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法规路径探究

2020-11-19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长江丛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责任受害者

滕 宇/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一、前言

当前社会,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问题范围逐渐扩大。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科学防治,有助于维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新时代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课题。

二、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现状

(一)“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

一般来说,“欺凌”指的是对人持续的控制或恶意羞辱、威胁、骚扰等行为。“校园欺凌”指的是校园内发生在学生之间的、利用肢体、语言或者网络等方式,开展的蓄意或恶意欺负、侮辱并造成伤害的行为。“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是由区别的,将“校园欺凌”等同于“校园暴力”是不准确的。“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是师生,而“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只有学生,不包含老师;“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具有长期性。

(二)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特点

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行为具有多重特点。一是低年龄化的特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14—16 周岁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占到35%;16—18周岁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被占 到60%。未成年人成为“校园欺凌”事件的主体,且低年龄化的趋势明显。二是高频发性。据全国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的抽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率超过44%,,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偶发事件,已经发展成为具有高频发性的严重问题。三是散播化的特点。伴随微博、微信等现代网络社交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在各大交流平台上公开性散播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三、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是“校园欺凌”行为产生的首要因素

当前很多“校园欺凌”行为的产生都是受到家庭因素影响的。一方面表现在家庭结构的不平衡。家庭在学生社会行形成和发展中扮演着基础性引导的角色。越来越多的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导致子女教育受限,很多农村父母进城务工使得留守、流动儿童数量增多,父母监管缺位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处于“失控”状态。另一方面部分家庭的教育方式不当,尤其是对于孩子的过于溺爱,容易造成孩子以自我为中心、自私任性的行为习惯,缺乏同情心进而沦落为欺凌者。再者,不和谐的家庭氛围与邻里关系导致孩子出现心理健康问题。

(二)学校教育的失职是滋生“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要原因

很多学校缺乏“校园欺凌”行为的有效防治机制。一是缺少对学生的生命关怀。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仍然“以知识传授”为核心,对学生个体生命关怀的缺失问题比较严重,将分数和升学率的高低作为区分学生与学校好坏的唯一标准。二是学校的监管与防治机制不到位。学校局限于自身社会职能缺少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校园欺凌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对欺凌行为不能及时制止,甚至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错误态度。三是教学课堂生硬,师生关系处理不到位。

四、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制路径探讨

(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加大责任主体惩罚力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青少年早熟现象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 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始触及法律的底线。这种形势下对于未成年人过多的保护,或者过于宽松的法律程序与法律规定并不能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责任主体惩罚力度。学校、老师和家长,都是离孩子最近的监护人,尤其是某些班主任对内部的出现的“校园欺凌”不作为,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往往采取消极的姿态处理,学校和家长都应当发挥好监督作用,严惩“隐瞒不报”的行为。一方面对未成年“欺凌者”要加大惩罚教育力度,另一方面对监护不力的家长以及学校相关责任者也要作出相应的处罚,对于渎职的行政处罚可以报当地教育局处分。

(二)明确责任,深入健全“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

利用法律法规明确学校及其管理人员在“校园欺凌”中的安全管理与教育责任,是更好防治“校园欺凌”现象的根本途径。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学校在“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具体处理程序及担负的主要职责,确保欺凌事件得到合理解决。当前一些学校教师对不守规矩的学生处于“不敢管、不能管、管不了”的尴尬处境。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加快推进“校园欺凌”案件的专门立法,建立完备的校园欺凌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中央立法为引导,辅以行政条例、地方各级立法加以完善,整合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的校园欺凌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惩治校园欺凌违法行为的目的,保障正常的学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地方治理特点,制定更为详尽的、符合地区发展的法规规章,出台切实可行的反校园欺凌的规章制度;完善校园欺凌法律责任体系内容,明晰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起逻辑严谨、体系完备、规定具体的反“校园欺凌”法律责任体系。二是要共同发挥各法律责任的治理功能,要深入明确各类法律责任在治理校园欺凌行为中的主要功能,明确欺凌行为人、监护人、学校和其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责任,明晰各法律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确保各法律责任之间的协同作用。针对“校园欺凌”案件,要系统化地明确校园欺凌的管理义务和管理责任,形成防治合力,全方位、多元化地控制“校园欺凌”问题的出现,营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三)不断建立多层级的管理体制

针对危害性较强的校园欺凌者,要大力投入相关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力度,将社会矫正收容机构真正投入到实践中去,为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的行政处罚提供坚实基础。一是要在预防校园欺凌行为中扮演好“领导者”的角色,从宏观方面加大治理校园欺凌的力度。要逐步改进发现机制,从源头上抓紧、抓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和早控制”。学校首先要积极展开普法活动,拓宽学生面对校园欺凌时的求助渠道,利用网络的力量搜集求助信息;其次,要加大监控力度,配备专员实时监控及早发现校园活动异常;再者,加强对师生群体的反校园欺凌培训,从根源上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出现。二是不断完善对受害者的补偿与救济机制。“校园欺凌”事件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可避免的,对已经出现的不良事件,要进一步从法制治理机制上对受害者做出合理的补偿及救济规定,要将施害者及其监护人、学校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明确纳入到追责范围之中,扩大追责群体,不断完善心理治疗机制,给予受害者以更多的心理安慰和关爱。

猜你喜欢

校园欺凌法律责任受害者
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研究
“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彰显未成年人保护精细化
高中校园欺凌现象的成因分析与对策建议
应立法解决“校园欺凌”难题
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须完善和落实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受害者敏感性与报复、宽恕的关系:沉思的中介作用
儿童雾霾的长期受害者
关注恐怖主义受害者
从一例招投标纠纷中引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