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政策分析与优化路径
2020-10-27刘瀚斌包存宽
刘瀚斌,包存宽
(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上海 200438)
我国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逐渐成为承载地方经济发展的集聚区。自1979年招商局在深圳创办蛇口工业园区来,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级工业园区超过7000家,其中包括国家级经济开发区219家和国家级高新区156家,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62万亿元,合计占全国GDP比重达到22.51%,园区经济在承接产业集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中贡献巨大。但是园区在促进当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不少园区为短期内快速发展,在起步阶段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在招商环节甚至一度有意降低园区内的环保标准[1],导致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但产值高、税收高的生产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还有部分园区缺乏环保规划指导,园区内部产居布局混乱,对排污不达标企业的环境监管不严、执法缺少刚性等,直接造成园区内企业和居民生活交叉影响、互相干扰,园区周边的环境投诉日益增多,厂群矛盾愈演愈烈。
早在2010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曾对华东地区年均工业产值排名靠前的部分工业园区进行了环境调查,结果显示[2]:包括国家级2家、省级7家、县市级9家在内的18家工业园区均存在严重污染问题,其中存在水污染问题的企业占比100%;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14家,占78%;存在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的3家,占17%。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13—2019年间环境投诉案件中,由于工业园区内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投诉案件量所占投诉比由19.98%上升至33.59%。而从近年中央环保督察的反馈情况分析,全国31个省份中,天津、山西、江苏等省份,工业园区环境污染问题集聚,尤其是县级及以下工业园区,盲目扩张造成“园区围城”,违规生产、超标排放、监管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此,国家针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标准,但如何评估这些环境治理政策的绩效,深入剖析园区污染产生的制度性因素,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1 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政策发展的历程概述
我国园区环境政策的演化过程,基本是按照国家宏观环保政策发展而演变。园区环境治理也是随着园区环境问题不断显现而不断发展的,从最初的单个企业的点源治理,发展至园区的综合环境治理,再到基于工业生态理论的生态工业园区,再深入至“产城融合”的区域一体化环境治理,园区政策的演化逐渐趋向成熟。
蛇口工业园区作为国内第一个工业园区,当时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股份制度等治理文件中概括性地留有“注意环境保护”字样。之后,园区的环保治理几乎都是落实国家宏观环保法规政策,未专门设计园区的环保政策。1978年后,工业现代化战略兴起,对应设计的环保政策还未针对日渐开始的园区建设施行,园区规模控制、用地强度、用地类型指标、能源强度等涉及园区环保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显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于1991年下发《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将“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1994年国务院讨论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同年,将“可持续发展”正式作为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涉及园区的治理政策开始重视园区规划,并相应提出“园区产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口号。1996年联合国基于当时经济全球化的背景,结合我国园区遍地开发、强度日趋加大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我国建设绿色产业示范园区的建议,目标是将绿色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经济优势。同时,该阶段由于ISO14000的普遍实施,园区企业的环境治理有了规范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标准和流程,为园区治理提供了十分具体的政策抓手。200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出台了规划环评政策,针对工业园区等集聚区的综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源头政策要求进行环境评估。2004年11月,贵阳市人大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该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提出“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必须按照生态园区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原有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项目,逐步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生态园区规划”。