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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用市场化和法治化办法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研究

2020-10-20蒋达云邱萍吴曼玉周璐

商情 2020年41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法治化市场化

蒋达云 邱萍 吴曼玉 周璐

【摘要】近年来,“僵尸企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趋严重。“僵尸企业”对于各国政府来说都是一个难题,中国政府亦然。“僵尸企业”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办法可有效针对处理“僵尸企业”问题。

【关键词】僵尸企业  市场化  法治化

根据2018年QUICK FactSet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包括亚洲、欧洲、美国等国家在内的约2万6000家上市企业中,连续三年支付利息高于营业利润的上市企业数量约为5300家,占总体数量的50%,为10年前的两倍以上。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工业部门中“僵尸企业”数量约占工业企业总数的7.51%。根据企业规模所作的不完全统计,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数量分别约1万家、5万家和13万家。我国“僵尸企业”主要分布在煤炭、钢铁、玻璃、水泥等行业,国有企业、大规模企业以及大龄企业更容易成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这一概念最早于1987年由美国教授爱德华·凯恩提出,并在2012年提出定义“当一个机构的损失导致其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债务价值时,该机构在经济上可能会发生破产。僵尸机构是指那些仅靠政府公开或不公开的信贷支持来偿还各种债务、维持运转的存在严重债务危机的破产机构”。在我国对于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分为政府官方认定标准和学术认定标准。2015年国务院给出了我国“僵尸企业”的官方标准:不符合国家耗能、环保、质量、安全的标准,连续亏损3年以上并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为“僵尸企业”。但在学术界,对于僵尸企业的定义却众说纷纭。然而学术界较为权威的定义指出:僵尸企业的定义有二,一是指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没有或很少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且不纳税、不活跃的企业;二是指对外债台高筑的空壳企业。政府和学术界对“僵尸企业”从不同的方面给出了定义,这些定义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各有千秋。然而,总的来看,“僵尸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吸血量大”且“不易摆脱”。“僵尸企业”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民资源配置效率。在连续多年利润为负的情况下,很多“僵尸企业”企业仍长期享受着地方政府和国家政策的补贴,甚至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贷款的情况对这类企业也有所优待,他们略过一些盈利能力更高的民营企业向“僵尸企业”优先发放贷款,进行持续“输血”。然而,商业银行的贷款是有限的,“僵尸企业”吸收了大量投资阻断了其他企业的贷款资金通道,却无法为经济发展创造动力,市场上很多具有强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却因为缺乏现金流而不得不退出市场竞争,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动力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不仅如此,“僵尸企业”的强大传染性也严重威胁到了我国其他企业的生存环境。“僵尸企业”不同于其他濒临破产的企业,“僵尸企业”无法起死回生,但政府部门为了稳定就业水平却不得不持续为其输血打气,形成一种难以打破的困境。“僵尸企业”问题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效率,阻碍经济发展进程。因此,加快用市場化、法治化办法处理“僵尸企业”刻不容缓。

我国应当退出但尚未退出市场的企业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因市场机制不完善而无法正常退出市场的破产企业;第二类是那些已经发生破产情况,但因自身不提出破产申请或提出申请不被受理等原因,而不通过或无不能通过正常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那些债务困难的企业。由此可见,僵尸企业形成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选择性产业政策形成市场扭曲。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产生了国家干预的政策惯性,至今仍然以实行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为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加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采取了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制定相关产业配套扶持政策的一系列措施,大大缩短了我国产业结构演进进程。正是因为长期实行这种政府选择性产业政策,才造成了市场扭曲,产生了“僵尸企业”。

“中国式”的长期选择性产业政策不仅对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和技术创新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更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对特殊企业的扶持往往进一步偏离理想中的发展路线,使其在有倾向性的政策扶持下容易忽视市场需求和市场容量而盲目投资,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最终导致产能过剩,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2)国际贸易的冲击。2008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后,世界各国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冲击,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国际需求减少,外贸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主要由于部分国家为了减少经济危机对本国产业的影响,对其他国家产品加增关税,导致国际市场需求大幅减少,供给却不断增加,产品价格严重下跌。世界市场形势的变化导致我国大量出口型企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纷纷陷入了经营困境,濒临破产,甚至有部分企业逐渐演变成了“僵尸企业”。

(3)地方政府的不正当干预。一方面由于各个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评比制度及中央与地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达到一定程度的绩效水平,采取与企业“合谋”的方式获取大量的中央财政支持,持续为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由于官员的任期较短,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晋升概率,这些企业也能够通过中央的财政支持屹立不倒,但是,这种现象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巨大且深远的。

另一方面,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压力与经济发展压力无疑是巨大的,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这两方面的压力,避免失业率大幅度攀升,扰乱社会稳定,不得不持续向一些大型“僵尸企业”提供大量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援助。

