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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应用与腐败治理:基于“互联网+监督”的深度个案研究

2020-10-27肖汉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腐败监督政府

邬 彬, 肖汉宇

一、前 言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政府运作。大数据应用已经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各个领域。(1)在本文中, 大数据的应用指公共部门在各个政策和公共服务领域采用大数据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以加强数据的收集、储存、管理等, 从而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大数据也逐渐应用于政府部门,以协助政府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不少国内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大数据应用如何影响政府部门。有许多研究从规范层面分析大数据给中国政府治理所带来的影响,寻求通过大数据实现国家治理变革之道,实现从“权威性治理”向“大数据治理”转变。(2)陈振明: 《政府治理变革的技术基础——大数据与智能化时代的政府改革述评》, 《行政论坛》2015年第6期。(3)高小平: 《借助大数据科技力量寻求国家治理变革创新》, 《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0期。(4)陈潭: 《大数据驱动社会治理的创新转向》, 《行政论坛》2016年第6期。研究者从具体领域出发,分析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讨论大数据技术在不同政府管理领域引发的公共治理创新。(5)王山: 《大数据时代中国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与公共治理创新》,《求实》2017年第1期。(6)朱敏: 《移动互联大数据时代公共治理创新研究》, 《新经济导刊》2017年第1期。(7)刘建义: 《大数据、权利实现与基层治理创新》,《行政论坛》2017年第5期。(8)贺文化: 《大数据视域下廉政文化建设新路径谈论》, 《广州大学学报》2017年第8期。从国外文献来看,大数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受到公共管理研究者的关注。有学者认为大数据可以在监督、管制、公共服务以及政策反馈等领域发挥很大的潜力,(9)Maciejewski, M., “To Do More, Better, Faster and More Cheaply: Using Big Data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 Vol.83, 2017, pp.120-135.例如提升公共组织的绩效与效率。(10)Rogge, N., Agasisti, T., & De Witte, K.,“Big Data and the Measurement of Public Organizations’ Performance and Efficiency: The State-of-the-Art,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Vol.32,No.4,2017,PP.263-281.也有学者分析大数据对公共部门可能带来的影响。(11)Desouza, K. C., & Jacob, B.,“Big Data in the Public Sector: Lessons for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Administration & Society, Vol.49, 2017, pp.1043-1064.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停留在规范层面的探讨,而缺乏实证的分析。也有例外,如Gamage(12)Gamage, P., “New Development: Leveraging ‘Big Data’ Analytics in the Public Sector”, Public Money & Management, Vol.36, 2016, pp.385-390.和Poel et al.(13)Poel, M., Meyer, E. T., & Schroeder, R.,“Big Data for Policymaking: Great Expectations, But with Limited Progress?”,Policy & Internet, Vol.10,2018, pp.347-367.描述了目前在国家层面大数据的应用情况,他们发现大数据在政府部门的应用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不少挑战。

实践中,大数据的应用已经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尤其是国内地方政府正积极借助大数据技术加强廉政监督与反腐败改革。(14)宋伟、邵景均: 《基于大数据的廉政监督模式与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7期。大数据应用在提升政府治理以及腐败治理方面的潜力也被学者看好。国内学者围绕政府部门如何运用大数据或数据开放遏制腐败、展开廉政评价与预警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大数据遏制腐败的功能、原理以及基于大数据的廉政风险识别、防控,结合数据挖掘理论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腐败免疫进行系统分析,探讨大数据对公职人员财产监控制度以及廉政画像的影响等。(15)刘筱勤: 《大数据与廉政制度创新》, 《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2期。(16)过勇、杨小葵: 《基于大数据的领导干部廉政监督机制研究》, 《国家行政学院院报》2016年第6期。(17)万璐、庄国波: 《大数据时代廉政预警新模式》, 《领导科学》2017年第1期。(18)杨洋: 《基于大数据的廉政画像对开展廉政事前监督的作用》, 《管理观察》2018年第28期。有研究者提出大数据技术记录行为、还原行为、揭示行为与数据关联关系的特征为腐败犯罪防控提供了技术的必要和可能,试图构建大数据腐败防治机制创新体系和基于大数据的腐败防治机制。(19)张硕、高九江: 《大数据技术在腐败防治机制中的应用》, 《成都行政学院院报》2015年第6期。(20)李后强、李贤彬: 《大数据时代腐败防治机制创新研究》, 《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21)傅跃建、王冲、贾妙景:《大数据辅助腐败犯罪防控的若干思考》, 严励、岳平主编:《犯罪学论坛》(第五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也有研究者从技术创新与腐败控制的视角,分析大数据技术实现权力监督的机制、路径与模型,提出摸权查险、廉情预警、落实责任三种路径以及构建完善的数据采集机制、规范的数据处理机制、合理的数据使用机制、有效的数据监管机制等实现腐败问题数据治理的有效路径,归纳出大数据监督权力的精准公开模式、关联预警模式、智能管理模式和评估测量四种模式。(22)谭海波、蒙登干、王英伟: 《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地方政府权力监督创新——以贵阳市“数据铁笼”为例》, 《中国行政管理》 2019年第5期。(23)廖晓明、邓燕: 《论大数据视野下的公职人员腐败治理》, 《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24)宋伟、邵景均: 《基于大数据的廉政监督模式与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7期。

