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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2020-10-21郝冉

青年生活 2020年12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

郝冉

摘要: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逐渐受到各大企业的高度重视,同时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企业的秘密不仅包含业务层面,也包含信息技术层面,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巨大的非法收益,而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窃取,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正常运行,也给社会主义金融 秩序带来了一定的破坏。由于网络信息发展,网络拦截等新型窃取手段,导致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出现空白地带。因此本文从侵犯商业 秘密行为的概念入手,同时对其认定的难点进行探究,最终从法律角度解析认定要点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完善

一、商业秘密的新定义

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公众普遍不熟知,但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并且已被所有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称为商业秘密。

其中,在商业秘密的新定义中,扩大了原本商业 秘密的范围,认为具有商业价 值的信息均可被定义为商业秘密。同时增加了“等商业信息”5个字,为信息分类模糊提供弥补,因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非完全相同,在这两类信息之间必然存在其他的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难点

(一)关于被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

尽管商业秘密的 概念和范围在法条中已经有了详细的描述,但是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仍然还存在着难点。同时由于网络时代的发展,还伴随着出现新的认定难点。比如利用互联网技术中所出现的公司资料,或者网页浏览中所留下的部分资料的痕迹。

(二)实际核实工作困难

商业秘密案件立案后,公安要对被控告企业开展 搜查取证工作,尽管为了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搜查一般不会采取查封等强制手段,但由于取证的规范要求,需对涉案的电子数据等进行扣押,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很多企业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煽动员 工阻扰执法。在搜查外地企业时,以上情况尤为突出。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业秘密案件中涉案的商业秘密一般是以电子数据为载体,难点之一技术秘密的更新速度过快,发案之初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伴随发现、控告、查处的滞后性,技术秘 密可能已经变更或不再使用,给取证认定带来较大难度。难点之二就是电子数据一般在公司办公电脑和服务器存贮,需在庞大的数据中找寻,工作量和难度极大。

(三)司法鉴定不规范、周期长

由于时代在不断发展,我国的司法知识产 权鉴定方面目前存在一定的管理混乱,资质不清楚,人员的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在办理一个案件时,常常需要用到多个鉴定结果,从而导致司法鉴定的周期变长,如果相关人提出不同意见,还需要对鉴定结果进行补充。同时由于鉴定过程中需要上一个材料对阶段的鉴定进行佐证,所以,必须从上而下进行而不能同时进行,也导致了时间较长,费用较高的问题。

(四)不易界定重大损失

因侵犯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相关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在法律学界的界定存在争议,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那么法官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可能引发对案件判断结果的不同,极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为解决问题,我国在2010年也发布相关文件,限定了重大损失的范围,但是该文件侧重于通过损 失的数额进行判断,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和内在含义尚未提及,从而使得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以依据。

目前,法学界也是重点讨论损失数额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大损失,而对其他要件没有涉及。但是任何犯罪都不应当只拘泥于结果,而應当从犯罪的本质和前因后果进行综合考虑。同时由于商业秘密对公司的发展牵连甚广,很多时候无法具体衡量对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紧紧依靠数 额的计算作为案件审理的唯一标准,是不合理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对策和建议

(一)在法律法规中细化商业秘密的范畴

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关信息技术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提及,对于此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情况下,则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得权利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不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扩大商业秘密的范畴,以此加强对商业秘 密的监管和保护,维护企业的最大利益。

(二)完善犯罪人的心理认定

对于犯罪人的应知应当推定其明确知晓,而不应当以过失心态而理解。因此在进行法律的修改时,应将“应知”这样的表述,用其他更专业的词汇进行表达,使其更为严谨,也更有利于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贴切运用。

(三)明确界定侵犯手段

虽然我国法律在不断的修改,对侵犯商 业秘密的手段也在不断的细化,但是由于时代的发展,法律本身具有的滞后性,并不能使得当下所发生的所有的侵犯商 业秘密的手段被列举全面,因此在后续的立法实践中,应当将现实中新出现的情况编入法条或者是通过司 法解释的方式,对已发生的乱象进行及时的规制。同时,如果商业秘 密是行为人以合法方式所获得的,比如善意第 三人。则不应当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四)完善“重大损失”的认定

重大损失是判断究竟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重要因素,如若所实施的侵害并未对该企业造成严重而无法挽回的损失,则并不会构成侵犯商 业秘密罪,通常由行政监管部门对该侵犯者实施一定的行政处罚。因此对重大损失进行清晰的界定,就成为判断该罪的重要准则。

在考虑是否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时,不应仅仅探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应当对间接造成的侵害也有所考虑。比如企业重要信息被窃取而导致公司的产品被他人制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大多数人会把责任归咎于原品牌,造成对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口碑损失,此为间接损失。在实际司法处理商业 秘密犯罪的实践中,很少将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纳入考虑,这应当是不合理的,法律需要有改进的空间。另外在确定了重大损失所造成的具体金额和其他损失后,如何对不可计量的资产 损失进行评估也是不可忽视的法律难点。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对权利相关人的经济损失和,在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所产生的案件调查费用进行计算、归纳;,如果权力相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则应当对实施侵害人所取得的非法财产进行估计,外加案件相关 调查费用,作为重大损 失的金额标准

同时由于重大损失,本就数量巨大,所以在现有的司法审判中,一般计算数额为直接所受到的损失,而不考虑原因造成的间接后果。但是如果仅仅只考虑直接损失,该种认定方法也是存在漏洞,这里的损失应当包含,侵犯行为所造成的间接后果,这种间接后果极为,被害人本来应该得到的收益,因被害人受到侵害而导致未来的收益所减少。比如说因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被窃取,从而导致公司的盈利减少、产品的销量降低、公司 的名誉和声誉受到了影响、品牌形象难以维持等等后果,虽然大多的后果无法以具体的数字金额呈现,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无 形资产,但是由于其确实因为侵 害者的侵害行为而收到了重大影响,应当纳入实际司法审判的考虑中。同时由于商业秘密已经被窃取,此时商业秘密已经超越了其本身的价值,而被非法利用,因此被害人所丧失的不仅仅是商业秘密,而是不可以再使用此商业秘密的机会,该种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早已超越原有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数额。对于当所受侵害的损失金额,无法查证时同时,侵权人因为非法侵 权而获得的非法收益也无法用具体金额衡量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合理判断。比如法官可以考虑该企业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本、侵权人所采取的恶劣手段等综合考虑。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发展的秘密武器无异于是商业秘密。不仅仅是企业需要商业秘密,达到全面保护也是整个社会的期盼。从2019年颁布新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商业秘密的概念在逐步完善,商业秘密 惩罚的主体范围被扩大,商业赔偿数额的标准被提高,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未来只有更好的明确侵犯商业秘 密的范畴,对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合理划分和界定,从而才能够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经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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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余.浅析商业秘密罪的认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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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黎波.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J].法制与社会,2018(19):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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