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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管理

2016-12-26杨朔

商情 2016年43期
关键词:竞业商业秘密保密

杨朔

【摘要】本文主要从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切入,阐述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及种类,重点介绍了运用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形以及其优势。

【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及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的概念在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中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有三个,即:秘密性、价值性、新颖性(特殊性)。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设计、技术、程序、产品配方、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等等有价值又具有不为人知的秘密特性的信息。商业秘密因其价值性、秘密性成为市场竞争中战胜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利刃,是保持竞争优势的法宝。也正因如此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在优胜劣汰的良好环境下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保护商业秘密也就成为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情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和我们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可以得知侵害商业秘密的种类包含一些典型种类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戒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⑤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

针对以上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常见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有,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等。申请专利虽然可以使权利人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其劣势在于一经申请成立,就丧失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而可能导致虽然对此技术、秘密有权利但难以维权的问题,所以申请专利更适合一些难以保密的、难以模仿盗版的商业秘密。而更多的商业秘密,因其“秘密性”为其最高价值,许多权利人选择用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方式来对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下面我们就谈一谈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强有力手段。与常规保护手段相比,竞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的功能显得更为强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亊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这一点而言,竞业限制协议实质上是从源头上切断了企业职工透露、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途径。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通常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未必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唯一目的,还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如为避免熟知其经营情况的离职职工在短期内成为企业的强劲竞争对手而订立竞业禁止协议。当然,竞业限制在对原单位利益给予较强保护的同时,也必然会牺牲企业职工的部分利益。因此,竞业限制不能是不无限期的,应当有期限限制,同时,司法实践中对竞业限制的效力的审查也相对严格。

竞业限制可以使权利人在保护自己所有的商业秘密时的诉讼难度降低。虽然离职员工本身对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能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其本人或他人、其他公司谋取利益,权利人可以就此对侵害其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提起诉讼,追究他的侵权责任并索要相应赔偿。但是,权利人在举证证明该员工实施了侵害其商业秘密上存在很大困难,如涉及到产品制造的商业秘密,尽管离职员工的新单位确生产出相同的或类似的商品进行营利,但并不能就此断定该单位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再比如,如上文所述商业秘密包含了一些大客户名单、试验数据、招标标底、产销策略等无形或难以举证证明该商业秘密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故竞业限制协议就发挥了其重要作用,只要竞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而员工被告一旦不按竞业限制协议跳槽,即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极有可能将商业秘密的侵害遏止在萌芽状态或减少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造成的损失。

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保证自己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课题,在实际操作中竞业限制无疑是最方便、最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竞业限制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可以有效的避免高级核心人才的流失,不过使用竞业限制的范围较小、成本较高,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应谨慎,在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或权利人的情况下应避免不必要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通常适用于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高层、技术人员。从祖传秘方到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从重视商业秘密到重视商业秘密的创造者,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从更新的角度实现了以人为本。今后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任重而道远,应当借鉴各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中的成熟经验,不断的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全方位地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商业秘密观念,从更加具有人性化的角度,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建设和谐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亍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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