虽然讨论众多,但是大数据应用与腐败治理的研究仍然集中于从规范的层面进行讨论,学术研究已经滞后于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步伐。因此学者呼吁更多的实证研究工作,以回答大数据应用的投入、过程与产出。(25)Desouza, K. C., & Jacob, B., “Big Data in the Public Sector: Lessons for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Administration & Society, Vol.49, 2017, pp.1043-1064.从理论上讲,腐败的发生与信息不对称有很大关系。大数据或许能够发挥其自身的优势,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解决腐败问题提供某种可能。这种观点也符合信息技术应用以及电子政务发挥作用的逻辑:通过透明政府减少腐败。(26)Andersen, T. B., “E-Government as an Anti-Corruption Strategy”,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 Vol.21, 2009, pp.201-210.(27)Kossow, N., & Kukutschka, R. M. B.,“Civil Society and Online Connectivity: Controlling Corruption on the Net?”,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Vol.68,No.4, 2017, pp.459-476.但是,反腐败改革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世界上反腐败成功的例子并不多见。例如,虽然很多国家都学习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败模式,尝试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但是真正成功的国家很少,这说明了反腐败改革的艰巨性。(28)Scott, I., & Gong, T., Corruption Prevention and Governance in Hong Kong, New York: Routledge, 2018.(29)Persson, A., Rothstein, B., & Teorell, J., “Why Anticorruption Reforms Fail-Systemic Corruption as a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Governance, Vol.26,2013, pp.449-471.(30)公婷、杨丽天晴、肖汉宇: 《何谓反腐败的成功?——理论与实践》,《廉政学研究》2018年第1期。政府透明只是实现腐败治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有效的腐败治理还需要克服体制和机制障碍,以实现腐败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图回答:大数据应用能否抑制腐败?如果可以,是如何实现的?我们将以大数据应用抑制小微权力腐败的深度个案为例,回答上述问题。研究发现,大数据应用可以促进政府的公开透明,并与惩治与监督机制相结合,发挥抑制腐败的作用。从长远来看,大数据应用能够提升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和政府的预防腐败能力。这篇文章对反腐败研究以及大数据在公共部门的运用研究都有贡献。

二、大数据的应用与腐败治理:理论综述与核心观点

大数据应用于腐败治理属于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的最新实践。在这之前,不少研究指出新技术的发展为公共部门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例如,不少研究已经证实互联网和手机等通讯技术能够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和降低人们的腐败感知水平,(31)Bailard, C. S., “Mobile Phone Diffusion and Corruption in Africa”,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Vol.26, 2009, pp.333-353.(32)Andersen, T. B., Bentzen, J., Dalgaard, C. J., & Selaya, P., “Does the Internet Reduce Corruption? Evidence from US States and across Countries”,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 Vol.25, 2011, pp.387-417.(33)Kossow, N., & Kukutschka, R. M. B., “Civil Society and Online Connectivity: Controlling Corruption on the Net?”,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Vol.68,No.4, 2017, pp.459-476.(34)Kock, N., & Gaskins, L.,“The Mediating Role of Voi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et Diffusion and Government Corruption in Latin America and Sub-Saharan Afric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 Vol.20, 2014, pp.23-43.电子政务能够减少腐败的发生。(35)Nam, T.,“Examining the Anti-Corruption Effect of E-Governent and the Moderating Effect of National Culture: A Cross-Country Study”, Government Information Quarterly, Vol.35, 2018, pp.273-282.(36)Andersen, T. B., “E-Government as an Anti-Corruption Strategy”,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 Vol.21, 2009, pp.201-210.(37)Gans-Morse, J., Borges, M., Makarin, A., Mannah-Blankson, T., Nickow, A., & Zhang, D., “Reducing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on What Works”, World Development, Vol.105, 2018, pp.171-188.这些研究一般认为新技术在政府部门的应用可以提升公民社会获得更多关于政府的信息,打破政府内部的信息壁垒,进而能够更有效地发现腐败线索,增大腐败被惩治的机会。但是这些研究多数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并且其主要贡献在于量化地分析出这些影响的大小和方向,并不能够确定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的运用通过何种机制影响腐败。(38)Li, L.,“How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Clean Government: A Case Study of Two Local Clean Government Reforms i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Vol.40, 2019, pp.85-105.因此,本文尝试以大数据应用于腐败治理为例,探讨科技创新通过怎样的机制影响腐败治理,认期对现有的文献做重要的补充。

大数据有几大特点。第一,大数据拥有海量数据,一般超过传统的数据处理软件的处理能力。第二,大数据的创建、储存、提取速度非常快。第三,大数据包括的数据类型非常广泛多样。第四,数据之间的关联性非常复杂。(39)Desouza, K. C., & Jacob, B., “Big Data in the Public Sector: Lessons for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Administration & Society, Vol.49, 2017, pp.1043-1064.与一般的信息通讯技术相比,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发挥出更大的数据优势,解决腐败问题中信息不对称的难题。(40)Li, L.,“How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Clean Government: A Case Study of Two Local Clean Government Reforms i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Vol.40, 2019, pp.85-105.但是政府透明只是实现问责的第一步,(41)Kock, N., & Gaskins, L., “The Mediating Role of Voi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et Diffusion and Government Corruption in Latin America and Sub-Saharan Afric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 Vol.20, 2014, pp.23-43.如果没有进一步的配套措施作为保证,民众亦会选择退出腐败抗争。(42)Bauhr, M., & Grimes, M., “Indignation or Resignation: The Implications of Transparency for Societal Accountability”, Governance, Vol.27, 2014, pp.291-320.换言之,大数据的应用既要实现政府透明,也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使腐败治理能够逐步制度化,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调动民众反腐积极性,才能有效地惩治腐败,建立反腐败长效机制。(43)Ma, J., & Hou, Y., “Budgeting for Accountabili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udget Reforms in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the Progressive Era and in Contemporary China”,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69, 2009, pp.S53-S59.(44)Misangyi, V. F., Weaver, G. R., & Elms, H.,“Ending Corruption: The Interplay among Institutional Logics,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33, 2008, pp.750-770.

