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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认可度析视听翻译译者的“隐身”

2020-11-18刘大燕重庆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

长江丛刊 2020年26期
关键词:版税字幕译者

■刘大燕/重庆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

一、前言

视听翻译(AVT)作为翻译研究的新兴领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发展得如火如荼。视听翻译实际上是一个比较庞大的领域,涵盖了二十几种模式,其中为人所熟知的是电影翻译的两种模式,即配音和字幕翻译。

在该领域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员统称为视听翻译译者(audiovisual transl ator),但具体各种模式也有专属的称呼。法国翻译学者Gouadec把从事视听翻译的人员分成三大类:字幕翻译人员、配音人员和本土化人员。在具体模式中,还有更详细的分工,如在字幕翻译中,Díaz Cintas与 Remael提出三分法,指出整个过程涉及时间轴制作人、译者和改编者。视听翻译作为一种特殊的翻译,所涉人员众多,可以“视听翻译译者”概括论之。

视听翻译译者如今面临诸多困境,如对专业技能的重重挑战。困境之一是其社会认可度较低,用Diaz Cintas与Remael的话说,“视听翻译译者作为整体——尤其是字幕译者——并没有得到社会认可。” 这样的处境造成了视听翻译译者的“隐身”,而这种“隐身”主要表现在版权和版税方面,以及电影片尾的致谢名单上。本文剖析这些“隐身”的表现,并探讨一些改善措施。

二、版权与致谢名单

(一)版权与致谢署名问题的一般原则

一部作品的版权实际上由两种权利构成:一种是使用权,通常根据达成的共同协议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行使;另一种是精神权利,用以保护作者的作品不被篡改。使用权可以出售或转让,前提是各方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但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版权持有者不必也不应放弃对作品的精神权利。

视听翻译译者的版权源自译者的版权,而译者的版权则来源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国际上签订了两大公约确认了对著作权的保护,一是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拟定的《伯尔尼公约》,另一个是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版权公约》。根据两大公约,译者与作者享有同样的版权,所以有权因自己所做的工作而获得认可。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 CO)也肯定了译者的权利,在1976年的一份文件中,如此规定:

译文作者的名字应该出现在如下场合的显眼位置:所有出版的翻译著作、剧院海报、广播电视节目的预告、电影的片头字幕和其它所有推广宣传材料。

两大公约规定的译者版权也延至影视翻译领域(视听翻译领域),该领域的译者也享有与作者同样的版权。例如,译者的版权也适用于字幕译者,若字幕译者无异议,其名字应该出现在影片的致谢名单上。字幕译者的版权并不排斥某些必要的改动,如客户有权纠正影视作品的明显错误、改进计时、改变字幕行的分布,以及其它必要的改动。这些变动都是在字幕译者版权允许的范围内。

(二)署名问题的例外情况

在版权与致谢署名问题的一般原则下,也有一些可以不署名的情况。例外之一,某些特定节目,如电视节目不到10分钟的内容、新闻节目的译文等,除非有特殊原因,原则上译者不署名。

例外之二,某些视听翻译模式的版权问题有争议。视听翻译模式众多,情况纷繁复杂,版权署名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某些模式的版权问题有学者提出了质疑,如针对有耳疾的人的字幕翻译(SDH),其版权状况并不明朗。但Ivarsson与Carroll仍然认为这种模式“也是一种创作活动,这就意味着,该模式的字幕译者也应该署名”。

另一种常见情况是,译者自己谢绝在致谢名单上署名。Kuo对字幕译者做过这方面的实证调查,结果显示,受试者中,6.5%不想署名,19.1%希望“只是在某些情况下”署名,而所谓的“某些情况”,仅限于如下情况:完成翻译任务时间充足、能够确认修订过的版本、个人喜欢影片、未通过中介公司直接与客户合作。Kuo得出的结论是,字幕译者对自己作品的信心大大影响了对待受不受认可的态度。对自己作品越有信心,就越期待得到认可,越没信心,就越不热衷于署名问题。

