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慈善捐赠中捐赠公司监督权的实现问题研究
2020-10-20林兴勇张燕
林兴勇 张燕
摘 要:我国公益捐赠事业发展势头正盛,公司在慈善捐赠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但由于捐赠观念存在的误区和捐赠公司监督意识淡薄等原因,我国捐赠公司对受赠人的监督权难以实现,进而对捐赠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造成了侵害。因此,需要捐赠公司转变捐赠观念和增强监督意识,以保证捐赠公司合法权益和促进整个公益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慈善捐赠;监督权;捐赠公司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慈善联合会近三年发布的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国大陆公益捐赠的总额不断增加,其中公司进行的公益事业捐赠在大额捐赠和整个捐赠数量中占有绝对的地位,为我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同时在2018年发布的报告中,公司捐赠更是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所占比率高达61.89%。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020年2月3日,全国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慈善捐款总额合计172.87亿元,其中公司捐赠143.01亿元,显然,公司捐赠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公司捐赠理念和制度构建上存在些许不足,出现的公司慈善捐赠中捐赠公司监督权实现问题引人深思。
二、捐赠公司监督权的界定
在公司慈善捐赠中捐赠公司的监督权实际上是知悉真情权,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捐赠人查询的对象是受赠人。捐赠人和受赠人是捐赠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捐赠合同通常在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2.捐赠人监督的形式是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受赠人未履行如实答复义务的,如捐赠人有理由认为受赠人没有依法使用或没有按约定使用捐赠财产,有权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
三、我国公司慈善捐赠中捐赠公司监督权实现的困境
公司捐赠的监管研究上则认可以国家为主导、社会舆论监督为主要力量的混合监督模式。然而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现有公司捐赠中的捐赠公司在捐赠观念和对捐赠对象的监督意识上存在极大的问题。多数公司对于公益事业捐赠的认为仍然处在针对特殊情形比如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出现时为承担自身社会责任而进行的公益捐赠层面上,捐赠行为多是一捐了事,对于捐赠款物的使用并不关心。这样的问题折射出的是我国公司捐赠中的捐赠公司对于受赠人的监督意识淡薄和缺失。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捐赠公司对受赠人监督的难度较大和实际可操作性较小。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同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受赠人每一年度均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显然出于这样的法律条文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对于受赠人的监督是以政府为主要力量的,捐赠公司的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可能便降低。第二方面,我国公司捐赠观念存在误区,公司捐赠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以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捐赠公司为例,国家电网和恒大集团作为国营和民营公司企业的代表分别为新冠肺炎捐赠了3500万元和2亿元,为公司获得了社会广泛的赞誉,在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了名利双收。然而对受赠人进行监督对捐赠公司来说并无益处,因为社会大众关注的是该公司是否进行了公益捐赠而不是捐赠公司是否对受赠人进行监督,忽视了捐赠公司的监督重要性。
公司捐赠制度中捐赠公司对受赠人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捐赠公司的监督权的合法性、重要性和必要性需要得到我们的认可和承认。首先,从合法性角度来看,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其所接受款物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并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捐赠人和受赠人还可以就所捐赠款物的用途签订协议。显然,捐赠公司作为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的捐赠人具有对受赠人必然的监督权。第二从重要性角度来看。公司捐赠监督是我国公司捐赠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公益事业捐赠监督体系是以国家为主导,社会大众即社会监督力量不断增强的。捐赠公司监督权的行使,对完善我国捐赠监督体系将会产生重要意义。第三从必要性角度来看。我国公益捐赠事业中公司捐赠占据绝对核心地位,是公益捐赠事业的主要力量。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体现尤为明显,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2020年2月3日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情况简报,可以看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公司捐赠额度为143.01亿元、捐赠总额为161.67亿元,公司捐赠在此次公益捐赠中占据绝对重要的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本次疫情中却暴露了慈善组织的很多问题,特别是“湖北省红十字会口罩门事件”。显然,作为主要公益受赠人的我国慈善组织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公司捐赠在整个捐赠体系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因此捐赠公司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更需要得到重视和关注。
四、我国公司慈善捐赠中捐赠公司监督权实现的策略
我们不能仅单方面提倡公司捐赠,却对捐赠款物的是否合理使用等不重视,公司捐赠中需要更多的监督力量,尤其是捐赠公司的积极参与。我国现有法律对公益事业的监督仅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部分法规中规定,监督的对象落在公益组织和慈善机构之上,而监督主体却是以政府为主导而并不是以捐赠者为中心构成,该问题在公司捐赠中体现的尤为明显。针对捐赠公司对受赠人的监督意识淡薄和监督成本较高而导致的监督失位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角度思考解决策略:一个角度为完善立法,明确捐赠公司的监督权;一个角度为捐赠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從完善立法,进而明确捐赠公司监督权角度分析。该角度的出发点仍是基于我国公司捐赠的合法性问题。只有解决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并明确公司具有捐赠权,捐赠公司才能真正正确认识捐赠权,并为了实现捐赠权而积极行使对受赠人的监督权,通过明确权利倒逼捐赠公司树立监督权意识而不是局限于捐赠了事的表面。从捐赠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角度分析。该角度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等直接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仍以新冠肺炎中出现的湖北省红十字会出现的防疫物资分配问题为例,湖北省红十字会对所接受的防疫物资具有偏向性分配显然是违背捐赠公司原意,红十字会的这一行为显然是侵害了捐赠公司的利益。
基于此,如何增强捐赠公司对受赠人(主要指的是慈善组织和公益机构)的监督意识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方面,以慈善组织和公益机构为典型代表的受赠人对接受的款物应有明确的使用和管理清单,并及时将该清单反馈给捐赠公司,在与捐赠公司签订的协议范围内合理使用款物。这一点在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及,但是在实践中落实情况不佳,受赠人多为直接公布款物使用明细极少提及与捐赠人的使用协议。另一方面,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管。公司进行公益事业捐赠使用的是公司的财产,将直接关系到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社会舆论监督,公司自身也需要强化监督意识。这就需要从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管入手,从公司的决策层面到与受赠人直接对接的职能部门对捐赠的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应该正确认识,提高责任意识,不能捐赠行为结束后便不予理睬,给受赠人滥用捐赠款物的可趁之机。进而树立起从公司决策管理层到职能部门对受赠人的监督意识,并及时询问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公司捐赠款物使用明细,这对于公司维护股东等直接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和真正落实承担公司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语
公益事业监督对整个公益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在公益事业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公司捐赠却未能使监督权得以充分实现,捐赠公司的利益和权利有受到潜在威胁的可能。因此,捐赠公司在转变捐赠观念的同时需要增强对受赠人的监督意识,为整个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于正超.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C].烟台:烟台大学,2014.
[2]徐衍超.公司慈善捐赠法律问题研究[C].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3]张媛媛.公司捐赠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9,No.566.
[4]孙开元.公司慈善捐赠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