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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参政助推科学民主决策和社会治理
——近五年中国妇女参政状况简要评估

2020-11-02刘伯红范思贤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参政妇女

刘伯红,范思贤

(1.中华女子学院,北京 100101;2.江苏省妇联干部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7)

一、背景

传统上,政治指“统治的艺术和科学”。近百年的妇女运动挑战了这一为男性政治家量身定制的狭隘定义,认为“政治包括了从人际到国际的所有由权力构成的关系,妇女就是政治参与者”[1]。国际妇女运动的这一诉求,得到了联合国的充分肯定和强力支持,集中反映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简称“《消歧公约》”)、《北京行动纲领》(1995年,简称“《行动纲领》”)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2015年)等重要文献中。

41年前,《消歧公约》阐明了妇女政治权利的基本内涵:妇女的政治权利既包括了早期妇女参政运动所要求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又包括了传统政治运作中担任各级政府(政党)公职的权利,还包括了妇女运动对政治参与的广泛认识:参与立法决策、公众和政治事务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权利、参加外交事务和国际组织工作的权利……研究者们经常讨论的妇女参政、议政、执政、知政和近些年来世人常说的善政、治理(governance)等概念,也都包涵在其中,拓展了人们对妇女参与政治与决策的认识[2-3]。本文所指的“妇女参政”,包括了上述各个方面。

25年前,《行动纲领》重申和强调了《消歧公约》对妇女政治权利的界定与保障,将“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单独列为重大“战略目标”或“优先关切”,在广泛评估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后各国政府对《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执行情况基础上,明确提出两项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的战略目标:第一,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进入并充分参加权力结构和决策,要求政府、政党、企业、工会、研究学术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等采取行动;第二,提高妇女参加决策和领导的能力,要求通过教育培训、制定标准与机制、社会与家庭支持、锻炼培养等多种方式,增强妇女参政能力。同时明确要求,将“性别平等主流化”融入这两项战略目标的实施中[4]。

5年前,《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制定的十七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第五项是“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成为第五项目标中第5个具体指标[5],该指标重申了妇女参政的广泛领域,强调了推动妇女进入各级决策的领导层。

从发端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妇女争取选举权运动(Suffrage)到当下,从1952年联合国制定《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到今天,在联合国和国际妇女运动的有力推动下,世界妇女参政的状况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上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下至部长、省长、市长,女性都有杰出的表现。突发于全球的新冠病毒疫情是对各国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大考,而女性担任政府首脑的国家被公认为是抗击疫情相对成功的国家(1)这种观点认为,新西兰、德国、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是抗击疫情相对成功的国家,其共同点是这些国家都由女性掌管。她们更愿意寻求学术界的建议,以透明的方式表述问题并进行坦诚的沟通。当然,这些特征不只是女性具备,只不过当人们聚焦于各国危机管理时,在比较中女性更容易在焦点中闪光。参见《新冠危机的十个意外后果》,《参考消息》2020年5月15日第12版。。女性担任各领域各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决策人员、外交代表、谈判代表的情况随处可见,各类妇女组织和妇女团体在世界各地承担起上至参加全球议程决策、下至改变妇女个人命运的责任。

“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从来都写在中国共产党的旗帜上,推进妇女参政、培养女性人才、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已成为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本文侧重回顾与评估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5年来特别是近5年来中国妇女参政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

二、妇女参政取得的主要进展

改革开放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都为中国妇女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和契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的召开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极大地赋予了中国妇女的权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贯彻,“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承诺和影响,都为中国妇女参政带来了新的变化。

(一)近五年来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支持持续加大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为妇女参政提供了牢固的制度保障。自1995年起,中国政府连续颁布了三个阶段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都将“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作为专门领域,并提出阶段性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这既是不同时期妇女权益和男女平等的政策保障,也是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对国际社会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的积极响应。

近5年来,中国政府继续加大促进妇女参政的力度,在国家发展规划中提出行动目标。中国政府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再次明确了保障妇女参政权利的行动计划,重申了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目标:一是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以及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比例;二是到2020年,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10%以上,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6]。201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要求:“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学、就业、婚姻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等权利和机会”,“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7],使促进妇女参政成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中国执政党及领导人也在多种重要场合强调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十九大报告再次提出要“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2015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的讲话中提出:“要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使妇女成为政界、商界、学界的领军人物”[8]。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强调:“各级党委要加大重视、关心、支持、保障力度,重视培养妇女干部。”[9]结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与强调,为推进中国妇女参政提供了前进的动力和可靠的助力。

为了实现人才发展和领导干部性别结构趋于合理的战略目标,《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工作”[10]。自2014年开始,国家级公务员调训计划中特别设立女性领导力专题培训等针对女干部培养的规定和要求;2015年10月中央召开的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放到整个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来谋划,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来推进。2018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要求“重视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第七章第二十五条),“注意吸收妇女入党”(第八章第三十九条)[11]。最近,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2019—202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强调:“合理配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加强日常培养、战略培养”[12]。在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选拔和培养中融入性别平等要求,是对新时期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地参与民主管理和立法决策的有力引导和支持。

