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国时期“国家修史机构”之变迁
2020-11-17赵子元
赵子元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上海 200000)
中国自古以来即是史学兴盛的国家,“史馆”作为一个国家编修史书的专门机构,始设于北齐,到唐朝逐渐演变为一种固定制度,随后历朝历代大部分都有史馆的建制或者专门修史的机构。尽管中国古代有“帝王不亲观国史”的传统,但统治者事实上都极力将修史机构掌控在自己手中,对修史机构的干预十分强势,因而中国古代的“史馆制度”也就成为一种带有鲜明皇权控制特征的制度。清代的国史馆建立在翰林院内,称“国史馆”。“中华民国”建立后,并没有放弃官方修史的传统,从民国元年(1912 年)首次提出设立国史院的构想,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 年)国史馆最终建立,“国家修史机构”几经波折,筹备数次,甚至一度被移除出政府机构。
一、民国“国家修史机构”的变迁
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胡汉民等人提出“设立国史院”的构想到民国三十五年(1946 年)国民政府颁布《国史馆组织条例》,翌年国史馆最终成立,“国家修史机构”几经周折。其发展变迁大致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
在南京临时政府执政的短短三个月时间内,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修史机构”,仅仅是提出了一些修建国史院的有益构想。1912 年3 月,胡汉民、黄兴等九十七人联名提议设立国史院:“民国确立以前之艰巨挫折,起蹶兴踬,循环倚伏不可纪极。若非详加调查,笔之于书,著为信史,何以彰前烈而诏方来”①,并且希望撰辑一部“中华民国”建国史流通海内外。对此,孙中山批示道:“民国开创,为神州空前之伟业,不有信史,何以焜耀宇内昭示方来。该员等所请设国史院之举,本总统深表赞同”②,同意了胡汉民等人设立国史院的建议。随即南北议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孙中山卸任临时大总统之职,建立国史院之计划也就不了了之。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于民国元年12 月19 日颁布了《国史馆官制》,民国三年(1914年) 5 月25 日正式开馆。尽管“国家修史机构”真正建立起来,实际上却是形同虚设,毫无成就。民国六年(1917 年)国务总理段祺瑞在呈请暂办国史馆时称:“设馆数载,成绩未彰,近更主持无人,形同虚设。”③民国五年(1916 年)袁世凯洪宪帝制失败,第二年4 月19 日,国务总理段祺瑞呈请“将国史馆暂行停办以节经费”,认为“值财力支绌之时,与其长此因循徒靡经费,曷若即行停止,徐图更张兹”④,便将国史馆降格为国史编纂处,并入“北京大学文科大学中国史学门”⑤。自此,修史机构实际上从政府移向了学术界,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国家对修史权的放弃。不过在此期间,国史编纂处却取得了与前代相比较为卓越的成就。有学者认为,正是由于对权利干预的剥离和对学术精神的贯彻,才使得国史编纂处在短短两年内成绩斐然。⑥民国八年(1919 年) 9 月1 日,国史编纂处由北京大学的附属机构收归国务院,但其名称并没有改回之前的“国史馆”,而是沿用“国史编纂处”。在之后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尽管国家重新掌握了修史机构,但其对修史的重视程度仍然没有提高,国史编纂处又成为一个形同虚设的机构。
民国十六年国民党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但是在定都南京后的几年里,一直未设立专门的国家修史机构。民国二十三年(1934 年)国民党中央委员邵元冲、居正等人联名提交关于重设国史馆的提案,这一提案获得通过后,“行政院”令内政、教育、财政三部共同制定了《国史馆组织法草案》,但国史馆之正式建立仍未正式提上日程。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内迁至重庆,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张继等人再次提出“建立档案总库筹设国史馆”的提案,并获得通过,于第二年设立国史馆筹备委员会,仍旧掌管国史馆正式成立前的一切事宜,并且颁布《国民政府国史馆筹备委员会组织大纲》。与之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筹备委员会开始真正发挥“国家修史机构”的作用,将工作重心放在史料的收集编纂上来。抗战胜利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张继等人又提出将筹备委员会改为国史馆的提案并获得通过。民国三十五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国史馆组织条例》,国史馆筹备委员会才解散,第二年国史馆正式成立。在此后的两三年中,国史馆逐渐走上正轨,然而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失败,国史馆也随之迁往台湾。
二、“国家修史机构”组织制度的变化
