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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疫情期间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正当性

2020-10-20熊进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疫情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无数‘逆行者”无畏生死、义无反顾地冲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展开了一场气壮山河的大救援。仍而,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给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如何服务大局,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不误,“视频庭审”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 刑事案件 疫情 “视频庭审”

作者简介:熊进,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22

一、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司法实践和政策保障

刑事案件“视频庭审”指不同法庭之间,或者法庭与看守所之间,或者法庭与其他特定场所之间,借助信息技术、视频传输等,实现审判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不同地点同步或者间断完成法庭审理全过程的诉讼活动。

早在2007年,我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上诉案件;随后,各地法院对“视频庭审”都做了尝试和探索。2020年2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随后,徐州、扬州、无锡、苏州、盐城、淮安等地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一批妨害疫情违法犯罪案件,不仅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也是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一次成功尝试,具有正当性。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其中指出促进远程视频等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运用,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202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这为“视频庭审”提供了顶层设计和政策保障,将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二、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理论支撑和实践价值

(一)理论支撑

1.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指法官在法庭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案件相关证据和事实必须由控辩双方以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核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方面要防止人民群众聚集感染,另一方面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证法官、公诉人等法定权益,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能较好地实现直接言辞原则的要求。首先,刑事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防止人民群众聚集感染,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其次,刑事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虽然法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在同一物理空间,但借助信息技术等,公诉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样貌和声音能够清晰地呈现在法官面前,与传统庭审效果并无区别;再者,刑事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可以营造出“在场”的氛围,公诉人和被告人等可以面对视频进行举证、质证,实现了对法庭或其他场地的全景覆盖;最后,刑事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实现了样貌、声音、图像等双向同步传递,法官也能较好地看到诉讼参与人的表情,听到诉讼参与人的声音,感受诉讼参与人的内心想法等。

2.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指相关案件开庭地点、时间、案由、裁判结果等应该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到法庭旁听庭审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仅要以案释法,宣传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司法监督,依法审判,精准打击。刑事案件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及时了解到案件开庭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由等,还可以通过手机、互联网、电视等观看整个庭审过程,了解案件事实,监督司法工作,裁判文书也在网上公开,满足了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指为达到法律目标要有相适应的“必要”手段。这一原则经多年法治实践已经跨越行政法的范畴,向宪法、民法、刑法等领域不断延伸,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着办案方式与公共利益、疫情扩散风险、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需要平衡各方因素,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文件指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提讯被告人、宣告判决等。正义不因疫情而阻断,但也要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不误。

(二)实践价值

1.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目前,很多地方看守所、监狱处于封闭状态,禁止外来人员提讯、提押,虽然保障了看守所、监狱的安全,但也妨碍了司法审判的正常开展,降低了审判效率。尤其是一些犯罪分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危害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若不及时审理判决,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也是刑事司法的缺位。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被告人只需被提押到指定地点,不仅节省提押时间,减少交通支出,并能有效缓解警力不足等现实困难,还能及时打击犯罪分子,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經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2.克服空间障碍,减少押解风险

近日,湖北、山东、浙江五个监狱发生了罪犯疫情感染事件,伊朗因疫情被迫释放囚犯,意大利多地监狱因疫情也发生了连环暴动甚至越狱事件。如何防范看守所、监狱内发生疫情,保证看守所、监狱的安全和稳定,这已成为重要工作。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法警只需要将被告人押解至指定的审理点即可,押解风险降低,疫情感染风险也随之降低。同时,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电子屏幕参与庭审。此方式不仅突破了开庭的空间局限性,同时实现了同时双向交流。而且,被告人利用上下押解车的空隙或者以内急等为借口伺机逃脱的风险也降低,法警受到袭击的风险也大大降低。

3.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促进案件事实查明

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实务的一大难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法定事由,未出庭证人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证人证言在许多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证人未出庭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案情,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证人因被隔离、被交通管制,无法出庭作证,还有证人因害怕出门感染而不愿出庭作证,还有异地证人因时间成本、旅途成本太高而拒绝出庭作证。如何一方面防止证人流动感染,一方面又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视频庭审”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证人可通过移动终端出庭作证,有效地降低了证人作证时间成本、旅途陈本、感染风险,提高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视频可以作屏蔽技术性处理,打消证人因出庭作证被打击报复的顾虑。

三、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的问题和对策

(一)“视频庭审”适用范围模糊及对策

根据近日疫情防控阶段各地法院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及最高院下发的通知,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的一般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和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主要特征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的程序无异议等。但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刑事案件“视频庭审”适用范围模糊,地域性、随意性较大,可能影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刑事案件“视频庭审”目前仍处于探索中,判断刑事案件是否适用“视频庭审”,应注意平衡好公平、效率。刑事案件“视频庭审”是否会影响公平,应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意愿、法律关系复杂程度、涉案人数、证据种类、除外因素等。刑事案件“视频庭审”是否会影响效率,应对远程视频开庭审理的成本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司法实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或相关规程,除了聋哑人、未成年人、疑难复杂等犯罪外,对于一审中速裁程序、三年以下的简易程序案件,二审中事实和证据没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视频庭审”。

(二)“视频庭审”质证、认证真实性、独立性问题及对策

质证、认证环节是刑事案件庭审的核心环节,直接关乎证据的可采性,关系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物证、书证和证人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其质证、认证存在一定困境:一是现有技术对物证、书证的细节无法完全传递,存在错认风险;二是证人身份真实性及发表证言的独立性、真实性存在风险;三是人民陪审员“视频庭审”时,家人、朋友出于好奇可能在身边一同观摩庭审,发表意见的独立性可能受周围人影响。对于以上问题,一是建立证据提交制度,告知诉讼参与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对于已提交的证据法官应及时审核,并判断这些证据是否存在诉讼参与人辨认细节的要求,如果关键细节无法显示,则应将案件转为传统审判方式开庭审理;二是在远程审理点,应增设专业人员作为配合人员,由于他们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不仅可以减少被告人发表意见独立性的因素,还能保证庭审规范性,协助法官识辨证据;三是提升“视频庭审”硬件设备质量,使得网络视频设备传输音频图像日趋逼真。

(三)‘视频庭审”安全性、稳定性风险及对策

“视频庭审”对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依赖性比较高,有时一个小问题都可能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视频庭审”存在以下风险:一是遭遇网络病毒或黑客攻击,信息、数据容易泄露或丢失,安全性、保密性有風险;二是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网络信号不稳定影响庭审的稳定性、流畅性。对于这些风险,首先,加强智慧法院建设,采购高质量的信息设备,加强对5G、人工智能等应用;其次,提升网络平台的安全性,推广专网作为“视频庭审”的唯一通道,综合运用网络安全防御手段;最后,加强法院信息技术人才建设,加大对信息人才的招聘、培养,将一些非涉密的网络信息工作外包第三方网络信息公司,提升法院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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