进入2005年,我国的工业化进入高速发展阶段,针对工业制造引发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日趋严重的现象,国务院于12月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并将地区划分为优化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这其中隐藏的思路即开始转变产业结构,向着集约清洁的发展观转变,这对园区产业集聚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2003年开始出现了以“规划环评”为代表的并对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有针对性意义的治理制度,并且开始向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源头政策的评估展开。自2005年后,对于区域环境风险的关注开始加大,工业园区的环境监管制度开始逐渐转向环境风险领域。2013年后,开始突出“可持续性”的主题以及环境保护指标的导向作用。持续发展的本质是将园区的存量和增量协调,突出内外部的交流,强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模式。2007—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相继出台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为园区的生态环保发展提出了明确建设路径和标准。进入2015年后,特别是新《环境保护法》颁布后,政府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此时的环境治理制度要求入园企业不仅要满足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达标等常规目标,还要有意识地形成和完善工业生态链,并且从区域一体化发展角度出发,使入园具体项目符合“生态环境—经济产业—资源利用”的协调发展要求。
近年来,园区管理向立法管理趋势发展:2018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园区出台了国内第一部法规,即《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省人大公告第68号);2019年5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该草案最显著的突破是实施开发区管理与运营分离,以便有效落实“小政府、大服务”要求。从2004年贵阳市发布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至湖北、江苏针对园区的单独立法可以看出,针对开发区的管理运营在立法层面提供保障成为趋势。
回顾我国园区环境治理政策,可以发现如下特点:其一,先有实践,后有政策法规。以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为例,生态环境部门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与各地生态工业园区实践相比,政策制定总体落后于园区实践[3]。例如,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建于1999年,但批准于2001年,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治理规定(试行)》政策的发布却在2003年。其二,缺乏总体政策设计,增加了政策之间的协调难度[4]。赵海霞(2009)[5]曾有总结: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制度历程,逐渐从单一的环境治理转为污染预防与资源循环利用结合,但还是没有专门针对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这也造成了园区治理的真空。不同行业主导下的园区对政策需求不会一样,造成与已出台的政策之间产生冲突,而这种不协调就会诱发环境污染问题。其三,对于园区环境政策的绩效缺乏分析。目前园区环境绩效的评价研究基本思路是通过选取关键性刻画环境污染程度或表征环境质量变化的指标,通过时间前后的变化来评判园区环境绩效。政策评价局限于园区内部,并未和所在地区的发展特点进行融合,而且影响发展的主要影响因子不能识别。以上分析表明,对工业园区的环境治理政策开展分析和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 我国工业园区典型环境治理政策的分析框架
针对园区环境管理政策的分析,许多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张玥和乔琦(2015)[6]分析了我国现有生态工业园区的政策和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相关的政策,针对生态工业园区的政策提出了存在着层次低、政策体系不健全、标准亟待更新等问题。杜真和田金平等(2019)[7]针对我国工业园区的生态化过程,总结了包括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经济园、低碳园区、绿色园区建设的政策,归纳园区政策特点是“试点—示范—推广的一般模式、学习型的政策、逐步多样的政策工具、参与政府部门的逐步多样化与最终整合的趋势、产业共生与多种环境管理措施并行的状态”。赵若楠和马中(2020)等[8]从推动主体、实施路径、重点方向等角度对绿色园区建设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绿色工业园区等建设政策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我国工业园区绿色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重视程度有待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有待加强、创新能力有待提高等。范育鹏和乔琦等(2019)[9]则基于工业生态化建设的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历程,研究认为工业园区在规划编制、工业化信息平台建设和环境管理效率提升方面存在问题。禹湘(2018)[10]基于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的开展情况,对试点的历程、政策及进展进行了全面分析,从产业低碳化、能源低碳化、基础设施低碳化以及管理低碳化四方面对工业园区的低碳发展模式进行凝练,研究表明不同类型的园区低碳发展的路径和侧重点应该有所差别,对于高耗能生产型园区,产业低碳化、能源低碳化是重点;对于低耗能服务型园区,基础设施低碳化和能源低碳化是重点。因地制宜地采用差异化、精准化的低碳发展模式是未来在政策层面和实践领域推动工业园区实现低碳发展的重点和关键。但上述研究尚未从政策学角度进行展开,对政策的过程和目标缺乏一致性分析。
