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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旧病复发,超过48小时死亡为何也构成工伤

2020-10-30小保,颜梅生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3期
关键词:小保书证工伤保险

小保信箱

XIAOBAOXINXIANG

小保:

我丈夫原来患有较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经过医治出现明显好转后,到一家公司任职。2019年12月17日10时20分,我丈夫在野外作业时突然旧病复发,由于身处山区,交通、通讯十分不便,等到被送至医院已是18日17时45分。19日18时25分,医院确认我丈夫死亡。事后,我基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而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公司认为我丈夫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是我丈夫所患疾病并非源于工作,故不属于“突发疾病”;从2019年12月17日10时20分至19日18时25分死亡也超过了48小时。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姜芬芬

姜芬芬: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丈夫应当视同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因此,“突发疾病”既包括上班期间突然出现的疾病,也包括原有疾病因为工作原因加重而突发,甚至完全与工作无关;48小时并不包括送往医院之前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医疗机构连续抢救48小时后死亡,也当属其列;对没有送往医疗机构的,应以突发疾病或者离开单位时作为起算点;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虽未送往医疗机构救治也可以视为工伤。与之对应,尽管你丈夫只是旧病复发,尽管从病发至死亡超过了48小时,但因自送至医院到死亡并没有超过48小时,决定了应当视同工伤。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公司未尽为你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自然难辞其咎。

小保

单位拒不交出合同,员工可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对月工资的金额有明确的约定,但该合同只有一份且交由公司保管。实际操作中,公司对我的实发工资一减再减,甚至还声称劳动合同中赋予其对应的权利。面对我的质疑,公司又拒不交出劳动合同印证。

请问:如果我就此与公司引发诉讼,能否要求法院责令公司交出劳动合同?

范萍

范萍:

姑且不论《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公司的行为与之相违。仅从另一角度上看,你也有权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即责令公司交出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与之对应,书证提出命令是指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书证。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即申请“书证提出命令”必须符合对应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案,鉴于劳动合同属于书证,有着具体的内容,而该内容对你需要证明的事实有着积极作用,且对于裁判有着重要意义,在你有根据为公司所掌握的情况下,法院自会作出“书证提出命令”。值得一提的是,书证存在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有时并非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够陈述充分理由、足以让法院确信,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实存在的认定。

小保

在朋友家接到加班电话,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小保:

半年前的一个周末,我在朋友家玩时,突然接到公司的加班电话,我当即驾驶摩托车直接前往。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小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曾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从朋友家前往公司不属于上下半途中,不构成工伤。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杨燕燕

杨燕燕: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所受伤害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就其中的“上下班途中”的正确理解,应当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有鉴于此,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关键在于看员工出行的目的,即看员工选择这样的时间、这样的路线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与工作相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接到加班电话时在朋友家,“朋友家”已经成为你上班的出发点,且你当时离开朋友家的出行目的正是为了上班,即选择的时间、选择路线的目的都与工作相关联。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违反了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决定了公司必须向你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小保

欠薪条加上这句话,法院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决

小保:

我们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鉴于无法向我们结清工资,提出分别向我们出具欠薪条,承诺一年内付清。基于担心公司日后迁移新址(现已有相关迹象)而我们无从知晓,假如届时公司拒不兑现,我们即使提起诉讼,由于法院必须通过刊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仅会给我们带来麻烦,而且会拖很长时间。

请问:有没有即使公司下落不明,法院不经公告也能缺席判决的办法?

陈虹等12人

陈虹等:

你们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条中加上确认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即只要约定了送达地址,哪怕无法送达,法院同样可以据此作出缺席判决。与之对应,你们可以要求公司在欠薪条加上送达地址,明确以后凡与欠薪条有关的催收信函、诉讼文书的送达,均以此地址为准;如果确实发生变换,公司应实时通知,否则,你们或司法机关按欠薪条载明的地址送达催收信函或诉讼文书仍为有效。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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