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营商环境良法善治保障思考与对策
2020-11-16石颖
石颖
“一带一路”开放型世界经济,前所未有地实现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与此同时也彰显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当前“一带一路”营商环境法治化存在政府、市场与商事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问题,营商主体法治意识薄弱,制度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外法治宣传力度不足等问题,需要我们通过改善政府治理,打造“一带一路”良好市场投资环境,树立“一带一路”营商主体法治意识,以及解决“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与加强法治外宣等措施予以应对,真正为“一带一路”营商环境构建起良法善治的保障。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秉持对话协商、共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及交流互鉴的国际合作平台正日益完善起来。全球137个国家、30个国际组织陆续与我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商品货物流通速度与贸易总额正极速增长。共建“一带一路”,是顺应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深刻内在要求,为沿线国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更有力推动了沿线国家的政治互信、经济互融、法律交流,对世界的和谐稳定与人文互通起到了重要作用。以规则和信用为基础的法治是国家乃至国际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更是国际商事交易中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保障。于此,需要我们从学理角度探讨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一带一路”的意义,以及如何打造出具备良法体系与善治秩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良法善治的营商环境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在关于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以及退出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切外部条件。最新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营商环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营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营商环境则在企业的成长发展及“一带一路”国际竞争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具有着较强的地域特征和地域属性,往往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的良法善治保障,需始于“法制化”,构造出合理而良善的法制体系,通过对相关法律进行适当的立改废释以实现与“一带一路”合作国家就贸易、投资、设施等具体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软联通”。而后,则在具体实施并运用法律、行政监管与司法活动中来实现善治秩序。以有效保障“一带一路”国际贸易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打造国际社会公平公正诚信的法治文化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新创造力,集聚高素质人才、高科技技术以及资金、资源等要素,实现以良法善治保障“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建设。
一种稳定、公平、透明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各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对商事主体市场活力的激发以及营商创新创造力的焕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积极运用各项法治要素来打造“一带一路”营商环境,以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营商安全指数、降低投资贸易风险,乃为我们不变之初心。“一带一路”倡议,联通了中国大陆沿线的诸多城市,要充分抓住这一发展契机,以法治化规范化为指引,为营商创造出优质环境,真正为“一帶一路”营商环境提供充足的良法善治保障。
当前“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市场与商事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国内的政府与市场、商事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较为欠缺,磋商机制则更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壁垒与利益藩篱难以轻易被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服务意识与服务效率尚待提高。一定程度上,个别地区还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与行政执法“一刀切”、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趋利与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以及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企业的非经营性成本较高,政府、市场、商事企业之间的边界划分不是很明确,营商成本较高,企业负担较重,这些都成为阻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素,从而影响着“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的打造。
(二)营商主体法治意识薄弱
在我国,传统的营商主体往往习惯于依赖政策的指引,依法办事、守法经营的规则意识与法治精神不够,而政策的不稳定性也加大了营商主体的经营难度,其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取决于领导的意志意愿,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代表的经济主体也常遭受诸如在市场准入、关键资源获取、公共资源使用、信贷等方面不平等的市场待遇。“一带一路”开放商事实践下,我国民营企业投资者们对在本地发展和未来收益状况渐渐缺乏信心,常以追求短期利益为目标,而导致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竞争中的企业竞争力不足。在此情境下,亟需改变传统的政策依赖心理,营造出企业依据法制即可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平、有序、有活力的良好营商环境。
(三)制度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健全
开放化了的“一带一路”建设,让我国国内营商主体有着越来越多的机会和条件开展相关的涉外商事活动,且国外的许多营商主体也开始选择在我国投资办厂、设立分支机构,以期利用我国开放、自由、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所需要的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完善,很大程度上还是依据政策、通知、意见类的文件来指导。在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形势及涉及国际商事经营新问题的开放化社会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制体系常呈现出空白、漏洞,相关领域法制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不能做到及时更新与衔接,以达到与国际社会规则与法治体系的接轨,同时,亦不能满足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对不同层面的法制需求,相关配套机制与政策解读亦不健全,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政策法规的现实操作性较差,营商主体常常面对无法可依与适法混乱的情境。
(四)对外法治宣传力度不足
在“一带一路”营商环境的创建过程中,公正、稳定、透明的法律规则与制度体系势必需要建立,而更为关键的是要进行相应的法治外宣,即将本国法律政策向外传播,同时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联通,法治是营商环境打造中至为关键的因素,让海外营商主体能够充分了解、适应我国法治,在了解法治的基础上亦将对我国整体营商环境有一定的了解,为外域投资者选择在我国投资、经营创造更大的可能,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据主导权。而就目前来看,整体的对外法治宣传力度并不是很充足,外宣能力亦有待提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社会对我国营商环境的了解。
