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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价值与构建和谐社会

2020-10-14杨培玉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
关键词:民法和谐社会

杨培玉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战略任务。在我国,调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法发挥着消解纷争的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有序、友爱、融洽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从必要条件的准备、减少纷争的产生和解决产生的纷争着手。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定分止争的功用将对其产生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法;定分止争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国家、社会和人民进一步呼唤社会与人本层面的进步,党和国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民法是以出于保护权益、维护秩序等目的对社会关系之中最为普遍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调整为主要任务的。在社会生活中,尽管说公法部门与我们息息相关,但实际上,作为社会成员的我们,与公权力分配、犯罪与刑罚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而我们真正地、直接地、无时不刻地在接触和经验的其实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这些关系的调整是由民法在作用的。一个社会追求和谐,主要就是在追求纠纷的消减,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追求有序、友爱、融洽等美好的价值追求,而在这个追求消减纷争过程中,作为终极价值的正义,会随着有序、友爱和融洽等价值追求的实现而得到实现。从纷争消解的意义上来观察,尽管我们无法确定民法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但是,民法毫无疑问最频繁的对此进行着调整,而民法对纷争消解也是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其实是可以从民法的相关制度规定中体现出来的。

对于消减纷争的追求需要从三个逻辑步骤着手,首先是为和谐社会的实现准备必要的条件,其次是致力于减少纷争的产生,最后是在纷争产生后的致力于纷争的解决。

首先,之于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的准备,民法的平等原则对其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运行规则决定的。尽管作为社会成员的市民的平等地位是与生俱来的而非民法赋予的,但是民法以规范的形式将这种平等地位确立下来,发挥着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在民法所调整的领域之内,任何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同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责任。在这种意义上,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与体现平等原则的规范,以法律的形式或者说以法律的手段,对市民之间的平等地位进行的保护和强化。而这种市民之间的平等地位,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失去了平等的地位,不仅民法因失去基础而形同虚设,追求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也无从谈起。民法对于平等原则的贯彻,还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息息相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阈下,意思自治就意味着社会成员的自在生活状态,这种生活状态不仅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和谐社会所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民法对于平等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为和谐社会的实现追求。

其次,之于和谐社会致力于减少纷争的产生,民法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公示之规定对其具有重要作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社会成员以被承认的方式取得权利如物权,并因其方式的公认性质而同时取得其对于所取得之权利的合理性基础。如对于物权,社会成员通过先占、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和添附等方式,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全部承认上述取得方式,但就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上来讲,民法关于权利取得的规定,以规范的形式对社会成员权利取得行为产生了有益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物权举例,民法规定了相关的物权公示规则。“所谓物权的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1],“物权为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变动若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1]。民法关于权利取得和权利公示的制度起到了所谓的“定分”的作用,以调整社会生活中发生最频繁、参与主体范围最广的财产关系尤其是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而保障了社会运转的有序状态,以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来看,民法的相关制度无疑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恰如“今一兔走, 百人逐之, 非一兔足以百人分也, 由未定。由未定, 尧且屈力, 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 行者不顾, 非不欲兔也, 分已定矣。分已定, 人虽鄙, 不争。故天下及国, 在乎分定而已。”[2]甚至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来观察,这种作用是不可替代或者难以替代的。

最后,之于在纷争产生后的致力于纷争的解决。在“定分”的基础上,也即确定了的权利归属的基础上,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民法还发挥着“止争”也即解决已然产生的纷争的作用。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之中,无论是涉及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完全杜绝纷争的解决是不现实的美好愿望,就此,在纷争产生后的纷争解决,便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进行,在现实之中,发挥着这种作用的规则依据主要是民法。社会成员依据民法规范,在纷争产生之后,以法律的方法譬如诉讼而非其他方法譬如暴力来谋求纷争的解决。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种作为纷争解决之依据的法律的存在,不仅从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角度去谋求纷争的解决,而且其所追求的是以一种对于社会整体和个体最能实现秩序、最有效率、最和平并因此也是最有利的一种方式谋求纷争的解决,民法的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恰恰體现于此。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科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使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民呼唤和谐社会的呼声愈发强烈,在构建和谐社会或者说社会的和谐状态不断实现的进程之中,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相关的理论研究,使能更充分、更合理、更积极地发挥民法之于和谐社会的前提准备、纷争消减和纷争解决之作用的理想状态的实现,其实是法学和法律从业者不可推卸的历史职责。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版,第272页.

[2] 许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华书局出版社2013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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