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分类下城市社区老人的养老责任认知及其影响因素
——基于北京市S街道的实证分析
2020-10-17龚志文
龚志文
(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至2.7亿,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至30%以上,老年抚养比将最终超过50%。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448万,占老年人口的21.78%,独居和空巢老人将占比54%以上。与此同时,2030年我国家庭平均人数将缩小到2.6人,2050年缩至2.51人,家庭结构小型化将成为常态,使得传统家庭养老功能不可逆的趋向弱化。[1]那么,谁来养老?而且,基于个人、子女的私人养老和基于政府、机构的社会养老,推动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不同主体间发生着功能互补与责任替代。[2](p107)那么,谁来养老?
“谁来养老”,即谁来承担养老责任并提供养老资源。这是人类社会中一个跨越时空边界的永恒命题,它包括应然层面的观念认知和实然层面的现实操作两个维度。前者主要聚焦各个主体对养老的价值判断、养老观念的时空变化及责任主体间的应然关系;后者则着重分析养老的政策设计、养老存在的问题、破解养老困境的对策等。在严峻的养老形势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然层面的探讨较多,相对忽视了对应然层面的分析。但实然层面的养老政策设计与养老模式选择深受养老责任认知的影响,因此养老责任认知的研究对于在应然层面上洞察和规引人们的养老观念,在实然层面上优化养老政策设计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围绕着“谁应该承担养老责任”“不同责任主体间的关系”两个核心问题,既有的理论从养老权利、养老需求、养老属性三个视角进行了分析与回答。从养老权利出发,福利国家理论将养老视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种福利权,[3](p43-49)政府依法建立的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各种福利政策制度便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指出,这种福利的责任结构是多元的,政府仅是责任主体之一,政府、企业、志愿组织、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福利责任。[4](p411-420)而且,不同责任主体的福利角色在时空上具有类型和程度上的差别。[5](p43)
从养老需求出发,需求溢出理论指出,人的养老需求分为未溢出的需求(自己和家庭能够满足的需求)和溢出的需求(自己和家庭无法满足的需求)。其中,未溢出的需求有自给自足(依靠自己和家庭)、交换满足(市场组织)两种解决方式,共同构成私人责任主体;溢出的需求有志愿利他(非营利组织)、强制利他(政府组织)两种解决方式,共同构成公共责任主体。而且,不同养老需求具有正义高低之分,例如基本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公私责任主体负责的需求种类和程度各不相同。[6](p70)
从养老属性出发,养老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它具有私人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因为养老并非同质的整体,而是可细分为养老设施、养老保险、养老服务等多个子类,不同子类的公私性不尽相同。[7](p76)从私人性出发,反馈论、接力论、依赖论、责任内化论、血亲价值论、家庭生产论等理论基于社会伦理、代际交换、利益互动、情感支持、家庭分工的动因指出,个体和家庭通过提前规划、长期积累、代际互持来承担养老责任,是一种不需外在激励的自发理性行为。[8](p36-38)但自主责任机制无法满足养老基础设施、养老公共服务等需求,故从公共性出发,多支柱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等指出,政府必须介入和干预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9](p23)
随着养老模式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公众形成了自我养老、子女养老、政府养老、三方共担四种责任认知。而这些养老责任认知是个体在知识、阅历、环境等因素的形塑下形成的,对自己、他人、政府和社会所应承担的养老责任或义务的综合认识。它既反映责任的本质属性,也体现个体理解的主观色彩。故养老责任认知并非一蹴而就恒定不变的,而是在个体、家庭、社会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动态发展变化的。
个体特征方面,张波基于CGSS2010—2013的全国样本发现,男性更认同由子女负责养老,女性相对于男性更认同由自己、子女和政府三方共担。[10](p104)但崔丽娟等对上海6所养老院老人的抽样调查显示,性别不影响老人们的养老责任认知。[11](p5)一般而言,年龄越大传统观念越强,越认同子女养老,[12](p70)青年人或中年人的子女养老观念则日趋淡化。[13](p4)但其他研究发现年龄对老年人的养老责任认知影响不显著,[14](p103)甚至年龄较大者倾向政府养老,年龄较小者倾向子女养老。[10](p104)身体状况会影响老人的自理能力和养老心理,继而影响养老责任认知,[15](p16)健康状况好则倾向自我养老,健康状况不佳则希望由子女养老。[16](p104)一般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越强,养老责任认知偏向政府养老和三方共同养老,[14](p103)受教育程度较低者则认同子女养老。[10](p104)户籍方面,农村老人更倾向于子女养老,[17](p18)城镇老人更偏向于选择政府参与的养老模式。[14](p103)