“一带一路”营商环境良法善治构造的具体举措
全力打造“一带一路”营商环境法治化,需要的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行动起来,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政府治理的改善——“以评促改”
营商环境的打造,首先考验的是地方政府的经济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同时也考验着政府对制度体系执行落实的能力与水平。我国现已对标世界建立起本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辖市进行排位评价,目的是建立以评促改长效机制,评估“放管服”改革举措的成果,这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所需,也是增强我国营商竞争力并改善国内各省区市营商环境的迫切要求。
具言之,该评价体系含有“市场环境、投资环境、法治环境”三项评价维度:首先,“市场环境”作为评价之基础,着重考察“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和“私营企业数”,以判断该地的市场环境公正程度;次之,以“投资环境”为判断企业发展的导向,通过设定“进出口总值”“进出口总值较去年增长”“外商投资企业货物进出口总数”等指标,来分别反映“进、出口与外商投资”的“投资环境”;最后,则以“法治环境”作为制度保障,考察评价“依法治理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两项内容。以“私营企业基层工会组织数、工会会员数”“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与调解成功结案数”“案外调解案数”“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胜诉数、劳动者胜诉件数”等为具体评价指标,意图表示企业整体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步骤。而我们需要做的是,以该评价体系为参照依据,对照检查和改进目前的营商环境建设,创设和形成“以评促改”长效机制。
(二)“一带一路”良好市场投资环境的打造
营商环境属于市场主体最为关注的制度性成本,企业在选择投资与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基本都会理性地选择能为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生活规则奠定坚实基础的法治营商环境。“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为吸引外资来华开展有效投资,更是需要我们倾力打造好自身的市场投资环境。营商环境好了,企业家对该地投资和经营的需求和信心就高了,相应的该地区也将会迎来创业热潮。
投资需求与投资欲望都牢牢与该地市场投资环境紧密相连,包括制度、政策、技术、政商关系等在内的软硬件设施的健全与完善对此至关重要。健康且良性发展的政商关系里,投资者都对自己的投资环境有着较为稳定的预期,在市场投资与营商环境中,要以平等保护、公平交易为基本原则,不允许存在主动或被动投靠当地政府官员,以某种利益输送的方式来赢得企业的特殊营商渠道、环境或平台,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出良好的市场投资环境。
(三)“一带一路”营商主体法治意识的树立
“法者,天下之公器。”对营商主体(企业)来说,依法经营、守法营商有利于维持和促进自身的发展。在获取利益与违法成本间的衡量之下,正确匹配责任与权利,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持应有的敬畏。除了上述由公权力机构在理念更新、制度构建、实施保障等方面做出的努力之外,营商主体自身作为市场主体也要予以配合,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制度的轨道上开展各类商事经营活动,合法经营、守法经营,这样也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在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学会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解决,树立法治维权意识和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自身创新能力与参与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外投资在不断增长,“走出去”的商事战略在各个企业中均被树立,而在对外贸易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商事争议也将源源不断的涌现,这时候营商主体势必更需要树立法治意识,善于运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争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与法治外宣
随着“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沿线国家经贸往来也日益频繁,在国际铁路、海运、航空运输及合同签署、货物交易等所发生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国际贸易规则体系亟待创新与完善,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诉求亦不断增强。推动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制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对域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的建立、“一带一路”商事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了由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对于国际司法案件,运用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完成对域外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及判决执行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办理。这样也极大便捷了国际商事争议纠纷的解决。
为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2017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建立了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在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开展对外法治宣传。让我国的制度体系和法治文化为国际社会所知悉,赢得国际社会对我国稳定、公开、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的信赖,并构建我国的法治话语体系。
营商环境是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好的营商环境保障营商主体能够拥有最基本的外界发展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各个层面的协同发展和共同努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其中一项综合性工程,其引领着高端市场要素,通过健全法律体系、规范法律运行,来切实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带一路”是时代潮流,而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必然要求。“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科学性与系统性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未来阶段,需要我们继续通过良法善治来为“一帶一路”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促使其稳积跬步而行万里。
参考文献
[1]王晨.携手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在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19)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11-12(001).
[2]杨临萍.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N].淮南日报,2019-10-25.
[3]李洪雷.行政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N].经济参考报,2019-4-10.
[4]阚春丽.新时代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2).
[5]杜国栋.新形势下我国的法治对外宣传思考[J].中国司法,2019(4).
[6]谷建全.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N].河南日报,2019-7-3.
作者简介
石 颖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法学与社会治理教研部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