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可研阶段临时用地复垦方向的确定
2020-10-17王炎如王尚飞
庄 坤,王炎如,王尚飞,常 军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1122)
0 引 言
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压占、挖损等原因将对土地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害[1]。为了落实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下发了《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家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相关编制规程规范的出台,从各个层面强调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笔者先后参与了江苏句容、浙江长龙山、福建周宁、福建永泰、浙江宁海、浙江缙云等抽水蓄能电站以及DG、卡拉、白鹤滩等常规水电站工程可研阶段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综合考虑水电工程可研阶段设计周期短、节奏快、设计深度的局限性、临时用地使用年限长、实施阶段变化调整可能性大等特点,本文从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石料场临时用地地块和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公路4号弃渣场及道路临时用地地块复垦前后各地类面积对比说明为例,详细分析了可研阶段复垦规划设计中临时用地复垦方向确定的思路。
1 土地复垦的定义和责任范围
土地复垦是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1]。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土地复垦定义的准确理解,有利于做好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解释工作。复垦不能等同于恢复原状原貌,是将损毁的土地恢复到可以满足农作物的种植或植树、植草等的状态。
广义的土地复垦责任范围是指复垦区中损毁土地及不再留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共同构成的区域[2]。结合水电工程用地特点,在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过程中狭义土地复垦责任范围为工程临时用地区域。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不能恢复原用途或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即永久征收)[3]。工程建设用地凡是不需要征收,能够复垦恢复原土地用途的,均归为临时用地范围。工程建设用地凡是需要征收,或虽然不需要征收但不能恢复原土地用途的,均归为永久用地范围[4]。
2 现状地类土地复垦方向的确定
水电工程可研阶段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参照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共分12个一级地类、57个二级地类。基础数据采用根据DL/T 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开展的经过权属单位确认的现状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临时用地报批材料中土地复垦方案报告基础数据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划分,与可研阶段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分类略有区别。本文所论述内容均为水电工程可研阶段,选用GB/T 21010—2007中的分类标准。
2.1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根据水电工程在临时用地建设中损毁的地类,在复垦时规划为耕地(园地)、林地与其他用地。考虑在原地块复垦后,为减少权属调整,尽量在原地块恢复耕地(园地)、林地等。根据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成果,虽然弃渣场不适宜复垦为耕地,但弃渣场复垦前用地范围内包含耕地(园地)、林地的,需尽量在原地块恢复耕地(园地)、林地。同时,通过工程措施,如提高覆土标准以提高土壤肥力,满足耕地(园地)、林地的复垦标准。
(1)耕地(园地)。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临时占用耕地用地结束后恢复耕地生产条件,数量不低于临时使用土地前数量。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复垦为耕地的,应优先复垦为耕地[5]。土地复垦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参照上述原则,复垦前后耕地数量不减少,有条件复垦为耕地的优先复垦为耕地。多复垦的耕地数量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耕地开垦费计算有关,耕地开垦费计算中耕地数量需扣除多复垦的数量。
(2)林地。根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确保森林面积占补平衡”。临时占用林地用地结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数量需与用地前保持一致。
(3)草地。临时占用牧草地用地结束后需恢复牧草地生产条件,数量需与用地前保持一致。项目临时占用其他草地,临时用地结束后结合场地平整程度,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可根据需要,作为平衡耕地、林地复垦前后数量不低于临时使用土地前数量的基础。
2.2 其他用途的土地
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的复垦通常作为相关规划设计工作关注的重点。各类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均对其复垦规划设计做了质量控制要求。损毁土地除复垦为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外,其他复垦用途主要包括渔业(含养殖业)、人工水域与公园、建设用地等[6]。这些地类复垦前后数量及质量的控制也应是相关规划设计关注的重要内容。
2.2.1农村宅基地
水电工程临时占用住宅用地多为农村宅基地。根据DL/T 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项目占用农村宅基地需分析确定搬迁安置人口,落实搬迁安置方案。临时用地结束后,权属仍为农村集体土地。按照“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的原则,用地结束后,农村道路用地复垦方向优先考虑确定为耕地(园地)。
2.2.2交通运输用地
根据水电工程临时用地的用途不同,交通运输用地复垦方向上存在差异。临时占用交通运输用地被弃渣场、中转料场或其他临时设施压占损毁,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中考虑复建规划新的道路替代原有道路功能的,临时用地结束后,交通运输用地复垦方向优先确定为耕地。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交通运输用地,根据施工总布置规划,需要保留或扩建现状交通运输用地,用地结束后,交通运输用地复垦方向确定为交通运输用地。土地复垦区域内道路网络应根据农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渠系布置,开展以田间道、生产路为主要内容的田间道路系统配置。
