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研究
2020-10-21康乐
康乐
摘 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产业的创新和增长,但同时也对商业银行这一类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威胁。在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传统金融模式竞争和合作的过程中,围绕着信用贷款这一业务模式,形成了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竞争与冲击下的特有风险。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发展现在进行了介绍,并对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所受到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降低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源于2012年,当时的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成立了蚂蚁金服并推出了旗下第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阿里小贷。而后一系列的互联网货币基金借助蚂蚁金服平台相继推出,并伴随着支付宝的诞生,形成了以余额宝为基础的互联网货币基金金融生态。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这一环境下迅速崛起并快速拓展市场规模。截至2014年年末的调查显示,61.3%的中国网民正在使用或者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支柱产业——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浪潮中需要做好哪些措施以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挑战,同时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传统信用贷款业务也发生了一定的拓展与演变,催生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衍生,这对于商业银行管理信贷风险而言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主要可以从信贷业务发展形式变化、信贷业务客户群体变化、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变化三个层面着手展开研究。
一、相关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资金融通、货币支付、对外投资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创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已经不再单单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还衍生出了加密技术、资金安全管理技术、移动支付技术等等。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含了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金融市场平台、金融服务平台、金融组织平台、金融产品平台以及资金融通平台等等。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也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二)信贷风险的相关概念。信贷风险是指信用贷款行为产生后,提供信用贷款的债权人需要考虑的、债务人在债务期限届满后,因各种不确定的未知因素而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而对债权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信贷风险的漏洞主要源于基础管理工作的缺陷、审贷分离制度的缺失、法律意识缺乏、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等。根本上来看,导致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程序不完善、信贷审核力度不到位三个方面。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发放信贷风险的影响。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主要依托于企业向银行寻求贷款的渠道,对部分长期合作、资产负债结构较好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在互联网金融模式涌现之前,由于商业银行是企业债务筹资的主要渠道,因此国内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稳定的放贷资源。此前国内的商业银行一度以抵押担保贷款作为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主要模式,仅对极少数资产负债结构极好、与银行合作关系密切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而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兴起后,凭借便捷的审核模式、快速的放款流程、较低的贷款门槛,吸引了众多存在贷款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申请信用贷款。这使得商业银行这一依托传统金融模式的贷款机构不再独占信用贷款市场份额,互联网金融在信用贷款,尤其是小额信用贷款市场上逐渐占据了上风。因此如今的商业银行信用贷款客户资源、市场份额都在急剧缩水,商业银行开始面临着信用贷款业务下滑、信用贷款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到信用贷款市场竞争中所导致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争夺。而商业银行在这场竞争中,由于其业务运作模式和效率相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并不占优势,因此不得不承受由此对其业务发展、发放信用贷款所带来的风险。
(二)对商业银行信贷客户偿债风险的影响。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业务领域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寻求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拓展自身信用贷款业务的投放渠道,并间接打通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模式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间的界限。如今的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之间的合作,主要通过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签订贷款协议,由商业银行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并约定该项资金的用途,即用于互联网金融渠道发放信用贷款。而后由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助自身的贷款平台向社会中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贷款。在这一合作模式中,资金的供应方为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中间人而存在。
尽管商业银行借助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作,获得了信用贷款业务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延伸,然而由此也形成了一系列与客户资源管理相关的问题。由于该合作模式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并非资金的提供方,或仅提供了一小部分自有资金用于信用贷款业务,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对申请信用贷款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时,存在审核机制不严瑾、審核流于形式的情况。出于业务拓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的财产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用途等缺乏认真的评估,而信用贷款通常又不对贷款人主张资产抵押或债务担保等要求,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放出的信用贷款常常出现坏账率居高不下、逾期贷款过多等现象。而目前市场中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坏账危机爆发后,又通过跑路、申请破产保护、打包出售债权等形式,将坏账损失和信用贷款的风险转嫁到了商业银行头上,致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承受巨大的贷款损失。
三、降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的建议
(一)开发商业银行自有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了提高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市场占有度,避免因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壮大对自身业务形成挤占,商业银行应当把握互联网技术时代发展的潮流,积极探索商业银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可能。如今国内的商业银行都开发了网络银行APP,用户可以通过开通网上银行的方式,自助办理储蓄、取款、转账等业务,部分商业银行的网上APP还能够提供一些简单的消费功能。而这些APP为商业银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自身开发的APP,面向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服务,对个人网上银行账户和企业网上银行账户实施分类管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中开通信用贷款的申请、审批流程及功能。同时对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办理流程、额度、方式、利率、产品等也可以借助APP进行公示和宣传。通过借助网络APP的形式,商业银行同样可以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寻找到需要信用贷款的客户,并完成网上办理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业务的办理效率,使得商业银行在该业务领域的发展上,具备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同等的竞争能力。
(二)在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实施双重审核机制。为了降低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良信用贷款率,同时在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提高商业银行对信用贷款客户质量的了解和把控,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业务合作模式,实施双重审核机制。即对贷款对象的资质审核,应当不仅仅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负责,商业银行应当同样具备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的权利。贷款申请人需要在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双方的资质审核后,才能够取得信用贷款的资格。通过这种模式,可以有效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负责、流于形式的资质审核行为对贷款资金带来的偿债风险,降低商业银行在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中可能承担的坏账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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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海兵,郎铸.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11):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