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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009-09-18纪宏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侵权人商业秘密权利

纪宏伟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特征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商业秘密一般只包括工业使用的技术,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数据等技术信息;广义的商业秘密则泛指工业、商业以及其他经济事业的秘密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定义比较符合国际社会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1特定性。即商业秘密的内容是特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尽管它的表现形式多样,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它必须是权利人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非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2非公知性。非公知性也称秘密性,它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指该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其各部分的具体特征处于秘密状态,不为相关领域的人普遍知道。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

3经济性。经济性也称为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使权利人拥有相对于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竞争者更有利的竞争优势。

4实用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性。

5合法性。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6风险性。权利人不能够阻止他人经过独立研究开发出与自己不谋而合的技术,而且商业秘密一经泄漏就不能追回,更不能追求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危害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出于竞争目的,以各种非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这是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最常见的行为,也是早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获得的该商业秘密是不当取得的,或未经授权取得后披露、使用或者准许他人使用,仍予以受让或泄露的行为,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

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使得侵权人不劳而获,同时会使权利人失去竞争优势,给权利人现有的或者潜在的利益带来严重侵害。

2破坏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败坏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影响了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阻碍经营者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对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保护,权属不明。

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项立法保护已经称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我国台湾地区的“营业秘密法”等。我国应当尽快进行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融入国际市场。另外,虽然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仍没有科学、统一的规定,这也是立法方面的一个漏洞。

(二)有关行政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

由于立法未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造成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难以开展和进行。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过轻,主要是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如图纸、文件等;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样就造成侵权人胆大妄为,不足以惩戒侵权人,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侵权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承担较轻。

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尤其是在损失赔偿金额方面的规定含糊不清、缺乏具体操作性,而现实中被侵犯人所遭受到的损失有可能远远大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这也是商业秘密立法中的一大不足。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程序性规定。

除在《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涉及商业秘密程序保护外,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程序保护的规定几乎是空白的。这种情况使得商业秘密的纠纷在诉讼中无法可依,也使得商业秘密权利人处于两难的境地,既希望得到法律保护,又担心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再度扩散,导致已有的损害进一步加深。

(五)社会公众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意识淡薄,企业保护措施不力。

受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众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相应的认识,许多人甚至是一无所知。多数的企业只重视技术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而忽视对科研成果的保护,导致有价值的商业秘密丢失。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1尽早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维护社会商业道德和竞争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与《TRIPS协议》保持一致,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权属性质、保护措施、处罚手段以及诉讼程序等,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这将更加有利于规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机关,合理界定其职权范围,详细规定其查处商业秘密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从而使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于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人员,给予严肃的处理。同时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侵权人予以严惩。

3在确立一般性赔偿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相结合的制度。当然,也要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范围、适用条件和基准数额等作严格的限制,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惩罚性赔偿一旦确立,必然会严厉打击侵权人的嚣张气焰,有效的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

4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为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程序,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在该法中规定:商业秘密在诉讼时,在证据上应采取保密措施。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证据出示的条件、地点,以免造成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的消失。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最后,可在该法中规定适当的商业秘密保全措施。

5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宣传活动,使越来越多的公众,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使他们逐步掌握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和技能。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的保密工作,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和保密人员,以防商业秘密的泄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企业向国际市场的迈进,如何去优化外商的投资环境,消除贸易障碍,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使商业秘密得到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

[2]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3]文华,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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