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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商业伦理在建构良性政商关系中的作用

2020-10-09刘敏

时代人物 2020年15期
关键词:儒商

刘敏

关键词:中国传统商业伦理;儒商;政商关系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有着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规律,但也有着中国自己的特点。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良性政商关系的建构,不能忽略中国传统商业伦理所起的作用。

一、中国传统商业伦理的内涵分析

一般而言,商业伦理关注商业活动中各类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行为,并对这些关系和行为进行伦理分析、道德判断和提出相关规范建议。而“道德”和“利益”的关系是商业伦理讨论的基本范畴。

几千年来,历代思想家对其进行了反复讨论。在中国古代关于“道德”与“利益”关系的思考一般称之为“义”与“利”之辩。先秦诸子中,法家提出了“贵利轻义”主张;道家尚“无为”,则是既不重义,又不重利的超义利的主张;墨家主张既“尚义”又“贵利”,把“义”与“利”统一起来;而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提出了“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思想。这些思想都有其各自的影响,其中儒家的义利观对后世商业活动的影响最大、最长远。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中国形成了独特的“儒商”群体,并发展出了中国独特的传统商业伦理观。表现在:

第一,“成德”和“立业”相统一的职业目标。传统儒商的职业目标,更是兼具了“儒”和“商”的双重身份,既不单纯以逐利为目的,也不像一般儒士那样只求名高,即“成德”和“立业”的统一。正如王阳明所说,“虽终日作买卖,不害其为圣为贤”。

第二,“以义求利”的经商价值取向。儒家提倡“重利轻义”,但并不排斥“利”,同时也主张“据义求利”“义然后取”。即财富必须以合乎道德的方式取得。对于为商者来说,在商业活动中恪守信用,童叟无欺是必需的道德准则。

中国传统商业伦理对于政商关系的影响作用分析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传统的商业伦理是以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为核心,形成了符合儒家思想的职业目标、价值取向、道德准则,这些传统思想至今对我国政商关系的形成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积极作用

从为商角度看,传统儒家义利观使得商人在自我实现上有超越利益的更高要求。西方经济学以“理性人”假定为基础,认为商人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润。甚至有些观点认为,在商业活动中,利益的重要性胜过伦理道德,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了利益,商业组织可以不管伦理道德;或是人们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道德与利益的关系。而儒家义利观影响下的传统中国商人在自我实现上有着更高的要求,不单纯以盈利为目标,商人经商对内讲究忠孝礼义,即便对雇工也要以仁相待;对外,更是积极回报家族和社会,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修祠建谱、赈济灾民、资助教育等,更有许多义商在外族入侵时,能捐资助饷,有的还弃贾从戎。当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经营的主要目的确实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求利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求利的方式是否正当,是否合乎法律、道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在逐利的同时,为商者同样不能唯利是图、见利忘义,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公平。在这里,传统儒家的义利观在某种程度上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契合性。

从为政角度看,传统儒家义利观使得“民本”观念深植于中国传统政治伦理中。“重利轻义”是儒家思想中最具影响力的伦理道德准则。在这一准则要求下,儒家主张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要符合道义。对于统治者来说,强调兴天下之利,与民兴利,治理国家要“务张其义”,体现了传统的“民本”思想。所谓“民本”就是充分认识到人民的重要地位,统治者如若得不到人民的拥护,国家政权就不能巩固,甚至会被人民推翻。因此,传统“民本”思想下,提倡统治者的“亲民”,实质在于强调执政者应当充分重视民众的利益,要做到在经济上惠民富民、在行政上利民便民、在文化上教民化民。这正是建构良性政商关系的根本所在。

消极作用

中国有着优秀的传统商业伦理道德,但在“重农抑商”的社会背景之下,儒家的重利轻义的观点,以及重农贱商的传统观念,导致官商经济盛行,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政商关系的建构。

一方面,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主要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商人地位低下,有强烈的晋身官僚阶层的愿望。自秦以后,“士农工商”的地位格局基本奠定,并且两千年以来并无大的改变,直到明清商人的地位才有所好转。在“重利轻义”观念的影响下,商人即便在经营活动中赚得再多的财富,也不过是孟子所说的“贱丈夫”,因此,商人阶层在获得一定的财富积累以后并不是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用商业资本广置田产,或是培养子弟读书求取功名,或是结交权贵,希望获得主流阶层的认可。另一方面,统治阶层严控大宗商品(如盐、铁、丝、烟、茶、酒等)的定价权和交易权,将“山泽之利”收归国家,甚至与民争利,使得在政商关系中,商与官处于绝对不对等的地位。商需要仰赖于官手中的权利才能更好地生存发展。到了晚清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商经济”发展到了顶峰,官与商彼此关系盘根错节,利益相互交织。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政商不分的“红顶商人”现象,扭曲了政商之间的正常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商之间的关系也在逐步理顺的过程中。但我们必须看到,传统封建社会中官商之间不正常的关系仍然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官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现象,损害了国家利益,打击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

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思考

2016 年 3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四中全会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首次用“亲”“清”两字阐释了新型的政商关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一要求,对新型政商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位、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指明了方向。在新时代,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应当更清醒地认识到我國传统商业伦理思想中的精华与糟粕,继承和弘扬其积极因素,批判和剔除其消极因素,按照“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构良性政商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发展。

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是建构良性政商关系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自身的一些消极方面如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等,也会趁机显露出来。因此,我们可以从我国传统商业伦理思想中汲取营养,大力弘扬儒家“据义求利”“义然后取”的精神,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语境下实现义与利的统一。对为政者而言,继承和发扬传统“民本”思想,“义以生利,利以平民”。用好手中的公权力,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服务,做到“亲”;对为商者而言,需要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兢兢业业,不能唯利是图、见利忘义。

践行公平的原则是建构良性政商关系的基本前提。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要能公平地参与其中。而政府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必须是公平的。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官商经济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商关系的不对等,这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的。也就是说,良性政商关系的构建,首先政与商之间的关系要对等、公平。因此,需要厘清政商之间的界限,做到“清”。政商二者的角色定位、职责范围有着根本的区别。为政者是公权力的代表,处理公共事务,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必须为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商者是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主要承担者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二者必须各司其职,充分发展又相互配合、互为补充,而不能政商不分,“亲”而不“清”。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建构良性政商关系的制度保障。商业伦理是对市场主体的软性道德要求,能否实现全凭市场主体的自觉,缺乏硬性约束。而市场经济是规范经济,除了软性要求,必须要有外部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的范畴内讨论良性政商关系的构建。只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公正、稳定的法治环境,政商交往才能有原则和底线。对于为政者来说,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公权力的私用和滥用,推进简政放权,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快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护企业产权,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对于为商者来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要遵纪守法,按市场规律办事,要真正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基,这样政商之间才能真正做到既“亲”又“清”,进入良性互动的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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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晓波.历代经济变革得失:典藏版[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11.

注释

[1]《传习录拾遗》

[2]《荀子·王霸》:“絜国以呼功利,不務张其义,齐其信,唯利之求,内则不惮诈其民,而求小利 焉;外则不惮诈其与,而求大利焉,内不修正其所以有,然常欲人之有。”

[3]《孟子·公孙丑下》:“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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