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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中空间正义原则与对策

2020-11-09张宁静杜文武卢泰行刘培强尹政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年21期
关键词:城市治理差异性城市化

张宁静 杜文武 卢泰行 刘培强 尹政麟

[提要] 纵观当下整体城市发展趋势、城市结构优化过程以及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治理脉络,城市的整体发展与整体趋势是一个在治理中不断优化进而达到新时代城市发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过程,而随着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城市治理展现出诸多空间非正义的现象。因此,为达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而实现城市治理呈现良性发展,以城市发展空间正义的视角审视城市治理进而寻求城市治理的可行性原则与对策,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城市治理;空间正义;城市化;差异性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2018年度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省级一般项目:“淮安城市治理的指导原则与对策研究——一种基于空间正义视角的考察”(编号:201810323037Y)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7月21日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但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同时它也是诸多可控与不可控因素多角度多重性影响的产物。总体而言,城市发展是一个不断治理力求不断优化的历程。空间正义,作为一个发展的理念,是内蕴于城市治理中的。当下城市治理展现出空间非正义的现象,因此为达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实现城市治理良性发展。

一、城市治理中空间正义缺失主要表现

从当下看来,城市治理中非正义现象与挑战也是不容忽视,这些非正义现象主要包括城市治理建构主体正义价值观缺失,城市治理客体所受结果的正义缺失以及城市治理过程中建构策略与路径的正义缺失。

(一)从城市治理建构主体来看。由于城市处于某一特定空间范围内,立足一定优势与特色空间范围内的城市发展方向,需要城市治理的决策者立足于一定视角,予以全局考虑,进而寻求发展方向满足城市化的良性目标;另外,处于一定范围内的城市拥有特定资源分布,而如何使得资源合理恰当地运用与重新布局从而变得格外重要,因为这对于资源的享有者来说,是自我价值与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目标来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治理的决策,也就是政府对于发展目标的规划的恰当性以及政府公共政策因价值导向所引起的合理性。就这一点来说,它需要的是对于现实性问题的把握以及对未来不可控性结果的预见,更重要的是对人民利益的深切尊重与满足。

(二)从城市化建构治理过程中的策略与路径来看。城市建构的治理过程中应当重视人民利益至上、推行多重路径协调推进的策略。对于第一点来说,从城市化的起始缘由看来,人的实践带来的经济发展使得资源利用得以普遍化,进而个体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需求增强而逐步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出现与加快。因此,城市化终究而言是人的城市化,人推动城市化,人助力城市化,进而优化城市化,个体的人公平地享有城市化的结果是城市化的终极目标。因此,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应当始终贯彻将人的需求与满足放置于首要地位的实施策略。此外,在城市治理过程中,由于政策主观性较强,在不可预测的不可控因素的作用下,城市治理应当立足多种视角的展望,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目标,寻求多元化、多途径的协调发展,通过多重路径的共同发展与保障从而促使城市化更为优化。

(三)从城市化客体所享有的城市化结果来看。随着“旧城改造”、“城市更新”、“城市扩展”等运动的大规模展开,我国城市化和城市发展中的空间正义缺失问题日趋凸显。而这些空间正义的缺失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城市环境中的个体所享有的城市资源分布的不公。在快速城市化的今天,在大量城郊乡村空间被城市吞并,成为新城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当的城市蔓延现象,中心城市对边缘乡村空间形成严重的挤压。有些郊区失地农民在被城市化的过程中,一方面失去了原有的空间权利;另一方面又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空间,从而游离在乡村与城市之间,挣扎于焦虑与迷惘的身份危机中。

