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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俄施为动词的对比研究

2020-10-30杨晓云

海外文摘·学术 2020年10期

摘要:施为动词作为言语行为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言语行为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汉语界对施为动词的研究较少,学者们暂未对汉俄语施为动词作对比研究,但施为动词在俄语和汉语中大量存在,这决定了汉俄施为动词对比研究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本文将梳理国内外汉俄施为动词的研究历史和现状,概述施为动词的基本理论,对俄汉施为动词进行分类,并以此来探索对汉俄施为动词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

关键词:施为动词;汉俄对比研究;施为动词分类

中图分类号:H1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0-0021-03

1 汉俄施为动词的研究现状

施为动词这一概念的出现与英国哲学家奥斯汀的研究有密切关联。奥斯汀于1955年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将语句区分为两类:有所为之言和有所述之言,即施为句和叙述句。陈述句主要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有或真或假的意义区别。施为句在结构上是传统的陈述句,但该类语句不具有报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而是实施某种行为的功能。

奥斯汀将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显性施为句有十分严格的结构构造,其检验标准是由语法标准和词汇标准共同构成的综合标准。在显性施为句中,总是存在由单数第一人称代词表示的言语主体,谓语一定是一般现在时、单数第一人称、陈述式、主动时态的施为动词。

奥斯汀对施为句和叙述句的划分向我们表明:语言具有实施行为的能力,而不只是对这些行为进行描述。虽然奥斯汀发现了施为动词,但并未把研究重点放在施为动词上,而是转向对言语行为的研究。他的研究给我们提出了一些列有关施为动词的问题,其中包括施为动词的定义、分类,施为动词和言语动词的区分等。

俄罗斯有一大批语言学学者对施为动词进行了持续研究,其尤·杰·阿普列相对施为动词进行了最全面的研究,這篇文章被公认为对俄罗斯语用学具有纲领性意义,因为它通篇采用了俄语语料并尽可能完整地呈现了俄语施为动词。阿普列相将言语行为的类型细化并扩大,遵循的是施为表达优于施为动词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动词施为意义决定于其使用和施为语境,所以施为动词的主要特性是由施为语句的特性决定的,即短暂性、行为性、意向性、独特性等。由此,阿普列相将施为动词分为15个类别,其所列出的俄语施为动词的分类大部分决定于施为语句在语义和语法上的区别,小部分则依据语句的语势或目的。

巴杜切娃认为,如果一个言语动词的使用同时等同于一次性实行该动词所表示的言语行为,则这就是该言语动词的施为用法。巴杜切娃在其学术文章《施为动词的体和时》中分别研究了施为动词用于施为用法时的体意义和时意义[1]。从时间角度看,施为动词表示与说话时间同时发生的行为;而从体学角度看,施为动词则表示不仅在说话时刻开始而且在该时刻完成的行为,即该行为存在于言语行为实施的时间段上。也就是说,以现在时、未完成体形式出现的施为动词表达了完成、结果意义。巴杜切娃在其论著《语句及其与现实的相关性》中列举了俄语中施为用法的语法特征,明确界定了只有陈述句是施为句,而祈使句以及其他没有施为动词的语句不属于施为句[2]。

中国语言学界关注汉语施为动词的有以下学者。顾曰国教授在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对50多个汉语施为动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进行了观察和分析。在此基础之上,他确定了奥斯汀和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可用于汉语研究。但是他没有对自己的分析过程进行阐释,也没有对这些动词进行详细描写。北京大学董秀芳教授研究了四个承诺类施为动词的语义特征,并分析了这四个动词在古汉语中的使用。

俄语施为动词也引起了中国俄语研究者的关注。孙淑芳教授研究了含有“祈使”义素的言语动词作为施为动词运用到施为语句中的语义条件和句法条件。孙淑芳教授还对施为动词和施事动词进行了区分。学者李鸿儒对阿普列相和巴杜切娃的研究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施为动词的语法特征。

纵观施为动词的研究历史和现状,我们不得不指出,西方和俄罗斯语言学家对施为动词的研究已取得了明显的成就,而中国语言学家对施为动词的研究起步较晚,对汉语中施为动词的关注不够。至于中国学者对俄语施为动词的研究,则大部分中国俄语研究者侧重的是对俄罗斯语言学理论的介绍和说明[3]。综上,国内语言学界对施为动词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对汉语和俄语中施为动词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对比研究具有较强的迫切性和极大的研究价值。

