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创新体制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0-11-17于薇
于薇
摘 要:本文分析了以色列创新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风险投资机制以及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我国进一步健全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构建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融资机制以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提供方向。
关键词: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风险投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中图分类号:F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20)7-78-7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20.07.010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科学技术特别是尖端科学技术正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要素以及衡量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标志。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形成新的增长动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是释放发展动能的关键。以色列作为一个以科技立国、以创新强国的典型创新型国家,其高效运行的创新体制与机制,将为我国突破创新体制机制关卡,进一步建设科技创新强国提供有益借鉴。
1 以色列创新发展概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色列国内外经济环境逐步改善,以色列创新型经济得以发展乃至腾飞。风险投资市场是否成熟、知识性人力资本的储备是否丰富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否畅通是透视国家创新型经济发展潜力与创新能力的核心要素,而以色列在上述方面均有着突出表现。以色列政府紧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从减轻资本市场管制和推进企业私有化进程两个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吸引外资、引导风险投资并鼓励军事技术向民用逐步转移转化,进而深化了经济自由化改革、助推了高科技企业的腾飞。与此同时,以色列政府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教育,在人才强国的发展战略指导下,大力投入教育经费、加强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质量,储备了大量的高端人才。另外,在“科技立国”战略的推动下,以色列自1966年以来,获得包括化学奖、经济学奖、和平奖与文学奖在内的9项诺贝尔奖,并在计算机软件、电子通信、现代农业、纳米材料、医疗技术、军工技术等多个领域拥有世界领先技术,其技术应用遍布世界各地[1]。
据《2019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以色列首次跻身世界最具创新力经济体十强,在高收入水平国家中,其创新表现高于发展水平预期。以色列仍然是北非和西亚地区国家中创新能力排名第一位的国家,其商业成熟度与知识和技术产出两项支柱指标分列第三位和第七位。2019年,其在制度和创意产出排名上均有所上升。在细分指标层面,以色列在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排名上升至第二位,并在创新关联方面名列前茅。其还在一些重要指标上稳居第一位,如研究人员、研发强度(企业进行的GERD在GDP中的占比)、研究人才在企业中的占比、信通技术服务出口、维基百科编辑次数以及移动应用开发。以色列排名跻身前三位的其他指标包括较2018年有大幅上升的同族专利、具有高级学位的女性员工、高校与产业研究合作、海外供资GERD以及风险投资交易[2]。
2 以色列创新体制与机制
以色列之所以在创新发展中表现优异,与其高效运行的创新体制与机制有着紧密联系,以色列创新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风险投资机制以及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是其创新体制机制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
2.1 以色列创新协调与领导机制
以色列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创新协调与领导机制。一是成立部际科技委员会,使政府各部门得以通力合作。由科技部长担任主席,与科技部、工贸部、农业部、通信部、教育部等部门共同组成国家科技决策和创新活动管理机构,从而集全国之力,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二是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强化科研投资管理。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是以色列国家创新体系的特色建制,目前以色列政府各部共设立该办公室13个。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下设的委员会由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组成,其主要职能包括科研投资风险评估、代表政府参与商业性研究与开发以及降低科技人员成果转移转化的风险等。三是构建科技计划体系,从而促进产学研合作。以色列的年度科技计划由部际科技委员会确定发展方针和战略方向,并由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筛选科研项目。多年来,以色列政府通过不断完善科技计划,逐步形成了有效促进产学研合作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进而使整个社会的研发和创新水平得以提高[3]。