“国家修史机构”不仅仅是一个机构或者部门,其背后所涉及的是一整套的“史馆制度”。“史馆制度”自唐朝定型以来,后代王朝不断继承发展,遂成为一专门制度。尽管民国建立后在全新的政治体制基础上接纳了带有“专制皇权”色彩的“史馆制度”,但其组织制度与之前早已大不相同,并且这一机构在民国期间几经变化,其建制也在不断更新发展。
其一是“修史机构”的隶属问题。民国元年孙中山在回复胡汉民等人请呈设立国史院的提案中说:“查中国历代编纂国史之机关,均系独立,不受他机关之干涉,所以示好恶之公,昭是非之正,使秉笔直书者据事直书,无拘牵顾忌之嫌,法至善也。”①可见在孙中山最初关于国史院的构想中,“国家修史机关”应当是直属于政府的,不受任何其他机关或者权力的干涉领导。这与中国古代修史机构的隶属截然不同,其设立的目的是使修史机构能秉笔直书,不受干扰。至袁世凯建立国史馆,在《国史馆官制》中规定“馆长直隶于大总统一人”。国史馆虽然名义上仍是按照孙中山之想法直隶于政府,但实际上是受大总统个人支配。
民国六年国史馆降格为北京大学中国史门的附属机构国史编纂处后,即成为一个民间修史机构。两年后国史编纂处又被收归中央政府,但其已经不再是直属于政府的独立机关,而是改属国务院。此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期间设立的各种国史馆筹备委员会以及最后的国史馆都明确提出国史馆是直属于国民政府的独立机关。可见民国时期的“国家修史机构”在大部分时期内,都是直属于政府的一个单独机构。尽管在行政从属上享有着独立的行政地位,但国史馆终究没有产生什么重要成就,仍是政府中的边缘机构。
其二,“修史机构”的官制也不断变化。袁世凯时期颁布的《国史馆官制》中,将馆长的任命权掌握在大总统手中,并且在馆长下设秘书、纂修、协修、主事四类官职,编制相当简洁。民国六年附属于北京大学后,国史馆降格为国史编纂处,设处长一人。处长下分纂辑股与征集股两个部分,每股设主任一人,分掌编纂鉴定和收集史料的事宜,其下又有纂辑员、事务员、书记若干人。这样,国史编纂处的编制较之前的国史馆,分工更加细化和明确。除此之外,国史编纂处的处长由北京大学校长,即蔡元培担任。而纂辑股主任及纂辑员均由北京大学的文科学长及教员担任,这也是这一时期修史机构取得一些成就的重要原因。国史编纂处收归国务院后,其官制又与袁世凯时期相类似,其馆员也由之前北京大学教员变为清末进士。到张作霖将重新设立国史馆,颁布《国史馆官制》,在馆长之上设立了监修一人,由国务总理兼领。并且还在馆内建立了一个新的部门典籍厅,设置厅长、典籍、主事,从此亦可看出其对史书典籍的重视较之前有所提升。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正式成立国史馆后,基本沿袭之前官制,并且在国史馆下新设了史料处、征校处、总务处,使得这一机构更加完整规范。除此之外,还设立了史料审查委员会,“以确保编纂的政治倾向”①。
总而言之,民国时期的“国家修史机构”内部官制都较为简洁,其官僚群体的规模也不大,并且很多重要官职均为其他部门官员兼任。此外,这一机构的官员薪水也不高,很多兼任官员甚至没有薪水。但是其经历数次变化,因而官制无法一以贯之,发挥其作用,这大概也是其成就甚微的一个原因。
三、“国家修史机构”设立意义之变化
尽管“史馆”的具体工作为编纂、收集、保存史料,更偏向于一个文化组织,但其终究还是一个政府机构,在不同政府统治时期,当权者所赋予其的政治意味也有所不同。
民国元年三月,胡汉民等人设立国史院的最初目的是将“中华民国”成立的艰辛过程记载下来,表彰先烈、鼓舞后人,并且还带有为民国正名的意图。这种想法实际上与古代修本朝实录与国史的目的大致相同,即是在改正朔之际,为新建的政权寻求合法性。整个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实际上对修史都不甚重视。尽管袁世凯上台后即设立了国史馆,但这一机构不过是“承旧案,应故事……故视为冷衙闲曹,无足轻重”②,甚至一度被停办,成为大学的附属机关。在这一时期,无论是国史馆还是国史编纂处,都仿佛变成一种象征性的机构,用以代表国家政府机构的完备以及国家对修史的重视。大抵是在北京政府统治期间,政局纷乱复杂,权力中心不断更迭,很少稳固。而一个还未完全控制政局的政府,必然不会将自己的时间浪费在一个几乎不能发挥什么实际效益的机构上。梁启超曾在《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中批判这种现象,认为“民国以后就糟了,自史佚以来未曾中断的机关,到现在却没有了……独立精神到现在消灭,是不应当的,几千年的机关,总算保存了几千年的史迹,虽人才有好坏,而记载无间缺,民国以来怎么样,单是十六年的史迹,就没有法子详明的知道。”①
国民党统治期间,从其数次筹备国史馆、制定组织章程即可看出统治者对“国家修史机构”的重视较之前大大提升。抗战胜利尤其是国共和谈破裂以后,国民党采取包括军事在内的诸种手段维护独裁政权,国史馆也被纳入其中,成为与中共进一步争夺史学话语权的工具。②民国三十六年国史馆历经多年筹备终于成立,除了沿袭之前的一些官制外,还设立了一个新的部门史料审查委员会,国民政府对于国史馆的监督控制由此可见。此外,在国史馆第一次纂修会议上,馆长张继即明确提出:“中国国民党为缔造中华民国之唯一政党,故自国父建党以来之一切活动,实居中华民国历史之主要地位……本馆受命纂修国史,应坚守三民主义之立场,以中国国民党所组织之合法政府为正统。”③这一时期,编修国史的现实意义被国民政府充分挖掘出来,即是维护国民党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正统地位。
可见民国时期“国家修史机构”实际上只经历了一次变化,即是由北京政府时期的不重视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严格把控。然而无论是“放任自流”还是“严格控制”,都使得这一机构未能发挥其该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