(二)近五年中国妇女参与政治与管理的进步

1.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中女性比例稳步提升。国家议会中女议员的人数和比例是国际社会衡量妇女参与政治与决策的核心指标。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全国人大女代表相当于国家议会中的女议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共召开过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中2013年召开的第十二届人大和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人大对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的增长有特殊的意义:前者终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女代表徘徊不前的局面,突破了历史上第四届人大女代表最高的22.6%的比例,用了38年时间将这一比例提高到23.4%;后者再次攀升,将这一指标提高到24.9%,超过2019年全球国家议会女议员平均占比24.3%的水平[13]60。全国政协女委员的比例自1998年第九届政协以来持续提高,直至2018年第十三届政协达到历届女委员占比“之最”的20.4%[13]61,实现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相关规定。最重要的是,全国人大女代表、全国政协女委员履职能力不断提高,由她们提出的促进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性别平等的提案议案建议不断增长。

2.中国共产党党员及党代表中女性比例逐年增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领导核心,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党员及党代表中女性人数不断增加。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女党员有2559.9万人,占比27.9%[14],比2015年增加332.1万人,高出2.8个百分点,自2010年以来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3]62,说明中国妇女对共产主义事业的追求以及对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治认同,她们以实际行动在为“人类谋幸福”的事业中冲锋在前,起“模范带头作用”,“共和国勋章”获得者申纪兰、屠呦呦,荣获“人民英雄”称号的陈薇等都是共产党员。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也有所增长,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为551人,比例为24.2%,并且连续三次呈现递增趋势(第十七、十八次女代表比例分别为20.1%、23.0%)[13]62,反映出女性在中国共产党民主决策中的作用和影响日益提高。

3.各民主党派中女党员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各民主党派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女性特别是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工作的女性,通过参加民主党派,积极发挥参与政治与决策的作用。

2016年我国八个民主党派中女性的比例均在30%以上,其中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女性成员的比例均在50%左右,分别为49.6%、49.7%和51.2%[13]65,均超过北京《行动纲领》要求的30%的标准。通过参加民主党派施展政治抱负,参与立法决策与管理,是我国知识女性与专业人员参政的一个特点。在民主党派高层领导中,女性也占有一定比例,2017年新一轮领导班子换届后,各民主党派中央一级85位领导中女性有18位,占比21.2%;新一届民主党派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女性401人,占总数的26.1%,相较于2015年女中委352人占比22.5%,有了较大幅度提升[15]。

4.党政司法部门女性的比例和能力持续提高。对于党政部门女干部的发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明确要求,国家机关部委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人数要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担任正职的女干部比例要逐步提高。

2018年全国31个省(区、市)政府换届后,106名女干部当选为副省级领导干部,在813名省级干部中占比13%,其中12名女性担任正省级领导,这是我国历史上少见的[16]。2019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平等 发展 共享: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显示,妇女参加党政机构决策管理的人数不断增加,2017年全国党政机关女干部人数为190.6万,占干部总数的26.5%;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达到52.4%;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4%[17]22-23。更为关键的是,女干部的领导能力得到全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例如在抗击新冠病毒的斗争中,一些女领导始终奋战在第一线,以她们对人民的忠诚、奉献精神和专业能力,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和认同。

中国妇女积极参与了中国的法治建设,2018年,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女检察员人数已达21328人,占比41.7%;全国女法官人数达到42501人,占比33.7%;全国女律师人数达到15.3万人,占比36.1%;全国女人民陪审员人数达到102936人,占比41.1%,各种类型的法律工作者中,女性比例均达到1995年《行动纲领》核定的30%的指标,其中,女律师2018年比2015年增长了5.5个百分点,比2010年增长了12个百分点;女人民陪审员2018年比2015年增长了5个百分点[13]84-85,对我国的法制(法治)建设和人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女性权利保障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

5.女性参与基层民主建设和治理的水平不断提升。广大女性在中国基层民主建设和管理中作出积极贡献。

女性历来在城市基层社区与街道等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比例。近10年来,居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始终保持在50%左右,居委会主任中女性的比例保持在40%左右[13]68。居委会领导和成员的受教育程度和管理能力,也经历了由“街道老大妈”到“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转变,城市社区的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在这次抗疫斗争中,我们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干部们发挥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为亿万人民群众战胜疫情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女性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和建设中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数据显示,近10年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18年达到24.0%,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为11.1%[13]68,基本实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的目标要求。近年来,我国农村中活跃着两股女性参与基层治理的力量:一是女大学生出任的村官,她们不忘初心,大学毕业后不是远离农村,而是反哺家乡,立志改变乡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如北京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在2019年抗洪救灾中牺牲的广西乐业县百坭村驻村党的第一书记黄文秀就是典型代表;二是扶贫工作队的女队长、女成员们,她们离开大城市,甚至举家前往地处偏僻、条件艰苦的贫困村,与留守在那里的村民们寻找脱贫致富方案,脚踏实地地帮助老百姓改变贫困面貌,赢得了村民和当地干部的尊重和信任。