家庭特征方面,如果婚姻不完整,则对家庭依赖会较小,倾向于政府养老和自我养老。[18](p86)而子女数量越多的家庭,养老资源越丰富,越认可子女养老[19](p10)或三方责任均摊的养老观念,[20](p141)反之则倾向政府养老和自我养老。[21](p56)经济条件以及与经济相关的社会保障直接影响着养老责任的认知,家庭收入高、拥有养老金、[22](p111)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3](p51)的老人更认同自我养老,而家庭经济状况越差的老人更认同政府负责和三方责任均摊的养老责任观念。[20](p141)地域方面,东部地区的家庭较为认同政府养老,而中西部地区则普遍较认同子女养老。[10](p104)
社会特征方面,社会参与、[24](p56)社交活动、[25](p10)政治信任[26](p120)都会影响养老责任认知,社会互动越多、政治信任越高者越认同自我养老,反之则更认同子女养老和政府养老。[20](p142)
纵览文献,对养老责任认知的研究日渐丰富,既有基于大样本的整体分析,也有聚焦独生子女老人、失独老人等某一群体的分析。但既有的研究尚存在些许不足:笼统或整体的分析养老责任认知,缺乏对养老责任的细分。一般而言,养老需求包括经济供养需求、精神慰藉需求、生活照料需求、权益维护需求,故可将养老责任分为经济供养责任、精神慰藉责任、生活照料责任、权益维护责任。[27](p55-56)例如,徐俊等以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为例指出,政府承担经济支持、公共服务的责任,子女承担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责任。[28](p57)此外,既有的研究基本都将养老责任认知分为自己负责、子女负责、政府负责、三方共担四类。但三方共担已经成为共识,且在养老责任细分的情况下,无法准确测量人们的真实认知。故本文将养老责任认知划分为自己负责、子女负责和政府负责三类。
二、数据、变量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北京科技大学公共治理与公共服务研究中心2019年3月至5月在北京市S街道(下辖13个社区,2.9万户)进行的“北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调查”中获得的一手数据开展研究。该调查采用入户访谈填写问卷的方式,调查样本以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共获得来自全部13个社区的有效样本632份,对于部分数据缺失的变量,数据分析中采取剔除处理。
(二)变量处理。
本文的因变量是养老责任观念,根据调查问卷中的四个问题:“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养老经济上应该依靠谁?”“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养老精神上应该依靠谁?”“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养老日常照料上应该依靠谁?”“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养老权益维护上应该依靠谁?”将四个问题的选项均类型化为自己负责、子女负责、政府负责三类。同时,选取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社会特征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个体特征选取户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退休前职业六个变量。其中1.年龄为连续变量,由于这里研究对象是老人,故将60岁以下的样本作为无效样本剔除掉;2.文化程度合并为:小学及以下(未上过学/小学)、初中及高中(职业高中/普通高中/中专/技校)、大专及以上(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及以上);3.退休前职业合并为:体制内职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军人)、体制外职业(民营和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无固定职业者/其他)。
第二,家庭特征选取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子女数量三个变量。其中1.婚姻状况合并为:无配偶(未婚/丧偶/离异)、有配偶(在婚/分居);2.经济状况合并为:较好(剩余很多)、一般(有些剩余/收支平衡)、较差(不够用/非常不够用);3.子女数量是连续变量,取值范围是0~10。
第三,社会特征选取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是否接受过社区养老志愿服务两个变量。其中是否接受过社区养老志愿服务合并为:没有、有(打扫卫生/聊天/护理/文艺表演/其他)。
(三)方法选择。
由于因变量是三分类变量且无先后顺序之分,所以,本研究采用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该模型适用于解释自变量X在预测因变量Y发生概率时的作用和强度,且因变量Y有多重取值类型。该类模型整体耐受性较强,适用变量要求不高,最终以事件发生概率的形式提供分析结果,模型拟合过程中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10](p103)具体而言,将“由自己负责”定义为y=1,将“由子女负责”定义为y=2,将“由政府负责”定义为y=3,则多分类Lo⁃gistic模型可以表述为:
(1)—(3)式中,p1为选择“由自己负责”的概率,p2为选择“由子女负责”的概率,p3为选择“由政府负责”的概率,并且 p1+p2+p3=1;αn(n=1、2)为常数项;βnk为模型n中第k个影响因素的回归系数;Xk为自变量,表示第k个影响老人养老责任认知的因素。本研究采用SPSS24进行回归模型分析,且使用发生比来解释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结果。