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应用是政府的投入,抑制腐败则是产出和结果。大数据技术被政府采纳之后,通过何种作用机制影响反腐败产出就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我们认为大数据应用可以从三个方面逐步实现腐败治理。第一,大数据的应用以海量数据为基础,倡导数据的共享与开放,有可能减少或消除腐败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的挑战。第二,大数据的应用嵌套于现有的行政组织框架中,需要与现有的行政规则与程序相结合,才能够堵塞规则漏洞,建立起公平客观的行政规则,尤其是惩治与监督机制。第三,在前面两者的基础上,大数据的应用有可能提升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从而减少腐败发生的空间与机会,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标。以下,我们将从理论上分析大数据的应用如何从这三个机制实现腐败治理。

(一)大数据的应用与政府透明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腐败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代理人在执行相关的职务时会偏离与委托人达成的协议,隐瞒自己的实际行为,以权谋私。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会有很强的动力去滥用公权力,委托人也无法准确及时地发现腐败现象,反腐败也就无从谈起。(45)Li, L., “How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Clean Government: A Case Study of Two Local Clean Government Reforms i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Vol.40, 2019, pp.85-105.(46)Peiffer, C., & Alvarez, L.,“Who Will Be the ‘Principled-Principals’? Perceptions of Corruption and Willingness to Engage in Anticorruption Activism”,Governance, Vol.29, 2016, pp.351-369.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治理手段就是政府公开透明。公开透明一直是腐败研究当中的一个重要领域。(47)De Simone, E., Gaeta, G. L., & Mourão, P. R., “The Impact of Fiscal Transparency on Corruption: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Longitudinal Data”, The BE Journal of Economic Analysis & Policy, Vol.17, 2017, DOI: https:∥doi.org/10.1515/bejeap-2017-0021.(48)肖汉宇: 《中国预算透明的现状、发展路径及影响》, 《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014年第1期。实证研究已经指出,国家层面的财政透明对降低民众的腐败感知是有抑制作用的,尤其是预算过程最终阶段的信息公开的作用更大。(49)Chen, C., & Neshkova, M., “The Effect of Fiscal Transparency on Corruption: A Panel Cross-Country Analysis”,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98,No.1,2020,pp.226-243.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关注科技反腐的研究也不同程度上佐证了信息技术的运用是可以减少腐败行为的。究其原因,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运用,例如手机在非洲的普及、互联网在家庭的普及,使得整个社会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减少了,进而减少政府与市民在信息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腐败的空间与机会。(50)Andersen, T. B., Bentzen, J., Dalgaard, C. J., & Selaya, P., “Does the Internet Reduce Corruption? Evidence from US States and Across Countries”, 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 Vol.25, 2011, pp.387-417.(51)Bologna, J. “Is the Internet 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Reducing Corruption Experience? Evidence from a Cross-Section of Countries”,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 Vol.21, 2014, pp.687-691.(52)Kock, N., & Gaskins, L., “The Mediating Role of Voi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et Diffusion and Government Corruption in Latin America and Sub-Saharan Afric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 Vol.20, 2014, pp.23-43.大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应用,或者同样能够达到上述效果。

大数据的特点就是数据量巨大。政府在各类行政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如果能够被政府有效地收集并积累起来,那么其能够发挥的作用将十分巨大。信息公开透明,或者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近的一项研究对国家层面的58项大数据的应用进行综合评估之后发现,大数据应用的确提升了政府的透明度。(53)Poel, M., Meyer, E. T., & Schroeder, R., “Big Data for Policymaking: Great Expectations, but with Limited Progress?”,Policy & Internet, Vol.10,2018, pp.347-367.

要了解透明如何影响腐败,我们需要进一步阐述透明的含义。关于政府透明的相关文献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政府透明可以分为两个层面,(54)Heald, D.,“Fiscal Transparency: Concepts, Measurement and UK Practi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81,2003, pp.723-759.包括纵向(向上、向下)的透明和横向(向外、向内)的透明。向上的透明是指在官僚组织内部,上级部门和政府能够及时地收集到下级单位的有效信息,强调的是政府管理的功能。向下的透明则强调问责的功能,也即社会能否及时地获得政府的信息,社会公开就属于此类透明。从横向来看,向外或向内则强调的是平行组织之间多大程度上能够做到信息共享。这个标准为评估大数据的应用对公开透明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55)肖汉宇: 《中国预算透明的现状、发展路径及影响》, 《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014年第1期。。

(二)大数据的应用与行政规则建设

现有研究指出,仅仅靠信息公开透明是无法有效抑制腐败的。(56)Bauhr, M., & Grimes, M.,“Indignation or Resignation: The Implications of Transparency for Societal Accountability”, Governance, Vol.27, 2014, pp.291-320.(57)Ma, J., & Hou, Y., “Budgeting for Accountabili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udget Reforms in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the Progressive Era and in Contemporary China”,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69, 2009, pp.S53-S59.腐败治理还必须有其他配套的制度建设。大数据应用嵌套于特定的行政组织和社会背景之下。因此从过程来看,大数据的应用能否与行政组织的规则与程序相结合就变得尤为重要。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认为,官僚组织是高度去人格化的组织形式,有严格复杂的行政程序,以规范和约束官僚制组织内成员的行为。但是在现实当中,韦伯式的官僚制组织几乎不存在。即使官僚组织建立起了严格和复杂的行政程序,组织成员在执行相关政策时总能够找到程序上的漏洞,利用这些漏洞,腐败经常发生,甚至成为系统性腐败。

大数据应用虽然能够为政府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这些信息需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与现有的行政规则和组织程序结合起来,被组织决策与行动重视与使用。相反,如果信息只是起到“告知”相关官僚决策者的作用,而没有带来实质的规则和程序的改革,那么大数据的应用很可能会形同虚设。(58)AbouAssi, K., Nabatchi, T., & Antoun, R.,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Administration: Views from Leban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36, 2013, pp.1029-1043.因此,大数据的应用要达到反腐败的效果,尤其需要和监督与惩治机制相结合,建立起客观、公平、公正的正式组织规则与制度,将各种“非正式制度”排除在实际的行政运行过程之外。(59)Mackey, T. K., Kohler, J., Lewis, M., & Vian, T.,“Combating Corruption in Global Health”, Science Translational Medicine, Vol.9, 2017, DOI: 10.1126/scitranslmed.aaf9547.(60)Xu, C., “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s of China’s Reforms and Development”,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Vol.49, 2011, pp.1076-1151.

