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代垫代扣款项的账务处理
2020-11-06杨秀琴
杨秀琴
◆摘 要:代垫款项和代扣款项的账务处理存在争议,也容易混淆。本文针对争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代垫;代扣;应付职工薪酬;应收款
在会计实务中,有些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存在一些有争议。
一、容易混淆的代垫款项
易混淆的代垫款项有:一种是企业代职工垫付的各种款项,另一种是企业销售商品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代垫款项,同属代垫款项,其账务处理截然不同。
企业代职工垫付的各种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费等和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这种垫付款項属于“其他应收款”。其账务处理是:
垫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回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收款”。
企业销售商品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代垫款项是在“应收账款”中核算,其账务处理是:
垫付时,借记“收款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分析:一般代垫款项应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代垫款项却归到“应收账款”中核算,是便于应收账款总额的汇集与结算,应收同一客户的款项没必要分别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账户核算,这体现了重要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即对重要的业务事项必须详细反映,次要的业务可从简,企业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输费等的账务处理采用了简化的处理方法。
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账务处理存在争议
社会保险费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个人承担部分,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缴存)”和“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核算,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承担部分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缴存)”和“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账户核算。
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承担部分是职工个人的业务事项,不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更合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承担部分与企业有关,将个人承担部分与企业承担部分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形成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总金额,便于企业与社保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结算,这样的账务处理简捷、实用。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下面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发放工资时扣个人承担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缴存)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
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配,其账务处理是: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缴存)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
下月初,缴存社会保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缴存)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缴存)
贷:银行存款
下月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
贷:银行存款
参考文献
[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教材企业财务会计(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