2.2 以色列创新人才选拔与培养制度
以色列高效的创新活动运行体制机制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保障,依靠创新人才培养激发国家创新活力是以色列成为创新型国家的奥秘所在。以色列重视高端创新人才培养,建立了严格的人才选拔与培养制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建立天才学生鉴定程序与特别培养计划,以及建立严格的博士生培养制度。
1958年,以色列创建了首个天才儿童项目,教育部后于1973年成立了天才学生部门与全日制天才教育学校。以色列的天才教育管理体制包含三个层级,即国家、地区和学校。全国天才学生相关事务的监管与指导由隶属于教育部的天才学生部门统一负责,而各地区天才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由地区教育部门负责,校内天才学生的培养以及天才计划的具体实施则由各学校负责。以色列开发并使用了一系列科学的评估工具,从小学二、三年级开始为期一年左右的天才学生甄选 [4]。以色列培养经过甄选的天才学生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在一些大城市的普通学校为天才学生建立特殊班级,从而聚集能力相似的学生共同学习;二是,在各地设置天才中心,天才学生在校完成主流课程之余,可以自选两门课程,在天才中心专家的指导下进行每周为期一天的课外学習;三是,各地区在国家统一的天才计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地设立地区和学校内部的天才计划。此外,以色列天才培养体系中还包含艺术特长学校、导师计划等。
以色列博士培养体制较为突出的是其国际化的特色。为保证博士导师具备国际视野与学科前沿知识,博士生导师与国际学术界建立了密切联系并保证每年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与研讨。高校聘用的国际博士生导师与科研人员占比75.1%,国内人员占比仅24.9%,其中在国际学术组织中兼任职位的学者专家不在少数。以色列博士培养多数依托国际合作的科研项目,与外国学者合作的学术论文超过1/3。以色列博士培养标准规定其博士生必须参与国际学术活动,了解本学科全球范围内的学术前沿信息与知识并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学位论文,其研究成果与学位论文由国际专家或国际学术机构进行评审。多数高校规定博士生每周参加交叉学科的研讨会,并设立博士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专项经费[6]。
2.3 以色列风险投资机制
风险投资的活跃为以色列创新与创业活动提供了资金保障,YOZMA基金作为以色列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代表,其运行机制将为了解以色列风险投资机制提供重要参考。以色列因贫瘠的自然资源而制定了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经济的战略。经过长期的摸索,以色列风险投资之父Yigal Erlich于1992年向政府提出申请拨款1亿美元,组建了国内第一只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即YOZMA基金。YOZMA,希伯来语 “首创、开启”之意,该基金的运作包括两部分,即直接投资与成立子基金。具体而言,YOZMA对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直接投资2 000万美元,引导了民间资本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同时,YOZMA注资8 000万美元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成立10个子基金并于2000年实现了政府资金的完全退出。在国外持续的资金引入过程中,YOZMA子基金历经10年,规模由2.1亿美元增加到了40.35亿美元。在政府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之下,以色列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逐步增多、风险投资市场逐步成熟,成功地促进了以色列的创业与创新活动。2008年,以色列的人均风险资本投资达到了美国的2.5倍,居世界首位。資金不足问题的解决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硅溪”(Silicon Wadi)得以出现。
YOZMA基金所取得的成功与它的运作机制有着密切联系。YOZMA基金建立之初即成立了YOZMA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以专门管理基金的运用。具体而言,YOZMA基金资产分为两部分,其20%的资金用于直接投资,80%则与其他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其中,YOZMA子基金的运行包括出资、投资及退出三个连续阶段。在出资阶段,每一只资金中政府与民间资本等商业性资本的投入比例为40%∶60%;在投资阶段,由专业管理人对投资业务进行管理;在退出阶段,政府根据事前约定换利于民、适时退出。其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以色列政府对YOZMA的运作机制着重做了以下设计:首先,在投资安排方面,使用直接投资确立、把握政府的投资原则和政策导向,对子基金在产业层面的选择做出引导;其次,在子基金的股权安排方面,政府承诺在投资五年内,商业投资者可以通过事先确定的期权价格回购政府股份;再次,在组织安排方面,政府和商业出资者共同聘请管理团队、承担出资义务,政府不参与企业管理与运作;最后,在基金的引资安排方面,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并吸引国际资本。