大数据应用的一大特点就是按照设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在可以高度程序化的环节通过程序化设计让机器按照规则来办事。这与中国社会重视“人情”与“关系”的运行模式有着非常大的差异。(61)Lin, Y., & de Jong, M., “Moving up the Hierarchy: Kinship and Career Advancement in a Chinese Township”,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Vol.26, 2017, pp.134-150.在一些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如果能够将大数据的应用结合使用,变革现有行政规则,是能够有效地抑制“人情”“关系”等所带来的腐败行为的。

(三)大数据的应用与政策执行能力

从产出的角度来看,政府内发生腐败是因为政府缺乏有效的行政能力。Dahlström等人认为行政能力 (bureaucratic capacity) 至少包括两个重要的内容。第一,政府有足够的能力通过公平和有效的方式执行复杂的公共政策。考虑到政府经常会出现政策执行失误、过多干预市场以及拥有太多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二,政府是可靠的,不会受到腐败现象的困扰。当然,足够的执行能力与免于腐败困扰是相辅相成的。只有真正提升了政策的执行能力才可以减少政府腐败的发生;而腐败的减少反过来也有助于提升政府的执行能力。(62)Dahlström, C., Lindvall, J., & Rothstein, B., “Corruption, Bureaucratic Failure and Social Policy Priorities”, Political Studies, Vol.61, 2013, pp.523-542.

大数据通过提升政府公开透明以及结合并改变现有的行政组织的规则与程序,能否提升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呢?从理论上讲,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发挥其优势,比如协助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加强对可能发生腐败环节的监督能力等,提升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63)Giest, S., “Big Data for Policymaking: Fad or Fasttrack?”, Policy Sciences, Vol.50, 2017, pp.367-382.进而为腐败预防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综上,本文主要理论观点是:如果大数据的应用能够促进政府公开透明,与官僚组织的程序结合起来提供更为客观的组织规则与程序,最终大数据应用可以提升政策执行能力和实现抑制腐败。图1展示了我们对大数据的应用如何抑制腐败的机制分析。大数据应用是政策投入,公开透明以及行政规则建设是过程,政策执行能力以及反腐败是大数据应用的产出。

图1 大数据的应用与腐败治理的作用机制分析

三、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H省的一项大数据应用为研究个案,进行实证研究。腐败有很多种形式,也涉及不同层级的权力,本文集中研究小微权力腐败。小微权力腐败指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在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和其他形式腐败相比,小微权力腐败主体位于政府行政系统的神经末梢,腐败行为主要集中在民生资金发放、村级项目管理、集体资产处置、社会保障等领域,具有普遍性、长期性、隐蔽性以及社会容忍度较高等特征。小微权力腐败降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损害基层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公平正义。2013年以来,中国开始重视治理小微权力腐败。我们认为大数据应用初期最有可能抑制腐败的领域就是小微权力腐败。第一,小微权力腐败发生范围广,案件分散,容易发挥大数据应用自身的优势。第二,从改革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应用于小微权力腐败治理也较容易获得上级决策者的支持,面临的阻力可能较小。(64)Bussell, J. L, “Why Get Technical? Corrup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 Indian State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43, 2010, pp.1230-1257.

为治理小微权力腐败,H省展开专项整治行动。该省从2017年4月开始运用互联网技术,在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运维的“互联网+监督”平台,重点对全省民生资金、精准扶贫、村级财务等进行监督管理。该省的“互联网+监督”平台分为前台和后台。在前台,居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监督网站、乡镇政府内的查询终端、微信公众号查询发给本人和他人名下的民生资金。在后台,纪委监委可以通过建立的公职人员数据库、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人员数据库、房产数据库、车辆数据库、低保人员数据库、村干部数据库、党员数据库等进行数据对比,发现疑似问题,为纪委和监委办案提供线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们采用的个案为“互联网+监督”,体现了互联网+的政策特征,但是该平台是以大数据技术应用为核心。例如,在我们调研的某县,各类信息总量在建立初期已经达到了200万条,涉及各项民生资金、村级财务以及部门基础数据等,数据的性质与类型非常多样。为了管理庞大的数据,H省成立了专门的部门,并且邀请了专业的技术公司维护管理这些大数据的技术设备。除此,H省定期输入各类数据,使得整个数据库的容量不断增大。随着该平台升级改造,全省各类民生资金项目从省到市、县、乡、村、个人的分配拨付、发放和使用情况等数据,全部在该平台中向社会进行网上公开,实现了民生数据大整合。根据最近该省的一个官方报道,截至2019年9月底,该平台共挖掘疑点数据177.36万条。这些特征都与大数据的特征十分吻合,因此,该平台运作核心是大数据应用。(65)宋伟、邵景均(2019)也认为目前国内一些基于互联网+监督的做法属于大数据的应用。

本文的研究数据主要来自于以下两个途径。第一,以小组访谈和个别访谈的形式,我们集中于2018年7月对H省纪委、某地级市、县和乡镇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进行了36次深度访谈。(66)在以下的访谈引用中, 除特别说明外, 所有的访谈材料均是2018年7月完成的。为了保护受访者的个人隐私和学术研究伦理的考虑,对访谈注释进行了简化处理。第二,对该省市县的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田野调查,实地观察了解该项大数据应用项目如何实施。我们共获得10多万字的访谈材料。根据Rubin H.J. and Rubin I. S.(67)Rubin, H. J., & Rubin, I. S., Qualitative Interviewing: The Art of Hearing Data, Los Angeles: Sage, 2011.的方法,对访谈材料多次进行编码处理。第一次编码主要通过阅读所有的访谈材料,尝试找出访谈材料涉及的主题。在第一次编码过程中确定材料的主题,例如数据的重要性、大数据管理、大数据应用的效果、反腐败等。第一次编码将这些主题与访谈资料建立起联系。第二次编码,我们再次对主题进行细分,区别出不同方面与关键词。例如,大数据应用的效果进一步细分为行政效率、反腐败与公平等。第三次,我们将关键词与本文的理论框架结合起来,寻找最合适的结合点。为了确保理解的正确性,我们对所有编码的材料进行了多次阅读,确保我们没有遗漏任何关键的信息,也尽可能保证我们能够较客观地看待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访谈材料非常丰富,本文只采用了其中一部分。我们采用Excel协助整个编码过程。

四、研究发现

本研究发现“互联网+监督”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重要的途径减少和抑制小微权力腐败。

