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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的几点变迁与思考

2020-11-16董丽英

丝路视野 2020年8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法婚姻

董丽英

摘 要: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婚姻自由,这是婚姻制度发展到现代所形成的共识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相辅相成,结婚自由是离婚自由的前提,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直接体现。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实现方式和受限程度也是随着形势变化不断调整的,本文就此进行了适用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婚姻 变迁

一、形势特点

(一)农业社会的婚姻功能在递减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密度不断加剧,人与人的专业化分工更明确,社会化服务更为系统周到,个体行为也强烈渗透在庞大的社会体系中。传统农业社会中婚姻承载的家族关系和各自分工,尤其是相互扶持、相互照顾的生活功能已经逐渐被社会化分工取代。法律对婚前个人财产不断增加严格保护、对婚姻中的收入和借贷关系不断增加独立性和分解适用,不再一揽子盖棺定论,比如用于家庭生活的或为对方认可的借贷方可列为共同债务,而不是单纯因为身份关系而确定性质,这也是对婚姻中个体独立性和责任承担的认可,而不是以共同体进行认定。

(二)现代意义上婚姻的功能更重视共同成长和进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独生子女居多,对婚姻的包容度严重下降。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独生子女这个已经实行了四十多年的政策产生了整整两代人的社会结果。现在的这两代人正处在结婚的高峰时段,如果说第一代独生子女还因为当时社会发展分工不够成熟而多处于生活互助型,第二代人独生子女则完全处在一个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完善的阶段。从小父母无微不至的关爱,学校认真贴心的个性化教育,都把孩子放在了一个巨大而完美的花室里。当面对婚姻,个体生活中忽然加入另外一种习性和方式,而且有着同样完整的培育体系、同样的不会轻易改变和妥协,两者相遇在容易擦出火花的同时也非常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就是保持思想价值体系的一致方向,在这样的引导之下,这些生活型的冲突,可以仅仅以次要矛盾的方式呈现而达成妥协并随着时间逐渐消弭。

鉴于以上形势特点,我国婚姻制度在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并逐渐走向不断完善,这是以强大的社会变迁作为民意基础的,并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发展历程

(一)历史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正式实施,它成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誕生,为当时大量处于童养媳、家庭暴力等受迫害的女性寻找到了出路。而且,其颁布时间在全球也是领先的,意大利在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也是20世纪70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等习俗。《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这也是改革大潮下对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衡量原则的肯定。出于对婚姻关系解体的慎重考虑,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离婚“审查期”,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也就是说,离婚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进行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审核,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个规定在十年后又发生了变化,2003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改为当场发离婚证。十七年后,2020年《民法典》的冷静期,从思路来看是对1994年的审查期制度的回归。对于结婚自由是坚持登记制度,对于是否需要提供单位证明经历了必须到取消,对于婚前体检是否必备条件经历了变迁,由强制改为自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婚姻自主的原则。

(二)现实效果

结婚自由程度在走向更加自主化的过程中,这样的立法出发点与现实形势发生了变化,由于社会化发展和陌生人社会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很多历史情况并不完全清楚,加之对婚姻重要性的弱化、婚检重要性的弱化,对重婚、骗婚、对未来家庭基础和婚姻质量带来不利影响。离婚自由程度也在取消审查制度后走向宽松,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发挥出了法律的适应功能,法律对专业化分工背景下的人际疏离的约束功能被抑制,对此,各地也采取了一定措施,并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予以体现。比如,曾作为提案在2010年两会期间提出的《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提案,建议通过修改离婚程序以及婚姻咨询服务,挽救不应解体的婚姻。2003年之前,在中国,离婚需要有一个月的审批期,很多夫妻就是在这一个月中后悔的,挽救了不少婚姻。在这之后,当场发放离婚证的新规出台,离婚便捷性大大提升,大量城市出现离婚剧升的情况,甚至年度离婚人数占到了结婚人数的一半,也就是说,每有两对夫妻结婚,就有一对夫妻离婚。对此,很多地方为应对离婚率节节攀升的局面,对于因生活琐事离婚的夫妻,采取了暂时隔离一下的相应措施,加强心理辅导,在缘分面临危机的时候,为夫妻双方创造一个扭转的机缘。松江区婚姻登记处统计发现,有三分之一的夫妇愿意走进咨询室接受辅导,其中70%的夫妇最终被劝和。而普陀区民政局推出劝和机制后,每年有30%的离婚当事人不当场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很多人最终打消了离婚的念头。

(三)横向对比

纵观全球,很多国家对本国公民的婚姻缔结或解体都抱着审慎的态度。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是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可见,婚姻是基于抽象的感情而产生或消亡,这其中的每一个契机都可能是巨大的变数。因此,防止情绪化行为,尽力保全婚姻,是多数国家的共同宗旨。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从2010年6月起,韩国大法院推出了“离婚熟虑制”。实践表明,这种“离婚熟虑制”效果显著。京畿道水源地方法院试行该制度半年后,协议离婚取消率从6%上升到了23%。

(四)现实思考

从《婚姻法》到“婚姻家庭编”,名字的变化与内容的扩充,无不彰显着“家”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结婚自由逐渐走向更加宽松,并更加体现个性化的需要。比如说,对于婚检取消后可能出现的疾病问题,重点并不是疾病本身,而是婚姻缔结方是否介意。所以,对于婚姻缔结方知悉并同意的前提下的重大疾病不认可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

离婚自由也在保持自由前提下,体现个性化设置。比如,对离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如果有一方反悔的,则协议离婚不成立。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无瑕的,这个冷静期的适用设计在协议离婚的后面,因此原则上对于有人提出的恶意反复和家庭暴力等行为,考虑可能存在相应的财产或补偿等问题存在,建议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婚姻自由的核心精神都是紧密结合社会需求、满足并维护婚姻中相关人员权益,无论是结婚慎重还是离婚慎重,都需要在尽量便捷的前提下保护可能会受损的利益,就如冷静期的建议,事实上更多是对子女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总之,婚姻自由是每个人应该拥有的权利,也是法律保障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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