2.4 以色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以色列的研发部门主要包括三个面向,即产业、学术以及政府部门。产业部门的研发旨在将新的技术和产品引入市场。大部分的产业研发项目由企业、投资者以及风投基金等进行资助,其余的研发项目由包含首席科学家办公室在内的公共资金进行支持。学术部门的研发项目旨在丰富公共知识,而非针对特定的应用,即“基础研究”。以色列的学术研究项目基于学术自由的原则,即研究者可自行决定研究的主题、方法和计划。以色列的学术研究依托研究型大学,用于支持学术研究的资金大部分由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规划和预算委员会以及以色列科学基金会等研究资助机构直接向所属大学拨款。政府研发部门的研发项目为服务于公众需求的应用研究。政府研发项目主要由隶属于政府的研究机构进行,或依据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招标胜出的研究计划开展研发。总体而言,以色列的产业、学术和政府部门获得公共投资的占比约为40%、50%和10%。学术、产业以及政府研发项目在成果转化机制上各有不同。以色列的学术部门包括7所研究型大学: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特拉维夫大学、巴伊兰大学、本古里安大学、海法大学、以色列科学技术学院和魏茨曼科学研究所。与美国大学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不同,以色列以其管理基础结构为基础,每所大学下设一家代表大学进行学术成果转化的技术转让公司(下文简称TTC)。以魏茨曼科学研究所的情况为例,该研究所的成果转化模式中包含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学术研究项目来自产业资助的需在时间和范围上受到限制。为确保研究人员的学术自由,研究项目仅在有限时间内从业界获得研究预算,与此同时,确保来自产业的资助仅占全部预算中的一部分。第二,确保研究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不受限制。第三,签订协议的企业若未能成功应用技术开发出产品,其许可将被终止。第四,研究所保留行使可能与已授权给企业使用的技术产生竞争的技术商业化的权利。
以色列的大学允许在校教师为行业内的企业担当研发顾问,并每周进行一次预先批准的咨询。这样的设置为知识与技术从学术界向产业内转移提供了另一种路径。首席科学家也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知识、技能以及实践方法从学界向产业界的转移。一方面,使用旨在促进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科技计划,如MAGNET计划和NOFAR计划,前者通过鼓励产学合作,建立了产学互通的平台,对学术发展和产业研发均有所助益,后者是为部分高科技产业设立的专门研发资助计划。另一方面,通过《产业研究与发展促进法》对休假期间从事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教师实施薪酬减税,鼓励教师向企业转让技术。政府的研发项目由国家直接进行资助,其成果属于国家。2004年,以色列参照美国的《贝赫-多尔法案》(Bayh-Dole act)以促进技术从政府研发部门向产业转移,最终使其政府部门的成果转化机制大致与学术部门类似。
以色列大学的研究人员自由选择从事的基础研究方向,并在研究的过程中识别潜在的可进行转化的研究成果,并主动向所在大学的TTC报告,由TTC进行专业的商业化处理。具体而言,一旦研究人员提交发明披露表(Invention Disclosure Form)对其研究发现进行报告,TTC的专家就会考察该研究发现在专利注册和商业化方面的可能性。若审核的结果符合条件,TTC将着手为其申请专利,并开始建立营销策略。TTC将搜寻有条件和有意向将其商品化的产业机构,并在沟通成功后签订协议授予其可使用该项专利的许可以保障各方权益。所获得的收益将分配给研究人员及其所在大学,大学将用研发成果商业化所带来的收益进一步支持该校研究人员所进行的各类基础研究。
若经TTC判断研究人员所报告的研究发现尚未达到商业化的条件,则面临跨越“阿喀琉斯之踵”的问题,即弥合学术发现的不成熟状态与产业所需技术切实可行性之间的“开发差距”。为搭建跨越上述开发差距的桥梁,TTC的专家将明确“待补充的信息”并将其提供给请求合作的潜在许可受让方,同时,要求研究人员提交技术的操作原理证明(Proof of the Principle of Operation)或可行性证明(Proof of Feasibility)。TTC业务发展方面的工作人员将进一步向研究人员提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意见以及进行后续研究活动可能的资助手段。
以特拉维夫大学的Ramot公司为例,Ramot下设特拉维夫大学应用研究基金(Tel Aviv University Fund for Applied Research),其资金来源于非营利慈善组织Yeshaya Horowitz基金会,并组建了由来自特拉维夫大学和其他学术研究机构、产业以及风投行业的学者与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基于项目的科学价值、知识产权保护、在有限的时间(通常为一年)和资金支持(约10万美元)之内获得操作原理证明的能力、明确现实的市场需求等指标,选择可获得资助的研究项目。以色列政府借鉴该基金的成功经验,建立了KAMIN支持系统,使用上述机制资助学术发明的概念证明[7]。另外,Ramot还设立了TAUTECH伙伴关系基金以弥合开发差距。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私人投资者,其资助范围包括从生物技术、医疗设备和能源领域选定的8个应用研究项目。每个在研项目均可在3年内获得约100万美元的资助,以支持其获得演示原型或在动物试验阶段取得一定的疗效或毒性结果。每个项目有专门的管理顾问,并由行业和技术专家组成的指导委员会监督整个开发过程,而TAUTECH的投资者享有分享所赞助项目商业化产生的收益的权利。不仅如此,特拉维夫大学和Ramot还与产业组织合作成立基金,产业组织得以参与投资对其感兴趣的技术领域,并享有其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优先审评权。