(一)互联网+监督与公开透明

互联网+监督政策的实施,首先是实现了大数据的收集、储存、分类与共享。在此基础上,“互联网+监督”实施了对外的信息公开以及内部的数据比对工作,大大地促进了纵向与横向的公开透明。最终,通过数据比对以及民众举报,政府提升了发现腐败线索的能力。图2总结了互联网+监督政策促进公开透明的路径。

我们的访谈显示,虽然地方政府部门掌握了不少数据,但是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也非常严重。在中国政府“条块分割”的行政组织架构下,地方政府想要实现不同部门的数据收集和共享是非常困难的。(68)Li, L., “How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Clean Government: A Case Study of Two Local Clean Government Reforms in China”,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Vol.40, 2019, pp.85-105.比如民政系统想建立一个低保认定中心,技术条件都具备,但是由于数据被不同的部门控制,一直很难推动数据共享。(69)对某市纪委官员的访谈。由于有纪委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互联网+监督平台的建设比较顺利。(70)对某市纪委官员的访谈。从省一级到县一级,该平台的建设在数据收集、储存、分类与共享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省一级已经建立起基本的数据框架。第一,把各类基础数据收集并储存于平台;第二,把最为重要的民生资金信息统一起来,通过“一卡通”等形式,将数据整合起来实施管理。

图2 互联网+监督与公开透明

我们(省)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机制,然后把商品房信息、教育信息、残疾人信息、死亡人口信息、建档立卡扶贫户信息等收集起来,和民生资金发放惠农一卡通的数据,在我们的平台公开。(71)对某省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处级干部的访谈, 2019年1月。

在市县一级,尤其是推行该政策较早的地区,数据的收集共享甚至走得更快。比如,我们调研的某县,他们的“互联网+监督”后台的基础数据库已经覆盖15大类,实现了数据的定期更新。(72)在某县与纪委书记等的访谈。

我们(地级市)的数据交换平台从2015年起步,2016年结合“互联网+监督”平台正式开始,现在37个部门的数据已经完全进入平台,下一步还有20多个单位,77个数据库正在准备进入平台。(73)在某地级市纪委的座谈。

我们要求2018年10月之前村级项目全部上传,但当时我们上传的项目只有四十几个,10月份我们就下到乡里村里去推动这个事……到现在为止上传了1 100多个项目,基本上全县523个村的项目就上传完了。(74)对某县纪委书记的访谈, 2019年1月。

数据的收集与共享为推动政府公开透明奠定了基础。借用Heald分析视角,(75)Heald, D,“Fiscal Transparency: Concepts, Measurement and UK Practice”,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81, 2003, pp.723-759.我们对个案进行了剖析与总结。“互联网+监督”平台通过对社会公开与内部比对功能实现了纵向与横向的公开透明。第一,通过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以及分类之后,将可以公开的数据放上前台,最大限度地对社会公开。这实现了纵向的向下公开的目标。

老百姓查询的平台设置了县市区的图标,直接点击图标就能进入县级平台。平台分为民生政策、民生资金、扶贫信息、村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监督机构、投诉处理、快速查询几个板块,这些功能板块几乎囊括了基层党风廉政反腐败中的所有需求……民生资金的查询方式分为按类别查询、按部门查询、地区查询和综合查询。点击进入农业补贴类,在查询的端口直接输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就能进入到精准查询。(76)与某地方市纪委官员的座谈。

现在全省共发放补贴262项,其中包含扶贫的41项,这些项目必须要通过“一卡通”发放。这些在平台上都进行了公开。(77)在某县与政府各部门的座谈。

由于公开的力度大,并且内容涉及普遍民众的切身利益,平台的认知度就非常高。在省一级,微信平台公众号关注度已经达到了340多万,各个网络渠道总点击量超过11亿次。而在我们调研的地级市,也有36万人关注了省平台。(78)对某地市纪委官员和省政府电子服务中心官员的访谈, 2018年7月及2019年1月。更为重要的是,平台对社会开放,不仅仅促进了向下透明(政府与民众),也使得民众之间的相互监督有了意义。民众可以通过平台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问题。也即民众之间也可以实现横向的公开透明。

现在“互联网+监督”的公开程度,同一个村子里的人不仅能看到自己领了多少补贴,也能看到其他人领了多少补贴,然后你觉得这个人家里情况很好,不应该领。我们就提供一个很便捷的投诉渠道,发起投诉举报。(79)对某省电子服务中心主任等进行访谈, 2019年1月。

除了对社会公开,平台第二个关键的功能就是内部的使用,实施大数据的比对分析,发现腐败的线索。例如,在我们调研的某县,数据的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单设置了自动报警机制,也可以进行手动比对。政府部门内部的信息公开与比对功能既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公开透明(纵向),又体现了部门之间的公开透明(横向)。

我们建立了基础数据库,包括十几大基础数据库,共上百万条信息。我们利用大数据的自动碰撞自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当每一个单位要发放民生资金的时候,它会导入相关数据,导入的数据会和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如果发现买房买车人员领取了农村低保、危房改造资金等这些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它都会发生报警情况。(80)对某县互联网+监督平台的考察。

通过平台内部的比对功能,政府发现了大量的可疑信息。比如,在我们调研的某县,经过数据库的全面比对之后,产生了1.3万条可疑线索。“仅仅上半年,我们通过数据碰撞发现疑似问题后已经问责了139人,通过互联网+监督在民生方面受到处分的有32人,挽回了几百万的经济损失,从2016年到现在大约是挽回了5 000多万的损失。”(81)与某县纪委官员的座谈。在我们调研的乡镇政府,也有类似的发现。(82)对某乡党委书记的访谈。我们从该省平台数据比对中也发现了不少可疑的线索。(83)对某县纪委书记等的访谈, 2019年1月。

(二)互联网+监督与行政规则建设

在没有实施互联网+监督之前,基层的腐败治理存在不少问题。第一,原有的监督虚化。第二,现实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 “非正式规则”,“人情”“关系户”在基层存在。互联网+监督政策的实施从两个方面推进了行政规则建设。一是,互联网+监督政策本身就是逐步建立起来一套新的行政规则。二是,该政策逐步与现有的监督机制相结合,修补了原来的制度漏洞,使得监督有效运转起来。

