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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浅析

2020-10-21沈自鸣

大东方 2020年2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

摘 要: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维护个人利益、调节社会矛盾以及稳固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民商法的视角,对信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指出现阶段民商法在信用法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旨在促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法律;信用体系

引言

在民商法范畴内的案件中,有关失信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使得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难以维护公民群体的团结稳定。现阶段,市场竞争激烈,信用能够凸显出一定的竞争优势。而在信用法律的执行以及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相关缺陷,阻碍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落实。针对此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分析。

一、民商法中信用法律的作用

(一)指导人们行使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信用法律也未形成能够受到大众一致认可的原则以及定义方式,直接影响民商法中信用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难以发挥其信用监管的职能1。由此可知,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时,必须要考虑对方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保证符合信用法律。如若当事人违背诚实原则,则属于违法行为。基于此,公民在进行民事、商事活動时能够有法可循。

(二)作为法律的补充以及解释

法律条文较为抽象,为了能够更加准确的应用法律,法律人员在处理失信案件时,通常需要对信用法律进行有效解释。因此,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信用法律能够作为重要依据,更好地体现并维护法律本身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

(一)缺乏信用法律认知

社会大众普遍缺乏对信用法律的认知,信用法律也未形成能够受到大众一致认可的原则以及定义方式,直接影响民商法中信用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难以发挥其信用监管的职能。目前,对信用法律原则定义接受程度较高的说法是:以信用原则为指标,指导并管理经济活动的开展,同时信用作为法律工具强制调节经济活动。

(二)忽视信用法律原则

信用法律原则在民商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持社会公平公正,并保证公民的私有利益。目前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列为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原则,但因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在民商法原则体系中排名靠后,即在法律案件中容易被忽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三)信用法律制度待完善

信用法律还需要在细节上趋近于完善,才能最大化发挥信用原则,使信用法律全面覆盖到民商事活动中。如此,在出现信用问题相关案件时,能够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提出解决方案,维护个人利益。但目前,有关信用法律的内容有限,且变更原则及其对应法律之间存在矛盾。比如,信用体系中已经承认且明确规定了变更原则,但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难以体现,如若查询相关变更,却缺乏对具体原则的详尽描述。因此,应该对信用法律详尽规划,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以满足社会对信用法律的需求。

(四)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

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不同的个体构成了市场主体,因此,市场中的所有经济活动均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如若个人失信不加以约束,则会出现集体失信。由此可知,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现阶段,受信息技术等因素影响,个人信用利用率增加,有利于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发展。与此同时,个人信用的发展暴露出民商法中的矛盾点,即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个人信用风险较高,失信问题严重,由此影响信用法律的实施。

三、民商法视角下信用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提升信用法律认知

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价值理念的体现,是法官对法律解释的过程,能够监管社会民商事活动,也利于维护经济社会平衡。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发展信用法律,都需要建立在对信用法律具有高度认知及理解的基础上。因此,在民商法视角下,优化信用法律的首要任务则是提升社会整体对信用法律的重视程度,即做到深刻理解信用法律的含义,明确信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地位,最终构建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根据实际情况逐渐清楚各方保护势力,即避免政府即相关部门过多干预经济发展,保证市场经济具有充分的自由以及灵活度,抑制投机行为,以此确保市场经济体制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二,在民商法中,明确细致划分民事主体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利等具体内容。

第三,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并要求政府做到政策制定以及执行公开化、透明化,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工作的监督效用,并参与到政府工作中。同时,在国家全面推行信用原则的过程中,应加大对人权、物权、私权的法制建设力度,共同提升民商法的可行性。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权

信用权通常认为是一种人格权,由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经济能力获得的社会信赖及评价所享有并保有的一种人格权[2]。民事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满足信用权的前提下有权利用并维护自身利益。民商法信用权在构建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并进行修订。信用权的构建对我国经济起到促进作用,是民商法中维护信用利益的最佳方法。

信用权应作为独立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民商法的作用不可忽视,为国家经济体制顺利接轨提供保障。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推进并不断完善过程中,信用缺失现象较为严重,民商法对信用的保护问题也应该上升到一定高度。为构建信用权,一方面需要社会上加强对信用的保护,并将信用转变为信息,进行有效披露。例如,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进行合理收集并整合,随即面向社会共享与公开,既能对民事主体进行信用约束,也能降低失信事件发生概率,同时减少信用权滥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需要构建有关信用权的配套法律制度,即信用评估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扩大评级范围,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建设信用法律系统

为有效建设信用法律系统,可以从社会以及个人层面进行。从社会层面上看,社会信用体系是民商法信用法律系統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市场经济的管理体系、运行规则等方面仍存在相应缺陷。具体表现在恶意失信问题、诈骗问题频发,大大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以企业为例,作为构成市场经济的一个单元,其信用行为却可以直接影响社会整体利益。而债权人的信用等级会对其经济活动的安全性造成明显影响。因此,在社会层面上购进信用体系,可以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个人层面上来看,信用体系的的构建主要用来约束个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情况下,个人发生的经济活动主要为银行普通业务以及银行贷款业务两种。对于个人银行普通业务而言,该体系主要是通过健全预期消费制度,并辅以严格的管理,以此达到对个人预期消费行为的有效约束。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则是完善相关的银行贷款制度,将个人信用评级作为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影响其贷款发放时间以及金额等,以此实现对个人银行贷款失信风险的控制。

(四)增强政府调控力度

在面对民商法范围内的法律案件中,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给予失信单位或个人以严厉惩处。政府应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制定或优化调整相关信用法律政策,宏观调控商业经济体系,使之趋向于高效、健康、稳定[3]。同时,重视人民群众对民商法的实际需求,通过民意调查等方式,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民商法中的信用法律问题合理的调整,使法律更具有实施性,使人民群众在民商法的保护下,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政府是法律发展的核心,应将健全法律体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完善信用制度。同时,政府应整体树立信用维护意识并向社会推广,且需规范自身言行,遵法守法,开展以守信为主题的政府活动,以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感,打造政府守信形象,增强社会对政府的认同感。

结论

民商法信用法律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完善信用法律建设体系,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管理体系以及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因此,需要在民商法法律的优化调整中融入信用法律观念,最大化发挥信用法律的效用。

参考文献

[1]赵永康.民商法中信用的定义及信用体系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9(22):269.

[2]胡媛.基于民商法视域的商事信用法律制度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8(28):24-25.

作者简介:

(沈自鸣)性别-男,出生年(1984),籍贯到市(广东省韶关市)民族(汉)职称(律师、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理财规划师、中级经济师)学历(本科)。

(作者单位: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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