2 施为动词的相关理论

奥斯汀将施为句分为显型施为句和隐形施为句。前者即典型施为句,以施为动词作谓语。而后者中无施为动词,但仍能表示“有所为之言”。比如“我六点会在教室!”。相当于“我保证六点会在教室。”本文不支持奥斯汀这样的划分,因为正常交际中每一个语句,除字面含义外,都还包含了意向行为,比如说:“我六点会在教室!”表示“承诺”,但不是一切有意向功能的语句都是施为句,因为它们并不是像施为句一样说出一句话同时即实施此句话表示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施为句没有显型和隐形之分,奥斯汀所提出的显型施为句就是我们所研究的施为句。

阿普列相对施为动词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这也正是本文所遵循的施为动词定义:如果动词X能够用于“X(V),单数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态,陈述式”这种形式,同时,说出该动词即等同于完成该动词表所示的行为,那么动词X就被称之为施为动词。

综上,施为动词表示的行为都是通过“说”的方式向对方完成的。例如“承诺”所表示的承诺这一行为需要通过说话人向听话者“说”出来。所以,说出此词也就是正在实施此词表示的那种行为。我们只要说出“承诺”,即同时也就是在用语言实施“承诺”所表示的那种行为。那同样包含意义“说”的言语动词和施为动词有何区别?是否所有言语动词都具有施为性?

根据观察,我们发现尽管有些动词的注释中含有“说”的意义成分,但它们不具有施为性。врать等属于言语动词但却不能构成施为动词,因为这些词的语义虽同“说”有直接关系,但“说”的语义成分只能构成上述动词释义中的预设部分,而不是陈说部分。而бормотать等词,虽然也含有“说”的成分,但语义重心不在“说”,而在于说话的方式。

从语义内容来看,施为动词的语义都是说话人以“说”(也可能是“写”)的形式向受话人表示的某种行为。其中,需要说明的是任命、免职等施为行为也可以不通过说(宣布)完成,一纸任命书或免职书也可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施为动词所表示的行为都是通过语言向对方完成的。

施为动词作为言语行为的重要表达手段,有自己的语用特征。(1)施为动词所支配行为的执行者是第二人称受话人,而不是其他人。(2)施为动词的使用与语境有密切关系,语境应与语句内容相符合,要有必要的受话人、相关人员在场、相关场合等。比如:денонсировать只能在政治外交语境中使用。(3)施为动词的使用跟说话主体的身份、地位等因素有关。比如отпускать和прощать都可以表示原谅、宽恕。但是前一个动词只能是牧师之类的神职人员使用,后者则不要求说话主体有特殊身份。再比如汉语中的“任命”一词的使用也要求说话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且社会地位高于受话人。

至于施为动词的语法特征,在典型的情况下,施为动词的语法形式是一般现在时、第一人称、陈述式、主动态。这些参数缺一不可,任何一项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施为意义的不成立。当然,与俄语相比,汉语中没有对动词体的要求。同时,正如巴杜切娃所指出的,施为动词并不符合未完成体动词的时体意义,现在时、未完成体形式出现的施为动词却表达的是完成、结果意义。但对于俄语施为句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研究之后,我们发现俄语施为句的语法形式不仅表现为经典形式,还会出现人称、数、式、体、时的变化,施为动词的语法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在词汇搭配方面,俄语施为动词具有许多搭配限制,根据俄罗斯学者Кобозева(1986)等的研究,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施为动词没有未完成体的持续意义,它不能与表示持续意义、过程意义、时点意义、次数意义的时间状语连用。因为这样施为动词会失去其结果完成意义。第二,施为动词不与特定的指示代词连用。第三,施为动词不与表示目的、行为方式的状语连用。第四,施为动词不与表示评价的状语、插入语连用。第五,施为动词不与否定语气词连用。第六,施为动词不与表示时间、条件的连接词连用。如果和这些词连用,便会重新赋予句子描写功能,从而失去施为意义。

因为汉语独特的语言体系,暂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施为句结构和施为动词的定义。在汉语施为句的实际运用中,我们也会发现类似的表述:“中方强烈谴责恐怖分子的暴行。”在该句中,主体虽不是“我”,而是第三人称单数“中方”,但是在一定语境下(例如外交部发言人讲话中),由特定的说话人说出,该语句的说出即为实施“谴责”这一行为,是施为句。在词汇语义搭配方面,汉语施为动词经常与表示程度的副词连用,加深语义的强烈程度。如:非常、诚挚地、坚决、十分等。