调研发现,基层治理普遍存在着政策执行乏力,监督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一位市审计局的官员就直接表达“主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监管不全面,加上关系户和优亲厚友更是基层工作中突出的难题”。(84)对某市审计局官员的访谈。纪委监察部门的调查手段仍然停留在传统阶段,信息化建设与公检法比较滞后很多。(85)对某县纪委书记等的访谈, 2019年1月。不少受访者也表达了在原来基层治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监管和制度上的漏洞。

评定低保户是走了程序的。假如这个村分配6个低保户的指标,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村干部原来有时候可能只拿5个指标来评选。还有一个怎么办呢?它是用来优亲厚友的,用来搞关系的。他报到乡里面县里面,就报通过了,表面上等于都合法了,有5个也通过民主评议,也通过公开公示。(86)对某县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访谈。

有亲戚在民政部门工作,就通过民政部门的领导签字。低保户按照人口比例有指标,如果超过指标没关系,有亲戚有朋友通过领导签字可以加指标,所以当时接到的举报很多,一年来访举报的不少于1 000起。(87)与某县政府部门负责官员的座谈。

面对这样的基层治理难题,互联网+监督政策在行政规则与程序建立上有着两个重要的贡献。第一,互联网+监督平台本身逐步建立起一套行政规则。例如前面提及的数据收集、储存、分类与共享,数据对外公开与内部的比对分析,已经建立起基础的行政制度和规则。比如省一级确定了“一线两平台”的互联网政策格局等。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进一步完善公开的目录建设以及将财政系统配合“互联网+监督”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地,在如何更科学地设置比对和发现可疑线索的规则等方面都制定了行政规则。这些规则是直接配合互联网+监督的实施而制定、执行的。

全省的财政系统,因为平台的资金完全按照财政资金的走向脉络来进行数据录入,从国库出来,钱拨到了哪里,一级一级按整个的脉络图走,到哪里录,形成一个资金的走向图。现在省财政系统正在进行大改造,也是为了配合“互联网+监督”,以期达到实施效果。(88)与某地级市政府部门的座谈。

公开以前,不能公开的就想办法规避。现在公开有严格的规定,公开到什么程度,不能说我把这个东西放在那里就可以了,这样达不到那个效果,因此我们正在制作互联网+监督财政资金公开目录。(89)对某镇扶贫办官员的访谈。

以前的规则太笼统了,不论是什么资金,都是是否有车、是否有房,这不是很精准。我们要达到精准,要针对每一项资金的限制条款进行分析。比如残疾人补贴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列出它的限制条款,什么人可以领什么人不可以领,这就是规则,通过规则设计程序,与残疾人库、去世人员库进行比对等,实现了精准化。(90)对某地级市纪委官员的访谈。

第二,仅仅有这些规则与制度远远不够。发现了问题之后,后面的惩治与监管机制必须与平台相结合才能够使规则变得有生命力。一是,在现有的各类工作中,加入通过平台检测确认相关的信息,审查、筛选等规则融入现有的行政程序与环节,将非正式规则剔除。二是,将公开透明与现有的举报制度结合起来,鼓励民众对可疑现象进行举报。

建立平台后,评低保户以及资金发放之前,平台后台会对名单进行筛选,不符合的直接把它删掉,慢慢地问题就少了。(91)对某县纪委官员的访谈。

通过这个平台直接举报,让村民无须直接面对受贿官员。如果我发现村支部书记贪污,不需要找他,也不需要找政府领导,可以直接到平台上举报。如果当面找他就会认识我,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92)对某镇党委副书记等的访谈。

我们县2018年通过“互联网+监督”平台受理了103件投诉。调查之后,如果是实名举报,我们都会反馈调查结果,在平台上正式书面回复;如果同一事项,同一个问题举报重复出现,那么我们第一次乡里办理,第二次县里办理,第三次可能就要上升到市里办理。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通过平台,老百姓获得感增加了。(93)对某县纪委官员的访谈, 2019年1月。

三是,将线下的监督工作与平台相结合,增强原有监管力量的作用。在我们调研的县和镇政府,就成立了民生监督领导小组,以配合平台的运作。

县级成立了民生监督领导小组,我们将18个乡镇,一个管理处划分为了5个片区,成立了民生监督组,实现了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交叉片区协作、上下协同一起办案模式。它不仅可以在线投诉,也可以找到片区民生监督组成员当面投诉,或者是电话投诉。我们会在规定时间之内来调查核实,处理投诉。(94)对某县纪委书记等的访谈。

为确保平台正常运行,我们聘用党支部书记任“互联网+监督”工作小组组长,村里的纪检委员为“互联网+监督”平台的信息员,专门负责平台数据的更新上报和信访举报、线索核查工作,同时明确镇纪委干部为操作员,为群众介绍平台的查询使用,帮助他们掌握操作技巧并进行政策宣传。(95)对某镇党委书记等的访谈。

受访者表示,这些规则的建立使得优亲厚友的现象减少了很多,不少基层干部也不再敢做优亲厚友的事情,甚至不少人主动将不合规的补贴退回。

现在很多蹭低保的人主动要求退出,很多建档立卡扶贫户要求退出来,平台作用以及社会效益已经产生了。老百姓通过平台举报,纪委通过平台发现线索,平台起到了很大的震慑效果。(96)对省电子服务中心官员的访谈, 2019年1月。

哥哥是村支部书记,弟弟想评贫困户,但在外边有车有房,不符合条件,老百姓不知道,把他评上了贫困户,但哥哥说有“互联网+监督”,不敢签字,知道签字后若比对出来就会受到处分。(97)与某县政府部门官员的座谈。

(三)互联网+监督与政策执行能力

互联网+监督政策最终提升了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政府有足够的能力公平和有效地执行复杂的公共政策。我们发现互联网+监督提升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执行能力:协调能力、认定能力、回应能力以及预防腐败的能力。最终提升了行政效率,节约了成本,提升了民众对政府的信心。