(4)商业银行持续“输血”。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是各大企业主要资金来源,一般来说,银行为了持续经营的需要,在提供贷款前会通过考察企业的还款能力来决定是否借出资金。但是,一方面,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商业银行不得不向一些失去盈利能力的国有企业提供稳定的贷款资金;另一方面,银行对企业的考察有时也会产生错误的判断,将资金贷给了一些盈利能力较差的民营企业,导致次级贷款的出现,由于贷款数额较大,商业银行不得不继续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减少商业银行的坏账。

我国“僵尸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僵尸企业”具有吸血量大且不易摆脱的特点,导致我国处理“僵尸企业”障碍重重。

(1)退出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僵尸企业”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市场化和法治化两种。我国“僵尸企业”情况复杂,牵涉层面较多,普通的市场竞争已经无法将其淘汰。另外,我国《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法》退出市场程序极为复杂且由于“僵尸企业”的特殊性往往以失败告终。因此,缺乏健全的市场化和法治化退出机制成为“僵尸企业”久治不除的 一个重要原因。

(2)兼并重组阻力较大。“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缺乏动力。大部分“僵尸企业”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盈利能力。在市场竞争条件下,该类企业资产情况较差,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缺乏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大大阻碍了兼并重组的进行。兼并重组主体在重组“僵尸企业”时人员安排阻力较大。 在长期选择性政策指导下,“僵尸企业”不仅面临产业转型发展难题,人事资源规划也远不能适应现代 企业运营的要求,同时缺少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兼并重组发生后,“僵尸企业”原有工作人员若仍在 新企业可能会降低兼并重组主体对新企业的管理效果。

(3)自身脱困无力。从我国“僵尸企业”发展现状来看,“僵尸企业”不同于普通濒临破产的企业,能够轻易通过市场化或法治化方式进行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由于大部分“僵尸企业”与当地政府和社会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导致“僵尸企业”无法通过自身的力量脱困。

僵尸企业拖累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健步伐,但是我们又不能“一刀切”。对部分“僵尸企业”而言,若外部经济形势好转,也有成功转型复活的机会。尤其是在当今疫情影响外部经济不景气情况下,我们更应该更谨慎对待僵尸企业的处理问题,采用最合理、最便捷,最彻底的措施。

(1)精准施政,不错过不放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建设中承担不可缺少的重要责任。不放弃可以挽救的“僵尸企业”,不错过存在的“僵尸企业”。针对企业性质和盈利模式和未来潜力等有选择地施行政策,为了确保精准,必需引入一个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僵尸企业的评估分析。全国政协常委、长期在金融系统工作的胡晓炼提出,地方政府、企业不是界定“僵尸企业”的最佳主体,这个问题应该交给债权人委员会等这种专业机构来做。而一旦界定僵尸企业的可拯救程度,各地政府应立刻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在完美解决僵尸企业措施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处置僵尸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2)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许多“僵尸企业”的形成是由于长期实行政府选择性产业政策,导致市场扭曲,进而产生在市场经济下,盈利无能的“僵尸企业”。一些大体积,大容量的僵尸企業,往往具有国家背景,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相比于私人企业,国有企业活力较低,创新能力较弱,投入于市场经济中,竞争能力较差,依靠国家扶持和补贴较多。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界贸易全球化,一些老派的企业逐渐在走下坡路,尤其是煤炭、钢铁、玻璃和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同时也导致“僵尸企业”广泛出现于这些行业中。国家不断的政策扶持与补贴也很难激发行业的创新活力,最终成为“吸血企业”。引入市场化的“优胜劣汰”的法则,可以提高行业的活力和生产力,让资源使用率低下和产能低下的“僵尸企业”直接淘汰。

(3)采用法治化手段,完善破产法。“僵尸企业”完全退出市场有两种手段。一是市场化,二是法治化。我国“僵尸企业”情况错综复杂,覆盖面广泛,一些顽固企业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将其淘汰,只能依靠法律途径使其退出。然而我国破产法并不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机制不健全。针对“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审理周期长的问题,破产法可明确案件受理与结束所需期限,防止“僵尸企业”持续吸血国家经济。针对“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导致下岗人数过多,也可制定相关法规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鼓励工人学习新技术、新技巧。针对“僵尸企业”管理层干扰企业破产或重组,也需制定相关法规,加大对“僵尸企业”的处理力度,添加干扰惩罚机制,并做好落实原管理层的工作调度问题,才能达到多方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See Edward J.Kane,“Gaps and Wishful Thinking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entral-Bank Policymaking”,presentation to the 30th SUERF Colloquium States,Banks,and the Financing of Economy,Switzerland,6 Septembe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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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亮,唐任伍,成蕾.“僵尸企业”的成因、处置障碍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8,(02):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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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探讨[J].西南金融,2016,(12):23-29.

基金项目:吉安市社科规划2020年立项课题编号20GHB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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