上述村委会和扶贫工作队中女干部的变化并不能全面反映农村妇女参政的全貌,在2010年再次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政策的强力推动下,农村妇女以她们创造出的多种形式组织起来或自我赋权,突破了传统男性家庭/家族等“村民自治中性别鸿沟”的限制,参与到农村的经济生产、精准脱贫、土地出让流转分红、发展项目和贷款的管理、技术经营信息的获取、村民家庭矛盾调解、村庄的环境和村民的健康保护、村规民约修订、村委会选举等农村转型和创新治理中去,极大地撼动了千百年流传的“男尊女卑”传统,在促进妇女参与农村事务管理,突破男婚女嫁的“从夫居”传统、平等分配农村经济资源、促进婚丧嫁娶改革、纠正男孩偏好关爱女孩、男女共同赡养老人和共同分担家务等方面,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广大农村妇女正在成为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维护社会公正、推进农村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力量[18-22]。

6.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中女性管理者的比例和作用正在增长。《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指出:“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多选配一些女性。”在我国女性比较集中的工作部门,如卫生、教育、艺术等领域,女性领导者或管理者的比例有明显增长,在此以女性参与高等教育管理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我国高校的领导岗位,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发挥着令人瞩目的作用。在2015年10月到2016年5月期间,刘伯红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的272所高校的1873位男女领导人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女领导349名,占四地高校领导总数的18.63%。女性担任高校领导的结构也在发生变化,以高校正职领导为例:在四地351人次的女领导中,有40人次女性担任书记,占四地高校党委书记总数的15.5%,鉴于我国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1961年9月15日,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条例要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78年修改后的“高教六十条”规定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担任党委书记实际是高校领导班子一班人的“班长”;有18人次女性担任校(院)长,占四地高校校长总数的7.00%,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大学校长素质研究”课题组2006年高校女校长占4.5%的统计有所增长[23],鉴于高校校长不仅是教学机构的高级管理者,且一般为学科专业的带头人或学术权威,故女性担任校长更为不易。至于女性担任高校副职的比例就更高了,女副书记的比例达到26.8%,超过1/4(见表1)。由此显示,女性在我国各类高校领导岗位上的数量、规模和结构,已经超越我国历史的各个阶段,是高校女领导发展最快的时期。

表1 京津沪渝四地高校领导人分岗位分性别人次统计[24]

注:有的高校领导人同时兼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在统计中计算为两人次,或标注为“兼两正职”。四地高校有19位领导人兼任两正职,故四地高校领导人的总人次为1892人次,但四地高校领导总数实际为1873人。

7.各类社会组织中女性比例和作用不断增强。《消歧公约》指出,妇女有平等的权利“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行动纲领》也鼓励妇女参与各类社会组织,代表妇女发声并历练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的能力。近年来,女性参加各类社会组织的比例缓慢曲折地发展(见表2),志愿者、社会参与和社会工作的理念对于女性特别是女青年的影响日益凸显。一些妇女社会组织除了为自己所代表的那个群体的成员尽心服务外,还越来越注重将不同边缘群体的声音与诉求反映到立法决策机构或文本中,为完善相关的立法决策和监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表2 社会组织中女性的比重[13]67单位:%

8.妇女参与国际事务的领导与管理。中国妇女积极参与外交和国际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在中国外交官的队伍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女性的身影。中国的女外交官,从2015年的1695人增加到2018年的2065人,从占外交官总数的30.7%上升为33.1%,其中,女大使由2015年的12人上升为14人、女总领事由19人上升为21人、女参赞由132人上升为326人[25][17]48;资深外交官傅莹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位少数民族女大使,第二位女副外长,又转为全国人大第一位女发言人,现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外交官华春莹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女外交家龚澎(3)龚澎(1914—1970),祖籍安徽合肥人,出生于日本横滨。其1935年参加一二·九运动,193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7年毕业于燕京大学历史系。曾任八路军总司令部秘书、重庆《新华日报》记者、中共驻重庆代表团秘书、中共香港工委外事组副组长、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中共方面新闻组组长。她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位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一任新闻司司长,外交部部长助理,杰出的外交家。她的才干和人格魅力不仅为她的同事所钦佩,也令无数对手所折服,周恩来总理曾说:“没有人能够代替她”。参见https://baike.so.com/doc/5584454-5797048.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9月23日。之后的第二位外交部新闻司女司长。

