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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完善

2020-10-20张红霞

写真地理 2020年16期
关键词:滥用完善

张红霞

摘要: 个案审查作为商标审查标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以较高的频率出现在商标授权确权的各类文书中,成为商评委各类裁定和决定中一项重要的理由。在商标授权确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大量案件在缺乏说理的情况下仅以个案审查原则为理由简单粗暴的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导致个案审查原则越来越为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等诟病。完善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建立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公信力迫在眉睫。

关键词: 个案审查;滥用;完善

【中图分类号】 G807.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編号】1674-3733(2020)16-0261-02

1问题的提出

个案审查原则指审理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不同案件所具有的不同法律事实,作出不同处理结果。个案审查原则并非商标法以及商标授权确权实务独创的一项原则,而广泛体现于国内外商标审查以及我国刑事和民事等其他法律中。如《美国商标审查指南》第1207.01(d)(vi)节规定“每个案件都必须根据其自身的情况进行裁决。审查员以前所做的支持其他商标的裁决不具有证据价值,对本机构或委员会没有约束力” 。我国台湾地区的判决也曾明确“商标审查系个案审查为原则,不能拘泥于就有案例,比附援引。”

个案审查原则体现在商标授权确权中主要强调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排除对在先案例的类推使用,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即根据具体案件中商标显著性、商标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似情况、商标的适用情况和知名度、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等一系列因素综合判定。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个案审查原则是对商标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实现,对于维护商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也为司法判决广泛支持。如在“WANSHINGT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中,对于原告认为商标局曾经核准过许多含有地名的商标,故按照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其对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的起诉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采取个案审查的原则,虽然对不同是很轻商标的审查采用的审查标准一致,但鉴于各个申请商标之间存在个案差别,且某个申请商标是否予以核准注册对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并无拘束力,故其他地名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不能必然导致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随着近年来“个案审查”原则广泛的适用,这一原则日益成为商标审查部门“同案不同判”的尚方宝剑。与此同时,由于审查部门应用“个案审查”原则时缺少说理,使得“个案审查”原则越来越为商标案件当事人以及实务界和多数学者所诟病,认为其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削弱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进一步明确个案审查适用标准,维护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公信力显得愈发重要。

2个案审查的滥用

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以及查询裁判文书,笔者总结出关于个案审查原则的滥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绝对禁止条款审查中审查标准不一致。如在阿帕泰丽斯制药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纠纷一案中,在有在先类似组合形式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前提下,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理由驳回了阿帕泰丽斯制药有限公司“ZENPEP”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商评委驳回复审程序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也均以个案审查理由予以维持,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67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虽然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但也应确保前后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否则就破坏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所适从”。

这一原则在(2016)最高法行再7号“盖璞内衣”商标案件行政判决书中也再次被推翻,判决书强调商标评审虽然实行个案审查员则,但也应确保前后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否则便破坏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所适从。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第二、同一主体相同元素商标审查的不一致使得申请人和代理人无所适从。笔者曾代理一起商标注册即出现该类情况,2014年11月27日,宜悦居公司向商标局同时申请第43类15806046号

商标和15805958号商标。审查阶段,商标局以与惠州市中科志鹏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在先申请公告的第15328936号

商标以及刘春风在先注册的第4613293号

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第15806046号的注册申请,与此同时,15805958号

商标被核准公告。评审阶段,笔者提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差异,且申请人同时申请的与两引证商标在构成上更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后经商评委审查,第15806046号商标被依法予以核准公告。

尽管上述案件在代理人专业支持下,在评审阶段即完成了核准公告,但从侧面也反映出商标审查机关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过于强调个案审查原则而割裂了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共性,不利于申请人商标体系的构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第三、个案审查原则的机械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商标保护的成本。一方面同一申请人前后申请商标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切断了申请人系列商标前后联系,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申请人商标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个案审查标准给恶意申请人以可乘之机,使得恶意申请人通过多次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给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保护造成阻碍,从而增加商标保护成本,同时也会浪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

此外,评审文书缺乏说理仅简单粗暴以个案审查原则代替也是大家对个案审查原则所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3个案审查原则的完善

个案审查原则的滥用,使得申请人无所适从,商标代理人亦无法根据已有规则和案例给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咨询答案,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的冲击,影响了法本身应起到的指引性作用。因此,限制和完善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非常有必要。针对个案审查原则滥用的表现,笔者认为,解决个案审查原则滥用问题,树立商标授权確权行政和司法程序的公信力,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3.1针对绝对禁止条款的审查,坚持审查标准一致原则

商标法绝对禁止条款维护的是国家、集体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应当对所有商标申请人平等的适用,不应存在例外。因此,在商标标识相同或者含义以及组合形式高度近似的情形下,如有在先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后申请商标在不违反其他注册条款的前提下,理应依照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被核准注册,此时,商标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限制,除非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况,审查员和法官的个人裁量权理应被限制,以维护法律的公信力,使其发挥其指引性作用。

3.2综合考虑申请人在先以及同时申请商标的核准情况进行评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针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后又申请了与在先商标有细微差别的系列商标被驳回以及同时申请系列商标部分被驳回所产生的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笔者认为,在有在先商标已经核准的前提下,申请人对在后商标的申请是基于在先商标已核准的“信赖利益”,除在后申请商标有较大的改动外,基于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应当被依法支持。此外,对于同时申请的相同要素不同组合商标,也应综合考虑同时申请商标的情况,审慎审查,避免机械的套用审查标准,给申请人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3.3建立健全同一主体相同商标审查档案,完善商标保护制度

针对恶意申请人通过多次申请损害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的情形,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再次申请的商标应当根据在先驳回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况直接予以驳回,从而避免恶意申请人采用多次注册的手段合法化商标侵权的企图,以降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商标保护成本,最终维护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

3.4提升商标审查员专业水平,增强评审文书针对个案具体审查和裁判的说理阐述,避免简单粗暴的以原则代替案件说理的懒政作法,以树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建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结语】个案审查原则作为一项商标审查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实质平等、进而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个案审查原则的适用,避免其成为懒政的借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尚方宝剑,以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赵雷.如何理解和使用商标个案审查原则[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6月9日,第0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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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专利商标局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校.美国商标审查指南[M].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98页.

[5]刘孔中.商标法商混淆之虞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M].1997年,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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