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公开角度论裁判文书上网
2017-09-02杨智超
摘 要 裁判文书是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的重要书面记载。它不仅体现着法官的职业素养,还反映着法官的文书写作水平。本文从裁判文书需要上网的原因、我国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进展程度以及我国裁判文书上网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法官素质的培养、裁判文书公开系统的完善和文书公开途径的补充等方面,使司法更显公正,让公众更加信服。裁判文书上网这一制度还将持续有力的进行下去。
关键词 监督权 司法权 裁判文书 上网
作者简介:杨智超,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经过对2014年《规定》的修改,于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了要更加注重信息公开,保障民主权利。裁判文书作为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更应该作为人民监督的对象,予以公开。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因
(一)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有助于法官专业水平的提升
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使用的人数众多,信息传播速度极快。把裁判文书公布在互联网上,就是将裁判文书暴露在公众的视野范围内,可以激起法官对工作的热情,提高法官工作的认真程度。将裁判文书上网,让公众检验法官的工作成果,不仅是对法官工作的督促,更是对不同法官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对比。无论是从裁判文书文本的写作、内容的阐述还是案件判决的结果上,都能够反映出一个法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将裁判文书上网,使法官从审理到判决再到文书写作,每一项工作环节都不能草率,一方面能够促使法官们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增进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有助于法律的完善
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实际的,总是存在许多漏洞的,总是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这是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正是由于法律独特的性质,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人们能够对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有一个明确的了解,可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充分的发表感受和意见,从而让人民积极的参与到司法中来,是一种发现法律的漏洞、促进学术交流的良好手段。
(三)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着约束自己,警示他人的作用。将裁判文书公布在互联网上,也是将法律进行广泛宣传的一种途径。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能够让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规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时时刻刻用法律约束自己,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避免一些过激的行为,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谐。
(四)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显示司法的民主、遏制司法的腐败
我国是一个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的国家,也就是说,在我国,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的由人民赋予的,让司法机关的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接受人民的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更好的展现司法的民主。不对外公开的司法行为、不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和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低等因素,都能可能导致司法的腐败。将裁判文书上网,可以有效的对抗这些导致司法腐败的因素。
(五)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保障正义的实现、提高诉讼的效益、树立司法的权威
司法权威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手段。正确有效的行使司法权,社会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在充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的正义、提高诉讼的效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可以督促司法机关正确的行使司法权,防止权力的滥用。
将裁判文书上网,是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人民充分参与司法的有效手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现阶段裁判文书上网的成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河南省是我国第一个将全省三级法院的裁判文書在互联网上公开的省份。目前,我国已经有三千多万篇裁判文书公布在了相关网站上。从公布裁判文书的地域来看,除了香港、澳门、台湾和南海诸岛以外的,我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均进行了公开。公布的裁判文书类型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多种案件类型,还包括民族语言文书。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站类型也很丰富,除了专门刊登裁判文书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各级法院的网站以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网站,比如OpenLaw等。人们不仅可以在网页上浏览相关裁判文书,还可以通过APP等手机客户端查询相关内容。可以说,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覆盖面较广,内容较为全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对于不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也对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需要进行隐名等隐私信息处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从规定上看,我国对于当事人隐私在很大程度上进行了保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裁判文书,在内容上,保证了与原始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在结构上,也基本保证了裁判文书的连续和完整性。
三、裁判文书上网面临的问题
我国裁判文书上网虽然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问题上,已经有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足。
首先,从裁判文书公布的主体来看,人民法院理所当然是裁判文书公布的主体之一,那么,在当事人能否作为裁判文书公布的主体这一问题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于与业主之间的判决时,为了起到提醒他人的作用,会在不经过业主同意,也不对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的情况下,擅自张贴。有业主就此事,向人民法院就物业管理单位侵犯其姓名权和隐私权进行起诉,虽然人民法院以物业管理单位没有主观故意、没有客观侵害等原因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是对于物业管理单位这样的行为,是否对业主的隐私权进行了侵犯,还有待深究。归根结底,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是否有权公开及公开的限度。
其次,从判决文书公布的内容来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九条已经规定了隐名处理的具体方式,但一些已经公布的裁判文書对当事人姓名全部省略为XX,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省略。
再次,从判决文书公开的方式来看,目前主要是在网上公开。但是对于一些偏僻地区或者互联网未能普及的地区以及一些年级较大、适应能力较差的人们来说,在互联网上阅读裁判文书是有一定困难的。那么对于这部分人来说,裁判文书上网,并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他们依然不能充分的参与到对司法活动中。
最后,我国对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范围是较广泛的,基本是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对其裁判文书进行公开。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删选障碍,影响公众阅读。
四、解决对策
虽然一些人参考美国的情况,即只有最高院和上诉院的裁判文书才在网上公开,初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并不公开,认为我国也应该如此。但是在笔者看来,我国与美国国情不同,美国审理案件的公开程度比我国要大很多,而且美国的媒体对于法院审判的关注度也远超过我国,因此,我国对于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在网上公开,不应该具有选择性。针对于我国裁判文书数量大、种类多的特点,笔者对我国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进行了如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于裁判文书公开的主体和内容,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笔者建议,当事人可以公开裁判文书,但是要经过相关人士的同意,但是需要对裁判文书进行一定的技术处理。
第二,笔者建议可以对案件进行分类,对不同类的案件,制定不同的写作模版。遇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可以进行问题的补充阐述等。而且要对裁判文书的写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写作技能,做到不犯低级错误。
第三,为了保障公民能够对司法行使足够的监督权和参与权,笔者建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增加评论功能。为了避免一些网络暴力,可以对一些敏感词汇进行屏蔽,或者对评论进行筛选再予以公布。发布裁判文书的法院和网站管理者可以对公众的评论进行回复,并对其产生的疑问进行解答等。
第四,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虽然可以浏览、阅读裁判文书,却不能下载予以保存。虽然可以对法院进行筛选,却不能链接到所对应的网站的官网。所以,在技术层面上还有待提高。
第五,对于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消息闭塞等地区,裁判文书上网并不能受益的地方,应该进行送法下乡的活动。将裁判文书张贴在村委会、告示栏等地方,或者开展田间地头审判案件等活动,使各行各业的群众都能积极参与到司法当中来。
五、结语
“判决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本身并不构成权威。如果想真正形成权威,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广大民众能够信服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大力推行司法公开,有助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在互联网上对裁判文书进行公布,可以促进法官提高自身的素质、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广泛参与到司法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树立法律的权威。虽然裁判文书上网目前还有很多问题,但任何一个改革都是一个漫长而持久的过程。裁判文书上网作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手段之一,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友根.裁判文书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法学.2010(5).
[2]黄忠.隐私权视野下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之限.北方法学.2012(6).
[3]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高一飞、蒋惠岭,等.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5]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法制日报.2005-12-15(9).
[6]徐国俊.中国司法改革能否从判决书做起.剑虹评论网(2005-07-20).http://www.com mnet-cn.net/data/2006/1223/article_27717.html.
[7]万学忠.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发布 公开裁判文书给力.法制日报.2012-02-2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 08-29.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321.html.
[9]周沂林.判决书:中国司法能否从此做起.中律网(2008-03-24).http://www.148com.com/html/501/370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