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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2020-10-10丁明强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化

丁明强

关键词基层法院 司法警察 规范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我国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机构组成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对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审判权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面临不小的压力,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人员数量、质量、装备以及管理上都有了明显提升,但从总体上看,司法警察部门在法院工作中依然处于弱势地位,离建立一支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司法警察队伍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司法警察队伍编制不足

随着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打官司”已经不是一个羞于提起的话题。同时伴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矛盾显现,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丛出不穷,法院作为公力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大量案件纷纷涌入,每年的受案量不断攀升,基层法院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力配置已经捉襟见肘,远远不足以满足庭审保障的需求。如果遇到庭审规模比较大的案件,只能求助于上级法院协调调用兄弟法院警力、装备支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是本院在编干警的12%,而目前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是达不到这一要求的,这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警务工作的开展。以大部分基层法院为例,按照“二押一”的押解警力配备原则,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警力配备在同时押解多名被告人时将很难符合要求。特别是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大背景下,涉黑涉恶案件集中审理、宣判,同案被告人动辄10人以上甚至一些大案能有20多名被告人,羁押地点为了安全起見又分散在不同的看守所,这种情况下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押解困难重重,无形中使庭审保障的风险大为增加。

(二)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

为缓解警力不足的严峻矛盾,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不约而同的选择采用聘用制或劳务派遣人员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充实警务力量的办法,事实也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它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法院庭审保障及执行安保的需求。但在大部分的基层法院里,聘用制或劳务派遣法警的待遇、福利不是由财政进行保障的,要远低于正式在编法警,个人的提升空间、未来职业规划也不明朗,这导致这一部分警辅人员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不安的情绪、不满的想法,在经济和前程的双重压力下,大部分人会在就职后两年以内选择另谋出路,留下来的工作积极性也不高,混日子的大有人在,这直接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稳定性大幅下降的恶果。

(三)司法警察队伍职能界定不明晰

长期以来,一种不知从何而来的固化思维认为司法警察工作无关法院审判工作大局,法院干警甚至相当一部分法院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审判、执行才是工作主体,对业务庭和法警队在管理上厚此薄彼,对警队长远建设和警员思想动态缺乏系统规划和深入了解,他们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等同于保安、驾驶员、接收员、甚至是“跑腿的”“打下手的”……此种“一身多用”的现象就是当今很多基层法院法警地位的真实写照,这一认知直接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使命感塑造,严重挫伤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察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热情,甚至导致一部分在编专职司法警察也不安心于本职工作,动过转岗的念头。

片面强调司法警察职责的从属性,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机械的以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认同度偏低已经是普遍情况,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随意抽调法警“支援”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甚至连一大部分聘用制或劳务派遣的司法警察辅警也被分配到审判或执行部门中去,这样就导致司法警察这一支队伍的实际管理部门多头化,因为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毕竟是不同的,这就必然造成工作安排上的冲突,导致派出司法警察“两头受气”、不知所措,导致司法警察部门集中领导力下降,也造成了警队管理混乱、安排任务难的乱象层出不穷。

(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安全进行的“刀把子”,必须要能做到时刻捍卫法律威严和法院形象,关键时候要能“用得上”“靠得住”,但从近几年各地发生的被告人脱逃、被告人家属冲击哄闹法庭、执行法官遭受人身攻击等突发事件来看,除却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软硬件方面的不足之外,司法警察本身专业素质低、能力不足是一个重要的漏洞。突出表现在司法警察个人身体素质参差不齐、单兵对抗能力差、警务素养和法律素养不足、缺乏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具备的应变能力和过硬的心理素质。特别是少部分聘用制司法警察辅警是直接从社会闲散人员中招聘的,甚至缺乏警察应有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再加上管理松散、训练要求不到位,这直接拉低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外在形象,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司法警察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使命担当要求司法警察要做到文武兼备、一身本领,在瞬息万变的信息化社会大背景下,要求司法警察要不断的加强学习,更新充实知识。但现实中的司法警察每天疲于奔命,忙于值庭、警卫、安检、押解、看管、参与执行……人员分散在各个岗位甚至借调到了各个庭室,双头管理,无法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训练,也就难以实现集中培训。有的法院缺乏甚至没有专门的培训保障经费,集中集训更是空谈。有时在上级法院抓得紧的形势下,就做做样子,进行所谓的“短期培训”。长此以往,造成了司法警察的整体工作能力提升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警体素质、警容警纪等得不到保证和规范,表现出来就是执法理念守旧,能力、技术过于滞后,法律知识陈旧过时,想在辅助审判执行上有更多建树也是力不从心。

二、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路径思考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但双重领导的体制却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尤其是基层法院,部分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管理和制度化规范化的业务培训,上下级的司法警察机构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具体工作中则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是脱节的,管理是松散或缺位的,不能最大激发队伍的战斗力。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法院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比不同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优劣更能清晰地得出这一结论,因此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引起法院领导且不仅仅是基层法院领导的足够关注,要自上而下高度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主管法院领导要亲力亲为、抓牢抓实,尽快建立健全相应配套管理机制,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力:

(一)务必要转变观念,认清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工作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各级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要从内心深处去除轻视司法警察工作的观念,要把抓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在这一点上,法院书记员队伍是一个比较好的参照,在大部分法院干警的认知里,书记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远远高于司法警察辅警甚至还要高于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尤其在近些年司法改革大潮的逐步推行之下,书记员待遇更是稳步提升,反观司法警察队伍特别是辅警队伍的受重视程度,差距还是很大的。

(二)要从实际出发,强化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伴随着当下日益暴增的案件量,大部分基层法院的警力都是捉襟见肘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基层法院警力配备现状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实际,把规定吃透吃细,把政策用足用活,配足警隊的警力,提升警队的活力。

在现实现状下,我们的司法警察队伍可以由三部分警力组成,首先是我们的正式在编法警,这是我们的中坚力量,必须从正规警校中招收,参加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试,要用足员额,严格按照全院在编人数12%以上的要求来配备。

其次是我们的辅警队伍,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配套的实施办法,严格选拔,严加管理,把这只队伍打造成我们正式在编法警可靠的左膀右臂,建议最好由省高级法院至少要由中院来统一进行招录和岗前培训,工资待遇要纳入财政统筹。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公安机关辅警队伍的管理运作模式是我们可以借鉴、复制的成功先例,以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为例。天津市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19年6月3日通过,于6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共计总则、附则等七章四十一条,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招聘条件和程序、管理和监督、权利义务和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9月27日通过,于11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共计总则、附则等六章二十九条,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权利、义务和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最后是我们的劳务派遣人员,这可以用来有效解决临时性的大额用警难题,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由法院按需求自行向安保公司购买服务,但要注意的是这部分警力只能负责外围的安保安防等警务任务,并且要在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和辅警的指挥或指导下执行任务。

(三)要从优待警,提升司法警察的干劲

要切实解决司法警察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地位低、职级低、晋升难的问题,创设激励机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司法警察队伍的积极性,增强认同感和归属感,提升职业荣誉感。譬如,要打通辅警的上升通道瓶颈,建立定向招录优秀辅警进入正式在编司法警察队伍的机制,这一制度建立后可以使辅警中的骨干能够安心工作,极大的提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司法警察不仅需要有强健的体魄、熟练过硬的警务技能,还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警队要重视司法警察的个人成长需求,从空间、时间和经费三个方面着力筹划,要建设专门的训练、培训场所、场地,要拨付专项支撑经费,将教育训练、培训充电落实到位,要定期进行体能、技能训练和处突演练,要定期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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