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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对回收责任约束的参与意愿
——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形成机理及驱动因素分析

2020-10-24李帮义徐广姝

运筹与管理 2020年3期
关键词:环境效益生产者规制

杨 丽,李帮义,徐广姝

(1.北京物资学院 物流学院,北京 101149; 2.南京航天航空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南京 江宁 211106)

0 引言

我国是世界制造业第一大国。经济发展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产生了大量的寿命终结废旧(End of Life, EOL)产品,如大量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仅2016年全国WEEE报废量高达3.78亿台。这些废旧产品的处理和再利用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产者环境责任的重要课题。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求生产者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为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资源与环境问题,托马斯教授提出了生产者延伸责任[1](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理论,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责任。EPR的实质就是将生产者所产生的环境损害从外部转化为内部,联合利益相关者共同实现回收责任[2]。

将EPR理论设计成可执行、可验证的政策就是生产者环境责任立法。为此,欧盟实施了《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2003》。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进行回收和再循环、再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对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进行回收和征收处理基金[3]。

纵观全世界,EPR实现策略有三种模式:(1)政府平台回收系统与生产者回收系统[3,4]。回收责任是生产者的法定责任,但是由于规模经济和不可逆性投资的原因,生产者可以通过付费(环境税)的方式将实体回收责任让渡给政府平台;(2)个体责任和集体责任[5]。政府负责设计合规计划(Compliance Schemes),确立生产者所必须履行的回收率责任[4,5],如欧盟委员会指令(EC 2008)确立的2016年WEEE的回收率为65%,生产者负责执行。个体责任指生产者负责自己EOL产品的回收和价值恢复,独立实现合规计划。集体责任是生产者形成联合体,共建回收体系,共担回收成本,实现集体合规,如生产者责任组织[6](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 PRO)就是一种很流行的合规模式。(3)强制性与自愿性[3,7]。欧盟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命令”+“控制”,通过外部法律约束,实施强制性回收政策(Mandated product take-back)。而美国则实施自愿性回收政策(Voluntary product take-back)。在EPR的实现策略中,由命令和控制转化为协调与激励的思想一直是一条主线。Castell A[8]认为“命令”+“控制”的立法是来自于外部约束的驱动力,绩效所产生的自愿性机制则是来自内部的驱动力。

强制性与自愿性的本质是生产者参与EPR的意愿及其形成机制。G.C.Souza[9]认为生产者EPR发展中最大的战略决策是,生产者是否愿意自愿实施生产方式绿色化,是否以极大的意愿参与产品的回收与循环利用。赵晓敏[10]认为生产者的参与意愿则受政府规制水平、规制模式的影响。TaelimChoi[11]以计算机墨盒,研究了生产者自愿参加产品循环利用的动力机制,总结出了影响生产者参与EPR循环意愿的4个要素:立法约束与责任、循环技术与经济相容性、生产者的战略决策、市场条件与工业结构。实践方面,目前华为、潍柴、IBM和苹果等大量企业已经通过WEEE的物理修复和价值恢复等方式意愿参与到再制造中来,并以此获取经济利益、良好的品牌声誉,且实现社会责任。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强制性策略还是生产者EPR立法的基础,自愿模式还难于实现。但随着生产者在环境规制下行为的改变,强制性模式逐步演化为绩效驱动模式,最理想的模式是自愿模式[12]。任何一种EPR的实现方式都是源于政府规制与生产者的耦合,经济获利性驱动生产者选择行为,环境效益驱动规制者的规制策略。

目前,关于强制性与自愿性还停留在概念探讨和理念挖掘的阶段,甚至连其判断规则都没有。本文以再制造作为EOL产品的价值恢复模式,构建了生产者回收并实施再制造的决策模型,进一步构建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决策机制,确立了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分型边界,研究了生产者尽规测度的变化情况。

1 问题与模型

1.1 问题描述

生产者生产新产品(n)并决定产量qn,其生产成本为cn。

资源与环境的双重约束要求生产者承担其EOL产品的回收和价值恢复。回收体现了环境责任,以降低EOL产品的填埋对环境的损害。若EOL产品不回收,则只能进行垃圾填埋,由此对环境产生损害。如何评估垃圾填埋产生的环境损害见文献[2],本文假定填埋的环境成本是ε0。政府设计合规计划,确定回收率τ的大小,例如2016年国家发改委规定生产者对WEEE的回收率为45%。生产者的实际回收率至少达到τ才满足政府的合规要求,实现尽规。当然回收率越高越好,回收率越高表明生产者更好的完成了规制者的规制目标。但是,并不是所有EOL产品都可以回收的,由于产品自然属性、消费者分布等原因,EOL产品中只有部分能够回收[2]。本文假定可回收率的上限为ρ,且0<τ<ρ<1。