字幕译者谢绝署名的原因多样,也因译者而异,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字幕翻译这种模式有其特殊性,译者的译文随后出于语言或技术等原因会被其他人改动,尤其在修订阶段,而译者本人不赞同这些改动,更有甚者,字幕译者根本没有机会确认修订过的版本。如此一来,动摇了字幕译者对自己作品的信心,不愿在上述情况下担保最后成品的质量,由此而谢绝署名。以上均为可接受的不署名的情况,但也造成了译者无版权无署名的事实。

(三)行业版权实际状况

字幕译者原则上与其他译者一样拥有版权,但实际上在不少国家,如西班牙和希腊等国,字幕译者并没有自己作品的版权,也不会获得版税。如果这种最常见的视听翻译模式尚且如此,可以想象其它模式所面临的囧境。

造成字幕译者没有版权还有版权转让的原因。字幕翻译行业的常见做法是,译者把版权转让给承接翻译任务的公司,一般是翻译公司或专业字幕翻译公司。大多时候这种转让是译者与翻译公司签订合同时所要求,译者不得不同意。在芬兰,一般要求字幕译者把版权转让给翻译公司,例如不少做此工作的大学翻译专业的学生与知名翻译公司Giddyup Text签订合同,就会宣布放弃版权。在克罗地亚,Nikolić对克罗地亚公共电视台(HTV)的字幕翻译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字幕译者与电视台所签合同剥夺了其作为作者拥有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以上种种证实字幕翻译行业译者没有版权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就整个视听翻译行业而言,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也大同小异。

(四)致谢名单署名实际状况

按照致谢名单署名的一般原则,字幕译者有署名的权利。Kuo对字幕翻译的实证研究指出,字幕行业人员有强烈愿望提高其社会和职业认可度。Kuo的调查显示,74.4%的受访译者称“总是”希望在电影字幕版的致谢名单上署名。而行业的实际情况事与愿违,Kuo的调查结果是,所有受访者中,只有24.7%的人“总是”能够署名致谢,而14.7%的人“从未”署过名,5.1%的人对自己是否署了名一无所知。不仅字幕译者,也包括字幕翻译公司,很多时候没有出现在电影字幕版片尾的致谢名单上,这被认为是“想要隐身的一种做法”。

译者署名与否国与国之间区别较大,有些国家比其它国家对字幕译者更尊重,因此署名的比例更高,如Kuo提到的丹麦、芬兰、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这些国家有自己的国情,部分原因是法律明文规定字幕译者拥有致谢署名权,部分原因是字幕译者得到强大的行业组织的支持。在我国,电影字幕版一般会署上译者或翻译公司的名字,取决于影片是内部翻译的,还是外包给翻译公司完成。笔者留意过几部进口大片,有时有译者的名字,有时是翻译公司的名字。

而在某些国家,字幕译者的署名比例并不高,例如Nikolić对克罗地亚公共电视台(HTV)的调查显示,字幕译者并不在片尾致谢名单上署名。受访的一位译者表示,字幕译者和字幕校对人的名字均不会出现节目末尾,没人知道他们是“节目播放之前制作文本的人”,这位译者认为这是该行业的弊端之一,剥夺译者的署名权,奉行这种“爱干不干”的工作原则,对字幕译者不够尊重。

此外,署名的位置也影响到译者的受关注度。署名致谢既可以在片头,也可以在片尾,目前最常见的做法是放在片尾。致谢署名放在片尾的不利之处是大多数观众都看不到,毕竟没有多少人有耐心在电影放映完毕后还待在影院,等致谢名单放完后才离开,除非特意想要了解译者的名字,看看谁该为翻译得糟糕透顶、错误连篇的字幕负责,或者又是谁翻译得如此妙语连珠。

简而言之,字幕译者的署名状况并不乐观,远远比不上文学翻译的译者,毕竟在文学翻译领域,大多数出版著作都署上了译者的名字。字幕译者如果不署名,则把其地位置于文学翻译译者之下,也侧面反映出视听翻译不如文学翻译受重视。署名问题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字幕译者的社会认可度,Diaz Cintas与Remael因此把字幕译者描述为“被迫隐身”,也影响到其版权,“这种负面影响表现最明显的是字幕译者对自己的作品没有版权”。可见版权与致谢署名息息相关,互为掣肘。