第一,互联网+监督提升了基层政府的协调能力。基层的众多工作涉及不同的部门,例如扶贫资金的发放。有了这个平台之后,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我们县扶贫办负责认定对象,发钱是由县里专门实施扶贫搬迁的公司,就是县农发公司,它是负责发钱的。危房资格认定是在住建局,进行房屋鉴定,但贫困的身份是由我们认定。(98)与某县政府部门的座谈。

之前,各个部门各自为战,现在(平台)把很多部门连在一起,形成一个链条……现在“互联网+”让每个部门之间形成联动机制,每个部门知道我的职责是什么,不做就追责。哪个环节,哪个部门出问题,谁负责都可以通过平台追查得清清楚楚,所以“互联网+”是一个大的监督机制。(99)与某县政府部门的座谈。

第二,互联网+监督政策也提升了基层政府的认定能力。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基层政府很多时候需要认定民众是否符合条件之后才能够执行相关的政策,例如大量的财政补贴款项的发放。在平台实施之前,不少政策的执行由于缺乏足够的认定能力被迫搁置。平台的使用使得各项工作的认定能力得到大幅的提升。

“互联网+监督”平台给贫困人口识别帮了大忙,我们从2014年开始进行识别,当时没这个平台,识别只能通过开会评议。由于信息不对称,许多隐形信息无法被评议成员知晓。我们只能到房产、交管、工商所,请他们把这些人员找出来。他们说找可以,但工作量非常大,一个部门要比对建档立卡的八万多人,一个一个输入身份证去比对有没有房,有没有车,这需要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搞不了。后来县纪委成立了这个平台,把每个部门的数据搞了进来,一下子就比对出来了。(100)与某县政府部门官员的座谈。

第三,互联网+监督平台提升了政府对民众的回应能力。平台提升了基层干部释疑解惑的能力,促进了政府工作人员和民众的相互了解与信任。

平时工作我们经常使用(平台)。查找一些需要的数据,就不会模棱两可。(101)对某县某村主任的访谈。群众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去提出疑问、问题,或者有哪些方面想举报可直接在平台上留言,我们通过电话号码就可以直接联系群众。以往他们需要写信找到纪委,再由纪委交到我们单位,单位领导再找到相关人士,流程非常复杂。平台对政策方面的问题也可直接解答,解答疑问,倾听诉求。(102)与某县政府部门官员的座谈。

第四,互联网+监督政策提升了基层政府预防腐败的能力。通过平台的公开透明与规则建设,基层政府的监督能力以及规范权力的能力提升了,缓解了人手不足的问题。平台不单是建立了权力清单,并且实现了基层重要事项的公开透明,使得监督体系能够有效运转起来。实现了对存量的清理之后,平台的主要任务也逐步转变为预防腐败。

我们把村一级基层治理从民生、事务、项目、资金,包括党建工作和发展党员都进行了整合。村干部有什么权力都进行了规范和公示,整个是三大类29个分支,并且每一项权力该怎么办都进行了规范。5万元以下的项目该走什么程序,5万元到10万元的项目走什么程序,50万元的项目走什么程序都非常明确,并且要求都上传到这个“村级小微权力”系统。(103)对某县纪委书记等的访谈,2019年1月。

财政的功能就是三个字“收、支、监”,管收入、支出、监督。全县所有的资金,项目资金,民生资金,到个人家庭补助资金都要监督,实际上财政的主要功能就是监督。(104)与某县政府部门官员的座谈。我们主要是防止和预防腐败,很多部门的资金发放到我这来体检一下,我这里过滤,要跟我的基础数据库对比,比较以后,如果没发现问题,他们一般可以发。(105)与某县政府部门官员的座谈。

基层政府在监督方面存在工作量大、人手不足的难题。随着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监察的范围不断扩大,基层政府纪检监察人手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平台的运用,有助于解决基层政府人手不足的难题。借助于平台,基层政府得以巩固和提升自己的监督能力。

像我们财政局,监督科只有几个人,不可能对所有的市级部门、县进行监督。同时我们还要进行资金事后监督,但事后监督也和力量有关,乡里负责监督的只有一两个人,却要负责几十个村,所以“互联网+监督”的出台在现实中才会有大作用。(106)与某地级市政府部门的座谈。

市纪委可能是“一对几百”。而纪委要用事实说话,需要在取证中通过智能化证据系统节省时间,才能更好地去办案,才可能以一个人做多个方面的事情,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互联网+监督”平台意义很大。(107)与某地级市政府部门的座谈。

监察法实施之后,“互联网+监督”对人的应用监管会逐渐放大到法律规定的范围。“互联网+监督”就是对人、财、物的监督,加办案系统,这样才是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督局面。随着人的变化、随着监管对象的变化,个人财产的监管也要通过一定渠道列入监督范围。(108)与某地级市政府部门的座谈。

互联网+监督政策通过对上述能力的提升,抑制了腐败的发生,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行政规则的建立。

该平台对那些想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得利的群体起到了很好的预防和震慑作用。大数据平台就可以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109)对某县某乡党委书记的访谈。

我们统计,2018年发生的村级财务问题较大数额没有一起,全部是2017年之前的。通过数据可以看出村干部的规矩意识越来越强,违规的越来越少。(110)对某县纪委书记的访谈,2019年1月。(平台)公开透明公正。你不自觉地完善和规范自己的行为。(111)对某县互联网+监督中心主任的访谈。