随着中国的开放与崛起,我国妇女开始以她们的才能、贡献和影响力,活跃在世界舞台上,出任国际公务员并担任国际组织的领导人。继老一代翻译家、劳工专家张幼云(4)张幼云,1960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1973年赴英国巴斯大学深造,1974年就职外交部翻译室,自始至终参加了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全部翻译工作,1985年任中国驻英国使馆政务参赞,1991年任劳动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司长,1994年夏担任国际劳工组织女工问题特别顾问,1999年任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首任局长,领导了全球劳动领域性别平等的工作,也是中国在联合国专门机构中任职最高的女性之一。参见https://baike.so.com/doc/1393087-1472792.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9月7日。出任国际劳工组织性别平等局局长、医务专家陈洁(5)陈洁,1968年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1980年代赴美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习,1994年担任上海医科大学副校长,1998年7月任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卫生组织(WHO)助理总干事,成为布伦特兰总干事亲自任命的内阁成员9名执行主任之一,负责非传染性疾病方面的事务,是当时日内瓦联合国机构担任最高职位的中国籍女性国际职员。参见https://health.sohu.com/20101104/n277159682.s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9月6日。出任世界卫生组织助理总干事之后,资深外交官和国际法专家薛捍勤博士,2010年曾被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2018年10月又高票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副院长[26];国际法专家柳芳博士2015年当选、2018年再次当选,从而连任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成为该机构历史上首位中国籍秘书长,也是首位女性秘书长[27];自1992年便在国际机构服务的知识产权专家王彬颖,2014年连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副总干事,任期至2020年9月30日[28]。进入21世纪后,中国女科学家的专业水准和组织能力也逐步为国际科学技术机构所尊重和接受,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古生物学家、中科院院士、瑞典皇家科学院外籍院士张弥曼博士,1992—1996年担任了国际古生物协会主席[29];中国中铁科研院隧道专家严金秀2019年5月当选为新一届国际隧道和地下空间协会(ITA)主席,成为该协会历史上首位女主席[30]。

中国妇女还是国际维和行动的重要支持者和参与者,30年来,1000余名中国女性维和人员义无反顾地奔赴各个任务区,践行和平使命[31]。中国妇女还参加了援非医疗队、无国界医生组织、国际志愿者和抗疫医疗队,用她们的智慧、勤劳、奉献和创造精神,维护着人类的平等、发展、和平,在全球治理、化解危机、推动技术进步、表达国家利益、塑造国家形象等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

(三)将性别平等纳入中国立法决策主流

《行动纲领》第202款指出,“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推行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为将性别平等纳入中国立法决策的主流,组织和代表广大妇女参政议政,《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首次提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江苏省妇联于2011年首创了“政策法规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协调立法决策部门,吸纳政府、人大、妇联、高校、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性别评估专家队伍,评估和完善省级法律规章,致力于从源头保障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发展,形成了可操作、可复制的“江苏模式”[32]。接下来,这种参政议政的创新模式很快在中国遍地开花,到2018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性别平等理念和妇女声音引入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中,丰富了新时期科学决策和民主立法的实践[17]14。2020年4月,国务院妇儿工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取得突破。类似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机制的创新和变革还出现在2016年浙江省妇儿工委与省统计局联合编制的地方性“妇女发展指数”(Women’s Development Index,WDI)中,他们在全省及11个设区的市开展年度监测,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治理行动在本省的贯彻落实[22]。

国家一级的妇女组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女工部,继续加强和履行其代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职责,除在国家一级的“两会”上提出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提案建议外,还在日常女性关切的问题上积极与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商讨协调,及时解决影响妇女发展的突出问题。例如,针对“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劳动力市场上突出的生育/性别歧视问题,积极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及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2019年2月),制止和纠正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的行为,并与工会一道加入政府制止用人单位歧视行为的“约谈机制”中,加强了妇女组织参与现代化治理的作用和能力。类似的积极政策成果还表现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中。妇联组织在其机构改革中吸收了各领域的优秀女性代表担任妇联兼职副主席或执行委员,至2019年底,乡村两级妇联执委壮大到770多万人[33],一方面大大增强了妇女组织的代表性,加强了与广大妇女的联系,更广泛地吸收和反映妇女的声音和诉求,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更多女性的主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培养和锻炼了女代表们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

妇女/性别研究界自1995年世妇会后,自觉把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作为自己的使命与追求。中国妇女研究会在前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珮云同志的关怀和领导下于1999年成立,20多年来已经发展成拥有114个团体会员、32个研究和培训基地、近500余名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队伍,致力于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为中国性别平等的立法决策提供了分性别统计数据、重大现实问题分析、成功经验总结、政策对策建议等,推动党和政府履行男女平等的义务和责任,为中国男女平等事业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政策方案参考。近五年来,活跃于各界的社会性别研究者,积极参加了《民法典》的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贯彻落实和《反就业歧视法》等的论证,以及省(区、市)一级《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细则》《性别平等条例》的制定,以求将公平正义之声融入法治中国和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流。近年来不断发展起来的致力于男女平等与社会公正的女性社会组织,也利用她们的资源和群体优势,积极而多维度地参与到联合国主要人权公约和性别平等文书的倡导、执行和监测中,从更多角度与渠道推动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进步和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

三、妇女参政面临的挑战

中国妇女参政取得了毋庸置疑的进步,但与中国政府承诺或签署的《消歧公约》《北京行动纲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妇女参政标准相比,与全球妇女参政发生的深刻变化和取得的成就相比,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中国女性参政指标及评价体系与国际脱轨

