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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办中小学校是否应引进营利性托管机构

2020-10-12梁伟堂

新智慧·下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第三方营利性

梁伟堂

【摘 要】各省就“校内课后服务是否应引进第三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问题上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本文梳理了各省出台的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政策,并做了异同对比。通过结合公办中小学校的性质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办中小学校;营利性;第三方;托管机构

双职工家庭面临着中小学生放学后的托管问题,自2017年以来,全国各省市区陆续出台了关于中小学校内课后服务的指导性政策文件,推动了中小学课后托管的实施。但各省对“校内课后服务是否应引进第三方营利性社会培训机构”问题上存在分歧。

一、各省的校内课后托管服务政策

通过对27个省政策文件的比较分析得知,一共有14个省市区中小学校内课后托管允许营利性托管机构进入。这些中小学校均有条件、有原则地引进第三方营利性机构,但引进的态度不一。这些省份学校引进营利性机构,都是基于公益普惠、自愿的课后服务原则。其中,广东、四川、江苏、北京等地方都以积极鼓励的态度引进有办学资质的社会机构进入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托管服务。在广州的很多地区已经通过遴选、招标第三方社会机构等方式在中小学全面地实施课后托管服务,探索特色课后托管服务模式。这说明了学生对课后托管服务是有一定的需求。但是,吉林、贵州、湖南、山东等大部分省份地区都是在师资力量、实施条件足的前提下,才允许引进有资质的托管机构,而且吉林、贵州严禁将课后托管全盘委托给校外机构或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引进营利性机构进行课后托管服务是替代方案或是迫不得已的方案,引进的态度不够积极且比较谨慎。

关于“是否引进第三方营利性社会机构”这个问题,以上有13个省市区是不允许引进的。有些省份在该问题上态度是坚决反对的。黑龙江提出“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严禁引入经营性企业或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机构”;浙江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参与或组织实施校内托管服务,坚决禁止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等。以上省份的文件都出现了“禁止”“严禁”或“不得”等词,说明这些省份在这一问题上态度非常明确。

其他省份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上海、天津、湖北、河北等提出以学校在职教师为主,鼓励联合家长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志愿者团体、公益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力量,开展课后托管服务工作。但这些省份的政策都充分体现了校内托管的公益普惠性。由此可见,各省在校内课后服务是否引进营利性托管机构方面上有着不一样的实践探索,有着不一样的态度。为此,本文研究尝试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二、学者关于中小学引进营利性机构的观点

赵亚男认为很多公立学校为了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保障学生的课后学习质量,会将一些营利性的民办机构引入校园,帮助家长解决问题,并辅助孩子课后学习。但目前的民办托管机构还有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将这些机构引入公立学校更是存有很大的风险[1]。王健、王涛等人提出将第三方营利性体育机构引进学校,虽然优化了学校体育资源配置及提高学校体育的社会化程度,但容易造成教师主体意识耗损、教育公平的损害以及过度商业化等不利影响[2]。李梦矾认为将营利性的托管机构引入公立校园存在权责不分明的情况,学校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监管部门。在社会托管机构无法保证托管质量的情况下[3],家长对校内引入的营利性社会托管机构会报以较高的期望。

三、中小学引进营利性机构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许多公立中小学存在引入营利性机构的行为。许多公立中小学引入了市场上营利性培训机构,开设付费兴趣班。这些特长班教学质量不高,导致出现家长花了钱,学生也并未学到真正的特长,反而会对正常的学习产生影响的现象。相较于校外的托管班,家长对校内的托管机构有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但学校引入的托管机构并不受学校的管辖,教学师资都是独立的,师资水平相对低下,在付费托管学生的同时,缺乏相应监管和考核措施,不能保证学生的课后学习质量,从而导致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度下降。

除此之外,中小学校将餐饮外包,引进营利性餐饮,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研究表明中小学的餐饮卫生状况普遍较差,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4]。为了应对这些乱象,《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另外,公立学校内部引进的“小卖部”也屡禁不止,学生在学校内部即可购买玩具、食品等,出现问题却无相关负责部门管理解决,在追责方面有着很大的漏洞。

四、讨论

面对日益增长的教育托管需求,在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托管机构是否应该进入公立校园是颇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根据公立学校的性质和国家的相关规定,本文观点是不建议公立中小学引进营利性的托管机构,其理由如下:首先,学校的建立是基于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需求之上。中国的义务教育就是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发展教育,形成独立的社会控制系统并且纳入到国家的公共管理中,从而推进教育的现代化进程。公立学校是现代社会教育普及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具有公益性,正是这一特性,公立的中小学通过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为中小学生提供无偿或低价的教育服务产品[5]。其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公办教育地位不可动摇,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去市场化,营利性学校(《送审稿》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界定为“培训教育机构”)只能涉足幼儿园、高中、大学,可以集团化、连锁化办学,但严禁与公办学校合作。所以在国家法律法规上,公立中小学引进营利性机构的做法与义务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基于以上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中小学,学生有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性教育。在公立学校引入营利性机构,首先影响了公立学校本身的公信力,在义务教育内掺入营利性教育,在收费和教学方面权责模糊,不符合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此外,营利性机构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监管部门,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不安全性,学生的教学、卫生、健康等安全没有保障,不利于学生课后生活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学生课后学习的有效开展。我国的公立中小学受国家财政扶持,为适龄儿童提供义务教育服务,推动我国人才的培养和进步。如果与营利性托管机构合作,将会模糊义务教育的边界。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公立中小学内引入营利性的托管机构持否定态度。由于营利性托管机构存在较多的不足和缺陷,学校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而且营利性托管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公立中小学校引入营利性托管机构存在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义务教育的有序进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亚男.我国小学生课后托管的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7.

[2]王健,王涛,董国永,王丽清.美国、澳大利亚学校体育外包的实践及经验启示[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5(10).

[3]李梦矾.保定市小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9.

[4]孙瑜,王书梅,高桂玲,杨彦基,王震维,徐文燕.中西部农村中小学食堂卫生现况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8(07).

[5]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J].教育研究,2003(02).

[6]骈茂林.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管政策走向[J].中国教育学刊,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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