五、讨论与结论

在腐败研究里,关于如何实施反腐败改革、有效抑制腐败的研究还很少。(112)肖汉宇、公婷: 《腐败研究中的若干理论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年第2期。互联网+监督的例子为反腐败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反腐败改革是一个系统工作,需要从不同政策阶段、不同的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的改变。(113)Persson, A., Rothstein, B., & Teorell, J., “Why Anticorruption Reforms Fail—Systemic Corruption as a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Governance, Vol.26,2013, pp.449-471.(114)Misangyi, V. F., Weaver, G. R., & Elms, H., “Ending Corruption: The Interplay among Institutional Logics,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33, 2008, pp.750-770.本研究总结和分析了大数据的应用如何通过公开透明与行政规则建设,提升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从而抑制小微权力腐败。如图1所示,我们展示了大数据的应用如何实现腐败治理的目标。三个环节缺一不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首先,大数据应用的优势在于数据量巨大,通过公开透明,能够解决政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治理腐败提供可靠及时的线索。缺乏真实准确的数据,大数据应用将无从开展。其次,大数据应用要发挥作用,必须建立起配套的惩治与监督机制,以确保大数据应用实施能够完善政府的问责机制。(115)Ma, J., & Hou, Y., “Budgeting for Accountabilit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udget Reforms in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the Progressive Era and in Contemporary China”,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69, 2009, pp.S53-S59.(116)Misangyi, V. F., Weaver, G. R., & Elms, H., “Ending Corruption: The Interplay among Institutional Logics,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33, 2008, pp.750-770.如果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那么即使有大数据,政策也无法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以上两点可以解决腐败存量的问题。为了达到治本的目标,大数据应用必须提升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只有政府能够高效、公平、公正地执行复杂的公共政策,政策产出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通过“互联网+监督”深度个案的分析,本文回答了大数据应用能否以及如何实现腐败治理的问题。这篇文章对腐败治理研究有一定的贡献,尤其是基层的腐败治理。(117)Gans-Morse, J., Borges, M., Makarin, A., Mannah-Blankson, T., Nickow, A., & Zhang, D., “Reducing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on What Works”, World Development, Vol.105, 2018, pp.171-188.基层腐败治理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公开透明以及规则建设。腐败治理首先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亦即如何发现腐败线索显得尤为重要。现有研究指出,中国反腐败需要更加重视民众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118)Gong, T., & Xiao, H. Y., “Socially Embedded Anti-Corruption Governance: Evidence from Hong Ko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 Vol 37, 2017, pp.76-190.这篇文章证实了,如果能够通过大数据技术充分激发民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民众在基层反腐中就可以有效发挥提供反腐败线索的作用。同时,腐败治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反腐败措施的制度化。规则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基层治理的情境下,受到传统的人情世故、优亲厚友、关系等影响,基层官僚组织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并深远影响地方治理。(119)周雪光: 《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 《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120)Lin, Y., & de Jong, M., “Moving up the Hierarchy: Kinship and Career Advancement in a Chinese Township”,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Vol.26, 2017, pp.134-150.腐败治理不可避免需要突破这些非正式制度的负面影响。另外,政策执行理论也指出,中国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能力偏低,受到各种制度漏洞、制度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好的上级政策到了基层之后往往会走样。(121)Mei, C., & Pearson, M. M., “Killing a Chicken to Scare the Monkeys? Deterrence Failure and Local Defiance in China”, The China Journal, Vol.72,2014, pp.75-97.通过完善大数据应用本身的规则安排,并将大数据应用的优势引入到现有的监督机制当中,我们发现大数据的应用可以增强监督的功能,能够应对上述两个挑战,使得关键环节的漏洞得到修补。大数据应用的一项“副作用”是政府政策执行能力的提升。这或许比单纯针对惩治腐败的措施有着更为长远的影响。政府公开透明以及规则的建立,实质上增强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政策执行能力,包括协调能力、认定能力、回应能力以及监督能力等。这些能力本身就能够增强政府对腐败的免疫能力。除此,这篇文章也对大数据应用的研究有所贡献。本文的发现丰富了大数据在公共部门的运用研究。(122)Desouza, K. C., & Jacob, B., “Big Data in the Public Sector: Lessons for Practitioners and Scholars”, Administration & Society, Vol.49, 2017, pp.1043-1064.(123)Giest, S., “Big Data for Policymaking: Fad or Fasttrack?”, Policy Sciences, Vol.50, 2017, pp.367-382.(124)Poel, M., Meyer, E. T., & Schroeder, R., “Big Data for Policymaking: Great Expectations, but with Limited Progress?”,Policy & Internet, Vol.10,2018, pp.347-367.(125)Gamage, P., “New Development: Leveraging ‘Big Data’ Analytics in the Public Sector”, Public Money & Management, Vol.36, 2016, pp.385-390.我们发现大数据不单可以实现公共部门的公开透明,在基层治理当中,如果能够建立起有效的规则,大数据的应用就可以实现比公开透明更深层次的政策产出——政策执行能力的提升与反腐败。鉴于中国地方政府已经越来越多地应用了大数据技术,进行各种公共服务提供的创新,我们呼吁应该有更多的实证研究探讨大数据如何影响公共部门的行为与结果。

现有的研究已经指出,目前国家层面的大数据应用更多地停留在实现较简单的目标,例如公开透明。(126)Poel, M., Meyer, E. T., & Schroeder, R., “Big Data for Policymaking: Great Expectations, but with Limited Progress?”,Policy & Internet, Vol.10, 2018, pp.347-367.这反映出大数据的应用要与公共部门的规则与程序结合起来,以实现更深层的组织目标(例如影响决策)仍然非常困难。政治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127)Bussell, J. L.,“Why Get Technical? Corrup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Public Service Reform in the Indian States”,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43, 2010, pp.1230-1257.现有研究也很少看到大数据的应用在反腐败改革当中的探讨。这反映出在反腐败改革方面采用大数据的应用需要强大的资源和组织支持。(128)Persson, A., Rothstein, B., & Teorell, J., “Why Anticorruption Reforms Fail—Systemic Corruption as a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Governance, Vol.26,2013, pp.449-471.(129)Misangyi, V. F., Weaver, G. R., & Elms, H.,“Ending Corruption: The Interplay among Institutional Logics, Resources, and 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33, 2008, pp.750-770.我们的个案也发现这些支持对于推动公开透明、规则建设都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是后续研究需要探讨的重要议题。

当然,本文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大数据应用要实现腐败治理目标需要行政组织和民众的大力支持。大数据应用对数据治理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大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也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大数据应用于腐败治理也引发了社会对公民电子数据隐私、政府数据保密与外部监督缺乏的担忧。希望未来的研究能够进一步从这些方向进行探讨,以丰富我们对大数据应用与腐败治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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