统计指标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某一社会现象的总体状况、存在形式及其特征,统计指标的背后包含了一定的价值观念、目的性与科学性,同时它又是可度量和可比的。1995年《北京行动纲领》要求各级妇女参政的指标到2000年要达到30%。这一指标是国际专家研究的结果,即在一个决策班子中,如果某群体的代表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无法代表那个群体发出声音,其声音就容易被主流群体所掩盖,这个规模的底线就是30%,国际社会衡量妇女参政的指标遵循了这一标准。而我国制定的妇女参政中有关领导班子的指标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34],在执行中往往只有1名女干部,2名女干部则很少看到。鉴于我国省(区、市)领导班子人数较多,这1名或者2名甚至3名女领导,在领导班子中所占的比重,也很难达到30%的指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在我国已经实施25年了,政府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的规定始终没有改变,其所包含的妇女平等参政权利的价值追求也没有充分体现。进入21世纪后,一些达到30%女性参政指标的国家,迅速将这一指标提升为40%或50%。相比而言,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此项排序不断下降。我国监测或评估各级政府妇女参政的指标,是统计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性的配备率,尽管有时领导班子的女性配备率达到了80%甚至90%,国际社会还是不明白你是什么意思,背后的价值理念是什么。也就是说,这项指标在国际妇女参政的评价系统中不具备可比性。

为改变妇女参政“玻璃天花板”的现象,国际议会联盟早已将国际妇女参政的衡量标准集中在各国政治领导的高层,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具体指标5.5中也专门强调了确保妇女进入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5]。近年来,国际议会联盟和联合国妇女署公布的全球妇女参政的状况也将焦点集中在各国家和政府的领导层,包括:各国国家议会中的女性比例,各国政府中女部长的比例和结构,各国国家、议会或政府女领导的人数。近年来达沃斯论坛每年发布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在测量女性政治地位时也采用了国际议会联盟和联合国妇女署的三项主要指标:国家议会中女性相对于男性的比例;部长级女性相对于男性的比例;由女性担任国家领袖或政府领导人的比例。我国妇女参政的指标缺少对高层的规定,致使我国妇女参政的“玻璃天花板”现象日益严重,女性在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人数和比例不断下降(6)据统计,第十九届中共中央委员中有10位女性,比第十七届减少3人;候补中央委员中有20位女性,比上届减少3人;中纪委委员中有9位女性,比上届减少4人;中央政治局委员中仅有1位女性,比上届减少1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有18位女性,比上届减少9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1位女性,比上届减少1人。参见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编,《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2019》,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年版,第60、63、64页,载全国人大网。。尽管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缓慢上升,但因上升的速度缓慢,在国际议会联盟中的排名也在逐年下降,从1998年的第15位,直降到2020年的第79位,与世界妇女参政最高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见表3)。此外,在政府部长的排名中,中国女部长人数占比为6.5%,在被统计的188个国家中排名第164位。这个数据是根据第十二届政府有两位女部长测定的,没有及时更新。今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免去胡泽君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35],至此,国务院26个部委中就没有一个女正部长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所未有之事。若更新国际议会联盟中的排名,就会与另外11个政府中没有女部长的国家并列倒数第一。

表3 世界各国议会女议员比例与中国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比较(7)资料来源:1998—2013年数据参见张永英《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转引自柯倩婷主编的《中国妇女发展20年:性别公正视角下的政策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42页;2020年数据参见http://data.ipu.org/women-averages?moth=8&year=2020,最后访问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

为了改变妇女参政中的“角色定型”,开拓妇女全面参与管理与决策的空间,追求决策的实质性,促进女性进入更高的决策岗位,避免把妇女当作政坛上的摆设,国际社会关注妇女参政的结构,鼓励妇女担任各个领导岗位的正职,并鼓励她们打破传统角色分工的限制,出任国防部长、外交部长、财政部长、新闻部长等传统由男性担任、且更容易上升为政府首脑的职务。根据国际议会联盟2019年的统计,在188个国家政府中任职的1412位女部长中,有22位国防部长、63位外交部长、39位财政部长、61位科技部长[36]。而在我国,女领导一般在所谓“适合”女性的教科文卫岗位或群众团体中任职,很难进入由男性主导的关键领导岗位,致使我国妇女参政出现边缘化、定型化现象。有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为“四多四少现象”:即副职多、正职少;基层多、高层少;虚职多、实职少;辅助岗位多、核心岗位少[37],这种参政领域的角色定型限制了女性全面参与政治与决策。

(二)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尚有欠缺

在纪念北京世妇会20周年时,有研究者在全面评估党和政府促进妇女参政法律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详尽的政策完善建议[38]。在这五年中,有的方面得到了改善,但仍存在下列不足。

第一,相关政策执行者尚缺乏责任意识和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长期男尊女卑思想残余的影响下,“看不上女干部”“不放心女干部”“找不到女干部”“大多数岗位不适合女干部”等看法,还残存于一些政策执行者的头脑中。对中国政府在国际上推进妇女参政的承诺和决心,以及本部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甚了了,对于联合国的相关要求和国际标准更无所知,影响了将中国政府的国际承诺转换或落实为本国实践的进程。

第二,我国部分促进妇女参政的规定没有具体指标和时间表。历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一些女性参政的规定,很多用的是“有所提高”“逐步增加”的字眼,没有具体指标,且没有完成指标的时间表、负责单位、监测评估措施,特别是罚则,以致应该贯彻落实的单位没有压力和动力,难以取得实际成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查中国政府履行《消歧公约》报告时多次指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制订足够的数字目标、指标和时间表,从地方至国家一级在一切公共生活领域争取人数相同的妇女正式参与民选机构和委任机构的工作,以及在政府各部门包括国家外交部任职。”[39]这些明确要求,在政策制定和工作改进中体现得尚不明显。