三、版税问题

除版权、致谢署名外,视听翻译译者的社会认可度还表现在版税方面。一般情况下,有版权就有权获得版税。但如前所述的种种情形,视听翻译译者(尤其是字幕译者)实际上很多时候没有版权,所以也没有版税。Kuo曾评论道,无论是分享所配字幕的节目的版税,还是享有自己作品的版权,这些对于字幕译者来说都是“罕见的”情况。在这方面,视听翻译也远不及文学翻译,文学翻译的译者不仅可以在大多数出版著作中署名,更有可能签订合同,确认其获得版税的权利。

Kuo对字幕译者的版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受访译者(84.2%)表示“从未”因所配字幕的节目的再次出售而获得过版税。Downey解释了部分原因:

电影的字幕翻译一般在影片拍摄完之后进行,逐条制作,由承包该任务的公司或个人完成,他们与最初的电影拍摄过程并无关联,也不会从之后影片的发行中获取版税。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到,字幕译者没有版税,主要是因为字幕翻译与电影拍摄本身没多大关系,是在影片拍摄完毕之后才做的工作,因此与电影相关的利益没有多少瓜葛,自然不会从影片的发行中获利,包括版税。

虽然视听翻译译者获得版税的机会不大,但某些国家或客户会保障译者的此项权利。Jankowska对波兰视听翻译行业进行了调查,指出视听翻译译者的很大部分收入来自版税,由波兰戏剧作家与作曲家协会(ZAiKS)支付。不仅如此,波兰还对此以法律明文规定,根据1994年2月4日颁布的《版权与相关权利法案》,波兰视听翻译译者协会(STAW)建议,每次采用其作品,译者都应该获得报酬,包括在电视上和影院重播重映、各种DVD版本、在公共汽车和飞机上放映。

除国别差异,对版税的保障更多来自客户的意愿。Kuo的研究显示,字幕译者获得版税的权利较少依赖任何法律上的保障,而更多取决于公司的意愿,这些公司多设立在特定国家,如对版税状况比较乐观的受访者中,有2.8%的人认为获得版税是“理所当然的”,2.6%的人声称“经常”获得版税,这些译者的客户和委托人一般来自芬兰、挪威、丹麦、法国、澳大利亚、斯洛文尼亚、泰国和美国等国。这些国家的传统做法较好地保护了译者的权利。

而某些情况正好相反,即使在波兰,有法律保障此项权利,视听翻译译者没能获得版税也是常态,如Jankowska对波兰视听翻译译者的调查中,近一半(48%)的受访者表示没有获得版税。Jankowska不无遗憾地指出,很多时候,雇主侵犯了译者的合法权利,没在合同中包含版税这一项,甚至没让译者签订版权转让同意书。其它某些国家的版税状况也比较耐人寻味,如西班牙一般不认可字幕翻译这种活动拥有版权,却认可配音可以获得版税。

总而言之,像字幕译者这样,视听翻译译者实实在在做了翻译工作,但无论是名还是利,似乎都与其无缘,心中不免忿忿不平。Jankowska对视听翻译译者进行的访谈中,一位译者解释了对工作不满的原因,包括翻译工作不稳定、译者招聘没有明确标准、编辑对译文的更改,其中明确指出没有版税是主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早在二十年前,我国著名影视翻译家钱绍昌教授就曾说过:“如今译制片受众(观众)的数量远远超过翻译文学作品受众(读者)的数量,影视翻译对社会的影响也决不在文学翻译之下”。[8]如今视听翻译的发展势头更加迅猛,主要得益于国内外蓬勃的电影产业。根据中国影协发布的《2019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中国已经成为北美之外的世界第二大票仓,拉动全球电影业整体增长了1.2%,有望在全球电影市场与美国和中美之外市场三分天下。

在此背景下,视听翻译的潜力无可限量,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更多视听翻译模式涌现,视听翻译早就应该取得与文学翻译同等的地位。而与此大势相悖的是对该领域译者的认可度,以各种理由剥夺译者的版权和版税,剥夺其在电影中署名的权利,使对视听翻译作出巨大贡献的译者始终默默无闻,“隐身”于台前幕后,加剧了其艰难的处境。视听翻译行业要更健康地发展下去,要采取积极措施,如加强对该行业的重视、提升行业地位、创建行业协会,使译者“显形”,能够无比自豪地与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其他类型的翻译人员一起比肩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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