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权被单位“侵占”,员工并非只能忍气吞声
2020-10-12颜东岳
文/颜东岳
“虽然你按规定享有10天的年休假,但如果你坚持要休,公司只能按你辞职论处。”面对员工休年休假的请求,一家公司给出了这样的答复,该员工不得不选择让步。其实,类似侵占员工休息权的情形并非个例。员工真的只能忍气吞声吗?
带薪年休假日,不容随意抵消
[案例]鉴于自己2019年没有休过年休假,而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高洁茵只好主动向公司索要。可公司答复:虽然按规定你享有10天的年休假,但因为你全年共请了5天事假、6天病假,累计已超过10天,故已经抵消。
[分析]公司无权抵消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而高洁茵的事假、病假并没有超过对应的天数。
占用法定假日,不能调休完事
[案例]2020年清明节假期期间,一家公司为按时完成临时接到的大笔订单,而要求陈珍菲等19名员工照常上班。事后陈珍菲等索要对应的加班工资时,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事后为她们安排了3天调休,正好与清明节假期扯平了。“难道法定节假日没有得到的休息时间,可以通过调休了事吗?”陈珍菲等问。
[分析]公司不能调休了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鉴于清明假期系法定休假日,故只要公司安排了工作,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因病休养,不得设置障碍
[案例]2020年3月21日,在一家公司上班两年的张丹丹,因在周末与好友外出游玩时不慎摔伤,需要住院医治2个月。当她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公司请假时,却被明确告知:你是因为私事受伤,公司不可能给你那么长的假期,也不可能发工资养着你,你要么来上班,要么自己主动辞职。否则,公司将按旷工处理,依据规章制度单方将你解聘。
[分析]公司不得为张丹丹设置障碍。因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已经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故张丹丹有权正常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