第三,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女性人才的政策措施没有与时俱进。中国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2015年已达79.4岁,比男性平均高5.79岁[40],但大部分女公务员却一直是55岁退休,比男性早5岁。2015年中组部虽为处级以上和高级职称的女性开了“60岁”同龄退休的“口子”,但涉及的人员有限。最重要的是,这项政策出台并没有消除某些决策者不愿任用或重用50岁以上女性的思维习惯,从而影响一些有能力的女性走向职务高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数年来多次指出,对女公务员退休政策的“区别对待”是对女性的歧视,但这一政策至今没有得到彻底改正。再如,近年来,新进入公务员队伍中的女性不断增多,担任村官和驻村干部的女大学生不断增加,但后备干部中女性的比例仍然偏低,基层女干部的培养力度不够。某县女干部调查报告指出,女干部“任职层次较低,正职要职相对少”“女干部任职分布不均,后备力量不足”“女后备干部队伍比较薄弱,来源不足”等[41],相当多的青年女性因政坛的复杂和社会腐败而远离政治,基层妇女参政和青年女性参政是中国妇女参政的基础,亟需有效政策的跟进和实际工作的指导。

第四,国际社会普遍采用配额制来促进妇女参政,在我国尚未使用。配额制在《消歧公约》中也被称为“临时(暂行)特别措施”,它是为了消除历史上的不公平导致女性无法享有平等权利而对女性采取的阶段性倾斜措施,一旦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此措施即可停止使用。配额制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使用,并取得明显效果,但在我国尚未得到正确理解和采用。

(三)妇女参政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支持系统依旧脆弱

妇女参与政治与决策需要强大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支持系统,在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中,计划经济时代男女平等的文化观念以及党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大规模而有效的解放妇女(包括任命女干部)的做法受到冲击,保障型的社会支持系统被打破了,与市场竞争机制和文化多样性相适应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支持系统尚未建立起来。

从社会环境上看,竞争机制以及由此导致的差额选举、竞争上岗等做法无可避免地被引入民主政治和干部遴选中,党和政府制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配女干部”的政策发挥了保障作用,但由于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和腐败现象等的存在,致使一些能力不足、工作平平、不甚学习、相貌姣好的女性进入领导干部队伍,使人们误认为女性担任领导是“无知少女”政策保障的产物,而不是凭借政治实力平等竞争的结果,从而“质疑”“看不起”或“不尊重”她们,也使部分有能力的女性不愿与“倾斜政策”沾边,导致这些措施弱化并带来负面效应。此外,由市场经济导致的社会分化促使了不同妇女利益群体的出现,产生了一批竭诚为之服务的、有威望有能力的女性领导者,但她们依旧难以进入现存的女领导队伍,这些都给中国妇女参与政治决策和民主建设带来新的挑战。

从文化环境上看,千百年男权为主的政治文化和根深蒂固的“男外女内”的性别观念,反映在干部政策的制定上,就是按照男性的生理特点、行为规范和成长规律来设计制定干部培养选拔方案,例如下放挂职的历练方式,没有充分考虑现行中国社会的两性分工、女性的生理生育特点和成长规律、公共服务所能提供的家庭照料条件,致使女干部难以胜任这种挂职锻炼,类似的规定还有任职年龄、任职时间、退休规定等,都成为对女干部发展的一定限制。反映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上,与封建小农经济长期相伴的父权制文化,顺其自然的结果仍然是排挤女性进入农村村民自治机制,“男尊女卑”“头发长见识短”“南瓜不是菜,妇女不是人”“男女授受不亲”等偏见,仍然是农村妇女进入村级和社区管理的障碍。

从家庭支持环境来看,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由政府通过单位实行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家庭福利政策,以及为支持妇女走出家门获得经济独立的家务劳动社会化机制(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公共食堂等)被市场经济逐步瓦解,生育和家庭责任又回归到女性身上,导致女性要为参与经济发展、政治管理、社会治理等付出更大的代价,也限制了她们发展必需技能的空间,迫使她们不愿意主动担任政治职位。例如,2018年,云南绥江县委启动干部考察工作,两名考察成绩位列前茅的女干部,分别以身体和家庭原因拒绝了“拟被提拔”的工作安排,进而受到党纪处分,基层女干部所面临的工作与家庭矛盾的现实困境引发了社会热议。

从媒体环境上看,受商业化和消费主义引导的大众传媒,其彰显的明星生活、物质消费和生活享乐,渗透着“郎才女貌”“女为悦己者容”“男负责挣钱养家、女负责貌美如花”“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舒服一秒是一秒”等暗示,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女性的角色定位和价值取向;各类对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女性榜样在媒体中的出镜率很低,特别是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科学领域,社会心理学认为,媒体中的低出现率,会被公众认为那些岗位不适合女性;相反,若有女贪官落马,大众传媒就会一哄而起,大加鞭挞……这些都不会助力社会尊重女政治家,支持女性参与决策治理,鼓励女青年树立起远大的政治抱负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促进妇女参政的建议