回收仅仅实现了环境目标,EOL产品的价值恢复和再商业化则是资源循环利用目标。EOL产品的价值恢复策略包括翻新、拆解、零部件、再制造等。无论从环境的角度,还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都认为再制造是一种最好的价值恢复模式[12]。本文也选择再制造作为EOL产品的价值恢复模式。生产者回收EOL产品(回收量qr),将其进行再制造,形成再制造产品(r)。当然进行再制造既要有物质成本cr,也要有环境成本ε1,即回收、拆解、清洗、组装等生产环节对环境产生的损害。文献[2]在研究生产者的回收行为时,只假定EOL产品垃圾填埋有环境损害,而忽视了价值恢复环节的环境损害。这样的假设不符合实际。实际上,EOL产品在再制造环节也产生大量的环境污染。为体现再制造的成本节约优势,自然有cr

当生产者面向同一市场同时销售新产品n、再制造品r时,两种产品形成竞争与替代关系。由于消费者的消费惯性和风险厌恶的心理特征,新产品的消费者意愿支付(WTP)要大于再制造品的意愿支付。若新产品的消费者意愿支付设为1,则再制造品的意愿支付设为α(0<α<1)。两种产品的交互替代与竞争决定了价格形成机制[12]:pn=1-qn-αqr,pr=α(1-qn-qr)。

表1 文中符号说明

1.2 模型构建

政府规制的约束环境下(回收率至少为τ),生产者进行生产决策(qn)和尽规决策(回收量和价值恢复qr)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α(1-qn-qr)-cn)qr

生产者决策的经济效益

s.t.τqn≤qr≤ρqn

(1)

其中τqn≤qr≤ρqn表示生产者的决策受到政府规制和自然条件的约束(回收率至少为τ,最大可回收率为ρ)。

EPR系统中,生产者追求经济效益(生产利润与恢复价值),而规制者作为整体社会利益的代表,通过赋予生产者的回收责任而实现环境目标。生产者的经济目标与政府规制者的环境效益构成了EPR系统的社会福利决策:

生产者决策的经济效益

(α(1-qn-qr)-cn)qr-

εo(qn-qr)-εlqr

政府规制决策的环境效益

s.t.πqn≤qr≤ρqn

(2)

1.3 生产者的尽规行为

1.3.1 强制型、自愿型与完美型

早期的生产者理论中生产者不对产品消费的回收、处置和再循环承担责任。随着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社会逐步认识到生产者的行为有明显的环境外部性。将EOL产品回收与再循环的责任赋予生产者即是生产者责任的回归与内嵌。

生产者对回收责任有两种态度:一种认为是成本负担,需要政府外部强制约束力(以环境责任立法为代表)才得以实施;另一种认为回收责任不仅仅是外部约束,还是获利机遇,生产者基于利益驱动而实现回收责任。我们将第一种模式称之为强制性的、第二种模式称之为自愿的。

1.3.2 尽规与尽规测度

若生产者的实际回收率达到τ,则生产者完成了规制者的要求,实现了合规。但许多生产者的回收率是高于τ的,超额完成了回收责任。政府的合规计划只有两个标度,即“合规”与“不合规”。这不能充分刻画生产者的“尽规”情况,为此本文提出了尽规测度的概念。

2 绩效驱动的生产者决策:强制、自愿与完美

2.1 基于经济效益驱动的回收决策与参与意愿

生产者在外部规制约束下,基于新产品的价值与EOL产品的恢复价值进行生产决策。利用K-T条件,求解模型(1)。求解过程见附件1,求解结果见表2。

表2 经济效益为导向的生产者决策与参与意愿

结论1生产者的回收行为受两个因素的影响,即回收所创造的恢复价值和政府的规制力度。恢复价值起激励作用,规制力度起抑制作用。再制造品的附加值越大与政府的规制力度越小,越有利于生产者实施自愿性行为。