二、城市治理中的空间正义性原则

(一)“支出”与“产出”相匹配原则。在《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一书中,哈维认为“公正的地理差异的公正的生产”是空间正义探讨的焦点问题。在以优化和良性发展为目标的城市治理过程中,治理过程既是一个“支出”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产出”过程。所谓“支出”,一方面是城市治理中资源的消耗、人力物力的利用,以及因城市化发展问题而产生的智囊决策的产生等等,正是这诸多的治理“支出”促使当下的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但与此同时,这一切的“支出”是否满足了城市化进程的目标,城市化所带来的福利是否满足了城市需求,这种满足了的需求的“产出”是否与“支出”相匹配,又是否与人们切实需求相符合、与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相切合,这才是城市化进程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而坚持“支出”与“产出”相匹配的原则正是追求城市优化的一大特色。

(二)城市空间治理可塑性原则。当城市化进程在量上得以迅速发展,但质的优化需要恰当的治理手段来进行,而恰当的治理手段则是综合多种因素的共同结果。因此,受到各方面不同因素的影响的城市治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或某些方面上具有不恰当性。因此,为了使城市治理过程中对不可控性因素所造成结果的合理解决与协调,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应当使治理政策的具体实施更具可塑性,使得在不同情况下能够便于加以协调,从而避免因其他因素的扰乱而造成城市治理的恶性循环。这种可塑性既是对具体治理措施外部环境的把控,也是对措施与环境的协调性的深化认知。

(三)城市治理一般性与差异化原则。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有两段著名的论述,即:“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将毛泽东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用于城市治理原則中时,在城市发展中,有时发展模式、治理模式会因为其易操作性、成效的显而易见性而广泛的借鉴与模仿,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模式的借鉴有其必要的价值。但同时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地点、不同场合下,城市发展应遵循其特定条件下的规律性,因时、因地制宜,从而使得城市发展模式更具特色,这种依据特殊性原则的城市发展治理模式,大到城市整体资源的分配更切合实际情况与需求,小到城市具体规划更有能发挥某一具体的实际效用,进而使得城市空间正义性得以实现。

三、城市治理空间正义实现路径探析

空间剥夺、空间隔离、空间不平衡发展、公共空间私人化、资源的空间分配不公等城市问题更加严重。这驱使新的空间抗争出现,诉求包括城市权利、住房和公共交通的改善、减少资源的空间分配不公、环境正义等。城市发展问题的多样性也是现实存在的,因此对于城市治理来说,实现治理的空间正义的路径也是多维度齐头并进的过程。

(一)城市治理过程中的生产与分配有效针对具有差异性与阶层性的客体。当下的社会,由于物质经济利益的满足与精神文化需求的充足等各方面原因,社会阶层已逐渐形成并逐渐地固化,这种固化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的分层,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阶层固化的结果因当下对于经济利益及社会效率的格外重视使得阶层以一种渐趋渐远的形式逐渐地将阶层差距拉大。强化了强势群体的文化与价值,而弱势群体的文化和价值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这种情形下,极易形成在城市空间上对于弱势群体的忽视、偏见甚至是歧视。因而,在追求城市治理空间正义的当下社会,更应当在逐步缩小阶层差距的同时,将更多的文化价值倾向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如教育、医疗等等。通过这种措施,缩小阶层性所带来的差异性而引起社会空间资源享有不公的非正义现象。

(二)要追求城市治理的“生产”适应性与分配正义性。一个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往往取决于城市治理管理者对于城市发展的方向定位及政策导向,而这些是否与一个城市自身的实际承受能力及人民对于城市发展需求的满足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正确认知城市具体的承受能力、城市的价值定位,进而使得城市治理的现实生产结果更加切合实际需求,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另外一点,随着城市模式的多元化进程的加快,生产的适应性是城市整体布局不断优化的表现,随着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是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市民享受优质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更是一个亟须努力探索的重要课题。因此,为了促进公民享受优质公共服务的实现,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城市治理下的生产性资源的公平性分配,在分配的公平条件下,不仅仅是有利于城市整体宏观上的精细化治理与管理,同时对于局部的生成性资源的管理也有效果,这对于提升城市效能、提高城市治理的空间正义性是不可或缺的。