科技创业可以被视为一个将科学发现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过程[8]。本小节依然以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及其下设的Ramot公司为例,阐述在以色列研究型大学中,不同初始条件和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家实现科技创业的路径。TTC的专家与有意向的研究人员搜寻技术知识产权许可的潜在受让方,一经确认,Ramot即向其提供商业计划以及由研究人员提供的技术详述。一种情况下,研究人员会选择离职,参加创业培训并加入围绕新技术成立的初创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或公司合伙人等高级管理职位。另一种情况下,技术创业的实现无须研究人员或发明者的全面参与。公司,即许可受让方,将自行主导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过程,研究人员将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参与这一过程,同时仍旧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持续的科研工作中。为使该过程更为顺畅,研发人员或发明者会为公司提供咨询并加入公司的科学顾问委员会,或将其后续研究作为对公司技术与产品开发的支持[9]。
研究人员还将以不同形式分别为上述两种方式的技术创业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就前者而言,公司通常拥有所需资源及将技术推进到产品阶段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意识。研究人员可以作为科学顾问为公司提供帮助,或者根据协议做进一步的补充研究。就后者而言,Ramot会将技术许可授予拥有丰富的相关商业经验的企业家。由创始人为初创公司制定可行的商业计划,在此基础上,团队将筹资推进产品的开发。为提升产品开发成功的可能性,特拉维夫大学允许公司初期的技术开发活动由研发人员根据协议在大学内的实验室进行,这样做的益处在于,公司可以不必急于启动自己的实验室,同时不耽误研究人员的研发活动。
3 以色列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借鉴以色列的成功经验,有助于为我国进一步健全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構建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融资机制以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提供方向。
3.1 健全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
以色列历届政府都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培养高质量的人才视为关系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性问题。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以色列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是举世罕见的。虽然我国对于教育一直十分重视,教育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但是针对科学和技术的教育尚未得到足够的支持,培养科技人才的主力仍然局限于高校。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教育,旨在面向未来对科技人才提供贯穿始终的培养,从学前开始直至研究生阶段进行全方位的STEM教育,以高素质、多样化的科技人才支撑其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为培养青少年对科学与技术的兴趣,并使他们通过训练真正投身于科学技术事业之中,应进一步推进教育改革,为各个层次的学校培养输送优秀的STEM相关教师,激励他们发挥作用,从源头上保障面向未来的科技人才的培养。在精英人才培养上,我国应成立与天才学生选拔与培养有关的部门,建立国家、地方和学校联结互通的天才教育及其管理体制,对目前各个学段顶尖创新人才的在校培养改革试点项目经验进行总结,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
高校在我国创新发展中肩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其聚集着数量庞大的科研人才,是基础研究的发源地之一;另一方面,其作为培养科技人才的摇篮,承载着中国科技创新的未来。近年来,高校尝试引入创业教育,然而,现阶段其仍面临创业师资队伍缺乏、创业课程体系与现实脱节以及创业教育支持机制存在矛盾等问题。为提升高校的创新与创业教育水平,应着力构建创业课程体系,将技术课和理论课相结合的同时,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批判性思考的能力;设置专门的创业课程,聘请企业家来校演讲指导、帮助学生完善商业计划,甚至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和学习。另外,为加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还应建立架构合理的全方位创业教育支持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联系成果的商业化、办理专利以及融资等。还应与学科相关企业建立合作,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机会的同时,为企业解决人才短缺的实际问题。
智庫在国际竞争及社会发展中日渐显露其重要性,我国的智库建设也逐渐步入正轨。科研院所智库在中国智库体系中占据着关键位置,然而,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过度体制化、人才结构单一、研究机制不够完善、建设目标不够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建设中国特色新型科研院所智库,应从组建优势团队、提高人才待遇、拓宽资金来源、共建研究平台、开展合作研究、专业化管理项目进程等方面提升智库的服务能力;从加强服务意识、强化人才激励、完善运营模式等方面拓展智库的政策咨询服务能力。
3.2 构建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融资机制
