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诗歌翻译的可行性和不可译性
2020-10-26何鹏
何鹏
诗歌是文学体裁中重要的一种,它是形式和内容高度融合的一种文学样式。诗人通过精妙地使用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情感,是文学体裁中最凝练的一种。对诗歌的翻译,文学界一直存在可译和不可译两种声音,笔者以为两者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不存在矛盾和冲突,随着世界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融合,诗歌翻译形式、内容以及理论也在不断的丰富发展,并为翻译界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1 诗歌翻译的可行性
《毛诗-大序》记载:“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南宋严羽《沧浪诗话》云:“诗者,吟咏性情也”。无论是唐诗宋词为代表的中国古典诗歌,还是希腊萨福《给所爱》、埃利蒂斯《夏天的躯体》、罗马维吉尔《牧歌》、英国莎士比亚《既然是铁石、大地、无边的海洋》为代表的西方诗歌,诗歌在传情言志的功能性语言表达上都是一致的,因此,客观上来讲,作为一种文学样式,诗歌的翻译是可以跨域国界和文化,使作者与不同区域的读者产生情感上共鸣的。乔治·穆南(George Mounin)是法国著名的语言学家和西方翻译理论家,其翻译思想在法国乃至整个西方翻译理论界具有重大影响,被视为“法国翻译语言学理论的创始人和重要代表”。他的代表作《翻译的理论问题》以翻译为研究对象,将翻译纳入到科学研究的范畴,并被法国教育界和学术界认可,为翻译研究登入科学研究的大雅之堂打开了通道。他认为:(1)翻译是可行的,但存在着一定限度。(2)翻译的可以性存在于其限度之中,而其限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理论上说明了译本不断更新的必要性,也从实践上向我们更大限度地接近原文,追求译文质量的不断提高提出了客观的要求。按着乔治·穆南对翻译工作的阐述,诗歌翻译的可行性同样是存在的,只要在“限度中”,诗歌翻译就可以追求在“形、意、韵”最大限度地接近原文,并且没有止境。
在诗歌翻译过程中,“韵律”翻译既是关键点,也是难点。没有韵律的诗歌是苍白的,与其他文学样式翻译不同,诗歌翻译不仅讲究内容的一致,更关注诗韵步调的统一,传统的硬译往往不能准确传递原作的精神内涵。捷克著名的翻译研究者利维(Levy),最早把诗学(脱胎于俄国形式主义流派的客观诗学)引入翻译研究,并在翻译研究中发展了形式主义的诗学研究观点。他又把语言学应用于文学翻译,其中包括诗歌的音韵学方法,同时,摒弃了传统翻译理论中采用的乔姆斯基和奈达的深层次研究方式,转而强调作品的表层结构,实现了翻译理论研究的重大突破。因循着他的翻译理论和成果,很多困扰诗歌翻译的问题被解决,为诗歌翻译的可行性指明了方向。
诗歌翻译理论可行性的探究和求证,最终体现在诗歌文本上,很多翻译实践家身体力行、孜孜以求,以生动的作品向文艺界诠释着诗歌翻译的魅力。外国作家艾略特的优秀诗歌《荒原》,是西方现代派诗歌的经典,我国诗人赵萝蕤在一定限度内对《荒原》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传递。她翻译和研究《荒原》有着明确的目的,即帮助中国读者理解和接受这部伟大的作品。正如她在《荒原》译序中说:她被艾略特那全新的诗歌观念和深刻的精神内容打动了。她看到艾略特的最引人逼视的地方”,即诗人的“恳切、透彻、热诚与诚实”。赵深刻理解艾所表达的现代人特有的“荒原求水的焦渴”,看到“欧战以后,人类遭受如此打劫之后”,只有艾将其中隐痛深创如此恳切热烈而透彻的一次倾吐。”赵从介绍这部作品给中国读者这一点出发,凭借娴熟的中文知识,将作品中的精神内容传递给中国诗坛,让中国读者理解和接受,引起中国读者情感上的共鸣,赵在翻译过程中对原诗歌进行了再创造,使译文符合汉语语言规范,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从研究思路和方法来看,赵对《荒原》的研究基本属于文本解释型,即“通过分析、释义、评论确定作品的意义,通常侧重于晦涩模糊或者有比喻意义的段落进行阐明。”赵对《荒原》翻译主要运用了直译的翻译方法,但是这种直译有别于传统的“硬译”,而是具有很大灵活性的翻译,赵依照汉语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用中国文化象征、价值观对原诗进行了改写,这一创造性的翻译,受到了戴望舒等作家的肯定,也做到了利维(Levy)所说的“诗歌翻译是可以相对成功实现的”。赵对《荒原》的成功翻译充分佐证了诗歌翻译的可行性。这位优秀的译者不仅把《荒原》中精神内容传播到了我国的诗坛,而且介绍进来的艾的那些艺术手法也对中国的新诗创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诗歌翻译的不可译性
