的行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是不同的,行业自律可以增强个人及企业的信誉和保护的针对性。但是这种模式的劣势在于,过度依赖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缺少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2]。
欧盟更注重通过政府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同时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措施。1996到1998年《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护法》《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规定,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提供了清晰可循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不足在于法律的滞后性会导致难以解决新出现的侵权问题,无法及时有效保障网络用户的隐私安全。
日本采则取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方式,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而选择一种立法加分散监管的相对自由的模式。
总的来说,国外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有较强的意识,并从国家和社会等不同层面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和支持,虽然可能存在一些方面的不足,但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方面。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不强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陈旧的思维模式下,我国公民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相对较薄弱。由于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侵权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导致了公民网络隐私权受侵犯的现象越来越频繁。比如我们经常在微博、贴吧、论坛、朋友圈等社交网络上随意发布个人信息;快递包装上的个人信息随手丢弃;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二维码,以金钱、免费送商品等诱惑吸引那些贪图小利的人们扫码下载填写信息;在首次使用一些应用软件时,对于直接弹出的隐私条款并不细看,而是直接默认勾选自愿接受等等。这些都表明了我们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当我们意识到自己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想要寻求救济时,却往往会因为救济途径单一,过程复杂而选择放弃,从而导致无法使自己的权利及时得到有效保障。
(二)网络服务商行业缺乏自律
网络用户无论是在电商交易还是使用手机APP时,如果想要接受服务往往要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权限,更有甚者如若用户不接受运营商提供的隐私协议,则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其功能。许多企业打着为了更好的服务大众的幌子,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收集到的用户信息与关联企业合作伙伴进行信息共享,或是兜售给物流、广告运营商等,由此形成了公民网络隐私信息交易的灰色产业链。而得到这些信息的网络运营商们通过对用户使用习惯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精准的破解出用户的网络隐私并通过精准广告推荐,电话短信骚扰等手段向用户推荐其所需商品,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价值。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4年确立过针对网络运营商对用户个人信息使用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务院相关部门也约谈过一些企业,但是这些措施都收效甚微,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仍屡禁不止。
(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机制不健全
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发达国家来说相对滞后,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则更加落后。我国《民法典》中只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做了相对笼统的概述,至于网络隐私权则涉及甚少,缺乏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更没有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虽然宪法在对于公民个人权利中也有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但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保障和救济权利时无法直接适用。由于公民在寻求救济过程中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法律防护往往落后于犯罪行为,缺乏一定的积极主动性。一些犯罪分子抓住法律不完善的漏洞,肆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来牟取暴利。加之政府对网络运营行业内部的监管存在一些缺位,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监管体系,这就使得公民网络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增强公民防范意识
作为网络服务使用者的公民,应当从自身出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在网上发布带有定位的照片和视频动态,对于外卖和快递包装上的信息,及时做销毁处理。除此之外,还应自觉了解相关网络陷阱常识,以此来规避网络隐私被侵犯的风险。当我们用网络查找数据资料需要以填写个人信息为前提时,应当保持警惕,以防范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所收集利用。另外还需主动关注和了解政府所展示的相关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信息,了解各种侵权途径。面对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要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为了规范各企业行为,行业之间可以建立一个维护用户隐私信息的专门协会。这个专门协会可以针对企业对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做出特别规定。例如:在用户使用某企业软件时,协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信息,在用户可能有泄露个人信息的操作时,进行明显的安全警告,并提醒用户泄露信息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当发现某企业在进行非法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时,协会必须立即给予警告,若该企业无视此警告并仍继续此违法行为,协会应当向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以此来达到一个和谐稳定的网络运行状态,为用户呈现出更优质的服务体验,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3]。
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还无法满足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障,因此就需要企业参与进来,共同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与此同时,企业自身应当在充分尊重用户意见的前提下,提高在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方面的技术改革创新,发挥作为市场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产品服务的更新换代,通过先进的科技来形成更加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配套设施
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们应当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做出整体规划。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当把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放到更加重要的层面来保护,不仅要加强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工作,还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灵活实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让网络侵权行为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应严格执法,在切实履行相应职权的同时,灵活高效执法[4]。做到既要发挥市场活力,又要监管到位,更要让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宣传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加强普法工作和引导作用。同时也要加大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设中来,指引行业往更加和谐稳定向好的方向发展。
五、结语
相较于国外发达国家,我们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需要从国家层面加强立法和管理,还需要公民自身的主动和自觉,更需要企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加入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来。通过三方的共同协作,来推动我国网络隐私权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此外,我们还应该注重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在網络隐私权方面更容易受到侵害,救济难度也更大。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更为必要。
参考文献:
[1] 王言.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失与对策研究[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31-35.
[2] 王佳琪,王耀威.互联网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研究[J].法制与经济,2020(6):59-61.
[3] 马可欣.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知识经济,2019 (31):59-6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R].国务院信息办软课题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