政治学理论中对于“政策”曾有论述,认为制度的实施依托于政策,制度运用的最直接表现,也是相应的政策工具[11]。陆军等(2004)[12]认为政策是制度的一种“外在化”的表现手段,目的是帮助治理主体达成预计目标。而政策学理论[13]认为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其适用环境,这里的“适用环境”包括治理主体和客体的特点、相匹配制度的协调性等内容。环境经济学理论中,环境治理工具主要分为三类:即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自愿型三种[14]:(1)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15],又称强制性工具,主要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通过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纠正污染企业的生产和排放行为,强制其执行环境标准。工业园区的各项规划、规章、标准、发布的信息数据、目标指标体系、人力物力投入等,便属于该工具类型。(2)经济—激励型政策,主要指通过常见的经济激励手段,包括价格、成本、利润、信贷、税收、收费、罚款等,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园区内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绿色金融、各项补贴等属于此类。(3)自愿型环境政策工具即自愿性的工具,又称为“行动法则”或“协商式协议”。欧盟委员会将自愿性工具定义为:企业和政府为了达到环境目标而订立的协议[16]。该工具主要以园区企业为主体,体现了园区企业环境行为的主动性特征。例如工业园区内形成的“行业协会”或“企业俱乐部”,这些组织利用同行业生产工业的相似性,自主制定自愿性环境保护行动,参与行业性环保政策的制定,培育绿色生产习惯等。工业园区内的自愿型工具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ISO14000 认证、自愿性环境协议(Voluntary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VEAs)、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等。除以上三类主要环境治理工具,还有混合性工具,兼有自愿性工具和强制性工具的特征[17],主要代表不仅有环境税收、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常见形式,还包括押金—退款制度、入园环保承诺书等新形式。事实上,在实际生态环保工作中,多数情况下是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进行治理。
基于上述园区政策发展历程和相关理论研究,为更好分析我国园区政策的内容和特点,本研究对园区中实施的政策工具进行分类,分析其演变流程和各自特点,并结合不同的制度条件进行考察。回顾园区的发展历程,我国陆续出台的多项涉及工业园区的治理政策,不仅包括生态环保类的专项政策,更多则是涉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对外贸易、技术创新等内容,其中也或多或少涉及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这些涉及不同治理内容的政策构成了工业园区的政策体系。
在园区政策内容上,董战峰等(2015)[18]将环境政策主要内容概括为“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循环利用、能耗强度控制、环境风险控制”等四项,工业园区内环境治理政策内容也与此一致。为便于对园区的政策进行整体研究,基于Rothell和Zegveld(1981)[19]的政策工具理论,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中分类的三种政策工具(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自愿型),结合工业园区政策所涉及的环境治理内容(“污染控制”“资源集约”“能源利用”“环境风险”),以及政策发布的层级(国家级即面向全国发布的政策、省市级即面向地方发布的政策、园区级即园区自身构建的政策),建立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政策的三维分析框架:从政策工具类型(X轴)、政策领域类型(Y轴)和政策层级类型(Z轴)共三个维度,分析不同政策工具类型的内在联系和结构,以及不同政策工具的内容重点。如图1所示。
图1 工业园区环境治理相关政策分析框架
3 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政策的分析
3.1 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政策的分类
自1993年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环监〔1993〕015号)即对类似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域的环评和污染物控制提出了目标。自2003年以来,我国关于园区的环保政策逐年增多,其中以生态工业园区的政策经验最具代表性[20]。自1999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生态工业园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已通过106个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其中34家已通过验收并授牌。已创建或创建中的生态工业园区已覆盖我国25个省份,取得了显著的环保成绩[21]。随着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企业违法排污的处罚加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力度增强,地方政府的环境绩效考核启动,这些都为工业园区的环保制度建设和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可以说,工业园区的环保政策实施,基本与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实施同步进行。
3.企业运行资金的管理。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要重视运行资金的管理。这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销售。因此,企业在实际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有效地提升运行资金的管理效果,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企业的运行资金管理主要涉及到流动资金以及负债,企业必须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在短时间内将流动的资产直接转变为现金,提升自身的偿还能力。另外,企业在进行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合理地进行利润的分配,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根据分配的原则来合理安排企业的利润,保证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本研究选取了自1979年蛇口工业区建立以来,至2019年国家层面出台的涉及工业园区环境治理的重要政策文本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人工阅读政策文本,识别出涉及产业结构、土地利用、对外开放、财税政策、环保政策等内容和体系。以上政策由国务院各相关部委独立或联合出台,形成了我国关于园区环境治理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综合类文件,也包括《规划环评技术导则》《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等专项政策。以文件为分析对象,力图分析其中政策脉络和关注重点。通过查阅生态环境部等各部委网站及相关年鉴,搜集关于工业园区的政策共65项并分为A、B、C三类,分类标准如图2所示。