25年前,中国还属于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但中国妇女在国家议会中的参与率在发展中国家高居第4,在全世界位列第12,为此受到联合国的表彰(8)25年前联合国发布了《1995年世界妇女状况》和《1995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HDI)在174个国家中仅排第111位,但性别发展指数(GDI)却在130个国家中排名第71位,包含妇女参政的妇女赋权指数(GEM)在116个国家中排名第23位,中国的性别平等指数和妇女赋权指数都远远高于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报告》列举的范例“中国:妇女能顶半边天”介绍:“在政界中,中国妇女的状况比其他国家妇女要好,她们在行政工作中占30%的位置。20%以上的政府职能部门官员为妇女。这些数字使中国在发展中国家里妇女的议会参与率高居第4位,而在全世界列第12位。”这说明,中国的妇女参政曾经在世界领先,“男女平等不完全取决于社会收入水平。它需要的是坚定的政治承诺而不仅仅是巨大的金融财富”。参见联合国计划开发署《1995年人类发展报告》第34、57、80、89页,纽约,1995年。。25年过去了,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男女平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却在世界妇女地位的排名中逐步下降。这一方面说明其他国家妇女进步的幅度比中国更大,另一方面说明中国的男女平等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同步增长。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二十五周年的政治宣言》强调指出:“确保所有妇女全面、平等、有意义地参与决策,在社会的所有层面和领域平等享有领导和代表权,提升她们的话语权,确保为她们提供安全、有利的环境,并采取行动消除这方面的任何障碍。”[42]让我们重温联合国妇女大会凝聚的世界共识,全面、有效地加速北京《行动纲领》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在妇女参政领域“补短板强弱项”,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科学全面的妇女参政目标、指标

2020年是促进我国妇女参政和妇女发展的重要时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新一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下一周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即将制定并发布。应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依据《行动纲领》《消歧公约》《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要求,根据我国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妇女参政的目标和指标。

首先,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明确、分层和具体的目标和指标。整体目标应向《行动纲领》各级妇女参政30%的标准努力,具体指标可按照层级、区域、领域现有的基础,先将领导班子的女性人数修改为20%的指标,超过这一指标的要有所提高,进而逐步达到30%的要求。鉴于很多国家已实行“任何社会组织中另一性别的人不低于40%”的标准,故超过30%比例的指标应“上不封顶”。

其次,随着妇女参政领域和内涵的扩大,拓展妇女参政指标的范围。除现有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居委会、村委会人员的规定外,妇女参政的目标和指标也应该覆盖所有公共部门,并逐步延展到经济、科技、外交、社会组织、国际治理等领域,鼓励和支持女性打破横向和纵向的“玻璃天花板”,特别是支持妇女进入高层决策领域和传统男性主导的决策领域,鼓励女性、妇女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民主参与。

再次,明确规定各项指标和目标实施与完成的时间表,以及未能实现指标的补偿措施和奖惩措施,这是促进妇女参政意志和决心的重要标志。

(二)改进、完善和创新促进妇女参政的配套措施

政策措施的完善既是促进妇女参政的保障,又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意志决心。

首先,继续完善正式制度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配备完整的性别平等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明确保障女性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例如修订《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确保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完善各类女领导的选拔、培养、任命、培训、管理、评价、提拔、奖惩、退休以及后备干部等各项制度。例如,在选拔女性领导者或管理者时,避免保障妇女参政的倾斜政策不再流于形式,把确有理想抱负、真才实学和群众威信以及负责任的女干部选上来;制定符合女性特点和发展规律的交流轮岗与挂职锻炼政策,使她们真正走得开、扎下根得到历练;与大量女大学毕业生进入公务员和各类公私领域相适应,提高女性后备干部比例;完善合理的女干部和女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离岗制度,使女性得到与男性平等的晋升机会;制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名女性进入国际机构的制度等,支持女性更广泛地参与和发挥领导作用。

再次,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实行配额制。1995年以来,促进妇女参政的暂行特别措施配额制已经成为妇女进入各级决策层的有效工具,目前世界上约有80个国家实施了配额制。数据表明,在2019年的选举中,实施配额制的国家,妇女在国家议会中的席位平均达到30%,而没有实施配额制的国家,妇女在国家议会中的席位平均达到18%[43]。对于选举配额制,如保留席位和法定候选人配额,我国可先作可行性研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推开。

(三)切实加强女性领导力建设,提高女性参政和治理能力

有了法律政策制度的保障,提高女性参政和治理能力就是重要的决定因素了,在文明和公正的社会中“有为才能有位”。

首先,提升女性的自信心、成就动机和参政意识,增强女性政治参与和社会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要我参政”“被动参政”转化为“我要参政”“主动参政”,勇于为社会公正和妇女权益发声。

其次,开展提高女性领导力的培训,包括将性别观点有效纳入政治活动主流,为新任公职人员提供同伴支持和领导决策、制定战略、倡导鼓动、调查研究、总结提高、利用媒体、建立社会关系等履职技能培训。

