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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治理视阈下学前教育管理质量标准的研究

2020-10-21李杰

青年生活 2020年26期
关键词:教育治理质量标准

李杰

摘要:社会的变迁必然伴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教育体系不断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更多的学校教育发挥出其重要的价值。学前教育的教育内容较为简单,但是其重要性不可忽视,特别是对幼儿的启蒙与引导作用,也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带来一定的契机与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在管理体系方面,应当值得相关部门关注。教育治理是教育管理的现代化形态,不同于传统的政府一元化管理。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通过多方主体的参与协商,增强对教育质量的回应以及提升教育治理的能力。

关键词:教育治理;学前教育管理;质量标准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教育治理概述

教育治理的基本含义为:“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公民个人等主体通过参与、对话、谈判、协商等集体选择行动,共同参与教育公共事务管理,共同生产或提供教育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旧的一种教育管理方式。在教育治理的框架下,各种不同的教育利益诉求能得到充分表达,教育决策、教育政策与教育立法得到充分讨论与论证,并从政治生态上消除了人治显性或者隐性存在的可能性。”

现代教育治理是“以最大化实现公共教育公益性为目标,兼顾教育的公平与效率的制度安排”,“在现代教育治理中,政府作为公共教育事业的最大供给者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政府通过各种非正式或正式制度的激励和安排,调动市场机制以充分实现学校教育生产的自主性、创造性以及社会组织对教育的监督和评价功能”。学前教育治理作为教育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治理的目标离不开公益性的诉求。

(二)学前教育管理质量标准概述

学前教育管理质量标准,主要是在国家层面由全国人大、中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的、以正式书面文本为表现形式的各种幼儿教师管理标准、园所基础设施管理标准、园所经费管理标准和园所教育教学管理标准的法规性文件。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管理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的管理质量标准和具体的管理质量标准两大类。基本的管理质量标准以《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为代表,以法规的方式呈现,分别从学前教育的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层面进行了宏观的制度供给和外部约束。具体的管理质量标准以幼儿教师管理、园所基础设施管理、园所经费管理和园所教育教学管理等领域内的单项文本为代表,以政策的方式呈现,分别从某一个方面或领域进行了具体化、操作化的规范和指导。

二、教育治理视阈下学前教育管理质量标准现状分析

(一)园所基础设施管理标准

《幼儿园管理条例》明确了“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设施设备才是托幼机构能够正常运行的物质前提和基础,只有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才有助于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这一体系的管理标准还有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巨大空间,因为随着新型材料的研发和设计理念的变革,建筑设计规范需要及时修订。同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自颁布至今已过去了20多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幼儿园办园的实际和理念有了巨大的变化,因此玩教具的配备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当然,最为关键的是我们还缺少对幼儿园玩教具设计和制造的国家质量标准。相关陈旧的标准无法进一步发挥标准的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功能,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和价值也无法实现。

(二)幼儿教师管理标准

我国对幼儿教师管理质量的相关标准“至少包括教师教育机构资格认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师教育质量标准、教师标准这四大标准”。为保障幼儿教师教育质量,1993年之前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已经涉及幼儿教师教育质量规格标准的一些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散见于各级各类幼儿园师资队伍的培养单位,以教学方案或课程设置的形式出现,总体上提出了幼儿教师的培养目标和规格。但是就教师教育治理体系的层面而言,相关标准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尚缺乏关于公共基础课程、学科专业课程的国家标准,教师培养机构缺乏国家层面的规范,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定还没有统一、具体、明确的国家标准。

(三)园所教育教学管理标准

教育教学活动是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核心载体和关键保障。我国2012年颁布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相关文件中分别对不同年龄段的幼儿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给出了科学合理、具体明确的期望和要求,为学前儿童的学习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尽管“指南”不是标准,但是其明确而细化的具有可观测性的各年龄段幼儿在不同目标下普遍的、具有关键意义的若干典型表现的例举,为衡量托幼机构的保教活动提供了基本的依据和观测的指标。

三、教育治理视阈下学前教育管理质量标准改进策略

(一)强化部门职能分配

对于政府而言,则需要优先强化发挥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责分配,即各司其职,同时明确规定,遇到涉及多个领域的管理问题,则应当要多个管理部门进行协商决策,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过程中,不能逾越部门职权。教育一直都是政府重點扶植的一个产业,而我国教育的发展也受到多元化因素的影响,而通过政府的主导作用,则可以产生最佳的效果。而学前教育则是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很多政府管理部门对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缺乏效果,因而需要进行改进。而要在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过程中体现出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则需要政府部门优先采取一系列政策解决相应的问题。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加大资金投资补助,同时强化监管,则可以有效解决以上的问题,同时保证公立与私立幼儿园的同步发展,进而推动学前教育质量标准的稳定进步。

(二)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

目前,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往往需要政府进行资金扶助,但是多数幼儿园无法完全遵守学前教育质量标准,这主要是由于主体责任的不明确所致。特别是在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主要是由政府负责,而地方政府则会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在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方面缺失主要负责人,甚至会引发诸多问题,而这些都是由于管控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导致的。而相应的改革方向则是明确各个政府主体的责任,即如中央政府部门的责任在于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管控,同时提供专家、学者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而地区政府的责任在于监督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了解市场需求,同时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并制定具有合理化的学前教育质量标准。

(三)实现学前教育治理共同体内驱力的最大“聚合”

“标准”属于政策的体系,教育治理语境中的标准制定,“是一种以各种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为基础,其目的是实现与教育政策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公约数”。因为,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治理不是作为单一主体的政府的统治和管理,而是多元主体参与的民主化管理。因此在进行的学前教育管理标准改进时,要将不同的主体都参与到的其中进行积极协商和共同参与治理。

结语

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政府、学校、市场、社会等诸多主体走向协同治理的过程,蕴含着一种治理共同体的价值理念。教育的发展往往受到多方面的影响,而管理方面因素带来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特别是管理体系的问题往往会由于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界定不清、人员配置缺失、监督不全面引发管理方面的问题,而相关管理部门需要打破这一尴尬境地。因此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未来学前教育管理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高杭.以整体性治理助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9,40(05):112-118.

[2]郑雅姿,王萍.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学前教育治理的基本路径[J].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2019,35(06):21-27+34.

[3]时丽.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创新及其发展路径探析[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5(05):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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