3 汉俄施为动词的分类

据俄罗斯语言学家统计俄语中的施为动词有二百余个,汉语施为动词的数量暂未有完全的统计。目前,从国内外研究现状来看,很少有学者对施为动词进行过系统全面的语义分类。相比之下,对言语行为动词的分类研究相对较多[5]。施为动词是言语行为动词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动词,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前人对言语行为动词的分类方法,将其应用到施为动词的分类中。

奥斯汀以施为动词的语义特征为基础把言语行为动词分为五类:(1)裁决性(评判型),如宣布某人有罪;(2)施权型,如任命;(3)承诺型,如承诺、发誓等;(4)表态型,如道歉、感谢、同情、问候等;(5)阐释型(论理型),解释争论和交际作用。

阿普列相根据施為动词的特点,从词典学与语法的角度将言外行为分为动词了15个类别:(1)专门报道与陈述类,基本与奥斯汀的阐释类相同;(2)承认类;(3)承诺类,与奥斯汀的承诺类相同;(4)请求类;(5)建议类;(6)警告和预告类;(7)要求、命令类;(8)禁止和准许类;(9)同意和反对类;(10)赞扬类;(11)谴责类;(12)原谅类;(13)言语礼节类;(14)移交、断绝关系、取消、拒绝等社会化行为;(15)命名、任命类。

韩礼德认为“尽管语言的言语角色多种多样,但他最基本的任务只有两个:给予和求取:讲话者或给予听话者某种东西,或者向他求取某种东西。“给予”意味着 “请求接受”;“求取”意味着 “请求给予”。这就是说,讲话者不但自己做事,同时还要求听话者做事。”(胡壮麟,2008)施为动词的使用是说话人用言说的方式来实施行为,结合韩礼德的语言观,施为动词的言语交际任务可以分为求取、给予、表态三类[5]。所以,施为动词可以宏观上分为三大类:(1)对受话人作出要求或试图改变受话人状态的求取类施为动词;(2)受话人行为直接作用于受话人的给予类施为动词;(3)表明说话人态度的表态类施为动词。再结合阿普里相和奥斯汀的分类,我们可以对三类动词作进一步划分:

从词汇语义角度,给予类施为动词可分为3类:宣告类(包含阿普里相的专门报道与陈述类,命名任命类);承认类;承诺类[6]。

从语用学角度出发,考虑到交际双方的社会地位以及语力强度,求取类施为动词可分为3类:请求类;建议类(包含阿普里相的建议类,警告和预告类);命令类(包含阿普里相的要求命令类、禁止和准许类)。

而表态类施为动词不再单独划分,其可包含阿普里相的同意和反对类、赞扬类、谴责类、原谅类和言语礼节类。

4 结语

综上,本文对汉俄施为动词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述,区分了施为动词和言语动词,分析了俄语施为动词的语义特征、语用特征、典型语法特征和非语法特征。以阿普里相对言语行为动词的分类为基础,结合韩礼德的语言观和施为动词的言语交际任务,本文从宏观上将施为动词分为了给予类、所求类和表态类三大类。汉俄施为动词的语法特征各不不同,对比研究要结合汉俄施为动词的各自语法特征,对汉俄施为动词进行分类研究,在对实际预料的分析中总结它们使用规律的异同。

参考文献

[1]Апресян Ю.Перформативы в грамматике и в словаре//

Избранные труды том II[M].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Школа,1995.

[2]Кобозева.?Теория речевых актов? как один из вариантов теории речев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Новое в зарубежной лингвистике[M].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прогресс,1986.

[3]董秀芳.汉语中表示承诺的言语施为动词[J].汉语学习,2010(2):23-30.

[4]何自然,陈新仁.当代语用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胡壮麟.系统功能语言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王钢,张美涵.俄语施为动词的非常规语义特征[J].黑河学院学报,2016,7(4):14-16.

(责编:王锦)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社会仪式与人际关系仪式话语分析》(2019JX010);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圣彼得堡大学互换奖学金项目”(留金亚[2019]91号)

作者简介:杨晓云(1989—),女,四川广元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俄语语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