(三)切实探索政府权力及资本利益与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合理关系。在现代城市治理过程中,为了满足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标准化以及视觉效果的美感,城市整体布局及设计都会无形中受到政府权力思维及逻辑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即便在出发点上立足于群众利益,但权力思维、权力逻辑在很大层面上是基于现代化对于城市目标硬性指标的完成以及宏观视角的可视感,而具体而言的城市治理过程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及人民对自我利益满足和公共福利的享有会或多或少地被忽略或削弱。我国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公共政策价值导向过于强调发展效率和经济利益,重视GDP贡献和税收,将社会成本和公益目标排除在外,对“空间正义”存在忽视。另外一点,市场经济条件下,无限追求利益的资本力量往往无形中对一个城市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产生巨大影响,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资本享有者将现代化设施、现代化产业放置于城市繁华中心地段,毋庸置疑的是这必然会以点带面的带动区域发展,增进中心城市的城市化水平。另外,随着社会阶层的逐渐分化,低收入家庭渐渐地在生活区域方面被边缘化,而这种现代化服务产业的中心化现象,无疑会在某种程度上加大分化程度,对于未来城市发展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同时,对于当下强调的人民获得感、满足感以及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更为不利。因而,理论上正确处理权力逻辑、资本逻辑、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之间的辩证关系显得格外重要,权力逻辑是否可以恰当的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基础上恰当的在推动权力资本的追求利益过程中加以恰当的引导,从而使得城市治理呈现出遍地开花、齐头并进的优质局面。这三者关系的正确处理的首要前提是对于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深刻把握,具体体现则是权力与资本的协调作用下的公共空间中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得到合理满足,局部布局与整体规划的现代化治理模式的恰当性与适应性。

(四)加强城市治理过程中刚柔并济的双重性治理方式。城市治理除了对于城市整体与局部布局以及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规划与涉及外,另外较为复杂和重要的便是城市治理中具体问题的治理,在公共空间治理的历史常态中,因缺少可借鉴性的经验来源,同时部分普通民众对于城市治理具体规范的违反等等,因而在以往的城市治理中刚硬治理方式司空见惯,这既是城市治理中多重因素综合下的无奈现象,同时更是治理模式亟须更新调整的现实结果。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新型城镇化要处处体现以人为核心,提高柔性化治理、精细化服务水平,让城市更加宜居,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报告提出了“柔性化治理”的理念。这种柔性化治理既是新时代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实践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新型城市治理模式的时代性探索,对于未来城市化的“量”与“质”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柔性化治理”的治理模式从根本上体现对于包容性治理、人文性治理以及协商民主治理的积极肯定,既有对于城市化过程中对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包容性,又有对于个体价值、个体利益尊重与满足的人文色彩;另外一点就是在城市治理过程中不管是城市定位、城市构建、城市公共空间的布局、发展模式的可行性等方面要充分发挥民主,吸收借鉴各方意见,力求城市治理充分实现人民利益的切实满足。当然,柔性治理是探索城市治理的新型有益模式,在进行柔性治理的过程中既要不断探索并践行,同时也要恰当保持刚性治理模式的有益成分,而对于刚性治理模式更多的应将重点放置于对个体思维观念上的引导,使得刚性治理模式所涉及到的行为规范深入人心,进而以刚柔并进的新型治理模式推动城市治理良性优质发展。

城市化是现代化事业的重要方面,它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现实表现之一,为了保证这一理念深入人心,在实际生活中应将其贯彻于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城市化来说,有效地避免城市非正义現象,进而促进城市治理在正义原则下良性优化发展是实现新时代条件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方面。

主要参考文献:

[1]大卫·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8.9.

[2]曹现强,张福磊.空间正义:形成、内涵及意义[J].城市发展研究,2011(4).

[3]曹现强,张福磊.我国城市空间正义缺失的逻辑及其矫治[J].城市发展研究,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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