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2020-11-18侯尚鹏
侯尚鹏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 隐私权 权利冲突 协调措施
网络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都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能够平衡的保护这两种权利,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本文,重在探讨与构建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措施,希望能够更好的保护这两种权利。
一、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基本理论
(一)言论自由的内涵
世界各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都达成共识,但是对言论自由的确切定义却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在《牛沣法律大辞典》中,对言论自由解释为“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表达意见或看法的自由”。学者甄树青在他的《论表达自由》一书中将表达自由归纳为10种类型,包括狭义论,广义论,中义论等类型。理论界也主要是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来界定言论自由。两者区别在于:狭义论认为,言论自由主要是通过口头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其内容涉及政治、生活、哲学等许多领域。广义论认为人民可以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表达内心的想法,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肢体动作等方式来表达思想。因为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把一个人内心的想法表达出来,只要能把内想法传达给他人,表达的形式就显得不那么重要。所以本文主要采取广义论,认为言论自由的表达可以超越口头形式,通过书面,动作,互联网等形式来表达。
(二)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是在1890年由美国学者山姆利·沃伦提出的。他于《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隐私权》,文章指出隐私是一种权利。根据我国著名法学家王利明的观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这种观点也是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他对隐私权的主体给出了明晰的界定,认为隐私只与自然人有关系。并且对隐私权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包括个人私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两部分。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
1.利益冲突性
人是权利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权利是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价值的体现和产物”。保护个人隐私权要求一些信息的私密性,必定会限制其他人的言论自由;保护言论自由权又要求言论公开性,流动性,也势必会侵犯他人隐私权。所以隐私权和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基于权利所保护利益的冲突导致了权利本身的冲突。
2.本质对抗性
隐私权保护的是人的隐私,其本身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权。表现为自然人可以对属于隐私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决定,拒绝涉及隐私的信息被他人得知或者传播。而言论自由属于积极地、主动地表达权,并非专属权。表现为将内心真实想法表达于外部,可能是自己主观性的言论,也可能是涉及他人的信息。从本质上来讲言论自由权也是一种鼓励人们传播信息的权利,因而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
3.地位不平等性
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我国比较重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我国历史上的四部宪法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加以明确规定。相对于言论自由权来说隐私权并没有被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而被加以保护。对其保护体现于一些法律之中,《民法总则》中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刑法》第25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同。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表现
1.网络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侵犯
首先,私自曝光个人隐私。最典型的就是对于明星的私生活的曝光,明星虽然身披一定光环,但他们也有相应的隐私权。过度曝光明星甚至其家人和朋友的私生活,其实已经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还有基于个人原因,为了打击报复别人而在网上故意泄露他人重要信息,很可能会给别人带来重大伤害。如2008年在新乡市五一大道发生一起命案,起因是前男友林明因为女孩周春梅与其分手并断绝联系。遂在网络上编造事实,博取网友同情,得到了女孩的居住地址,找到女孩学校残忍地杀害了她。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肉搜索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见言论自由控制不好可能带来巨大危害。
其次,信息享有者未经授权发布、传播他人信息。网络上有许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自身在网络中的特殊地位,可能会获取许多网民的个人信息。他们可能会将个人信息私自发布、转卖来谋取利益,这种未经授权就散布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例如我们经常用的一些电脑软件,或者手机APP,用户想要使用其服务一般都要用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注册。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甚至包括自己在网上的一些活动轨迹就会被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这些信息收集者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信息享有者,他们很可能会不正当的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从而侵犯个人隐私权。
最后,网络造谣。有些网民为了发泄心中不满,故意在网上造谣诋毁他人名誉。很可能扰乱他人私生活安宁,甚至给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如2011年5月初一条谣言称“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嫖娼被抓”,引起网民火热讨论。这起网络造谣事件直接造成了公众对释永信本人的误解,打破了其原本的平静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侵犯了释永信的隐私权。网络造谣的事情层出不跌,已经成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原因。
2.隐私权的保护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边界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一方面,公民隐私权的合理行使必然会限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在网络中许多人对自己个人信息都严格保密,一旦发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正常的言语警告甚至投诉都属于合理的行使隐私权。对隐私权的合理保护虽然限制了言论自由,但这是符合人类正义价值和法律要求的。
另一方面,公民隐私权的过度行使或者过度保护,会对网络言论自由权造成极大的限制。如一些明星、公务人员、甚至包括“网红”,他们许多个人基本信息并不是什么秘密,并且基于其职业特殊性或者社会需要;公民有权利知道一些基本信息。这样也方便公民监督和社会管理。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措施
(一)确立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言论自由权已经被明确的写入宪法,隐私权虽然还未入宪,但在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中都对其进行规定。不论是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还是对隐私权的维护,都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包括代表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我国《宪法》第51条就规定了公共利益原则: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损害。当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首先应该考虑公共利益原则。
第三,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倡导中庸之道,这对于当今社会依然有指导意义。我们既不能过分限制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也不能忽视对隐私权的保护,而是应该寻求一个平衡点。对隐私权的保护,要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如公众人物由于自身职业特殊性许多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可以降低对这些信息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建设
与传统言论形式不同,网络空间中的言论不仅涉及言论发布者、受众以及作为规制者的政府,还涉及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我国可以通过网络立法的模式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属性、适用范围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首先,网络立法的作用体现在两点:
第一,明确了网络服务者的责任,使其能够对网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做出合理的引导。
第二,促使网络服务者提高相关网络技术,用以合理的规制网民的言论自由。
其次,网络立法也有其缺陷性,针对法律的滞后性,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不断充实法律。
(三)加强网络行业的规范与管理
首先,有关部门要对网络服务者进行科学管理。网络服务商作为重要的网络参与者对网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的表达会产生巨大影响。法律途径只是从网络外部进行规制,而网络服务者可以从网络内部引导、规制网民的言论自由。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服务者或者网络平台进行科学管理,使这些重要的网络参与者对于侵犯隐私权的网络言论进行合理引导。网络中更应该注重青少年隐私的保护,保護青少年的隐私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四)提高公民的网络素养,培养网络伦理道德
网络上更需要道德的约束。一方面,学校需要重视网络道德的教育,培养学生们良好的上网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的便捷性、广延性等特证,通过有影响力的网络平台来引导网络道德。使网民们的价值观,世界观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良好的网络伦理道德。公民网络素养的提高是协调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最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