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校规行在育人的正道上
2020-11-10冯永刚
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是教育制度化的产物。校规具有显著的育人效应。培养青少年学生遵规守纪的意识,引导他们内化校规中蕴含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引领和规范青少年学生的行为,既是制度育人工作的有机组成,也是學校教育有序开展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个别中小学为了便于管理、强化管理和提升管理的效率,过分关注校规在营造道德秩序和规范青少年学生行为中的作用,催生出一些不合时宜的校规来,拔高了校规的管控功能,漠视了青少年学生对校规的认可与接纳心理,僭越了校规在学生道德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机制,背离了校规育人的初衷。
有的学校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竟然将“严禁和同学过生日”列入其中。如此的校规,非但不能发挥育人的功能,反而会禁锢学生的道德生成。在此种情形下,学校逐渐变为现代社会规训机构中的一种,“成功”地实现了对青少年学生的束缚和控制。还有的学校的制度规章事无巨细,对学生的行为举止均作出了一些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上课期间必须端正坐姿:头正、身直、脚平,双手背后;握笔坚持“3+1”:眼距书本约一尺、手距笔尖约一寸、胸离课桌约一拳;课堂教学中学生三不准:不准随意提问、不准讨论问题、不准发出异常声响……学校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其目的在于加强校园管理,培养学生遵规守纪的良好道德行为习惯。殊不知,过严、过硬、过细的规矩,容易造成学生“听话”“守秩序”和“服从”的惯性思维,甚或没有主见,形成胆小甚微、懦弱安分、唯唯诺诺的不良人格,学生的道德批判意识和创造激情在这种规训中慢慢地被吞噬了。
笔者在调研时发现,不少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并未站起来活动,而是继续低头读书,或是规规矩矩地待在自己的座位上,很少和同桌或前后桌说话,整个教室十分安静。即使是离开班级外出的学生,大多也是不声不响,尽可能地把响动降到最低。当笔者走进班级时,很少有学生抬起头来,也没有主动和笔者进行交流的学生。在和两名学生私下交谈并问及原因时,他们解释说:“班主任不准我们在教室里大声说话,不准我们交头接耳,不要(我们)制造动静影响别人的学习。”
这意味着,教师利用手中的权力,或通过校规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进行控制,进而规制他们的行为取向,将教室变成学生学习知识的单一场所,不同程度地将激发学生道德主体性的活动排除在教室之外。教师通过操控制度规章的权力,将学校制度规章“打造”成一种精细的控制技术,通过控制思想来征服肉体,学生被塑造成一个被控制构筑起来的“存在物”,严重地背离了校规育人的本真。这是“应试教育”的死灰复燃,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大敌”。
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指出,学校教育的旨归是让青少年学生挣脱现实的奴役,而不是朝着相反的方向前行。然而,实际情况是过度的规训使得校规育人工作走上了一条自我奴役的道路。规训表现为对个体的强制与操纵,是一种对人的多样性进行规制化和程序化的技术。在冰冷的校规面前,青少年学生被外在的制度规章所强制规约,成为局外人,无法在内心体验认可校规、遵守校规的道德成就感。聚焦于实践,不难发现,不少学校的制度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学校领导或行政人员手中。一些学校没有给青少年学生校规制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许多校规是在青少年学生不知情的状况下修订的,这种校规对于青少年学生而言,充其量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这样不可避免的后果是,学校很多制度的出台多是学校分管领导的主张和意愿的体现,把道德教育从具体的道德情境中剥离出来,对学生的主体性道德人格熟视无睹,忽视了对青少年学生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无法有效提升他们的道德品性,不能为青少年学生提供更多的认识制度规则以及理解道德责任的机会,自是不能被大多数青少年学生所认同,因而青少年学生难以自觉自愿地遵守与执行校规。
在校规的制定或出台中,倘若缺乏从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育人角度进行通盘考虑,极易导致消息失真、决策偏失,尤其是为了应急、便于管理的短时需要而仓皇出台的制度规章,由于过度强调驯服与慑服人的强制力,把个人既视为操作对象又视为操纵工具,道德选择与道德自主仅是一种假象而已,剥夺了青少年学生的道德鉴别力,扰乱了他们积极进取的道德理想。久而久之,在青少年学生身上就会出现道德冷漠,难以从校规育人层面激发青少年学生强烈的道德共鸣。对青少年学生言行的严格限制,阻抑了青少年学生道德、个性和思维发展的空间,使得青少年学生不敢怀疑、不愿怀疑、不想怀疑,引发从众心理,青少年学生的道德行为看似明显增多,但这不是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对青少年学生道德的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害的,其育人效果可想而知。
不可否认,通过校规进行适宜的规训,有益于规范青少年学生的行为,为他们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提供制度保障。但是,若将校规视为一种奴役青少年学生的工具,就走向了反面,异化为青少年学生道德发展的樊笼。扭转校规育人的偏失,引导校规育人回归本真,将静态的校规活化为育人的有益资源,这就需要校规育人以生为本,强化校规的制度德性,引领青少年学生内化校规中的道德规则,涵情养性,生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为此,校规育人要力戒简单的、粗暴的行为控制方式,要从片面地强调校规的约束功能、拔高校规的监督控制作用、一厢情愿地将校规拘泥于“命令—执行”“管控一服从”的囹圄中摆脱出来,展现校规价值引领和行为指向的优势,实践制度认可和道德自觉相结合的形式,彰显校规育人的人文关怀,盘活校规育人的魅力与活力,为青少年学生的道德生成提供指南,激发并强化他们发自内心的拥护、服膺和协作的能动性,通过校规的制度德性培育道德的学生,将校规育人推向新的发展境界。
【冯永刚,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