表1 变量赋值及描述性统计
三、统计结果与分析
(一)样本情况描述。
因变量层面,经济支持责任中自己负责、子女负责、政府负责的占比分别为73%、13%、14%;精神慰藉责任中自己负责、子女负责、政府负责的占比分别为69%、20%、11%;日常照料责任中自己负责、子女负责、政府负责的占比分别为71%、17%、12%;权益维护责任中自己负责、子女负责、政府负责的占比分别为59%、19%、22%。
自变量层面,受访者中以京籍老人为主,京籍老人占77.6%,非京籍老人占22.4%;性别方面,男性37.3%,女性62.7%,性别分布略不平衡,女性老人多于男性老人;年龄方面,60—79岁的低龄老人占69.1%,80—89岁的中龄老人占16.2%,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仅占1.3%;受教育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17%,初中30.3%,高中27.7%,大专及以上25%;受访老人的健康状况较好,其中完全自理71.5%,基本自理23.6%,部分自理4.4%,无法自理仅占0.5%;退休前职业方面,退休前在体制内的老人80.1%,体制外的占19.9%;婚姻状况二分之后,无配偶的占20.3%,有配偶的占79.7%;经济自评状况较好的占3.9%,自评状况一般的老人最多占76.9%,而自评状况较差的占19.2%;受访老人的子女数量分布情况是,无子女3.7%,一个47.1%,两个35%,三个12%,四个及以上2.2%;对于社区养老服务,表示非常满意的5.9%,满意的24.9%,一般的46.7%,不满意的22.5%;大部分老人(88.2%)表示未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仅有11.8%的老人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
(二)影响因素分析。
第一,个体特征层面。户籍因素对老人们的养老责任认知有显著影响。一般认为,京籍老人(本地人)在养老等各方面都相对稳定,会更倾向政府养老,非京籍老人(外地人)游离于北京的养老保障体系之外,又脱嵌于户籍地的养老保障体系,除子女之外他们无所依靠,会更倾向子女养老。但模型却得出相反的结论,京籍老人在经济支持、权益维护上认同自己负责,在精神慰藉、日常照料上认同自己负责和子女负责,非京籍老人在四个方面均倾向由政府负责。其原因可能是北京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完善,京籍老人自身养老资源相对充裕。而非京籍老人大多是为支援子女而进京的“老漂族”,他们的日常生活基本是照顾孙辈、接送上学、买菜做饭、收拾家务等,承受着体力上的辛劳。同时,其子女大多忙于工作无暇顾及老人,且与老人在生活观念、消费观念、教育观念上存在诸多分歧,造成两代人之间的隔阂,老人面临着心理的孤独。[29](p34)此外,“老漂族”大多缺乏稳定经济来源,但又不想增加子女负担、给子女家庭带来矛盾。[30](p40-46)所以,非京籍老人更多期望由作为公权力的政府来负责养老。
性别因素只显著影响日常照料责任认知,男性受访者选择子女负责日常照料(与自己负责相比)的概率是女性的1.808倍,表明日常照料责任上男性更认同子女负责,女性更认同自己负责。年龄因素只对老人的精神慰藉责任有显著影响,通常认为,年长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更倾向子女养老,年轻老人更易接受现代养老责任认知倾向政府养老。但数据显示,越年长的老人越认同政府负责精神慰藉责任,越年轻的老人越认同子女负责精神慰藉责任。其原因或许是子女忙碌、居住分离等客观现实让老人们意识到政府才是稳定的养老资源保障主体。[31](p84-85)
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教育程度的老人选择自己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经济支持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大专及以上老人的28.6%、42.8%、49.2%,精神慰藉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23.1%、43.7%、不显著,权益维护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43.3%、不显著、60.3%,日常照料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21.6%、45%、38.6%。小学及以下、初中教育程度的老人选择子女负责(与自己负责相比)经济支持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大专及以上老人的6.21倍、4.8倍,精神慰藉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2.16倍、1.795倍,日常照料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2.342倍、1.847倍,权益维护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3.178倍、2.38倍。这说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老人更认同政府负责和子女负责,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老人更认同自己负责。其原因包括:在观念上,高学历老人更易接受政府负责等现代养老观念,低学历老人则固守子女负责等传统养老观念;在资源上,一般而言高学历老人比低学历老人拥有更多自己掌握的养老资源。
身体健康方面,在经济支持责任、精神慰藉责任、日常照料责任上,身体自理能力越好的老人更认同自己负责和子女负责,反之更认同政府负责;在权益维护责任上,身体自理能力更好的老人更认同子女负责,自理能力更差的老人则更认同自己负责。退休前职业在体制内的老人选择由子女负责(与自己负责相比)经济支持责任、精神慰藉责任、日常照料责任、权益维护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体制外老人的32%、41.7%、42.6%、38.6%,体制内的老人选择由子女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日常照料责任的发生比是体制外老人的29.4%。这表明在经济支持责任、精神慰藉责任、权益维护责任上,体制内的老人更认同自己负责,在日常照料责任上,体制内老人更认同自己负责和政府负责;在所有四种责任上,体制外的老人均更认同子女负责。