在施工期,临时用地均位于规划施工道路附近,结合现状道路,根据规范要求一般不需额外配套田间道。为了方便农业生产,需在耕地(园地)规模较大的临时用地地块内设置生产路。参照DL/T 5379—2007,结合耕地复垦地块地形,生产路等级为人行道,路宽1.0 m。复垦后生产路计列农村道路用地面积。
2.2.3沟渠、河流水面
根据水电工程临时用地的用途不同,沟渠、河流水面复垦方向亦不同。沟道型临时弃渣场,弃渣直接堆弃于冲沟的沟道上,与沟中来水方向垂直并阻断上游来水通道[7]。根据GB 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弃渣、尾矿等的堆量、堆放位置和方式,综合考虑弃渣场地形、地质和水文(汇水面积、最大暴雨及洪水频率)等条件,合理布置拦渣和截排水(洪)工程,以达到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目的。可采取截排水沟、盲沟等排洪工程,将洪水排泄至挡渣墙下游。其中,截排水沟、盲沟工程措施替代原冲沟功能。临时用地结束后,河流水面复垦方向确定为空闲地。部分施工临时用地地块范围内涉及沟渠、河流水面的,因施工用地需要或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不破坏现状沟渠、河流水面。临时用地结束后,沟渠、河流水面复垦方向不做调整。
农田水分状况一般是指农田土壤水、地面水和地下水的状况及相关的养分、通气、热状况。农田水分的不足或过多,都会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和作物的产量。调节农田水分状况的水利措施一般有灌溉措施和排水措施[8]。土地复垦工程中依据地形分析,多选择渠道灌溉的方式和排水沟导排多余水分的方式。复垦后水田复垦单元按照作物的需要,需通过灌溉系统有计划地将水量输送和分配到田间,以补充农田水分的不足。通过修建排水系统,将农田内多余的水分排入容泄区(沟道、河流等),使农田处于适宜的水分状况。弃渣场需合理布置排洪渠等设施,导排坡面汇水。用地结束后,根据规范要求需配套灌溉排水工程的施工临时地块,复垦方向应增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沟渠等)。
3 工程实例
福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上水库隔门头石料场临时用地位于进凤际村的路边。料场覆盖层厚度约8.1~18.7 m,以弱~微风化岩层为有用层,岩性为花岗斑岩、晶屑凝灰熔岩,规划开挖至底部平台高程约625 m。上库隔门头石料场临时用地现状总面积5.168 7 hm2,其中耕地0.264 7 hm2、园地0.206 7 hm2、林地4.463 3 hm2、住宅用地0.159 3 hm2(二级地类农村宅基地0.159 3 hm2)、交通运输用地0.074 7 hm2(二级地类公路用地0.011 3 hm2、农村道路用地0.063 3 hm2)。
石料场用地结束后,位于料场开挖边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及农村道路用地被挖损。可研阶段规划对影响的房屋进行搬迁安置处理,道路予以复建。规划临时用地结束后,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道路用地数量调整为0,按照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原则,复垦方向优先确定为耕地。影响涉及公路用地因料场开挖采取防护性措施,临时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未受到破坏。用地结束后,规划公路用地复垦方向为交通运输用地(二级地类公路用地)。规划临时用地结束后,上库隔门头石料场临时用地地块总面积5.168 7 hm2,其中耕地0.487 3 hm2、园地0.206 7 hm2、林地4.463 3 hm2、交通运输用地0.011 3 hm2(二级地类公路用地0.011 3 hm2)。上库隔门头石料场临时用地地块复垦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见表1。
表1 上库隔门头石料场临时用地地块复垦前后地类面积对比
浙江缙云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公路4号渣场位于后坑村右侧冲沟内,渣场集水面积0.40 km2,弃渣顶堆渣高程308 m,容渣量55.0万m3,拟堆渣量52.87万m3,沟底地形平缓,地质条件较好,不存在工程地质问题。弃渣场在下游沟口设置挡渣墙,每隔20 m高程设置1级马道,马道宽3 m。公路4号弃渣场及道路临时用地地块现状总面积8.866 0 hm2,其中耕地0.104 7 hm2、园地0.458 0 hm2、林地8.268 7 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4 7 hm2(二级地类河流水面0.034 7 hm2)。
因4号渣场为沟道型弃渣场,直接堆置在冲沟中,为有效排导4号渣场上游来水,在堆渣体周边设置截排水沟,截水沟末端陡坡段设跌水坎,排水沟末端接入渣场下方原有沟道。本工程堆渣结束后,渣场顶面和马道内侧设横向排水沟,排水沟末端均接入渣场周边截水沟。弃渣场堆渣前,结合弃渣场地形条件布设排水盲沟,以排导渣体渗水。通过分析,4号渣场规划设置的截排水沟和盲沟替代原冲沟排导上游来水的功能,堆渣后,河流水面面积调整为0,增加截排水沟占地面积0.180 0 hm2。规划临时用地结束后,4号弃渣场及道路临时用地地块总面积8.866 0 hm2,其中耕地0.104 7 hm2、园地0.458 0 hm2、林地8.123 3 hm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80 0 hm2(二级地类沟渠0.180 0 hm2)。林地减少的面积0.145 3 hm2,通过临近同权属地块增加复垦林地面积进行平衡。4号弃渣场及道路临时用地地块复垦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见表2。
表2 4号弃渣场及道路临时用地地块复垦前后地类面积对比
3 结 语
水电工程可研阶段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主要为了计列相关概算费用。综合考虑临时用地使用年限长,变化调整可能性大,施工总布置设计深度不满足复垦工程初步设计深度要求以及土地复垦工程与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交叉多等因素,笔者认为,可研阶段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很难达到也没必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待工程临时用地结束后,在重新测绘地形图,补充临时用地结束后地勘资料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施工图设计内容,指导实施更为合理。
可研阶段土地复垦工程各临时用地复垦方向主要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其中,耕地(园地)、林地以及草地(二级地类牧草地)用地结束后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减少;住宅用地(二级地类农村宅基地)、交通运输用地(二级地类公路用地、农村道路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二级地类沟渠、河流水面)根据临时用地地块不同用途,复垦方向存在差异,用地结束后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