再次,支持女政治家和管理者建立自我赋权、自我支持的组织,使她们在发展中分享他人的智慧和经验,在遇到挫折和困难时得到更多的鼓励和支持。

此外,培养青年一代女性政治家和各行业的领袖,提高她们参与政治和治理的志向和能力,是提高中国妇女参政的重要基础。青年人朝气蓬勃,善于学习,富有进取心。但是,独生子女过度溺爱导致的自我中心、女孩“富着养”带来的娇生惯养、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带来的拜物教和从属性,都极大地侵蚀着女青年的意志品质。因此,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青年一代女性的政治追求和领导能力,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情怀,善于学习、开拓创新的能力,百折不挠、脚踏实地的意志品质,团结合作、谦虚包容的胸怀,是当务之急。

(四)提升社会文明文化,构建和谐的女性参政环境

性别平等的文化环境不仅是促进妇女政治赋权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文明不可或缺的指标。

首先,提高领导者和决策者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能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25年前的世界妇女大会上对世界的承诺,中国政府在那次大会上是首先承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49个政府之一。我们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应熟知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所有承诺,尽力将这些价值理念、目标指标、基线要求,依据中国实际逐步转化为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进而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履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此外,社会性别主流化不仅是一种意识观念,它还包括一整套统计、分析、规划、预算、评估、审计、问责等在内的执行机制和技能,我们的领导者和政策执行者也应尽快掌握这些技能,在增强性别平等敏感度的同时,提高现代化治理能力。

其次,加强性别平等的宣传倡导,挑战“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外女内”的文化传统。将女性的分工、作用和价值定位于家庭,使之依附和从属于男性或家庭,是阻碍女性参政和全面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社会化的过程,从婴儿起就被灌输女孩玩娃娃、男孩玩手枪车模,男孩穷着养、女孩富着养,女生适合学文科、男生适合学理工,男性负责挣钱养家、女生负责貌美如花……不少人把“让男人做适合男人做的工作,让女人做适合女人做的工作,男女各自发挥自身优势”这种变相的“角色定型观念”当成男女平等,时至今日,“淑女班”“女德班”在社会上还屡禁不绝。因此,挑战传统的角色定型观念,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男女真正平等地承担起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促进男女两性的全面发展,仍然是我们面临的文化改造任务。

再次,发挥大众传媒和新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为妇女参政营造支持性的舆论环境,促进性别平等文化的建设,为鼓励女性参政树立更多榜样人物。

(五)发展公共服务,减轻女性无酬家务劳动负担,助力女性参政和女性人才发展

女性承担着生育责任和大量的家庭照顾责任,其价值不但未被承认,反而成为拒绝她们进入诸多社会发展高端领域的理由,成为强化传统社会性别分工、造成性别不平等的重要机制,也是女性参政和女性高层人才发展的绊脚石。近年来,国际社会和妇女运动发出了强烈呼声,要求“重新分配无酬家务劳动”,将由女性承担的家庭责任重新分配给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所有家庭成员,其共识体现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5.4指标中:“认可和尊重无偿护理和家务,各国可视本国情况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社会保护政策,在家庭内部提倡责任共担”[5]。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大大加强了社会建设,并提出消除贫富差距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社会发展战略。可惜的是,政府尚未把儿童照料、病人照料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因此,呼吁政府大力发展多种形式、专业而有质量、人们负担得起的与家庭照顾相关的公共服务事业,鼓励用人单位为平衡男女劳动者工作和家庭责任而建立“家庭友好型”环境,倡导男女共担家庭责任,各级领导人率先垂范。

(六)凝聚社会力量,科学有效地推动妇女参政

妇女参政不仅是女性的平等权利与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它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首先,妇女参政需要妇女组织特别是妇联组织的推动。各级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各族各界妇女群众最大利益的代表者,在促进妇女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级妇联干部在为妇女参政做好表率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妇女理论、妇女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创新,随时同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和歧视贬低女性的行为作斗争,联系、支持和帮助各行各业的女性领导者,为她们加油助力、保驾护航。

其次,妇女参政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和落实。各类社会组织本身就是中国民主法治事业的参与者,社会组织也是民间领袖和组织者历练的舞台和孵化器,同时社会组织的领袖能够深入联系基层民众,真诚地为其代表的群众排忧解难,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反映基层民众和妇女真实的声音,他们因此获得其组织成员的信任和拥戴,有益于他们近距离有效地发动和倡导民众,推动民主法治和妇女参政政策的落实与行动创新。

再次,妇女参政需要研究机构的支持与推动。妇女参政有其历史、规律和发展趋势,涉及多个学科的知识和社会发展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多个部门包括国际间的合作。因此,需要研究机构特别是妇女研究机构在理论、政策、法律、方案、数据、经验以致教训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也需要不同学科和领域的专家学者提供科学的论证和监测评估。

五、结语

2020年10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要以疫后恢复为契机,为妇女参政提供新机遇,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在毛泽东时代“妇女能顶半边天”大旗的指引下,中国妇女在参政领域获得了强劲的发展。在中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我们有理由坚信,中国的性别平等和妇女参政事业定会逐步与中国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再次取得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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