2.2 基于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下的回收决策与参与意愿

生产者在外部规制约束下,基于新产品的价值与EOL产品的恢复价值进行生产决策。规制者通过合规计划的设计而实现环境目标。生产者的经济效益与规制者的环境效益构成了整个社会福利,见模型(2)。

利用K-T条件,求解模型(2)。求解过程见附件2,求解结果见表3。

表3 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视角的最优决策与参与意愿

由表3可以观察到与结论1相同的结果,在此不再赘述。

表4 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视角的分型阈值的变化情况

注记:其中符号“↗”、“↘”分别表示为递增、递减。

由于装配式建筑与传统的现浇式建筑在工程量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方面都有所区别,因此,现阶段在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中仍采用现浇式建筑所使用的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表格的形式难以完全满足装配式建筑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其PC构件中的各项成本构成无法准确对应到现行的综合单价表中,这不仅使得投标人填报报价时有较大的困难,也增加了评标打分的难度。同时,目前在市场上对于装配式建筑的PC构件价格信息仍无法做到动态反馈,也造成了工程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难以对PC构件的实际成本构成进行准确的反应。

结论2生产者的回收行为除了受价值恢复能力(α-cr)、政府规制力度(τ)之外,还受回收行为环境效益(ε0、ε1)的影响,回收行为的边际环境(ε0)越大,则生产者参与回收的意愿就越大,自愿性回收就越容易实现;回收行为的生产者环境(ε1)越大,则生产者参与回收的意愿就越低,自愿性回收就越难以实现。

(2)生产者生产决策。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的视角下,强制性约束环境下生产者的生产决策是

可以看到其产量出现了下降的特征。产量下降是基于两个原因:强制性回收下,生产者新产品生产的越少,其回收数量就越小,承担的回收责任也越小。生产者宁可牺牲新产品的收益,也要节约回收行为所带来的成本支出。

强制性约束下,生产者是否有意愿实施再制造?这是生产者的一个战略决策。(1-cn)+τ(α-cr)是一件新产品的综合收益(含恢复价值);(1-τ)ε0+τε1是一件新产品的综合环境成本(含机会成本),只有(1-cn)+τ(α-cr)≥(1-τ)ε0+τε1时生产者才会实施再制造行为。由此公式可以看出:政府可以设计恰当的回收率(τ),以使(1-τ)ε0+τε1最大化,迫使生产者停止生产,达到劣质企业市场出清的目标。

2.3 价值驱动的生产者决策与参与意愿分析

世界各地的回收法规不断变化,要求越来越严格。例如,欧盟WEEE指令规定到2019年循环利用目标定为由45%上升到65%[7]。我国颁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指出,到2020年回收循环率达到40%,2025年实现50%的目标[3]。不断严格的法规将产生什么影响?

(1)经济效益为导向的生产者尽规测度

(2)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视角的生产者尽规测度

由表3,生产者尽规测度为:

结论3生产者参与EPR的意愿测度除了受恢复价值的驱动之外,还受环境成本的影响,EOL产品填埋的环境成本驱动生产者实施EPR,价值恢复过程中的环境成本抑制生产者参与EPR的意愿测度。

3 数值算例

3.1 经济效益驱动的回收决策与分型边界

图1 经济效益驱动下生产者的EPR参与意愿分型

3.2 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下环境成本对生产者的决策与意愿分型的影响

图2 环境成本对生产者参与意愿的影响

3.3 经济效益导向下恢复价值对生产者尽规测度的影响

图3 恢复价值对生产者尽规测度的影响

3.4 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协调下恢复价值对生产者尽规测度的影响

图4 恢复价值对生产者尽规测度的影响

4 结论与展望

本文研究了一个EPR实现过程中生产者的意愿参与问题:生产者是强制的、被动的参与还是自愿的、主动的参与。生产者的参与意愿直接影响EPR的实施绩效。论文以再制造作为EOL产品的价值恢复模式,构建了基于经济效益和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生产者参与意愿模型,确立了强制性与自愿性的分型边界,计算结果显示其边界阈值是规制水平(回收率)的增函数;给出了环境成本对尽规分型边界的影响,计算结果显示填埋的环境成本推动生产者的参与意愿,而回收、再制造过程的环境成本则抑制生产者的参与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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