图2 工业园区政策分类标准说明
按此标准整理出国家层面发布的工业园区管理相关政策合计81项,统计见表1所示。
表1 近年发布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内容的重要政策分类统计表
续表1
基于分类梳理和统计分析可知:A类政策占比17.7%,B类政策占比61.3%,C类占比21%。园区政策中涉及环保内容的综合型政策较多,专项园区环保政策进入2000年后逐渐增多。政策制定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原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原城乡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多个部门,他们都参与推进园区的绿色化建设。如图3所示。
图3 各部委推进绿色化园区建设框架
通过对园区政策的梳理分析,大致可以归纳出环境管理政策的发展趋势,即从最初的仅满足国家综合环保法律的要求,再到工业生态化思想指导下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从基于循环经济思想的循环化园区建设,再到基于产城融合角度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对于园区的建设逐步形成了“产业经济—生态环保—资源利用”协调发展的目标。
3.2 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政策的内容分析
为更好地分析园区政策中的重点内容,运用软件ROST ContentMining 6对政策文本的内容进行关键词词频统计,以识别其主题内容,并综合政策的工具属性,全面了解园区制度的制定现状。
为更好地识别政策内容中的重点,首先以“工业园区”或“园区”为主关键词,将所收集的政策相关章节进行人工筛选,再运用Java爬虫技术抓取1979—2019年收集的政策中含有“园区”关键词的文本(转化为.txtg格式),对计算机语言无法识别的图表人工阅读。运用软件ROST ContentMining 6统计文本中的主题词出现频数,见表2。
表2 政策文本的主题词分布统计
从统计分布来看,法规标准、信息数据等内容是政策文本的重点,分别占比11%和9%,这说明国家级政策对于园区环境治理的重点在于运用政策法规、标准进行管制;园区内信息数据建设,在2010年后的政策文本中明显增多,说明园区试图通过数据信息摸清园区环境底数,并通过数据共享推动园区内部门间及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间的协调。
为了解国家级政策的工具类型,再对政策进行编码。按照“政策编号—章节号—条款号”方式进行编码,梳理整合形成基于政策工具的内容分析编码,示例见表3。
表3 政策编码示例
在编码基础上,梳理整合政策工具内容分布,并运用前述政策分析框架进行分布统计,得到工业园区政策工具频数分布表,具体见表4。
表4 政策工具频数分布统计表
从关键词频数和政策工具内容频数分布统计看,国家发布的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涵盖内容分布较平衡,涉及领域也较全面,其中“环境风险”领域涉及相对较少,仅占比12.4%;政策工具使用较全面,但三大类工具使用占比不同,命令—控制型工具占比64.1%,经济—激励型占比31.9%,自愿型工具仅占比4%。这与国内宏观生态环保政策的命令—控制型占比较多结论一致。
在命令—控制型工具中,目标规划、法规管制、指标体系三类最多,占比达53.6%,在关键词统计中,“法规”“环评”“规划”等累积词频也达到30%。这表明工业园区的制度设计显著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治理思维,也表明了园区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心。“环评”关键词的大占比显示了在准入门槛上对园区建设就做了规定;而在人力、财力投入方面,占比仅为5.1%和4.7%。这表明了工业园区在财政支出和团队建设方面力量薄弱,但在顶层设计上若缺乏配套的人力、财力落实,易导致政策无法落地。
在经济—激励型工具中,税收补贴用于环境质量改善者较多,说明工业园区内以补贴形式进行企业补助还是占主要的。这类经济激励政策容易造成部分企业以“绿色”或“新能源”招牌骗补贴的情况;而激发企业主体环保主动性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较弱,仅占比31%。这说明在园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还缺乏政策的宏观构建和指导细则。
在自愿型工具中,政策设计最少,仅占比4%,虽然自愿型政策对改善园区环境绩效最具自主性和灵活性,但由于企业加入自愿性的环境协议动机中,有可能隐藏应对管制的动机,易造成无法实质上替代命令—控制型政策。事实上,Brouhle、Griffiths 和Wolverton(2009)[22]选取199个美国金属加工业的样本企业,曾实证比较自愿计划和管制压力政策下的环境绩效,其结论也验证了管制压力对企业绩效改善有显著影响。
总体来看,所发布的国家级工业园区政策,在涉及环境治理的内容时,主要还是以“自上而下”的管理思路为主,即对法规标准建设、信息数据建设等方面关注较多,但对于园区治理的配套政策、自主性鼓励不足。
3.3 工业园区环境治理政策的特点总结
通过对园区环境治理政策的文本梳理和分析,发现国内园区政策设计在政策体系、政策结构、考核目标导向等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进而对园区的环境治理实践产生影响。
