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探讨

2020-10-21陈立群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0期

陈立群

摘  要: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两个重要的制度,两项制度的衔接可以有效提升环境污染管理水平,提升生态环境的质量和治理的水平,建设一个更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群众生活满意度,实现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的作用相当重要,但实际上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因素会影响实施,存在一定的不足,很难达到良好的环境治理的效果。本文对此两者的衔接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排污制度;环境评价;污染管理

一、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对整体污染源的管理的重要性很大。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我国规划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等在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尤其是运行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评估等,并针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预防以及控制方案,为项目的环境管理提出科学依据。而排污许可制度主要是具有污染源建设的项目亦或是运行单位、企业等向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申请,通过标准、合法的审核后准许排污的制度。

二、现有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间在衔接方面还存在着部分不足,其尚未有科学、有效的制度进行有效地安排以及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事前预防,是环境污染的“防火墙”,而排污许可侧重于事中事后监管,这就需要统一的制度将这两种制度进行无缝衔接。很多时候,排污许可证中并没有能够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源种类、产排污环节、排放量、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管理、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应用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能纳入排污许可证,其评估、预测的意义将失去有效性[1]。与此同时,这对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不利于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对其细化管理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污染源管理漏洞

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从预防到管理控制的整体监管工作。环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注重在项目规划中地址的选择以及整体布局,注重项目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注重污染源的防治方法国。污染物的排放要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有效的衔接,首先,在有关企业或是单位在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前要向相关的政府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和污染物排放有关联的一切内容都要归入许可证中;在环境监管方面,对项目进行实施后的环境评价,要与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执行状况为主要依据

(三)技术规范性不统一

两者在针对污染源相关数据的核算方面,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其中,排污许可证所应用到的计算方式较多,其中有的来源于环统数据、污染源普查数据等,有的根据现有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计算,有的利用监测数据进行计算,但是缺乏系统性。而环评主要是用物料平衡法或者类比法对污染源强进行核算。因为两者核算的方式不同,两者计算结果有着较大的差异,未能形成有效依据,缺乏一定的整体性以及连贯性,对污染源的实际管理具有严重的影响,两者未能实现衔接管理的有效性.

三、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衔接探讨

(一)建立排污评价技术规范统一平台

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间技术衔接问题,可进一步加快技术标准统一的工作速度。两者间的排放量计算可有多种方式应用,譬如:监测法、类比法等,通过相应的计算方式对两者的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等都能得出较好的结果[2]。将计算方式进行有效的统一,可实现两者间的合理衔接,譬如:将排污许可证的数据校核对环评的类比法以及平衡法进行结合应用。此外,有关政府部门以及管理人员针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素导则、技术方法等进行合理、科学的修订和调整,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进行相应的简化,使其更加精简,保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在技术方面能有效衔接。

(二)建立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机制

就目前的政策法规而言,虽然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但是政策法规的内容更为注重两者的分项管理,而有效衔接方面的政策法规仍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制定保障两者衔接的政策法规,利用政策法规的约束性内容,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可以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中规定:环评报告书或者相关单位的审批文件,具备法律效力及有效地位,可以根据环评报告书或者审批文件的内容,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工程项目颁发相应的排污许可证书。与此同时,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现状,开展工程项目的回顾评价。由此可以看出,从政策法规角度而言,政府部门需要加强环评报告书与排污许可证颁发间的联系,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

(三)建立联动的管理机制

在两项制度衔接及实施的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传统的制度实施管理中,管理主体相对较多,难以保障制度特征的有效发挥,不利于两项制度的衔接,使得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阻碍。因此,为了实现两项制度的衔接,政府部门需要构建联动管理体系,明确各个管理主体的职责,开展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度的有效实施,实现其有效衔接的目标。具体而言,联动管理体系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加强排污企业管理,拓展排污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确保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源建设期间和生产管理期间的排污责任。在污染源建设期间,排污企业需要贯彻落实“三同时”的相关要求;在生产管理期间,排污企业需要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自行监测,确保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并主动提交相应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

结束语:

综上,必须要重视环境的影响评价的这项工作内容,不仅有利于有关部门对环境评价体系现状的总体把控,而且对现有排污制度的管理和实施的不足之处可以对症下药,这有很大的实际意义。因此,通过不断了解现有制度的实施现状,可以更好的促进和提升环境的治理水平,更好的实现排污许可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与融合,根据国家相关的制度规定和要求,通过建立相关的平台和機制,来实现环境治理的提升,实现国家‘绿水青山的号召和要求。

参考文献

[1]  姚钰.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8.

[2]  黄昌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分析[J].环境与发展,2019(5):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