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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科研设计收入确认思考

2020-11-03郭慧梅

财经界·中旬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收入确认新收入准则

郭慧梅

摘 要:新收入准则颁布,建立了统一的收入确定模型,通过五步法模型完善企业收入确定。旧收入准则下科研设计收入确认方法存在差异,新收入准则颁布对各个行业收入确认带来巨大影响。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对我国科研单位不同业务模式下科研设计收入确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  科研设计  收入确认

一、引言

科研单位是是我国科技研究的重要构成,以科研研究为主营业务。不同与传统生产单位,科研单位主要承担不同研究课题,针对特殊领域技术展开研究。业务特点在于以提供知识产权为主,产品服务不固定。随着国家逐步放开科研设计咨询行业服务价格,科研行业竞争逐步激烈,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与潜在需求方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科研、咨询、设计等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供设计、报告文件等相关资料,业主按照合同进度向科研单位支付科研设计费用。原准则下,收入确认主要依据原收入准则以及建造合同准则,但是当前社会商业模式日益复杂,交易合同细节较多,导致在收入确认实务中科研设计咨询收入确认存在诸多问题。新收入准则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建设合同等交易方式收入确认统一为五步法模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关键节点,对复杂交易模式以及多重交易按下是收入确认会计处理提供明确指引。

新收入准则下,科研设计收入以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起点,因而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拟定好合同条款,明确合同权利以及义务、合同规定的价格,这样在后续收入确认环节能够准备进行识别收入确认条件。同时新收入准则摒弃了风险报酬转移为确认条件的主观判断,引入履约进度按照合同完成度进行收入确定,不仅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还有利于改善不同业务模式下收入确认的适用性问题。

二、不同业务模式下科研设计收入确认分析

本文以国内某知名研究院为例,甲研究院成立于1974年以科研创新、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工程设计与承包等为主营业务。该研究院科研设计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单一设计合同模式、EPC项目模式以及联合体模式。本文分别从以下三种模式对新收入准则下科研设计收入确认问题进行分析。

(一)单一设计合同下收入确认适用性分析

单一设计合同主要是针对业务某项需求签订的设计、咨询合同,通常合同需要明确业务方向,具体设计要求等。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首先需要识别合同,设计咨询合同主要包括招投标或委托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签订好合同后双方都需要按照条款规定履行义务,研究院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另一方需要按照条款约定支付款项。然后需要识别合同履约义务以及确定合同交易价格,由于单一设计合同履约义务能够明确区分,因而合同交易价格也能够准确进行区分,在后续收入确认环节按照履约义务进度进行收入确认。最后对合同收入进行计量,单一设计合同模式下,履约义务能够准确进行划分,按照新收入准则提出“履约进度”要求对合同收入进行计量并确认。单一科研设计合同主要为业主提供设计图纸、技术服务、报告等,提供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在合同签订期间通常会约定按照义务履约程度收取部分合同价款。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该类合同可以采用产出法、投入法合理确定履约进度,从而进行收入计量与确认。由于科研设计业务投入主要是人力资源投入,难以准确有效判断人力投入具体情况,因而在实际履约进度确认过程可以采用产出法进行确认,可以通过业务工作发生量进行测量从而判断履约进度。如初设类合同,设计文件意见稿完成将业务完成度设定为30%,正式稿完成设定为70%,设计文件审核通过设定为100%。在收入确认环节,业务部门需要按照履约完成度提交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财务部门按照履约完成度确认当期收入。

(二)EPC模式下科研设计收入确认适用性分析

EPC模式下科研设计收入确认较为复杂,通常EPC合同通常不满足将一项合同分立为单项合同的条件。旧准则下EPC设计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进行收入确认,但新收入准则下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准确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然后判断合同内单项履约义务是否满足一定时间段内履约条件还是某一时间点履行的义务的条件。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完成履约义务的按照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某一时间点完成履约义务的需要在控制权转移时点进行收入确认。EPC合同通常包括多项服务,需要将整体工作成果转移至业主,各项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将其作为整体进行考虑,不能针对设计服务单独确认收入。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EPC项目需要识别合同中所有单项履约义务,然后按照各项义务收入确认方式差异进行合同合并与分立,然后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交易价格,在此过程需要考虑可变对价、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影响。并将确定交易价格按照相对比例分摊至合同识别的单项履约义务,通过合同资产、合同负债进行列报。最后按照单项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定,对于某一时点履约的义务根据控制权转移情况进行收入确认,对于某一时间段内履约义务,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义务履约进度,从而进行收入确认。

(三)联合体模式下收入確认适用性分析

联合体模式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通过达成合作约定从而组成来联合体,有效发挥出各自优势,资源等优势,从而实现合作共赢,优势互补。联合体模式成为当前社会科研设计重要合作模式,通过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招投标、科研设计,然后进行内部分工,按照各自优势领域进行内部分工。联合体模式通常可能包括多个主体单位,不同主体工作存在差异,管理工作相对复杂,增加了收入确认工作的难度。联合体模式下交易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业主向联合体成员进行单独支付或者业务向联合体某一成员进行统一支付,然后再向其他成员支付。实务中,设计与施工联合体中标项目日益常见,该模式下通常由施工方作为牵头方作为牵头方。联合体模式下收入确认需要考虑业主与各个成员间的具体合同规定。以牵头方对业主负主要责任模式为例,牵头方与设计单位间具有总分包关系,因而收入确认时按照总分包模式进行收入确认。

参考文献

[1]马溪晨.新收入准则下设计咨询收入确认思考——以某水运设计院为例[J],新会计,2019(15).

[2]杨笑峰,马元驹.新收入准则下科研合同收入确认问题分析[J],航空财会,2019(11).

[3]饶景丽,徐峥.新收入准则下EPC合同收入确认原则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11).

[4]孙希麋.收入准则新模型的应用——以设计咨询行业EPC总承包合同为例[J],交通财会,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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