以色列的经验表明,政府投入在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提供原始动力的角色,其作用在于引导与支持,而风险投资后续发展所需的持久动力则由市场提供。因此,我国应一方面发挥政府资金提供原始动力的导向作用,另一方面积极完善风险投资服务配套体系。具体而言,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发挥引导支持作用,吸引非政府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同时,适当放宽各类基金与资本的进入限制,从而丰富我国的风险投资资本来源。此外,政府应重视开发其他融资渠道,从而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如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政策,建立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等。在金融市场体系下,应形成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的氛围,使之尽快优化金融服务,使民间的投资愿望真正落实到科技产业。其次,由于风险投资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涉及包含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银行等经济运行的众多主体,因而需要技术、项目评价、管理、法律等服务作为支撑,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较高。我国应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着力推动相关中介机构的发展,并且完善创业投资的服务配套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健全科技配套服务等。
3.3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以色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对以大学为代表的科技成果产生源泉的政策支持,同时也得益于其创新主体间的通力合作。因而,我国应在支持高校基础研究建设、鼓励引导其进行成果转化的同时,构建有利于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创新系统。具体而言,一方面,我国应激励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企业合作,尤其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大学与科研机构参与企业项目合作研发、提供技术服务,共享设备与人才资源等,政府给予项目补助、技术支持补贴;适时组织大学、科研机构内的研究人员等到企业进行体验,提高科研项目选题的针对性,使科研成果更加适合社会和企业的需要。另一方面,未来科技竞争不再是单一技术和产品的竞争,而是一个涵盖多个平台在内的生态多要素的竞争。国有企业应该发挥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在技术研发和路线的选择中遵循市场规律,成为真正的研发投入和成果高效转化的主体。中小企业应该正确树立创新战略观念,升级企业创新结构,完善创新层次,内部应该增强联动机制,提升研发部门与中前端的交流程度,外部做到各类技术创新根据市场的反馈进行自主决策,并向领军式企业看齐。同时,在创新生态系统中加强与高校、政府和其他企业的合作融合,争取能够以成果吸引到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形成良性循环。
此外,我国应借鉴以色列经验,建立跨部门的创新协调与领导机制。如成立国家科技创新委员会,协调各部委的科技创新工作,使科技、教育、文化、产业等部门能够在科技创新上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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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nova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 Israel and Their Implications to China
Yu Wei
(Dal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Liaoning 116622)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nnovative personnel training system and mechanism, the venture capital mechanism and the scientific &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transfer mechanism in Israel. By drawing on its successful experience, this paper provided a direction for China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innovative talent training, to build a financing mechanism conducive to venture capital and to improve the transformation and transfer mechanism of scientific &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Key words: innovatio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ve personnel training; venture capital; transformation and transfer of scientific &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