诗歌的翻译从来都不乏反对者,英国著名作家雪莱关于诗的翻译也有段著名的论述:“试图把一个诗人的创作译为另一种语言,犹如将一朵紫罗兰投入坩埚希冀借此发现花色与花香的构造原理,两者皆非明智之举。紫罗兰必须再次萌生于种子,否则开不出鲜花——这是巴别塔之咒的负累。”(《文化构建》)这段话形象地说明了诗歌翻译的不可为。试图把一首诗从一种语言译为另一种语言就好比想用科学的方法分析一朵花以确定它的芳香与色泽来源于何处一样荒诞不经。
著名翻译家奈达对诗歌翻译不可译性的论述更为详尽。首先奈达在翻译中提出了对等原则。在他的《论对等原则》中开篇提出语言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等,所以必须辨别翻译的不同类型,已确定不同的对等原则。翻译的不同大致可以分:(1)信息的本质。(2)作者目的以及相应的译者的目的。(3)受众的类型三个基本因素。奈达在信息本质这个项目下讨论诗歌翻译问题,即在信息当中,主要考虑的因素到底是内容还是形式?奈达认为“与散文相比,在诗歌(翻译)当中我们显然更关注形式的因素”。这并不是说诗歌翻译必须牺牲内容,而是内容本来就必须紧紧压缩在特定的形式土壤之中,只是极少数情况下,诗歌翻译可以同时复制形式和内容。所以一般来说,形式往往因为内容而被牺牲掉了。从另一方面来说,形式译成散文的诗歌不是原文的充分对等物,虽然它可能复制概念内容,缺大大缺乏对情感强度和原诗风味的再现。因此,雪莱,奈达等诸多翻译家研究得出的论诗歌翻译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
证明诗歌翻译的不可译性的还有翻译家罗曼·雅各布森(Roman Jakobson)。他把诗歌翻译放在符号学里进行考察,他认为“不论是语内或语际,诗歌是不可译的,只是创造性的移植”,这是他关于对等理论合乎逻辑的引申。他从符号学的观点探讨了翻译中可译性和不可译性这一翻译理论和实践中的根本问题。
强制性范畴强调语言不可译,它制约语言的表达,如对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区的语言表达的制约,从而使不同语言形成各自的特点。非强制性范畴强调语言表达有自由。语法是语言的横向组合,决定了语言表达的基本信息,制约了语言的信息组织方式,屬于强制性范畴,是翻译中最为复杂的问题,是翻译的难点所在。而词汇是语言的纵向聚合,组织方式灵活,属于非强制性范畴。诗歌的主要意义并非传递信息,也就是说,在诗歌中强制范畴在起着主导作用,也就是雅各布森所说的“诗律”,因为诗律是不可移植的,所以诗歌是不可译的。
3 诗歌翻译的哲学思考
诗歌翻译的可译性和不可译性,我认为符合哲学唯物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可译性与不可译性双方统一又斗争,同时推动诗歌翻译及其理论随着文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我认为绝大多数诗歌是可译的,所谓不可译主要是关注到诗歌被翻译过程中,韵律、节奏、音节发音、修辞手法等语言本身固有的特点难以被传递,甚至被遗漏,但这并不妨碍诗歌翻译对诗歌内容传递,包括传递的情感、表现的精神、词汇等等。正如利维所说的一个“鞍点”,即在一定限度内达到最大的传递,另外这个限度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丰富。也就是说,在诗歌翻译中,可译性与不可译性的争论和差别,只是体现在有多少原文本的内容和特点没有被准确的表达和传递,这是个动态变化的“可译度”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与翻译者的语言功底和翻译方法有直接关系,同时也受到时代背景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翻译工作中的“可译度”的问题正在逐渐被消解。
以汉语和英语为例,两种语言结构的确存在差异,不可译性的存在成为一种客观事实,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华夏民族“一带一路”的建设和推进,民族之间的交流不断加深,民族文化差异也会逐渐缩小,诗歌翻译的非可译性在翻译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下将会显得越来越微不足道。
(作者单位:鹤壁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