第二,家庭特征层面。婚姻状况对老人的养老责任认知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仅仅局限在经济支持责任上。无配偶老人选择由子女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经济支持责任的发生比是有配偶老人的2.627倍,选择由子女负责(与自己负责相比)经济支持责任的发生比是有配偶老人的1.885倍。这表明在经济支持责任上,无配偶老人更认同子女负责,有配偶老人更认同政府负责和自己负责。
家庭经济状况对养老责任认知的影响只体现在经济支持责任和日常照料责任上。经济支持责任上,经济状况较好、一般的老人选择子女负责(与自己负责相比)发生比分别是经济状况较差老人的15.6%、57.6%;日常照料责任上,经济状况一般的老人选择自己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的发生比是经济状况较差老人的1.855倍。这表明,经济支持责任上,经济状况越差越认同子女负责,反之则认同自己负责;日常照料责任上,经济状况越差越认同政府负责,反之则认同自己负责。
子女数量对养老责任认知有显著影响。模型的数据显示,不论是子女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还是子女负责与自己负责相比,多子女老人在四种养老责任认知上均选择子女负责,反之则选择政府负责和自己负责。其原因一方面是通常情况下多子女家庭在经济、精神、照料、权益维护等养老资源更多,另一方面少子女或无子女的老人更多只能依靠自己和政府两个责任主体。
第三,社会特征层面。老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满意度因素不影响老人的日常照料责任认知,但对其他三种养老责任有显著影响。对社区养老服务非常满意、满意、一般的老人选择自己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经济支持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对社区养老服务不满意老人的不显著、2.886倍、2.172倍,精神慰藉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不显著、2.49倍、1.915倍,权益维护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4.984倍、2.237倍、1.907倍;当子女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时,经济支持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不显著、2.874倍、3.783倍,精神慰藉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不显著、2.985倍、2.183倍,权益维护责任的发生比分别是6.468倍、2.853倍、3.766倍。可见,在经济支持、精神慰藉、权益维护三种责任上,对社区服务满意度越高,越认同自己负责和子女负责,反之满意度越低越认同政府负责。
是否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因素显著影响权益维护责任和精神慰藉责任,没有接受过服务的老人选择依靠子女负责(与政府负责相比)权益维护责任的发生比是接受过服务的老人的2.554倍,没有接受过服务的老人选择依靠子女负责(与自己负责相比)权益维护责任的发生比是接受过服务老人的2.187倍,精神慰藉责任的发生比是3.006倍。表明在权益维护责任上,接受过服务的老人更认同政府负责和自己负责,反之更认同子女负责;在精神慰藉责任上,接受过服务的老人更认同自己负责,反之更认同子女负责。可能的原因是,养老志愿服务拓宽了他们养老需求满足的渠道,提升老人们的社会信任和政治信任。
四、结论与建议
《“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下称《规划》)中提出,十三五期间我国要构建起多支柱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其关键在于不同责任主体的切实履责与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逻辑起点在于掌握老年群体的养老责任认知及其动态变化以及这种责任认知的影响因素。
本文研究发现城市社区老年人的养老责任认知日趋多元化和异质化,而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社会特征都不同程度影响着养老责任认知,并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普遍性。户籍、文化程度、身体状况、退休前职业、子女数量五个变量对养老责任认知的影响具有普遍性,即对四种责任认知均有显著影响。但这些影响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成立,例如户籍、身体状况的影响仅在模型一中表现出显著性,退休前职业仅在模型二中表现出显著性,文化程度、子女数量仅在模型一的部分和模型二中表现出显著性。第二,选择性。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经济状况,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养老志愿服务六个变量则是选择性的影响养老责任认知。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这三个变量分别只对日常照料责任认知(模型二)、精神慰藉责任认知(子女负责与政府负责比较时)、经济支持责任认知(子女负责分别与政府负责和自己负责比较时)有显著影响。经济状况则显著影响日常照料责任认知(自己负责与政府负责比较时)和经济支持责任认知(模型二)两种,养老志愿服务对精神慰藉责任(模型二)和权益维护责任(子女负责与政府负责比较、模型二)两种认知有显著影响。对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除了不影响日常照料责任认知外,在模型一中对其他三种责任认知都有显著影响。基于此,本文的发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意义。