首先,在政策体系方面,治理部门存在“九龙治水”或多头治理的问题。仅从近20年的政策制定部门分布来看,涉及主管部门包括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多个部门,而进行实际环境治理的人力财力配备又仅由生态环境部(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原环境保护部)一家承担,考核验收却又由多家单位进行,缺乏政策层面的协调,实践中造成了相关部门之间发现的环境治理问题和数据信息无法共享。而且,园区环境治理政策与所在城市环境治理之间的隶属关系错综复杂,缺乏专项政策进行治理,造成相应的人、财投入和目标要求所需的支持差距较大。在园区用地的政策治理方面,用地规模较大,园区内用地构成单一,粗放式的用地现象依然存在,教育科研、配套设施用地比重较低,这些都是用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不协调造成的决策不全面所致[23]。此外,政策间协调性不强,法规之间联系存在断裂。在防治原则、措施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差别不大,貌似具有针对性,但缺乏政策之间的协调则导致园区环境问题无法得到整体解决。总体来说,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其次,在政策结构方面,从分析结果来看,园区环境治理政策偏向于命令—控制型,其次是经济—激励型,而自愿型政策较少。这与我国整体的环境政策演变历程相符。而命令—控制型政策的实施和园区各种治理模式匹配不是一一对应。由于我国园区存在不同治理模式,大多在环保工作中使用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政策,弱化了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导致管制成本过高而绩效低下,缺乏园区内自主治理的氛围。同时,在政策的细分结构中,过于偏重于宏观性的政策治理,例如规划、理念、计划等,而忽视了园区作为地区性经济聚集区的特性。对于“园区管委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园区自主制定的政策与国家或省区市制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等问题没有提及。这就造成了在园区的实际治理过程中,诸如“产城矛盾”就无法在园区内部解决,也无法与当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动。
第三,在政策工具的实际应用方面,许多政策都设计了“指标体系”这一治理工具。在分析中发现所设置的指标作为目标导向,与园区发展过程、园区内的产业发展过程等结合不够,即使提及治理方面的考核也大都是定性考察,更没有重要性的排序。事实上,大部分环境政策还是针对末端控制并以指令性方式主导,这就无法解决一类污染物排放过程中,可能转化为新的污染物问题。另外,在污染物的限制方面,只是对工艺过程的最终产物进行治理,而没有管控工艺过程中的中间产物或副产物。即使在经济—激励型的政策工具使用上,也存在类型单一,缺乏替代政府进行环境资源交易的市场组织者和中介的机构。重视园区内对企业的环保激励和补偿无可厚非,但将激励和补偿作为治理的常规手段,往往易忽视园区自身特点和产业结构相对应的环保标准的设置,造成“千园一面”,没有突出园区本身的特色,究其原因还是治理没有结合过程的现实情况而展开。毕竟园区的利益相关方较多,环境问题的出现很可能是综合性实际因素作用的结果。因此,过于依赖目标考核,即使最后得出了分数,也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个环节造成的影响,这也导致无法给后续治理提供实际改进性建议。
4 园区政策的优化路径及对策
通过对园区政策的特点分析,本研究提出四方面园区政策的优化途径,以提高园区未来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第一,构建园区统一的环境治理平台。为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治理成本过高,同时面临大大小小园区遍地开花的情况,建议设立专门统一的园区治理部门,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宏观机构,作为统筹政策的制定主体,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工信部等专业主管部门联合起来,打造一个信息共享、职能协作的平台,可使园区环境政策的制定更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另外,在园区治理立法方面提供保障。目前园区治理缺乏立法依据,应逐步从法律法规、技术细则、行业治理等层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其他园区政策均以园区治理法律作为依据。
第二,优化政策工具结构。在经济—激励型政策中,应深化经济杠杆作用,例如供排水系统治理,划分供水阶段、使用阶段和污水处理阶段,水资源分配都以使用效率为基础进行分配。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园区的运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经济政策,园区由于空间的相对固定,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区域实践空间。推动园区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制度建设。在国务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治理办法》中增加以自愿型环境协议为主的治理制度,例如建立污染治理合同登记方案,对违规运营企业进行信息公开和违规处罚,并引进第三方环保服务商,以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为主。
第三,加强过程治理和目标考核的统一性。建设信息数据的在线准入治理体系,考察企业对园区水环境保护的压力,使工业园区作为系统单元,高效利用水资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污染物的外排。基础信息纳入园区治理的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资料、信息网络资源、专家数据库等,这些是总结园区实际治理案例取得的共识。在此基础上,“过程治理”能够不断开展历史数据的对比,以作为后续治理的背景值,而目标考察则分解至园区的程序考察之中。另外,在政策文本分析中未发现涉及园区环境治理成本的专项文件,即没有进行治理成本测度,易造成制度运行成本过大或浪费。因此,园区环境治理应对成本进行管控。
第四,加强信息数据的公开和共享。虽然整个园区都处在相同的环境规制下,但园区管委会、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园区企业三者之间,仍存在环境信息的不对称。不同行业间、相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环境信息不互通;管委会在设计治理目标时常常未考虑企业对于园区环境的要求;园区周边居民对园区内的环境治理动态也不知情,由此引发对园区环境治理的不信任而导致邻避冲突,造成制度运行成本增大。因此,“信息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尤其重要,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将信息共享运行的平台纳入园区建设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