其一,理论上深化对养老多元化的认知。养老责任主体多元化已经得到了理论与现实的双重认可,但目前对多元化的认知仅仅停留在养老责任应该由老人、子女、政府等多个主体承担层面,而对不同主体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的认识尚不明晰。而本文对养老责任进行细分后发现,老人们的养老责任认知呈现出较大的异质性:在同一指标中对责任的认知会因为养老责任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例如京籍老人在经济支持、精神慰藉、日常照料、权益维护的责任上选择不同的责任主体;在同一变量中对责任的认知会因为指标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例如同样是日常照料责任,男性认同子女负责,女性认同自己负责。由此,从认知角度出发,自己、子女、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类型、责任数量不尽相同,所应负责的老人类型也呈现差异。
其二,理论上厘清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关系。多元养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这种关系包括责任主体间履责的优先次序、责任主体间履责的服务边界两个维度,它影响着养老资源的配置模式、使用效率,决定着养老制度的结构、功能、绩效。[6](p66)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诸多探讨,形成了替代论、[32](p77)互补论、[33](p57)混合论[22](p106)三种论调,分别认为不同责任主体的服务供给之间存在着挤出关系、互补关系、混合关系。从表3可以看出,认知层面上不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混合关系,既发生挤出(例如在权益维护责任上,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的老人更认同政府负责和自己负责,反之更认同子女负责),也形成互补(例如在四类责任上,受教育程度较低的老人均认同政府负责和子女负责)。
但这三种论调只聚焦了边界维度,缺乏对次序维度的探讨。本文的研究发现,总体而言,资源禀赋好(经济条件好、受教育程度高、子女数量多、自理能力强)的老人更认同自己负责或子女负责,而资源禀赋差(经济条件差、受教育程度低、子女数量少、自理能力弱)的老人更认同政府负责或子女负责。这意味着在认知层面上,私人养老(自己负责和子女负责)要优先于公共养老(政府负责)。当私人养老主体出现资源匮乏或功能不足时,公共养老主体就应及时补位;或者当公共养老主体的资源能力增强(资源总量增加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时,也可以拓展服务边界,有限替代私人养老主体。
表2 养老责任认知的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
其三,实践上要科学配置各主体的资源,构建精准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提出“要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为此,从需求端出发,要推动需求识别精准化,利用大数据对不同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内容、层次、紧迫程度进行精准分类和排序;[34](p80)从供给端出发,要推动服务推送精准化,对各个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服务边界、内容、程度进行精准认定和推送,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而且,应构建多元责任主体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机制,按照私人资源优先公共资源的配置秩序,实现互通有无、优势互补。[35](p64)
表3 认知上多元责任主体与不同养老责任的匹配情况
其四,实践上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提供养老志愿服务。本文的研究发现,是否接受过养老志愿服务因素显著影响权益维护责任和精神慰藉责任认知,且对子女养老具有替代效应。实际上,养老模式多元化发展中,社会组织理应是责任主体之一,它适合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且具有灵活、自由、成本低的优点。[6]因此,要建立起支持社会组织养老的政策体系,一方面,引导社会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养老志愿服务,例如心理关怀、精神关爱、安全教育、急救技能培训等;另一方面,挖掘老年群体自身服务资源和力量,鼓励老年人参加公共志愿服务或养老志愿服务,培养和扶持老年协会,实现老年人的自我服务和互助服务。例如“老漂族”在四种责任上均倾向政府负责,但由于户籍等因素限制,他们难以获得迁入地的公共养老保障服务。此时,社会组织就可以补位子女、政府的责任盲区。街道或社区应积极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与“老漂族”结对子,定期上门助餐、助浴、助洁,提供心理援助与辅导,促进老人融入新的生活环境。[36](p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